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复决【2023】182号.pdf
安政复决〔2023〕182 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 4105001931954383 号公安交 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 政复议,称照片不能证明其违章,请求撤销该处罚,现本案已 审查终结。 本 机 关 审 理 查 明 , 2023 年 3 月 9 日 ,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4105001931954383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申 请人于 2023 年 3 月 1 日 18 时 11 分,在国道 341 与张家岗交叉 口,驾驶豫 ENM962 号小型轿车实施了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 行为,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 定,决定给予申请人二百元罚款,并记 3 分。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 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被申 1 请人对该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具有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 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二百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次 记 3 分。本案中,申请人称照片不能证明其违章,从被申请人提 供的照片放大查看可以显示,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存在拨打 接听手持电话行为,故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 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申请人处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 4105001931954383 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4 月 2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