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附件: 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种子、食用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 违法程度 较轻 违法情节 无违法所得 品种测试、试 验和种子质量 检验机构伪造 1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 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裁量标准 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一般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 较重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检验数据或者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出具虚假证明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 测试、试验、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 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 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 子质量检验资格。 — 2 — 特别 严重 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下五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 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 2 侵犯植物新品 种权的 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 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得和种子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特别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 严重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3 假冒授权品种 的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得和种子 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 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没收违法所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一般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 生产经营假种 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 较重 严重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 元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吊 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 款 — 3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特别 严重 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5 生产经营劣种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 子的 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较重 严重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 元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特别 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严重 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较轻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未取得种子生 6 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子 的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 没收违法所 元 得和种子,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种 严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 4 — 较重 子生产经营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许可证。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 较轻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以欺骗、贿赂 7 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较重 严重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 元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得和种子,可 以吊销种子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许 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 可证 特别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未按照种子生 8 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 营种子的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较重 严重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 元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得和种子,可 以吊销种子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许 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 可证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较轻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伪造、变造、 9 买卖、租借种 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较重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严重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 元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得和种子,可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可证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没收违法所 特别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10 对应当审定未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经审定的农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物品种进行推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严重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严重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销售的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11 推广、销售应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停止推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销售的农作物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品种的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 6 — 没收违法所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得和种子 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12 对应当登记未 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农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物品种进行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广,或者以登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记品种的名义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进行销售的 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13 对已撤销登记 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的农作物品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进行推广,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者以登记品种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的名义进行销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售的 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特别 未经许可进出 口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 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没收违法所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得和种子 严重 特别 严重 14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得和种子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没收违法所 较轻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得和种子 一般 较重 严重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 元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7 —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特别 严重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为境外制种的 15 种子在境内销 售的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较重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 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 严重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 元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 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 特别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 严重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较轻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 从境外引进农 作物种子进行 16 引种试验的收 获物作为种子 在境内销售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 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 严重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 元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 特别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 严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8 —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较轻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 进出口假、劣 种子或者属于 17 国家规定不得 进出口的种子 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较重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 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 严重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 元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得和种子,吊 销种子生产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经营许可证 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 特别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 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 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 18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下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子应 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当包装而没有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包装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特别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处 1.2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 较轻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下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处 1.2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子没 19 较轻 有使用说明或 者标签内容不 符合规定的 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 9 — 较轻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下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处 1.2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档案记载项目不全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档案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对所有品种建立档案 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 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档案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严重 符,或编造虚假档案 较轻 在规定期限外 5 日内完成备案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外 5-10 日内完成备案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 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20 涂改标签的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 未按规定建 21 立、保存种子 生产经营档案 的 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生产经营 22 者在异地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 分支机构、专 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 门经营不再分 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装的包装种子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或者受委托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产、代销种子,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未按规定备案 的 — 10 — 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严重 在规定期限外 10-20 日内完成备 案 在规定期限外 20-30 日内完成备 案 特别 在规定期限外 30 日以上未完成备 严重 案 处 1.2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2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 侵占、破坏种 质资源,私自 23 采集或者采伐 国家重点保护 的天然种质资 源的 向境外提供或 者从境外引进 种质资源,或 24 者与境外机 构、个人开展 合作研究利用 种质资源的 较轻 未造成后果 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后果较轻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后果较重 严重 造成后果严重 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 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 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特别 下罚款。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 没收种质资 源和违法所 得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后果特别严重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造成后果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后果较轻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后果较重 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 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 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 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源和违法所 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 没收种质资 严重 造成后果严重 得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 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特别 下罚款。 严重 造成后果特别严重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年内的试验数据造假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二年内的试验数据造假 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年内的试验数据造假 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年以上的试验数据造假 处三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款 凭空捏造试验数据 处四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 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 25 种子企业有造 假行为的 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特别 严重 — 11 — 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 在种子生产基 26 地进行检疫性 有害生物接种 试验的 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 一般 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 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 较重 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 严重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 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 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 27 拒绝、阻挠监 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 督检查的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较轻 一般 后果 接种面积在 0.1 亩以上 0.5 亩以 下,且未造成后果 接种面积在 0.1 亩以下,已造成后 果 接种面积在 0.1 亩以上 0.5 亩以 下,已造成后果 接种面积在 0.5 亩以上 对监督检查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 未造成后果 对监督检查不积极配合,造成后果 较轻 较重 阻碍监督检查,造成后果较重 严重 阻扰监督检查,造成后果严重 特别 严重 — 12 — 接种面积在 0.1 亩以下,且未造成 阻挠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特别严重 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二、农药 序号 1 2 违法行为 登记试验单 位出具虚假 登记试验报 告的 未取得农药 生产许可证 生产农药或 者生产假农 药的或委托 未取得农药 生产许可证 的受托人加 工、分装农药 的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 较轻 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 一般 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由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 名,5 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 较重 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 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 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 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 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 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 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 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 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款 违法所得 5000 以下 违法所得 5000 元至 5 万 元 没收违法 所得; 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较重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 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 用于违法 生产的工 具、设备、 原材料等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 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 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13 — 较轻 3 取得农药生 产许可证的 农药生产企 业不再符合 规定条件继 续生产农药 农药生产企 业生产劣质 农药或委托 加工、分装假 农药、劣质农 药的 4 — 14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 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一般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 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查证属实的 责令限期整改 较重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 不符合规定条件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较轻 货值金额 0.5 万以下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0.5 万元以上 至 1 万元 较重 货值 1 万元以上至 10 万 元 情节 严重 的 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上或 1 年内受 3 次以上行政 处罚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 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 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 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 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 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责令停止 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 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 违法生产 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 等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 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 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 6 采购、使用未 依法附具产 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未依 法取得有关 许可证明文 件的原材料 的 出厂销售未 经质量检验 合格并附具 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的 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较轻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 一般 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 较重 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 材料。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较轻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 一般 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 较重 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货值金额 0.5 万以下 货值金额 0.5 万元以上 至 1 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 没 收 违 法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没收 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用于违法 生产的原 材料等,拒 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 重的,由发 证 机 关 吊 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销农药生 产许可证 和相应的 农药登记 证 责令改正, 没 收 违 法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没收 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 用 于 违 法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的原 材料等,拒 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 重的,由发 证机关吊 销 农 药 生 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产许可证 和相应的 农药登记 证 — 15 — 较轻 7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生 产 的 农 药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一般 包装、标签、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 说 明 书 不 符 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 合规定的 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 较重 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 合规定 不召回依法 应当召回的 农药的 8 — 16 — 较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一般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 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 较重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 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 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 用于违法 生产的原 材料等,拒 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 重的,由发 证机关吊 销农药生 产许可证 和相应的 农药登记 证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 违法生产 的产品和 用于违法 生产的原 材料等,拒 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 重的,由发 证机关吊 销农药生 产许可证 和相应的 农药登记 证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9 10 农药生产企 业不执行原 材料进货、农 药出厂销售 记录制度,或 者不履行农 药废弃物回 收义务的 违反本条例 规定,未取得 农药经营许 可证经营农 药的 较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 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 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 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 回收义务不超过 10 工作 日或者货值 1 万元以下 的 一般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 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 回收义务不超过 1 月或 者货值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 较重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 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 回收义务超过 1 个月或 者货值 2 万元以上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较轻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 一般 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 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 较重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 可证经营农药。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或者情节 严重的由 发证机关 吊销农药 生产许可 证和相应 的农药登 记证。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 经营,没收 违法经营 的农药和 用于违法 经营的工 具、设备等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17 — 经营假农药 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较轻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一般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 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 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 较重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节 严重 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 证。(完善条款) 11 在农药中添 加物质的 12 — 18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 较轻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 一般 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 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较重 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情节 严重 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 证。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或 1 年内受 3 次以上行政 处罚的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或 1 年内受 3 次以上行政 处罚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 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 经营的农 药和用于 违法经营 的工具、设 备等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 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 可证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 经营,没收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没 收 违 法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 经 营 的 农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药和用于 任 违法经营 的工具、设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 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 备等 可证 较轻 13 14 15 取得农药经 营许可证的 农药经营者 不再符合规 定条件继续 经营农药的 农药经营者 经营劣质农 药的 设立分支机 构未依法变 更农药经营 许可证,或者 未向分支机 构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 业主管部门 备案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 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 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 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 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 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 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 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 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 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查 证属实 责令限期整改 较重 逾期拒不整改的或者整 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 0.5 万元以上 至 1 万元 较重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 严重 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上或 1 年内受 3 次以上行政 处罚的 较轻 货值金额 0.5 万以下 一般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较重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严重 责令停止 经营,没收 违法经营 的农药和 用于违法 经营的工 具、设备等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 所 得 和 经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营的农药, 拒不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由发证机 关吊销农 药经营许 可证 — 19 — 16 17 向未取得农 药生产许可 证的农药生 产企业或者 未取得农药 经营许可证 的其他农药 经营者采购 农药的 采购、销售未 附具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 证或者包装、 标签不符合 规定的农药 不停止销售 依法应当召 回的农药的 18 — 20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较轻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一般 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 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 较重 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 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一般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 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较重 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较轻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一般 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 较重 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 没 收 违 法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和没 收 违 法 经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营的农药, 拒不改正 或者情节 严重的,由 发 证 机 关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 证 责令改正, 没 收 违 法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和没 收 违 法 经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营的农药, 拒不改正 或者情节 严重的,由 发 证 机 关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 证 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 所 得 和 没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收违法经 营的农药, 拒 不 改 正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情节 19 20 21 不执行农药 采购台账、销 售台账制度 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较轻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一般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 较重 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较轻 在 卫 生 用 农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药 以 外 的 农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一般 药 经 营 场 所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内经营食品、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 食用农产品、 可证: 较重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 饲料等的 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未将卫生用 农药与其他 商品分柜销 售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较轻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一般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 可证: 较重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 售,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不 足 0.5 万 改正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 严重的,由 发证机关 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 证 拒不改正 或者情节 严重的,由 发证机关 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 证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不 足 0.5 万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 0.5-1 万元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 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不 足 0.5 万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 0.5-1 万元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 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21 — 22 23 24 不履行农药 废弃物回收 义务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较轻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一般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 可证: 较重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境外企业直 接在中国销 售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 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 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 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 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 0.5-1 万元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 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 一般 货值金额 1-5 万元 较重 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不 按 照 农 药 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的 标 签 标 注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 较轻 的使用范围、 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 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 使用方法和 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剂量、使用技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 术 要 求 和 注 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意事项、安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间 隔 期 使 用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 一般 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 农药的 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22 —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不 足 0.5 万 情节显著轻微的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 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 销售,没收 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 经营的农 药和用于 违法经营 的工具、设 备等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 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2000 元以下 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下 罚款 较重 较轻 使用禁用的 农药的 25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 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 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 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一般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 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 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显著轻微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2000 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 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 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没收禁用 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23 — 26 将剧毒、高毒 农药用于防 治卫生害虫, 用于蔬菜、瓜 果、茶叶、菌 类、中草药材 生产或者用 于水生植物 的病虫害防 治的 较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 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 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 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一般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 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 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较重 27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 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 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等单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 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 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显著轻微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2000 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 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内 使用农药的 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一般 较重 28 使用农药毒 鱼、虾、鸟、 兽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 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 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等单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较轻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 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 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显著轻微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2000 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 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下 罚款 — 25 — 较重 较轻 29 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河 道内丢弃农 药、农药包装 物或者清洗 施药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 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 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 社等单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 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一般 较重 — 26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 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2000 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 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 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 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0 31 农产品生产 企业、食品和 食用农产品 仓储企业、专 业化病虫害 防治服务组 织和从事农 产品生产的 农民专业合 作社等不执 行农药使用 记录制度的 伪造、变造、 转让、出租、 出借农药登 记证、农药生 产许可证、农 药经营许可 证等许可证 明文件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 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 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 度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 者货值 1 万元以下的 一般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 度不超过 1 个月或者货 值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 较重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 度超过 1 个月或者货值 10 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伪造、变造、转让、出 租、出借 1 个许可文件, 或者违法所得金额 5000 元以下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由发证机 伪造、变造、转让、出 关 收 缴 或 租、出借 1 个许可文件, 者 予 以 吊 或者违法所得金额 5000 销,没收违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法所得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 租、出借 3 个以上许可 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 2 万以上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 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 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般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改正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27 — 32 未取得农药 生产许可证 生产农药,未 取得农药经 营许可证经 营农药,或者 被吊销农药 登记证、农药 生产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 可证的农药 生产企业、农 药经营者招 用前款规定 的人员从事 农药生产、经 营活动的 — 28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 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 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 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农 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农药 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 许可证。 禁止从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 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吊销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 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 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 可证 三、肥料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 程度 较轻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销售未 1 取得登记证的 肥料产品的 违法情节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 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处罚裁量标准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 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 一般 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罚款,但 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 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4000 上30000元以下的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 肥料产品; 较重 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 金额30000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较轻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假冒、伪造肥 2 料登记证、登 记证号的 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 一般 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 记证号的; 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 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 较重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罚款,但 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 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4000 上30000元以下的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 金额30000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29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 生产、销售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肥料产品有效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成分或含量与 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 登记批准的内 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容不符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 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较轻 一般 较重 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较轻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转让肥料登记 4 证或登记证号 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 一般 登记证有效期 满未经批准续 5 展登记而继续 生产该肥料产 品的 较轻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 一般 较重 以下罚款 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 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4000 上30000元以下的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 金额30000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 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 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 金额30000元以上的 生产肥料5吨以下(含5吨)的,或 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下 的 , 或 货 值 金 额 10000 元 以 上 30000元以下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 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罚款,但 生产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 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30 — 较重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 上30000元以下的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 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的;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 生产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金额 30000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15000 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 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15000 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 款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包 装上未附标 6 签、标签残缺 不清或者擅自 修改标签内容 的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较轻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 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 一般 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 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 容的。 较重 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 金额30000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元以下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15000 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 款 — 31 — 四、植物检疫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 未按本办法规 1 定办理农业植 物检疫手续的 处罚裁量标准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或属初次查获的 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 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 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较重 违法情节较重或属查获两次的 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农业植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物检疫手续的;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 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严重 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 违法情节严重或属查获两次以 上的 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谎报受检物品 种类、品种或 者隐瞒受检物 2 品数量、受检 作物面积,提 供虚假证明材 料的 — 32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 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 元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 面积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 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般 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二)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 800 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较重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 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 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1000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严重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 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 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造 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 成严重后果的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下罚款。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下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 一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 以 2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用的,货值在 3000 元以内 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 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货、改变数量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或者将非种用 责任: 品作种用的 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 不超过 1 万元。 擅自启封换 植物和植物产 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 较重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 800 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 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 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用的,货值 3000 元-1 万元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三)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800 元以上 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 严重 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 用的,货值在 1 万元以上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 33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下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 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 以 2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 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 一般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的 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 1 万元。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4 伪造、涂改、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买卖、转让植 责任: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 物检疫单证、 印章、标志或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 者故意毁坏封 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 识的 封识的。 800 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 较重 涂改、买卖植物检疫单证、 印章、标志、封识的 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1000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800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 严重 伪造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标志、封识的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5 试验、生产、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 500 元以 推广带有植物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 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检疫对象的种 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 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 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子、苗木及其 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 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 3000 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但 他繁殖材料或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元以内 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者未经批准在 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非疫区进行植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物检疫对象试 责任: 一般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 500 元以上 较重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 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 — 34 — 800 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 法所得的可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 验研究的 (五)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 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 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 3000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元-1 万元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800 元以上 象试验研究的; 1000 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严重 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 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 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 1 万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 元以上 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 500 元以 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 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 0.5 亩以 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下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 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其他繁殖材料 10 株以下的 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但 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 一般 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 不在指定地点 种植或者不按 要求隔离试 6 种,或者隔离 试种期间擅自 分散种子、苗 木及其他繁殖 材料的 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 500 元以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 0.5 亩以 上 800 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 上 1 亩以下或不按要求 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 10 株以上 30 株以下的 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2 责任: (六)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 较重 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 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万元。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 800 元以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1000 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 1 亩以上 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 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他繁殖材料 30 株以上的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 严重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 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 — 35 —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 500 元以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 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 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 一般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 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 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 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但 不彻底,货值在 2 万元以下的 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7 在调运进境带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有疫情的植物 责任: 和植物产品过 (七)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 程中,造成撒 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 漏、扩散或者 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的。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 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 较重 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 不彻底,货值在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 法所得的可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下脚料除害处 理不彻底的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 800 元以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 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1000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 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 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 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底,货值在 5 万元以上的 万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 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 违反规定, 8 引起疫情扩散 的 严重 1、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 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般 散的,1 亩以内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 散的。 — 36 — 较重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 扩散的,1 亩以上 10 亩以内 处以 10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 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 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销毁或者 进行除害处理,并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3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 严重 处以 20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散的,10 亩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规定, 9 擅自调运植 物、植物产品 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 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 一般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lO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 (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 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 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 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 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 严重 (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 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 的非法所得。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 500 元以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 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植物产品的,货值在 3000 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 内 款,但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 500 元以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 上 800 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 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植物产品的,货值 3000 元-1 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万元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 过 2 万元。 警告;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 800 元以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 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植物产品的,货值在 1 万元以 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上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 过 3 万元。 — 37 —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对检测机构处 5 万元至 6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 较轻 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农产品质量安 1 全检测机构伪 造检测结果的 一般 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造成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的 对检测机构处 6 万元至 7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 较重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 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的 对检测机构处 7 万元至 8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至 4 万元罚款 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 38 —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的 对检测机构处 8 万元至 10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 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 未建立或者未 2 按照规定保存 农产品生产记 录的,或者伪 造农产品生产 记录 较轻 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 处 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入品经营档案的 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 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 款。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 一般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未 处 1000 元至 1500 元罚款 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 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 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 销售的农产品 3 未按照规定进 行包装、标识 的 较重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伪造 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处 15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 较轻 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逾期不改正处 200 元罚款,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 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按规定必须包装、标识的而未 作任何包装、标识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 使用的保鲜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 剂、防腐剂、 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 添加剂等材料 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 不符合国家有 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 关强制性的技 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 术规范的 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较轻 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 元至 8000 元罚款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1 万元 一般 至 3 万元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 8000 元至 1.4 万元罚款 至 3 万元的 较重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 十条第一、二、三款: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小于 1 万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3 万以 上或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1.4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1 万元 较轻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以下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 元至 8000 元罚款 的 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5 销售的农产品 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 含有国家禁止 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 使用的农药、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 兽药或者其他 万元以下罚款。 化学物质的 一般 至 3 万元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 8000 元至 1.4 万元罚款 至 3 万元的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 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 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 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 款规定处罚。 — 40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1 万元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3 万元 较重 以上或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 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1.4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1 万元 较轻 十条第一、二、三款: 以下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 元至 8000 元罚款 的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销售的农产品 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农药、兽药等 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 化学物质残留 6 或者含有的重 金属等有毒有 害物质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的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1 万元 一般 至 3 万元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 8000 元至 1.4 万元罚款 至 3 万元的 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 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 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3 万元 较重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 以上或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 1.4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的 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 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 款规定处罚。 7 销售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含有致病性寄 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 生虫、微生物 或者生物毒素 不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的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1 万元 较轻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 以下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的 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1 万元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 一般 至 3 万元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 8000 元至 1.4 万元罚款 至 3 万元的 — 41 — 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3 万元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 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较重 以上或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 1.4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的 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 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 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 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 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 农产品批发市 场不建立或不 较轻 委托检测机构 检测,或是检 测发现不符合 8 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未要求 销售者停止销 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 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处 2000 元至 8000 元罚款 准,未按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 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 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售,未向农业 量安全检测机构,但未对销售 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 处 8000 元至 1.5 万元罚款 检的 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的 较重 — 42 — 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 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 处 1.5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1 万元 较轻 9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 冒用农产品质 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 量标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销售的农产品 以下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1 万元 一般 至 3 万元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 处 8000 元至 1.4 万元罚款 至 3 万元的 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 3 万元 较重 以上或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 处 1.4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 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 较轻 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造成损失价值在 1 万元以 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引导农产 品生产者改变 10 新技术、新产 品用途,造成 危害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 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人处 2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 下的 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 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 对单位处 8000 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 个人处 8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 一般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 的,造成损失价值在 1 万元至 3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万元的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 较重 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 对单位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 人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的,造成损失价值在 3 万元以 上的 — 43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 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 11 未按规定建立 和实施农产品 质量安全检测 制度的 — 44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 较轻 作经济组织虽按规定已建立农 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 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未正 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 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 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 较重 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农产 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也未正 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六、蚕种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未经省级以上人 1 违法 程度 较轻 民政府农业(蚕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 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 批准,擅自处理受 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保护的蚕遗传资 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源,造成蚕遗传资 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情节 损失的蚕遗传资源可重 新获得的 损失的蚕遗传资源不可 重新获得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源损失的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未经审批开展 2 未经审批开展对 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外合作研究利用 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蚕遗传资源的 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较轻 较重 元以下罚款。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 3 销售、推广未经 审定蚕种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 的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 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重,或有违法所得的 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 的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重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 的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 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没收蚕遗传资源,并处一万元罚款 没收蚕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蚕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的 下罚款 — 45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无蚕种生产、经 营许可证或者违 反蚕种生产、经 4 营许可证的规定 生产经营蚕种, 或者转让、租借 蚕种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 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 的 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重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的 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较重 5 具蚕种检疫证 明、质量合格证 的 款 没收蚕种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的 下罚款 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 严重 情节严重的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蚕种未 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 较轻 销售的蚕种在 1000 张 (盒)以下的 没收蚕种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并 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 款。 较重 较轻 销售的蚕种在 1000 张 (盒)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 的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 以不合格蚕种冒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重的 充合格的蚕种, 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 或冒充其他企业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种场)名称或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者品种的蚕种的 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较重 许可证。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蚕种,并处五千元罚款 没收蚕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的 倍以下罚款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 — 46 — 没收蚕种及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 6 没收蚕种,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销售的蚕种未附 没收蚕种,并处三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并 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农业转基因 序 号 1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 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 未经批准擅自从 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 事环境释放、生 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 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产性试验的;已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获批准但未按照 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 1 万元 规定采取安全管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防范措施的,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 或者超过批准范 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围和期限进行试 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 验的 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 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 2 未经批准生产、 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 加工农业转基因 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 生物或者未按照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批准的品种、范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围、安全管理要 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 求和技术标准生 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产、加工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0 违法 程度 较轻 违法情节 已获批准但超过批准范 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 一般 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的 较重 较轻 一般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 释放、生产性试验的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 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得不足 10 万元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至 50 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1 倍以上 3 倍以 万元的 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 50 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3 倍以上 5 倍以 的 下罚款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7 — 转基因生物标识标注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 违反农业转基因 3 生物标识管理规 定的 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 较轻 标识不牢固、不持久的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 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较重 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 4 假冒、伪造、转 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 让或者买卖农业 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转基因生物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 证明文书的 书,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较轻 较重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转基因植物种 5 子、种畜禽、水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产苗种的生产、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 经营单位和个 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 人,未按照规定 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 制作、保存转基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因种子生产经营 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醒目,难以辨认,或附加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标注转基因生物标识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2 万元 的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的罚款 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 产、经营档案的 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 一般 产、经营档案,又拒不接 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受检查的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 档案的 较重 产、经营档案,拒不接受 检查,又不改正的 — 48 —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1 万元 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农业环境保护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 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较轻 1 向农田提供不符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下列规 合国家规定标准 定处理: 的城镇垃圾、粉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向 煤灰和污泥作肥 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 料的 煤类和污泥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 一般 较重 千元以下罚款。 在草地上砍挖固 2 沙植物或者取土 破坏植被的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较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 理: 一般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草地上砍 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的,责令其恢复 植被,并按照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至三元 较重 的罚款;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 较轻 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 3 在农业生产活动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 中造成严重污染 列规定处理: 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农 一般 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其消除污 染,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情节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 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下的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 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 料,造成损失在三千元以上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的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元处以罚款 在草地上取土破坏植被的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两元处以罚款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 破坏植被,造成长远影响的 在农业生产生活中造成严重污染 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土地污染 的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 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污 染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 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污 染的,造成人身伤害的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 处二百至三百元罚款 处三百至五百元罚款 — 49 — 九、野生植物保护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得 3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 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得,并处违法所得 6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二级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一级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未取得采集 证或者未按 1 照采集证的 规定采集国 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 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 一般 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 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 较重 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 证。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违反本条例 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规定,出售、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 收购国家重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 点保护野生 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较轻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 一般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 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 伪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 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 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 伪造、倒卖、 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采集证、 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 3 允许进出口 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 证明书或者 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有关批准文 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 件、标签的 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 4 收购国家重 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 点保护野生 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植物,或者未 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 经批准对国 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 家重点保护 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 野生植物进 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 行野外考察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 较轻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一般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 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并处 1 万以上 3 万以下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 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并处 3 万以上 5 万以下 较重 没收考察资料,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的罚款 的罚款 — 51 — 十、农村土地承包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处一千至 三 千元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发包方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 , 由 以家庭承包方式 发包农村土地, 1 未按照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人数 县级以上 农 业、林业 等 行政主管 部 门责令其 限 期 较重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处三千至 七 千元罚款 改正;逾 期 不改正的 , 对直接责 任 人员处以 一 千 元以上一 万 元以下的 罚 款;造成 损 失的,依 法 承 平均分配、发包 担赔偿责 任 ;构成犯 罪 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 任 : 到户的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按照规定统 严重 一组织承包时,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 者引起上访的 处七千至 一 万元罚款 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处一千至 三 千元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发包方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 , 由 2 剥夺、侵害本集 县级以上 农 业、林业 等 行政主管 部 门责令其 限 期 体经济组织成员 改正;逾 期 不改正的 , 对直接责 任 人员处以 一 千 依法享有的农村 元以上一 万 元以下的 罚 款;造成 损 失的,依 法 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赔偿责 任 ;构成犯 罪 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 任 : 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52 —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较重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严重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 者引起上访的 处三千至 七 千元罚款 处七千至 一 万元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一般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发包方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 , 由 3 超过法定比例预 县级以上 农 业、林业 等 行政主管 部 门责令其 限 期 留的机动地未按 改正;逾 期 不改正的 , 对直接责 任 人员处以 一 千 照本办法规定承 元以上一 万 元以下的 罚 款;造成 损 失的,依 法 承 包到户的 担赔偿责 任 ;构成犯 罪 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 任 : 较重 严重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处一千至 三 千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处三千至 七 千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 者引起上访的 处七千至 一 万元罚款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 定承包到户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处一千至 三 千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处三千至 七 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发包方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 , 由 4 干涉承包方依法 县级以上 农 业、林业 等 行政主管 部 门责令其 限 期 享有的生产经营 改正;逾 期 不改正的 , 对直接责 任 人员处以 一 千 自主权的 较重 元以上一 万 元以下的 罚 款;造成 损 失的,依 法 承 担赔偿责 任 ;构成犯 罪 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 任 : 严重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 者引起上访的 处七千至 一 万元罚款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处一千至 三 千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处三千至 七 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发包方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 , 由 5 未按照本办法规 县级以上 农 业、林业 等 行政主管 部 门责令其 限 期 定,将承包期延 改正;逾 期 不改正的 , 对直接责 任 人员处以 一 千 长至法定期限的 元以上一 万 元以下的 罚 款;造成 损 失的,依 法 承 较重 担赔偿责 任 ;构成犯 罪 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 任 :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 严重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 者引起上访的 处七千至 一 万元罚款 限的; — 53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处一千至 三 千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处三千至 七 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发包方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 , 由 6 擅自变更或者解 县级以上 农 业、林业 等 行政主管 部 门责令其 限 期 除承包合同,调 改正;逾 期 不改正的 , 对直接责 任 人员处以 一 千 整或者收回承包 元以上一 万 元以下的 罚 款;造成 损 失的,依 法 承 地的 担赔偿责 任 ;构成犯 罪 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 任 : 较重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 承包地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 定,发包不宜采 用家庭承包方式 承包的荒山、荒 7 沟、荒丘、荒滩 和因工程建设、 自然灾害毁损的 农村土地的 第三十三条第七项:发包方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 , 由 改正;逾 期 不改正的 , 对直接责 任 人员处以 一 千 处七千至 一 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处一千至 三 千元罚款 较重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处三千至 七 千元罚款 元以上一 万 元以下的 罚 款;造成 损 失的,依 法 承 担赔偿责 任 ;构成犯 罪 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 任 :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 严重 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 起上访的 处七千至 一 万元罚款 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第三十三条第八项:发包方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 , 由 定,申办农村土 县级以上 农 业、林业 等 行政主管 部 门责令其 限 期 地承包经营权证 改正;逾 期 不改正的 , 对直接责 任 人员处以 一 千 或者林权证等证 元以上一 万 元以下的 罚 款;造成 损 失的,依 法 承 担赔偿责 任 ;构成犯 罪 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 任: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 54 — 者引起上访的 县级以上 农 业、林业 等 行政主管 部 门责令其 限 期 未按照本办法规 书的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8 严重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处一千至 三 千元罚款 较重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处三千至 七 千元罚款 严重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 起上访的 处七千至 一 万元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处一千至 三 千元罚款 较重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处三千至 七 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九项:发包方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 , 由 9 扣留承包方的农 县级以上 农 业、林业 等 行政主管 部 门责令其 限 期 村土地承包合同 改正;逾 期 不改正的 , 对直接责 任 人员处以 一 千 的 元以上一 万 元以下的 罚 款;造成 损 失的,依 法 承 严重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 起上访的 处七千至 一 万元罚款 担赔偿责 任 ;构成犯 罪 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 任 : (九)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 十三条第十项:发 包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处一千至 三 千元罚款 较重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处三千至 七 千元罚款 农 业 、林 业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10 扣留或者擅自更 改农村土地承包 正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一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经营权证的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严重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 起上访的 处七千至 一 万元罚款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 55 — 十一、基本农田保护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 1 破坏或者擅自改 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变基本农田保护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 区标志的 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 款。 违法 程度 较轻 较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 标志,情形较轻的 处 500 元以下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标志,情形较重的 下罚款 十二、本规定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 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 56 — 2017 年 8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