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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4〕23 号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实践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实践教学管理规定》业经 2014 年 6 月 12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 遵照执行。 各临床实践教学单位要在2014 年7 月底前将学习贯彻落实的 情况报校教务处。 联系人:张笑倩、卜娟娟; 联系电话:0551-65161043、 65161040;电子邮箱:26144976@qq.com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4 年 6 月 16 日 主题词:教学 临床 管理 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16 日印发 - 1 -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床实践教学是医学本科教育重要组成, 直接关系医 学本科教育的质量。为加强临床实践教学管理,提高临床实践教 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以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临床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 坚持党的教 育方针,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 识和基本技能(三基)的教学,强化严肃态度、严格要求和严密 方法(三严)的训练,构建“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的临 床实践教学体系,提高医学生临床综合思维能力和解决临床实际 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我校临床实践教学的主要环节是:早期接触临床、临 床医学课程见习、实习前临床技能综合培训、毕业实习和毕业回 归综合训练等。 学校和各附属医院建立临床实践技能综合训练中心,配备教 学管理人员及专兼职师资队伍,配齐必备的设备设施,训练一定 数量的标准化病人,认真开展临床技能仿真教学训练,并将其贯 穿于临床实践教学各环节。 第二章 早期接触临床 第四条 早期接触临床是指在临床医学课程教学之前, 学生通 - 2 - 过《临床医学导论》学习,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走访、志愿者服务 等社会实践,接受急救基本技能训练等教学活动,使学生对临床 工作有初步了解的过程。 第五条 学校在第一学年开设《临床医学导论》课程,由第一 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和附属省立医院选派教师任课。 第六条 学校在军事训练实践环节安排“心肺复苏” 、 “穿隔离 衣”等临床实践训练教学,由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 属省立医院和护理学院安排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培训。 第七条 医学生须在第一、 二学年的寒暑假完成 6 周的医疗卫 生机构走访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填写 《医学生早期接触临床日记》 , 于第三学年开学前交学生辅导员评定成绩。 第三章 课程见习 第八条 课程见习是指在临床课程教学实施过程中,学生在教 师指导下,深入病房接触病人,获得感性认识的实践教学过程。 第九条 教研室组织编写承担课程的《见习指导》 ,明确规定 课程见习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等。课程《见习指导》 要体现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见习带教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首次承担 见习教学前必须通过教学试讲,并经过本专业完整的见习课随堂 听课。有条件科室安排一定数量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参加见习带教。 第十一条 为保证见习课与理论课教学内容的一致性和互补 性,做好理论与见习课的衔接和沟通。由主讲教师或理论课教师 - 3 - 编写课程见习教案,见习带教教师必须熟悉见习教案,并按要求 给学生进行带教,青年医师首次见习带教,需参加相关理论课的 全程听课。 第十二条 见习带教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提前确定见习教学 病例,熟悉病人情况,做好与患者和家属的思想工作,争取病人 配合;提前准备好其它见习教学用品,保证见习教学顺利进行。 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见习课师生均应按照要求着装,穿戴工作服、工作 帽和口罩,不留长指甲及胡须,不佩戴各类饰品,女生长发者必 须将工作帽盖住发辫,携带听诊器等教学用品。 第十四条 见习带教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见习教学课表安排 进行全程教学,不可随意调课,迟到、中途离课或提前下课,每 位教师每次带教学生数以 10-15 人为宜。带教老师要对学生进行 考勤并记录。 第十五条 临床课程见习教学以床边教学为主, 通过病例示教 和病例讨论等方式进行教学,见习带教教师要尽量采用启发式、 讨论式和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法,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自主学习 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典型病例示教,指导 学生把理论知识与临床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临床思 维,强化学生基本临床技能的训练,在讲求技能规范的基础上要 求不断熟练。原则上不播放幻灯片或录像,确有需要播放的内容, 经教研室、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审阅同意后安排播放,内容不得与 - 4 - 理论课内容重复,时间不超过 1 学时。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在课程见习教学过程中,可以组织适当形 式的考核,其成绩可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的一定比重。 第十七条 学生年级辅导员应熟悉学期见习安排, 根据见习安 排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学生做好见习准备,并协助组织见习教 学。 第四章 实习前临床技能综合培训 第十八条 实习前临床技能综合培训是指通过强化临床基本 知识复习,结合专题讲座及基本技能训练,帮助学生对已学过的 临床知识进行归纳整理,使之尽快适应医院工作环境,培训时间 为 2 周。 第十九条 实习前临床技能综合培训由第一附属医院牵头组 织合肥市内各附属医院,在学生实习前集中安排。培训内容包括 临床理论专题讲座、医德医风与医疗规章制度教育、专业技能操 作训练和服务行为规范教育,具体培训大纲由第一附属医院组织 编写。 第二十条 综合培训中,结合专题讲座组织教师对学生的基本 技能进行强化训练。实习前临床技能综合培训内容和要求应科学 合理,教师在带教过程中重点演示临床思维过程,增加学生的感 性认识,并经过独立思考,初步形成学生自己科学的临床思维模 式。 第二十一条 组织学生学习《医生道德规范》 、 《执业医师法》 - 5 -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对医德医风、服务行为及规章制 度的专题讲座,使学生进一步明确救死扶伤的崇高医德,树立严 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关爱病 人,立志于祖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事业。 第二十二条 经过综合培训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安排毕业 实习,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复考合格后再安排实习。 第五章 临床医学毕业实习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学毕业实习是指开展学生理论联系实际 能力、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能力、临床思维能力、独立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能力和预防为主观念的培养环节。 第二十四条 通过毕业实习, 培养医学生高尚的医德情操和医 学伦理观念,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医疗作风,培养良好的 沟通交流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掌握常见病的检查方法、诊断 与鉴别诊断要点和防治技能,初步掌握急重病症的诊疗原则,完 成各科实习大纲规定的教学的要求,初步达到国家临床职业医师 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实习中,实习生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观念,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 神及高尚的道德准则,禁止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加强岗前培训。各临床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 要在学生到医院实习的第一周,对学生做统一的岗前培训,学习 医院医疗核心制度、有关实习生的各项教学、医疗及生活等相关 - 6 - 规定、相关的应急处理预案,及医疗文书的规范书写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教研室指定专人并报医院批准作为科室或病区 兼职教学秘书,负责安排本科室或病区的实践教学任务、出科考 试和监考工作,管理教研室教学设备,对教学资料做好记录、存 档、保管工作,保持和教学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协助教研室主任 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实习管理工作。实习结束时,做好 总结工作,并将各项考核、考试成绩报医院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教研室(临床科室)要按教学管理部门要求, 积极配合抽调老师参与医学生临床技能培训及考核,参加此项工 作的老师一年内相对固定以保证培训及考核的规范性,为学生毕 业后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 实习生入科时,应进行入科教育,内容包括科 室人员结构、科室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职责范围、劳动纪律、 病人数量、病种特点、科室特殊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 为保证教学需要,每个普通病区应设 3-5 张病床 以调节教学病种。专科性较强的病区应有 10%-15%的床位收住 适合教学的病人。为加强实习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临床基本功的 训练,每位实习生管病床数应保证 6-8 张。实习医生实行 12 小时 负责制并按规定轮流参加值夜班。实习科室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实 习医生配备值班床位。 第三十一条 落实教学查房、 临床讲座和病历讨论。 教研室 (科 室或病区)组织教学查房每周 1 次以上,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 - 7 - 任。临床讲座全院每 1 个月至少 1 次,实习科室每周 1-2 次。病 历讨论实习科室平均每两周组织 1 次,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主持, 学生汇报和参与讨论。教学秘书负责落实,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带教老师指导实习生学习并 掌握各项医疗文书的规范书写,及时修改并签名。实习生在内外 妇儿每个亚专科及其它科室实习,均书写不少于 2 份教学用入院 病历和首次入院录病历,经指导老师修改并签字。在病人出院后 作非医疗用病历存档(专用教学病历)至少 3 年。同时作为实习 生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临床技能操作训练。严格按照实习大纲要求 及临床操作规范进行临床技能操作训练,要求学生能够完成实习 大纲规定项目的 95%以上,在给异性病人作体格检查或治疗时, 应有第三者在场。 第三十四条 严格出科考试。实习出科考试采用迷你临床评估 (Mini-CEX)和操作技能直接观察评估(DOPS)方式进行。实习医 生在全部实习结束后,有一门主科(内、外、妇、儿)或二门以 上辅科无成绩或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参加下届实习。学生每科 实习结束前一周内,必须认真做好转科鉴定,由病区实习小组长 收集交到病区主管教师。 第三十五条 严格毕业实习成绩考核管理。 毕业实习成绩包括 临床出科考核成绩和综合理论考试,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医德医 风、组织纪律、工作能力、临床理论知识、临床诊疗常规操作、 - 8 - 临床思维等方面。对于考核不通过者的学生,在毕业前给予一次 补考机会,如仍未通过,予以留级,参加下届实习。 第三十六条 执行实习生考勤制度。所有学生必须按时到岗, 不得擅自离开病房或诊室。未获批准,自行离开者作旷实习论处。 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算旷实习一次(半天) ,在一个学科无特殊 原因不参加实习时间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准参加出科成绩 评定,待实习结束后,到相应科室补实习后再参加评定。 第三十七条 严格实习生请假制度。对实习学生因病(事)必 须请假的,1 天以内由带教老师批准,3 天以内由带教老师和教研 室主任联合准假,请假 3 天以上、1 周以内的由医院教学管理部 门负责人同意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准假。1 周以上必须先由校学 生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学校教务处批准。请假单一律存放在医院 教学管理部门。原则上一般不能超过一周。 第三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 社区护理学教育和学科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初级卫生 保健和社区医疗的临床实习工作。社区卫生实习由承担实习任务 的医院统筹安排,时间为 2 周左右。 第三十九条 关于自行联系实习医院的学生的管理。临床类专 业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实习,原则上不允许自行联 系实习医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四十条 学生年级辅导员应熟悉学期临床实习安排, 根据实 习轮转计划,提前通知学生做好实习准备,协助组织实习。 - 9 - 第六章 毕业回归综合训练 第四十一条 毕业回归综合训练是指在实习前临床技能综合 培训和毕业实习的基础上,各附属医院在临床技能综合训练中心, 组织毕业生集中进行技能强化训练。通过训练,促进毕业生临床 技能的进一步提高,培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为学生通过执业医 师考试奠定基础。 第四十二条 毕业回归综合训练自第五学年第二学期的五月 中旬开始,为期 4 周,由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组织。训 练内容以国家执业医师考试技能考核和学校临床基本技能训练为 主要培训内容,涵盖手术基本操作、内外妇儿科基础操作、急诊 抢救处理等主要临床技能。 第七章 临床技能毕业考核 第四十三条 临床技能毕业考核是检验临床实践教学质量的 最终环节,是医学生“三段式”考核的重要部分。考核包括临床 基本操作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两个部分,其中理论考核成绩占 30%,技能考核成绩占 70%,记为临床毕业考试技能考核成绩。 第四十四条 技能考核按照客观结构化考核 (OSCE) 方式进行。 设置医患沟通、病例分析、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内科技能操作、 外科技能操作、妇产科技能操作、儿科技能操作、模拟急救和辅 助检查结果判读等 10 个考站。 条件成熟后, 应逐步增加考站设置。 技能考核必须在内、外、妇、儿等四个技能操作考站中安排标准 化病人参与考核。 - 10 - 第四十五条 临床毕业技能考核由第一附属医院和第二附属 医院具体组织。 第八章 临床实践教学质量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年度对各临床实践教学单位开展临床实 践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考核指标体系另文制定。 各临床实践教学单位应每学期开展临床实践教学质量自评工作, 持续改进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临床实践教学质量考核是对教学单位总体 教学质量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并在研究生导师遴选与 招生、科研项目申报、重点学科立项、实习生数量分配以及兼职 教学职称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取 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停止兼职教学职称申报工作,经 整改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临床教学基地资格,停止合作关系。 第四十八条 各临床实践教学单位质量考核侧重对教师教学 质量考核,应通过带教质量抽查评价、学生满意度评价、带教能 力测试等方式,开展考核评价。直属附属医院对教师的考核评价 结果记入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总成绩,作为职称晋升、聘任中 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的唯一依据。其他各级临床教学基地对教师的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申报兼职教学职称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毕业实习过程管理应参照《安徽医科 - 11 - 大学毕业实习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 (校教字〔2006〕77 号)执 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规定相抵 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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