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公管办〔2017〕2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异议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交 易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的交 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易活动,是指依法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 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 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各类交易活动。包括招标、投标、 开标、评标、中标(成交) 、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交易相关利益人认为公 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提出 异议或投诉。交易相关利益人提出异议,根据异议的内容由招标 — 2 — 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 构)或公共资源交易辅助机构等进行答复。如未在规定期间收到 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 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本办法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以外的,与 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 个人。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辅助机构,包括为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提供服务的数字认证机构、金融服务单位、交易系统开发单位 等。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 受理并开展调查、处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公共资源交 易活动异议或投诉的协调工作,负责对平台运行及其服务的异议 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异 议 第六条 交易环节的异议提出和处理。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 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 3 —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 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 现场进行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 规定期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对异议做 出答复。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交易相关利益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质疑) ,采购 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类项目:竞买人提出异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矿业权交易规则》 和相关规定办理。 (四)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受让人提出异议,参照《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和相 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异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事项; — 4 — (三)异议人请求及主张; (四)提出异议的事实根据;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异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网络异议需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签章。 第八条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应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其他组 织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 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一)异议人为非交易相关利益人的; (二)无明确异议事项和内容或与交易活动无关联的; (三)无充分有效证据或涉嫌恶意异议的; (四)异议其他单位投标文件详细内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的; (五)超出项目规定异议时限的; (六)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的;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予受理的。 第十条 异议受理做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交易活动,并 将有关情况告知综合监管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平台运行服 务机构和有关当事人。 — 5 — 第三章 投 诉 第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 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投诉人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投诉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网络投诉需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 的,投诉书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 证明。 投诉人为利益关系人的,应提供与交易项目或交易活动存在 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 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 书应明确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并作出下列决定: — 6 — (一)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 为正式受理; (二)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 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要求投诉人 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投 诉人逾期不补正或因投诉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 无效投诉; (四)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 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非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利益关系人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的; (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未提供新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予受理的。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 7 — (一)近亲属是投诉人(被投诉人)或投诉人(被投诉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近 3 年本人曾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担任管理职务 的; (三)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 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 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估等所 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情书面通知相关当事 人及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暂停交易活动。 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投诉事项,最先受理 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由受理部门 作出处理决定。 因情况复杂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受理投 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适当延长时间,并 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需要调查的应遵循以 下规定: (一)投诉处理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 — 8 — 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并向交易活动 其他当事人调查情况。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应配合、协助,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二)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做好 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可辅以现 场视频作为依据; (三)经查属实,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和视听资料,可作为 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 视频、音频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察笔录、 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四)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 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 或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涉及的鉴定、检验、检测、专家评估 等费用,申请方先行预交,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 应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监督部门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 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二十一条 对恶意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并记录为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 9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 (一)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或经查投诉失实,被告知后仍投 诉的; (二)投诉受理后,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仍故意 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投诉的;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五)以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 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下列决定: (一)投诉情况属实,交易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 (二)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在投诉处理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 10 —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处理机关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投诉事项,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 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涉嫌 犯罪的,应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若在投诉期限内,投诉 人或被投诉人提出新的证据,且影响原投诉处理结果的,行政监 督部门应依法依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不满意或 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 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1 — 抄送:省长、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 员 员单位。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2 — 2017 年 11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