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广 东 省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广 东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和 健 康 委 员 会 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粤残联〔2020〕9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残 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 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 监管局等单位联合对《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 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 - 1 - 评估机构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残联〔2017〕74 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省残联反映。 省残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12 日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明确各 类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认定流程和监管责任,提高机构康复服务 质量和水平,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 675 号) 、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8〕31 号) 、 《广 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粤府办〔2018〕43 号)等文 件精神和国家、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残疾 人康复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 点机构”) ,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经县级及以上残联组织会同本级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 服务的各类康复机构。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 是相应定点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做 好相关康复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机构管理是指对定点机构行业管理 基础之上的定点服务管理,即从合规康复机构中择优选定承担康 复服务的机构并依据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定点机构的认定、 - 3 - 服务协议的签订、服务过程的监督、服务效果的考核、服务问题 的处理以及定点关系的调整等。 第四条 残联组织负责牵头实施对定点机构的定点服务管 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定点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并应支持、 协助残联组织做好定点服务管理各项工作。各地残联负责本地区 定点机构建设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对承担本级康复救助项 目定点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上级残联组织要加强对下级残联组织 的监督指导。各地对定点机构的认定、监管和指导全程中,不得 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定点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提供 定点康复服务的基本条件,符合准入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保障 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 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 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二章 定点机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4 - (一)依法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 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商事主体类)残 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须依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卫生、消防、财务、档案、无 障碍环境等管理制度。卫生、消防等工作检查合格,可以出具有 关证明材料。 (三)部门设置、人员配置、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档案管 理等符合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的要求,能够按照有关服务协议、 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 量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康复服务。 (四)服务场地使用面积、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室内设计 等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开展康复服务业务的规定和要求。无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符合残联组织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 规范。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 的剩余有效期 2 年以上。有效期不足 2 年的,如能提供场地继续 - 5 - 使用时间至满 2 年有关证明的,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五)开展有关康复服务业务满 6 个月以上。 (六)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 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七条 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分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 性机构,一般包括以下类别: (一)残疾人康复机构(如康复中心、辅具中心、综合服务 中心等)、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如社区康复站、社区康园中心、 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工疗站及农疗站等)等。 (二)特殊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等)、普通教育机构 (如学校、幼儿园等)等。 (三)儿童福利机构(如福利院等)等。 (四)医疗康复机构(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等)、妇幼保健机构(如妇幼保健院等) 、慢性病防治机构(如防 治院、防治站等)等。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 6 - 第三章 定点机构的认定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残联组织牵头,会同本级行业管理部门 认定本级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即省残联牵头组织认定省级定点机 构,市级残联牵头组织认定市级定点机构,县级残联牵头组织认 定县级定点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提供支持、协助,配合或 参与认定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采取直接委托或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式认定本地定点机构。 第九条 定点机构认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就近就便。健全本地区各类康复服务项目 定点机构,优先认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 (二)公开公平,优中选优。建立平等竞争机制,合理设置 准入标准,择优认定各类定点。准入标准是最低标准。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为重 点,兼顾其他残疾人。优先认定有同类服务业绩的机构。 (四)规范有序,注重基层。对照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认定 机构符合条件。完善服务网络,重视基层康复机构定点。 有关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见附件 1-附件 9。 - 7 - 第十条 定点机构认定的流程如下: (一)县级及以上残联组织牵头,会同本级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本级残疾人康复需求状况,确定受理本级定点机构申报时间 和定点机构类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有申报意向的康复服务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可向当地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请审批表。根据申请类别可分为“定 点评估机构”和“定点康复机构”两类审批表。 2.机构证照资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或营 业执照复印件;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机 构需要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复印件。 3.机构康复业务资料。包括(1)业务场地、内设部门、服 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特色、服务质量、价格收费 等相关资料。 (2)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及 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3)设备(教具)清单。 4.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5.其他与定点机构认定有关的资料,具体资料由当地认定部 门确定。 - 8 - (三)残联组织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受理机构申请后,应按 有关定点机构准入标准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定点机构认定 工作。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认定的包括机构资料核实及现场评审, 采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认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认定 部门对拟认定的定点机构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向最终 认定的定点机构出具《关于认定为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批 复》。市级残联要将本地认定的定点机构名单报省残联备案,由 省残联汇总编制全省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并对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以下机构均可以直接认定为本地区的定点机构, 而无须再经重新认定流程。 (一)经中国残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 定点康复机构、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手术医院。 (二)省等级评审三级(含)以上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三)经省级认定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 (四)市、县级认定的可跨域服务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 第四章 定点机构的管理 - 9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及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残疾人康复机 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 公共服务相关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 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三条 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由残联组织牵 头,对所认定的本辖区内定点机构实行分级监管。即省残联牵头 监管省级定点机构,市级残联牵头监管市级定点机构,县级残联 牵头监管县级定点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提供支持、协助, 配合或参与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残联组织要牵头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定点机 构项目管理服务,加强业务指导和风险防控,落实对定点机构的 监督管理职责。上级残联要加强对下级残联的监督指导,各级残 联要加强对协议定点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残联组织应与其认定的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协议期不超过 3 年。服务协议范本由市级残联结合精准康复服务 要求拟定,由市、县残联根据具体项目及要求与定点机构签订。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 - 10 - 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协议 有效期届满前 60 天内,由当地重新组织接续服务定点认定。 第十六条 定点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 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确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 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 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人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 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 11 - (一)按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和服务协议有关要求提供服 务,服务项目以本地建立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准。主动 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内容、救助标准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咨询及投诉渠道等情况。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财税部门相关票据 等,因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服务内容、费用安排 等开展服务的有效凭证。配合残联部门对服务对象享受服务及其 费用结算进行管理。 (二)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要求执行: 1.协议双方有新增约定事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定点机构名称、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应 在变化后 30 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有关资料原件及复 印件等证明材料,向认定其为定点机构的所在地残联报备,同时 应做好衔接,确保按协议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服务。 3.定点机构协议期内原则上应避免分立、合并,确须分立、 合并或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规模、地址等有变化的应重新 办理定点机构认定手续;定点机构发生停业、被撤销或关闭的, 应办理取消定点手续。以上事项均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到所在地 残联办理相关手续。 - 12 - (三)按照要求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摸查及评估工作,填报 服务对象资料,定期汇总本机构康复服务情况并报送本地残联。 参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残疾人康复 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向残疾人宣传精准康复服务政策,加强内 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自觉接 受各有关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提供质优、价廉、 便捷的康复服务。 第十八条 对定点机构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各级残联根据本办法、精准康复服务要求及有关规定 牵头组织本级定点机构年度考核,并按要求报送考核报告。可由 残联自行考核,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考核内容包括服务协议执行、服务项目绩效、机构基 础管理等情况。市级残联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并对辖内县级 残联开展的机构年度考核进行督导。 (三)考核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自评、现场考核、综合 评审、结果反馈等。 (四)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及总分淘汰制,总分低于当地设定 的合格分值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或当年度发生严重安全及重大 - 13 - 责任事故的定点机构,由协议残联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解除服务协 议,且 2 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认定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信用建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定点机构,由县级及以 上残联给予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定点机构出现下列行为, 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 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 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额外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协议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真 实情况。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 - 14 - 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 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十)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要积极推进定点机构项目资金发放领用 信用建设,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违规申报、领用资金的康复机构 和个人信息,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向 社会公开。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定点机构和个人不予安排资金,已 安排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 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残疾人康复服务工 作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领域管 理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15 - 附件:1.广东省残疾人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2.广东省残疾人基本辅具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3.广东省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4.广东省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5.广东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 标准 6.广东省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准入标准 7.广东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8.广东省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9.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准入标准 10.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 11.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申请审批表 附件 1 广东省残疾人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 16 - 一、基本条件 (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并正式营业。 (二)遵守国家、省、市和当地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 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营业 6 个月以上; 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营业 6 个月以上;其他医疗机构营业满 1 年以上。 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 构、养老机构开设的医疗机构、残联开设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 村卫生站营业时间上不作要求,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四)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 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要求。 (六)康复医院及开设康复科的医疗机构优先定点。 二、人员配置 (一)配有开展相关业务规定的在册执业医师及一定数量的 - 17 - 工作人员。 (二)配备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工程师的机构,同 等条件下优先定点。 (三)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地区精准康复服务 行动的有关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相关法规政策。 三、场地要求 (一)机构建设应符合国家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要 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服务场 所应符合无障碍环境要求,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 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康复医院或医院康复科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体现无障碍设计:门道有斜坡、能过轮椅; 2.有安全防护设计: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 3.地、墙、天顶设计便于管线安装、维修及设备固定; 4.通风良好,有温度、湿度调节装置; 5.室内色彩、装饰符合残疾人心理。 (二)医疗康复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管 理部门有关面积设置的规定,符合核定的床位编制及使用面积。 - 18 - 四、基本设备 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配置开展业务需要的设备,其中康 复医院或医院康复科应配备:运动治疗设备、理疗设备、作业治 疗设备、言语诊疗设备、心理诊疗设备、康复评定设备和康复工 程所需的基础材料及基本设备。 五、业务开展 (一)项目齐全。根据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要 求,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或各地制定的服务 目录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开展相关服务项目。 (二)管理规范。制定明确的运营管理规范,包括:接收、 转诊和转院审批制度,举报投诉管理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流程、 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规 范。 (三)服务规范。制定明确的服务管理规范,包括:用药管 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回访制 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六、档案管理 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 19 - 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 建档立卡,并及时准确将相关服务信息录入到有关残疾人康复服 务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 2 广东省残疾人基本辅具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 20 -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具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包括:编办部 门批复成立的相关文件或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等),且已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及相关业务半 年以上。 (二)全年服务残疾人数不少于 50 人。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置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 1 人。 (二)机构工作人员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的业务 知识和技能。 三、场地要求 (一)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 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符合安全、 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 计应适合残疾人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 21 - (二)有固定的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三)有条件的机构应设置:认知训练区、日常生活技能训 练区、功能训练区等。 四、设备要求 (一)根据服务项目的需要配置相应的设备:功能评估设备、 辅具改制设备、助听器、助视器验配设备、假肢矫形器装配及训 练设备、办公、宣传、培训设备等。 (二)机构具备展示服务项目相应的辅助器具品种的条件。 五、业务功能 (一)根据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需求,按照《广东省残疾人 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或各地制定的服务目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 (二)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说明、员工岗位 职责、考核、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机构服务职能、服务流程、 服务承诺等上墙明示。 (三)开展残疾人需求调查、知识宣传、辅具选配、转介服 务、辅具转借、上门服务等。 (四)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人 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 - 22 - 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六、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 案内容,提供服务前、后反映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状况的文字、 图片和音像资料。 (二)符合残疾人精准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 3 广东省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 23 -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或由残联等部门组织 建立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且已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业 务半年以上的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站)、 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社区康园中心、工疗站及农疗站及社会助残 组织等。 (二)全年服务残疾人数不少于 100 人次。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置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 工作专业人员不少于 1 人。 (二)机构工作人员接受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的 业务知识和技能。 三、场地要求 (一)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 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具备无障碍环境设施,符合安全、消防、 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适 - 24 - 合残疾人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二)有固定的服务设施,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三)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包括:康复评估区、功能训 练区、认知训练区、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区、康乐文体活动区等。 四、设备要求 根据服务的需要和业务要求配置设备设施,主要包括:功能 评估设备、康复治疗设备、康复训练设备、辅助器具适配设备和 其他开展业务所需设备,以及办公、宣传、培训设备等。 五、业务功能 (一)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康复 服务目录》或各地制定的服务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及要求开展相 关工作。 (二)具备为社区内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咨询、护理照料、康 复功能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会交往能力培养、心理辅导、职 业技能培训和康乐文体活动等服务,以及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 知识宣传、家长培训及康复指导等其他支持性服务。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说明、员工岗位 职责、考核、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机构服务职能、服务流程、 - 25 - 服务承诺等上墙明示。 (四)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人 社区康复服务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 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六、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 案内容,提供服务前、后反映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状况的文字、 图片和音像资料。 (二)符合残疾人精准康复社区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 4 广东省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 26 -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 有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开展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教 育的服务机构。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承担过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良好的机构优先选择。 (二)常年在训视力残疾儿童不少于 10 名。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置 (一)配备从事特教工作及有专业视障康复教育培训的学前 教育或特教教师。 (二)配备经过相关视障康复培训的眼科医生或从事助视器 行业工作及经过相关视障康复培训的视光师(可兼职)。 (三)其他专业人员(心理康复教师、保育员、工勤人员等) 根据岗位取得相应资质。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 远离各种污染源,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 地干燥,排水通畅;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通畅,提供室外 - 27 - 游戏场地必要条件。 场所应具备无障碍环境设施,并符合 GB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 要求。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视力残疾儿童的视觉特点,服务设 备和功能需求。 (一)服务场所设置 应具备的基本训练场所:机构应设置简易的评估室、集体课 室、个训室、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使用面积至少 200 ㎡,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 15 ㎡。 1.评估室:1 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9 ㎡。 2.个别训练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8 ㎡。 3.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至少 1 间,配备教学桌椅、可触 摸、声响图书等,采用幼儿园标准活动室、盥洗室、睡室组成, 课室中选用颜色对比度清晰明显的桌子、凳子、垫子(可蓝色, 白色)进行教学活动,整体环境颜色简单,对比度高,每间不少 于 20 ㎡。 4.定向行走训练区:可配备时钟定位及立体空间地图(用于 建立心理地图),不少于 20 ㎡,用于日常情景模拟,开展定向 行走训练活动。 - 28 - 5.有条件机构可根据视障儿童视觉特点配份功能训练室, 如:蒙氏课室、音乐课室、感统室、律动室、绘本室、建构室等。 6.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 (二)服务场所设施 1.必须具备日常生活训练用的视障儿童适用的玩教具等。 2.具备能符合视觉认知、视功能训练的图谱及相关设备设 施。 3.每班配备必要的学前教育、蒙台梭利教学、视力及视功能 相关专业用书籍。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 体、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根据视障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运 动、感知、认知、言语、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 2.能够开展视障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3.能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4.能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 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 29 - (二)服务要求 1.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 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5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 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 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 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3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 3 次,每次 不少于 1 小时;或毎周开展不少于 3 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 相当的集体教学。 2.能提供社区、家庭康复指导或相关支持性服务时间每年不 少于 10 个月,每月至少服务 2 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 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 复救助项目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 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六、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视障儿童康复教学服务档案,完整填写 档案内容,提供服务前、后反映视障儿童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 或音像资料。 - 30 - (二)符合视障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 5 广东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 31 -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 有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开展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教 育的服务机构。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承担过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良好的机构优先选择。 (二)常年在训听力残疾儿童不少于 10 名。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置 应配备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听力技术 人员)、保育员、工勤人员等在内的工作人员队伍。其中,康复 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70%。 (一)机构负责人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一定的组 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教育或听力学相关工作经验。 (二)康复教师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或接受 过省级以上听觉言语康复业务系统培训。 (三)有 1 名以上专职(兼职)听力学技术人员,具备大专 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接受过省级以上专业培 训。 - 32 - (四)其他专业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五)教师与听力残疾儿童的比例按要求不低于 1:8、保育 员不低于 1:15。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 危险区内。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 定且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 装饰应适合听力残疾儿童的身心特点及无障碍要求;有专供残疾 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提供儿童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具 体参照《广东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基本要求 进行规范建设。 (一)服务场所设置 应具备的基本训练场所:机构应设置简易的测听室、集体课 室、单训室、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使用面积至少 200 ㎡,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 15 ㎡。 1.测听室:1 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9 ㎡。 2 2.个别训练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8 m 。 2 3.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20 m 。 - 33 - 2 4.功能训练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30 m 。 5.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 (二)服务场所设施 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广东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 机构建设规范推荐设备》配备相关设备。 1.至少有 1 台纯音听力计(带声场)和 1 台便携式助听效果 评估仪(包含电耳镜、普通声级计)。 2.须有能够对听障儿童进行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智力进行 评估的相关设备。 3.每班至少有 1 套有经过测听标定的声响玩具、听能保养包 (助听器耳模维护包/或人工耳蜗检查包)。 4.每班配备必要的听力语言康复专业用书籍。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听障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听觉言语康复和学前教 育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开展康复评估, 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并开展社区、家庭康复 服务内容。 - 34 - 2.定期对助听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对在训儿童的听力情况 进行跟踪、服务。 3.能够开展听障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4. 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 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二)服务要求 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 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5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 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 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 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3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 3 次,每次 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 3 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 相当的集体教学。 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听障儿童精 准康复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 康复服务。 机构听障儿童教育须按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 (试 - 35 - 行草案)执行。 机构听障儿童康复训练须按《听障儿童机构康复训练操作规 范》和《听障儿童个别化教学操作规范》执行。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 档案内容,提供儿童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儿童康复状况的文字、 图片和音像资料。有教师授课、教案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听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 6 广东省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 36 -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 有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开展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教 育的服务机构。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及承担过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好的机构优先选择。 (二)常年在训肢体残疾(脑瘫)儿童不少于 10 名。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康复治 疗师) 、保育员、工勤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70%。 (一)机构负责人须具备中专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一定的组 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教育或康复相关工作经验。 (二)康复教师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或接受 过省级以上专业系统培训;康复治疗师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 得康复治疗(士)师资格或接受过省级以上专业系统培训。 (三)其他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四)教师与肢体残疾儿童的比例按要求不低于 1:6、保育 - 37 - 员不低于 1:10。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 危险区内。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 定且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 装饰应适合肢体残疾(脑瘫)儿童的身心特点及无障碍要求;有 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提供儿童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 作间。具体参照《广东省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基本 要求进行规范建设。 (一) 服务场所设置 应具备的基本训练场所:机构应设置简易集体课室、个别训 室、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 积至少 200 ㎡,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 15 ㎡,有防滑、 防撞等安全设施,符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 2 1.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40 m 。 2 2.个别训练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8 m 。 2 3.运动训练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40 m 。 4.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 - 38 - (二)服务场所设施 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广东省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建设规范推荐设备》配备相关设备。 1.集体课室配备适合儿童使用的家具、教具,至少具有长台、 木箱凳(含绑带)、训练凳、梯背架、地垫、站立架、音视频设 备、白板、钢琴或电子琴各类玩具总计不少于 50 件。 2.个别训练室具备认知及言语治疗用具不少于 30 件。 3.功能训练室具备有 PT 床、地垫、巴氏球、PT 凳、站立架、 后置式步行架、平衡板、沙袋、矫正镜、沙袋、楔型垫、儿童肋 木等运动治疗设备不少于 50 件。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肢体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残疾儿童运动、感 知、认知、言语、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 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 康复服务计划,并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2.能够开展残疾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3. 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 - 39 - 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二)服务要求 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 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5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 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 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 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3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 3 次,每次 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 3 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 相当的集体教学。 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 复救助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 提供康复服务。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广东省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档案(试 用版)》的要求,建立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 案内容,提供儿童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儿童康复状况的文字、图 片和音像资料;有教师授课、教案等相关资料。 - 40 - (二)符合肢体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 7 广东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 41 -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 有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教 育的服务机构。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及承担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 项目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好的机构优先选择。 (二)常年在训智力残疾儿童不少于 10 名。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康复 治疗师、社工等)、保育员、工勤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 职工总数的 70%。 (一)机构负责人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一定的组 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二)康复专业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格或 接受过省级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系统培训。 (三)保育员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保教知识培训或省 级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系统培训。 (四)其他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 42 - (五)教师与智力残疾儿童的比例要求不低于 1:6 配备。保 育员不低于 1:10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 危险区内。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 定且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 装饰应适合智力残疾儿童的身心特点及无障碍要求;有专供智力 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提供儿童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 间。 (一)服务场所设置 应具备的基本训练场所:机构应设置集体训练室、个别训练 室、功能训练室、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 200 ㎡,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 15 ㎡。 1.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20 ㎡。 2.个别训练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8 ㎡。 3.功能训练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30 ㎡。 4.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 (二)服务场所设施 - 43 - 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广东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建设规范推荐设备》配备相关设备。 1.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配备适合智力残疾儿童使用 的桌椅、玩教具柜,适合儿童特点的图书、图片、相关玩教具等。 2.个别训练室:配备适合智力残疾儿童个别化训练需要的桌 椅、玩教具柜及玩教具等。 3. 功能训练室:配备适合智力残疾儿童特点的康复训练器 具及评估的相应设备。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智力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运动、感知、认 知、言语、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规范的 康复服务流程,开展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康复服 务计划,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2. 能够开展智力残疾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3. 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 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二)服务要求 - 44 - 1、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 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5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 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 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 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 于 3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 3 次,每 次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 3 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 式相当的集体教学。 2、能提供社区、家庭康复指导或相关支持性服务时间每年 不少于 10 个月,每月至少服务 2 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 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 复救助项目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 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 档案内容,提供儿童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儿童康复状况的文字、 图片和音像资料。有教师授课、教案等康复服务相关资料。 (二)符合智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 45 - (三)有家长服务的相关记录。 附件 8 广东省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 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 46 -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 有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 的服务机构。具备教育或医疗资质及承担过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 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好的机构优先选择。 (二)常年在训孤独症儿童不少于 10 名。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康复治 疗师、社工)、保育员、工勤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 总数的 70%。 (一)机构负责人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一定的组 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二)康复专业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或 接受过省级以相关康复业务系统培训。 (三)其他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四)教师与孤独症儿童的比例按要求不低于 1:5、保育员 不低于 1:10。 三、场所设置与设施 - 47 -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 危险区内。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 定且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 装饰应适合孤独症儿童的身心特点、学习特点及无障碍要求;有 专供孤独症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提供儿童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 操作间。具体参照《广东省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基本 要求进行规范建设。 (一)服务场所设置 应具备的基本训练场所:机构应设置集体课室、个别化教学 课室(可兼教育评估室)、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可兼音乐/游戏活 动室、室内体能训练室)、办公及辅助用房(可兼图书/档案室) 、 生活服务用房等,使用面积不少于 200 ㎡,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 均不少于 15 ㎡。 1.集体训练室至少 1 间,每间不少于 20 ㎡。 2.个别化教学课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小于 8 ㎡。 3.功能训练室至少 2 间,每间不少于 30 ㎡。 4.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 (二)服务场所设施 - 48 - 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广东省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 设规范推荐设备》配备相关设备。 1.至少有 1 套适合学龄前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评估工具。 2.每个教学课室配置适合学龄前孤独症儿童使用的桌椅、玩 教具柜,适合孤独症儿童特点的图书、图片及相关玩教具等。 3.有条件机构可配钢琴或电子琴、音像设备、常用打击乐器 等教学设备。 4.每班配备必要的孤独症儿童康复专业用书籍。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孤独症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孤独症儿童认知、运 动、感知觉、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 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体、个 别化康复服务计划,并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2.能够开展残疾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3. 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 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二)服务要求 - 49 - 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 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5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 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 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 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3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 3 次,每次 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 3 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 相当的集体教学。 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孤独症儿童 康复救助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 求提供康复服务。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 案内容,提供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前、后反映孤独症儿童康复状 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有康复专业人员授课教案等相关资 料。 (二)符合孤独症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 50 - 附件 9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康复专业评估机构,或由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的医疗、康复及教育 - 51 - 等服务机构,能够开展残疾人康复评估业务。 (二)本标准涉及条件均为最基本要求。 (三)具备医疗或教育资质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或 承担过残疾人康复评估项目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良好的机构 可优先定点。 二、机构资质 机构建设应符合所属行业建设规范要求,具备某类别残疾人 功能评定能力和残疾人康复需求及康复效果评估能力。 三、人员要求 至少有 1 名具有医疗、康复、护理、心理、社工、特教或者 幼教等专业背景的评估资格,或经过相关专业领域培训并取得上 岗资格的工作人员。 四、基本场所设置与设施 评估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 危险区内。评估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安全、易于疏 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各类残疾人的身 心特点及无障碍要求。 (一)机构可单独设置康复功能评估室、康复服务需求评估 - 52 - 室及康复效果评估室,或者共享场地使用,业务用地面积至少 10 ㎡。 (二)根据需要配置听障康复评估、肢体(脑瘫)康复评估、 智障康复评估、精神障碍(孤独症)康复评估、低视力康复评估 设备及评估用桌椅等,按要求配备录音录像等设施设备。 (三)配备相关评估工具或量表至少 1 套。 五、业务职能 (一)规范服务流程 建立规范的个案申请、康复服务需求评估及转介、康复服务 效果评估、建档建册、数据上报等服务流程,规范康复评估服务。 (二)康复需求评估 根据残疾人的功能状况,对其康复需求进行全面评估,作出 康复服务指引,并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当地情况,提 出转介意见。 (三)康复效果评估 根据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情况,对康复效果和质量进行评 估,提出评估意见和康复指引。 (四)建立评估档案 - 53 - 按照要求为每一位接受评估的残疾人建立评估档案,完整填 写档案内容,将残疾人功能、康复需求和康复效果等有关情况的 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作为档案内容予以留存。 六、档案管理 (一)规范管理残疾人康复评估档案,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管理提供依据。 (二)符合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残 疾人康复评估相关信息录入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 54 - 附件 10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 (类别 )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代码(机构登 主管部门 记证号码) (审批机关) □公办(□残联 □卫生 □教育 □民政 □其他 ) 机构 □非公办(□民办公助 □民办非企业类 □社会组织 □民办 □工商 性质 类 □其他 机构资质 ) □医疗 □教育 □其他 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数 服务场地面积 年服务人数 基本情况 总人数 医 生 护 士 中级以上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 医技人员 康复治疗师 技术 康复工程师 人员 构成 康复教师 管理人员 社 工 其 他 合 计 已开展的 康复服务 项目 - 55 - 0-6 岁儿童 视 力 残 疾 □康复医疗 □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 支持性服务 7 岁以上儿 □康复医疗 □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 支持性服务 童及成人 听 力 言 语 残 疾 申请 服务 肢 体 残 疾 ( 脑 瘫) 项目 智 力 残 疾 0-6 岁儿童 □康复医疗 □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 支持性服务 7 岁以上儿 □康复医疗 □辅助器具适配□ 支持性服务 童及成人 0-6 岁儿童 □康复医疗 □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 支持性服务 7 岁以上儿 童及成人 □康复医疗 □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 支持性服务 0-6 岁儿童 □康复医疗 □康复训练 □ 支持性服务 7 岁以上儿 □康复医疗 □康复训练 □ 支持性服务 童及成人 0-6 岁孤独 □康复医疗 □康复训练 □ 支持性服务 精 神 残 疾 症儿童 7 岁以上孤 独症儿童 及成人 □康复医疗 □康复训练 □ 支持性服务 专家组意 见(是否 符合准入 标准) 主管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本级 残联 意见 说明:1.标题中类别是指:“医疗康复”、 “基本辅具服务”、 “社区康复服务”、 “残疾 儿童康复”四大类;2.“专家组意见”栏由当地残联组织专家评审后填写;3. “主管部门意见”栏:没有主管部门的机构不需要填写。 附件 11 - 56 -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申请审批表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机构登记证号 (审批机 码) 关) □公办(□残联 □卫生 □教育 机构 □民政 □其他 □非公办(□民办公助 □民办非企业类 性质 办 □工商类 机构资质 □医疗 □教育 □其他 □社会组织 □民 ) □其他 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评估人员数 服务场地面积 年服务人数 从事评估人 基本情况 医 ) 评估上岗 员类别(人) 资格(人) 初级以上职称数 其他 生 医技人员 康复治疗师 康复工程师 评估 人员 构成 康复(特、幼) 教师 心理学专业 社 工 其 他 合 计 已开展 的评估 项目 申请 □听障康复评估 □肢体(脑瘫)康复评估 评估 □精神障碍(含孤独症)康复评估 □智障康复评估 □视障康复评估 - 57 - 项目 专家组 意见(是 否符合 准入标 准) 主管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本级 残联 意见 说明:1.“专家组意见”栏由当地残联组织专家评审后填写; 2.“主管部门意见”栏:没有主管部门的机构不需要填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 58 - 2021 年 1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