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pdf
教技函„2019‟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 建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新时代科技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高校自主创新 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我 部对《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教技„2004‟ 2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 理办法》 ,同步制定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教 育 部 2019 年 10 月 1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 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学 校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高等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 设发展、培养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是以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 划为指导,立足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提升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 转移,夯实行业技术基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国家战略需求 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 以人才的创造性精神、创造性思维、创造性能力为核心,通过科 学研究和工程实践,培养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 程化人才,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为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 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实行定期评估,动态 调整。 — 2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拟定布局方案和实施计划, 制定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拟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工程中心紧密对接行业和区域科技、经济发展需 求。 (二)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落实建设资金和配套条件, 提供政策支持。 (三)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工程中心建设申报、论证,指 导和监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 队伍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并落实建设资 金和运行经费,提供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 — 3 — 条件。 (二)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管 理和运行制度,支持工程中心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技术委员 会。 (四)负责工程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助做好工 程中心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意见,提出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建设 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建议。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包括发布建设领域(指南)、 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 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符合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发展目标与建设 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 本行业有重要影响。 (二)依托学科应为优势学科或学科群,建设起点高,拥有 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坚 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 4 — (三)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 原则上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 2000 万元,建设期新增 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研发、验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 5000 平方米,且相对集中。 (四)拥有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富于创新、 产业服务意识强、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创新团队。具有一支 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五)拟申请的工程中心,一般应是已运行良好的行业、地 方、校级重点技术研发平台,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技术 储备。依托高等学校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机制和管 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 据教育部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编制《教 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 (编制大纲详见附件 1) 。依托高 等学校应确保建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 保障等承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教育部。 第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批 复立项。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 划任务书》 (编制大纲详见附件 2) ,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建设 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论证报告 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 5 —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落实建设经费与保 障条件,实施建设。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逾期未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探索社会企业和自然人等多元 方式融资建设工程中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工程中心与合 作企业共建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 由校级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 门参加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 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 保障工程中心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 100 万元。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 程中心主任负责工程中心的全面工作,并设立副主任和专职秘 书。 工程中心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遴选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 育部备案。工程中心主任的聘任条件是:学术造诣深厚、工程技 术研究水平高、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相关行业 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身体健康,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 55 岁,且应为本单位全职人员。工程中心主任每届任期五年, — 6 — 原则上不超过 2 届。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其职责 是根据技术与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指导审议工程中心发展战略 和年度计划工作,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 和市场信息,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调整建议等。技术委员 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 二。 技术委员会由行业与技术领域的科技、工程、企业界优秀专 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11 人,其中来自依托高等学校的成员不超 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 员会每届聘期 5 年,原则上不超过 2 届。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 一以上成员。 技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高校 之外的专家担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研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应为依托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在 2 年(含)以上的全 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规模 不少于 50 人。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以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经济发展 需要为导向,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技术 攻关,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的重大科技任务,持续为技术创新 和产业进步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 7 —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深化科教融合,加强人才培养,吸引 优秀本科生参与工程实践,支持研究生参与工程技术攻关,积极 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面向社会开放 运行,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协同攻关,与国内外知名企业 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强化技术标准 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重视对行业发展有影响 的技术成果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着力营造求真务实、潜心问学、诚 实公正、水到渠成、理性质疑、协作开放的创新文化,加强自我 监督和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素养,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 3 月底之 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盖公章 后的纸质版报送教育部,并在依托高等学校相关网站上进行公 示。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升级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后,原则上不 再保留原工程中心牌子,不再纳入工程中心管理序列。支持依托 高等学校申请组建新的工程中心。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和建设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 整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 — 8 — 证的准予调整。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主管部 门向教育部报送《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 制大纲详见附件 3),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 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立项批 复文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和《教育部工 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进行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形成 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经教育部批复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二十九条 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包括: (一)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对照《教育部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审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阅工程中心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工程中心中试与工 程验证环境、设备设施及用房等条件建设情况。 (三)对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讨论,提出评 议性指导建议,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 心序列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将被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按照相近研究领域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 — 9 — 评估,评估周期为 5 年,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 议三个阶段。正式开放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应参加教育部组织 的定期评估。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工程中心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 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 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工程中心进行动 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将给予一定支持,并优先推 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未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教 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 心” ,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依据批复文件刻制工程 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申请工程中心建设,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 10 — 附件: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大纲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 11 — 附件 1 《 封面: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中 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设意义与必要性 1.建设的背景和需求 2.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 3.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 4.依托单位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概述 2.现有基础条件 3.学科建设基础 4.人才队伍建设基础 5.代表性成果与案例 四、主要任务和目标 1.研究方向和任务 2.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机构设置与职能 — 12 — 2.运行机制 六、投资情况 七、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依托单位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 13 — 附件 2 《 封面:工程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 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要研究方向、建设周期、建设 地点和建设计划;投资总规模、新增投资规模及其构成、经费筹 措方式等。 二、建设方案 1.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 2.验收目标和中长期目标 3.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计划 5.保障条件建设计划 三、运行管理机制 1.机构设置 2.管理机制 四、依托单位的支持 五、主管单位的支持 六、产业化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七、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专家组论证意见 — 14 — 八、依托单位意见 九、主管部门意见 十、教育部审核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有行政或法律效力的配套建设资金证明文件;科研项目名 称、编号、来源、起止时间及其经费一览表;成果推广转化用户 证明等。 ) — 15 — 附件 3 封面:工程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 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设概况 三、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1.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及标志性成果 2.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情况 3.配套与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五、建设期工程化情况 1.关键技术突破情况 2.工程化项目实施进展与效益 3.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及其对行业、区域发展影响力 4.典型工程化案例 六、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情况 七、运行与管理机制、规章制度 八、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依托单位自评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 16 — 十一、附件材料 1.《xxx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相关批复文件 2.《xxx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3. 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4. 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5. 仪器设备清单 6. 建筑平面图、图纸等 7. 典型工程化案例佐证材料 8. 行业标准、认证资质证明等 9. 代表性科研成果 10.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 — 1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的管理,规范工程中心定期评估工作,引导激励高质量发展,根 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估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重 点检查工程中心评估周期内的运行情况,其目的是建立优胜劣汰 竞争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质量,促进发展。评估内 容包括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学科发 展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能力。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靠 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采取定性评估和定量评 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1),定量评估以每年 度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评估工作分为 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四条 正式开放运行(从验收通过发文第二年 1 月 1 日算 起)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周期的评估,未 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 18 — 第二章 评估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工程 中心评估细则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安排评 估任务,建立评估专家库并遴选评估专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 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 果,指导、评价和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 工作的实名异议。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 照本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严格 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 算并报教育部批准,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总结评估工 作,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七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高等学校编制评估相关材 料,做好工程中心评估准备工作。 第八条 工程中心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工程中心评估提供支 撑和保障,组织工程中心编制评估相关材料,并对评估材料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 参评工程中心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全面总结评估周 期内的工作,认真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 (编 制大纲详见附件 2),确保材料与数据真实可靠。 — 19 — 第三章 评估准备 第十条 教育部于每年 4 月发布当年评估通知,确定参评工 程中心名单,并抄送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当年发布的评估通知,制定详细的 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工 程中心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主要包 括专家评审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在收到 评估方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按照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 段工作安排,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并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四章 初评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参评 工程中心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督促工程中心在规定期限内 完善和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初评按照技术领域相近分组,采取集中会议评议。 教育部在会前组织召开初评预备会,向初评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 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初评内容包括:审阅评估材料、听取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质 询、记名打分等环节。 — 20 —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初评成绩排名前 20%和后 20%的工程中心,从其余参评工程中心中抽取的不少于 10%工程 中心一并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现场考察名单在教育部网站上发布。未进入现场考察名单但 有意愿参加现场考察的,可在名单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教育 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按照参评数量和相近领域进行分组。教 育部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评估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每个专家组 由 5–7 名专家组成,其中应包含初评专家 2–3 名,管理专家 1–2 名。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按照现场考察工作方案,确定各参评工 程中心现场考察时间(每个参评工程中心不少于半天)和路线, 于现场考察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参评工程中心,并将现场考察安 排通报工程中心主管部门。 评估机构负责拟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 察基本程序、日程安排、有关文件、工作人员职责以及保密协议 等。教育部会同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 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工程中 — 21 — 心的运行状态、建设内容和管理机制;核实承担国家、行业和区 域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技术攻关、科研成果和工程化应用推 广情况;检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 情况,以及工程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 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 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考察工程中心实验技术平台、中试 与工程验证环境等。其中: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内工程中心取得的 标志性技术成果(不超过 5 项)与工程化应用,并对工程中心的 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学校负责人要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内对工程中心 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备现场考察专家组查 阅:基本运行经费、建设资金投入等有关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 使用情况);各类相关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准书、科研成果、成 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技术交流和会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内部管理 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察专家组根据实际考察情况,交流讨论 后,以口头方式向工程中心和依托高等学校简要反馈意见和建 议,现场不公布考察结果。 第二十二条 现场考察结束后,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 — 22 — 本组考察的工程中心记名打分,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 应明确指出工程中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综合评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初评成绩占 50%,现场考察成绩占 50%计 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工程中心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排名靠前 的工程中心评估结果为优秀,综合成绩排名后 15%的工程中心将 参加综合评议。参加综合评议的工程中心名单在教育部网站上发 布并提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通知有关依托高等学校。 第二十四条 同领域的综合评议不再按相近学科分组。每个 领域综合评议专家组由 9–11 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向综合评议专家组提供参评工程中心 的初评成绩、现场考察成绩、现场考察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指 标体系等。 第二十六条 参加综合评议的工程中心由中心主任做综合评 议工作报告,并对专家组的质询进行答辩。主要介绍工程中心代 表性成果和优势特色、技术研究情况、工程化情况、存在的问题 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经评议讨论,对参加综合评议的工程中 心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并当场公布排序结果。 — 23 — 第七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综合评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负责 撰写评估报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并 与评估档案一并提交教育部。评估档案包括:各阶段专家组人员 名单、初评专家打分表、初评打分排序统计结果、各工程中心现 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打分表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专家打分表 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 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限期整改、 未通过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 15%,评估结果为限 期整改和未通过的比例不低于 10%,其余为良好。 评估结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一周,最后以书面形式向 依托高等学校反馈。由教育部处理公示期间个人或单位实名提出 的异议。 第三十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 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工程 中心整改期不超过 2 年,整改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 整改效果,检查未通过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管理序列。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三次评估结果均为“优秀”的工程中心, — 24 — 可不参加下一轮评估,其评估结果定为优秀。连续两次评估结果 均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 序列。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无重大客观原因逾期未报送 评估材料的工程中心,其评估结果定为未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评估费用由教育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评估实行公示与回避制度。参评工程 中心可提出需回避的评估专家,与工程中心相关的人员不得作为 评估专家。评估专家应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职责和权力, 遵守评估保密制度,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 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作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配合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 25 — 附件 1 一级指标 工程技术 研发能力 与水平 (30%) 二级指标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 工程技术重大突破; 创新水平 标志性成果影响力; 承担国家或地方重点重大科研任务情况 中心主任与技术带头人作用; 研发及工程技术队伍结构; 人才与队伍 青年骨干培养与引进; 工程技术队伍团队攻关能力 装备与场地 成果转化 与行业 贡献 (30%) 学科发展 与人才 培养 (20%) 开放与运行 管理 (20%) 评估要点 物理空间与仪器设备分布合理,满足工程技术研发及创 新发展需要 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及成效; 专利转化收益; 成果转化 校企合作研发任务及经费保障; 承担政府产业化项目情况 工程化典型案例,推广示范作用; 对行业(区域)产生直接经济社会效益; 行业贡献 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 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学科建设 支撑学科建设水平提升的作用; 促进学科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 硕士、博士培养; 人才培养 实习实践基地设立及学生创新创业情况; 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发展潜力 近中期目标; 未来前景 开放共享 仪器设备和资源开放共享; 技术研发合作交流情况 内部规章制度、运行管理机制、评价考核体系等; 依托高校、地方政府投入与支持举措; 管理与支持 技术委员会支撑作用; 科研氛围、学术风气 — 26 — 附件 2 封面:工程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建设时间、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 一、摘要 二、评估期基本情况概述 三、评估期间工作业绩 1. 产业重大技术突破、共性关键技术供给、自主知识产权 成果及其水平,各研究方向标志性技术成果、水平和工程应用与 效益。 2. 工程化典型案例实施进展,对产业技术进步与核心竞争 力的提升作用、影响与效益贡献。 3. 工程化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辐射、扩散情况及其对行 业、区域发展影响力,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与规 范情况,对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与贡献。 4. 队伍建设及其水平,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及其在行 业中的影响;带头人与团队水平对工程中心建设的贡献。 5. 对工程技术人才培训、人才培养及开放服务。 6. 对学科建设支撑作用。 四、硬件条件运行情况与质量 1.研究方向及其相应实验技术平台配置情况 — 27 — 2.中试与工程验证能力 3.配套设施及支撑条件 4.技术成果、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五、经费情况 1.经费收支情况 2.技术转让与服务收入情况 六、运行与管理机制 1.机构设置 2.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七、近中期任务、目标和未来规划 八、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九、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教育部意见 十二、有关附件 (科研项目名称、编号、来源、起止时间及其经费一览表; 成果推广转化用户证明等。 ) (此件主动公开)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 2019 年 10 月 16 日印发 教育部办公厅 — 28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