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2022年核准稿).pdf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言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于 2019年3月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学校践行“厚德、笃学、 崇教、有为”校训,秉持“仁爱、博雅、力行、创新”的办学理 念,立足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广东、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 致力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适教乐教 的高素质人才,努力建成省内一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 文 简 称 为 江 门 幼 专 ; 英 文 名 称 为 Jiangmen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英文缩写为JMPEC。 学校网址为:http://www.jmpec.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朝翠路1号。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 整校区。 - 1 - 第三条 学校是由江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 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 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健 全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议事规则,推进决策、管理的 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六条 学校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 教育形式。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按规定颁发学 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其 他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 - 2 - 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依规开展招生 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专业设置涵盖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 美术教育、体育教育、舞蹈教育、小学英语教育等师范类教育专 业以及体能训练、艺术产品设计,现代教育技术等区域经济社会 发展急需的应用型非师范类专业,适时调整和设置专业,不断推 进专业建设。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 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 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 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 咨询。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接受 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 3 -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 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 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 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 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实施教育教学 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加强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 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 4 -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把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作为办学活动的 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依法建立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促进教学、促进科研、服务社会、互惠 互利”的原则,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学校以协同创新为引领,深 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供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 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侨乡文化,焕发地方文化活力,为文 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服务“一带一路”倡议, 深化与国(境)外高水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内部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 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江门市委教育工作 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 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 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 - 5 - 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 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1/2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 开。表决事项时,以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 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 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 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 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 6 -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 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 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 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 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 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7 -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研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 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 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 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 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 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 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 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 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 8 -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 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 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 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 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 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 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 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 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1名,秘书长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 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最长不超过2届,换 - 9 - 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 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 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 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 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授权 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事务并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校科研部,负责处理学术委 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决策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工 作。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包括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校内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等。职称评 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职称评审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人事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制度;组织实施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织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申 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 10 - 工作的咨询、投诉等事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 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订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 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基层单位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 - 11 - 生。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 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每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 表出席方能举行。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 级工会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江门幼儿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 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 动,充分发挥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是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的学生组 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 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 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学生依 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代会在学校党委 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学代 - 12 - 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的工作报 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 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 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各内 设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内设机构设置 方案,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系、部)(以下简称学 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为学院 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 校定期评估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实行自 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教职工队 - 13 - 伍建设。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管理学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资产和经费。 (五)制定学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岗位聘用、绩效分配方 案并组织实施。 (六)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 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党 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 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 般为5年。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 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 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 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 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 - 14 - 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 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 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 党组织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 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 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 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 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 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副院长按照分工协 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 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 - 15 - 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 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 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 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 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 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 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学校 - 16 - 规章制度规定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 表,立德树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 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 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对学生有害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通过设置岗位及岗位资格条件,实行按岗聘用、择优上岗、聘期 考核,对具备资格条件的教职工进行聘任和管理,对离退休人员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 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 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 - 17 - 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 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在学校注册、取得入 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劳 动教育、美育实践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 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 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 18 - 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刻苦学习、珍爱生命、尊敬师长, 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 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 法按相关程序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受 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 定,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向其颁发 - 19 - 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第七章 校友会与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办学各个时期学习、工作过的 受教育者和教职工,以及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 教授等。 第六十二条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设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 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 持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等内容,明确理事 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八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 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 制。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 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 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 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 20 -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 事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 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为办学活动提供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 事件。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以“江门”拼音首字母“JM” 以及“幼师”拼音首字母“YS”组成造型,线条有机变化为展翅 翱翔的飞鸟、翻动的书本、昂扬前进的风帆、朝气蓬勃的人物、 红日、江河等造型整合设计,象征学校无限美好的未来。校徽图 案内含学校建校年份、学校中、英文名称,校徽色彩以红黄渐变 色和蔚蓝色搭配。图示: - 21 -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居 中自上而下分别为校徽、学校中英文名称。校徽、学校中英文名 称三者共占校旗总高度的1/2。图示: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12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 - 22 - 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举办者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 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予以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可由以下任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 (三)教代会1/3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同意 作出。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 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校长办公 会议、学校党委会议报告本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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