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pdf
界政发〔2022〕1 号 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房屋征 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 直相关单位: 《界首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试行)》已经 2021 年 12 月 26 日市政府第 9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界首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17 日 界首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 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过渡时间,推行市场化安置, 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市辖区房屋征 收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85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房屋征 收补偿安置主体,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房票安置工作。 第四条 试行房票安置的,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征 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加大对 房票安置的激励措施,使被征收人更多地选择房票安置 ,从而 提高房票安置的数量。 第五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房票领导小 组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第二章 房票安置、优惠及使用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界首市人 民政府《界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参照征 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计算房票补偿款,其计 入房票的征收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政府规 定的其他补偿金额和相关奖励补助金额。其中装饰装修、附属物、 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金额,应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确定是否计 入房票。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界首 市人民政府《界首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 法》和参照征迁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计算房票补 偿款。其计入房票的征收补偿金额包括被征迁房屋价值的补偿金 额。政府规定的其他补偿金额和相关奖励补助金额,其中装饰装 修、附属物、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应根据被征迁人的意愿确定是 否计入房票。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选择现房的,给予一次性 12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选择期房的,给予一次性 24 个 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第九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的,由参与房票安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交易价格基础上给予优惠,优惠幅度按 “房票领导小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票安置协议”确定 的优惠比例执行。 第十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 房票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房票仅限于被征收人自购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转 让、赠与、抵押等。 第十二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 12 个月,被征收人 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按所在 项目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计算,且取消房票安置和货币补偿 时所享受的奖励优惠。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购商品住房,购房款(配套的储 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 85%。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 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购房合同 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 政府资金拨付方式:由政府或委托的平台公司拨付 至相应的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两个 月内拨付总额的 50%,半年内拨付总额的 90%,剩余部分于房屋 交付被征收人后 6 个月内拨付。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两 个月内拨付总额的 90%,剩余部分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 6 个月 内拨付。 第十六条 期房结算: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拨 付。 第十七条 现房结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记 3 个月内拨付房票 金额的 9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 6 个月内拨付。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征收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 的协议确认房票票面的金额。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持房票、房屋征收补 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票结算。 第四章 房源组织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开发布商品房源征集信 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组织房票安置房源。 第二十二条 房票领导小组通过协商、谈判、竞价等方式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房屋 质量、交付日期和房票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分期结算比例等签 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需保证房源 质量、价格优惠、按期交房(2 年内),所提供的商品房源须符 合法定销售条件,保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第二十四条 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 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计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 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界 首市民中心房地产发展中心窗口及售楼部、征收项目现场公示, 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发生的购房纠 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乡镇房屋征收实行房票安置的,可参照本实施细 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