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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新生奖励性贷学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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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新生奖励性贷学金管理办法》.pdf

2018-2019 学年校办字 78 号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新生奖励性贷学金管理办法》已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经 2018-2019 学年第 32 次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 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大学新生奖励性贷学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27 日 - 1 - 第一条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缓解其入学初 期的经济压力,激励其入学后勤奋学习、自强成才,学校设立新 生奖励性贷学金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性贷学金是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提供的定 额无息贷款,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自愿申请。贷款 学生须在毕业前还款,达到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减免还款。 第三条 奖励性贷学金从学校学生奖助基金支出,学生还款 归入学校学生奖助基金。 第四条 奖励性贷学金额度为 2000 元,一次性发放。奖励性 贷学金额度可根据有关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需要调整 时,由学生处、财务处提出调整建议,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 批。如果涉及增加学生奖助基金预算,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在入学前或入学后一周内提 交相关材料申请奖励性贷学金,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处审 批。学生处审批同意的,组织学生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会同财务 处一次性发放奖励性贷学金。 第六条 学生通过隐瞒关键事实、弄虚作假获得奖励性贷学 金的,学校有权收回其贷学金并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管理办法》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 2 - 免还奖励性贷学金: 1.获得 5 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含荣誉称号、奖学金、 竞赛展评奖励,不含发展支持奖励,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 以下同); 2.获得 4 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且其中省部级及以上荣 誉性奖励不少于 1 项; 3.获得 3 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且其中省部级及以上荣 誉性奖励不少于 2 项; 4.获得 3 项校级及以上学习学术类奖学金; 5.获得 3 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且获得北京市级优秀毕 业生荣誉称号。 第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免还贷学金总额的 50%: 1.获得 4 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 2.获得 3 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且其中省部级及以上荣 誉性奖励不少于 1 项; 3.获得 2 项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 4.获得 2 项校级及以上学习学术类奖学金; 5.获得 2 项校级及以上荣誉性奖励,且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 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九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的,不能减免 还款。 - 3 - 第十条 学生处每年 5 月就奖励性贷学金还款工作发布通 知,就减免还款申请、还款程序、还款要求做出具体规定。符合 减免条件的毕业年级贷款学生,须按要求提出减免还款申请并附 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后,由学生处审批。未在规定时间内 按要求提出减免还款申请的,应全额还款。应全部或部分还款的 毕业年级贷款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还清贷学金。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应在离校前全额 偿还奖励性贷学金。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免还全部奖励性贷学 金。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未按要求偿还贷学金的,学生处、财务 处会同相关学院以适当方式进行催收,并可向其学习单位、工作 单位、社区或班级等单位通报其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收回应偿贷学金,由学生处报 学校领导审批后可免于还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在此之前 已申请新生奖励性贷学金的学生,仍然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新生 奖励性贷学金实施办法(修订)》(2016-2017 学年校政字 29 号)有关规定执行。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 4 - 2019年 7月 1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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