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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商院发〔2017〕65 号贵州商学院教师培训、进修、访学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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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商院发〔2017〕65 号 贵州商学院关于印发《贵州商学院教师培训、 进修、访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贵州商学院教师培训、进修、访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 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商学院 2017 年 7 月 10 日 — 1 — 贵州商学院教师培训、进修、访学管理 暂行规定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国 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骨干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实践,培养学 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商学院在编在岗教师。 二、选派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身心健康;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是学 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若上级部门文件对选派条件有明确要求,严格遵照执 行; (四)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教师培训、进修、访学 对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科研工作等不会造成影响。 三、培训、进修、访学类型 (一)短期培训、进修 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学校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班、进修 班等;或者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的各类短期培训、进修,时间 不超过 6 个月。 — 2 — (二)国内访学 1.依托教育部、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 学者”等计划的国内高级访问学者,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2.由学校及学院或教师个人争取到的国内一般访问学者,时 间为 6-12 个月。 (三)国外访学 主要是国家留学基金项目资助海外访学,出国(境)期限按 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年限计算。 四、选派程序 (一)根据学校师资建设规划,学校会同各教学部门制定每 年具体教师培训、进修、访学计划并组织选派。 (二)根据每年度国内外访问学者推荐工作规定的时间节点 要求,教师进行个人申报,填写《贵州商学院教师做国内(外) 访问学者申请表》,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短期进修(培训) 参照执行,填写《贵州商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 (三)教师工作处对申报人初审后,报学校审定。申请国家 或省资助的申报材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经审批同意选派的教师持录取通知书第一时间告知教 学部门,并到教师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派出 6 个月(含)以上 的教师与学校签订《贵州商学院教师做国内(外)访问学者协议 书》,报人事处备案。未签订协议擅自离岗者按照旷工处理。 五、管理与考核 — 3 — (一)教师培训、进修、访学期间有关待遇 教师培训、进修、访学严格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安排 执行,凡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工资等相关待遇不变。 2. 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选评优不受影响。 3.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或学校师资培养计划,由学校 支付培训、进修、访学费用。 4. 国内培训、进修、访学期间的住宿,可凭培训、进修、 访学单位开具的住宿发票给予报销。 5. 国内培训、进修、访学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报销一次往 返路费(火车硬座全额报销,高铁、动车报销二等座);访学时 间超 6-12 个月,报销两次往返路费(火车硬座全额报销,高铁、 动车报销二等座)。 6.国外访问学者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生的标准给予资助,学校 报销一次国内往返路费(火车硬座全额报销,高铁、动车报销二 等座)。 (二)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选 派教师研修工作纳入各教学部门年度考核。各部门和教师个人不 得擅自取消或改变既定的研修计划。 (三)经学校审批同意的研修、培训、访学等,其绩效发放 根据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规定,结合考核结果 执行。 — 4 — (四)教师所在部门应密切保持与正在研修、培训教师的联 系与指导。教师在研修、培训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或出访国的法律 法规和接受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完成研修、培训。 (五)教师参加国内外研修期满返校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持 研修证书(明)、考核鉴定、研修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 教学部门开具的回校工作证明交教师工作处审验,人事处存档。 (六)教师需自开始参加国内外研修期满至返校后 6 个月内, 教授身份要完成 “五个一 ”考核任务;副教授身份完成“ 四 个一 ”考核任务;讲师身份完成“ 三个一 ”考核任务。考核 任务内容从以下内容选择:一份研修总结,一次校内学术报告, 一个校级以上立项书,一篇省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带一个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建立一个国内(外)合作关系,引进 一位知名专家来校交流。前两项为必须考核内容,其余为任选考 核内容。教师所在教学部门将考核表交教师工作处审核备案后, 由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兑现相关绩效。 (七)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访学,逾期无故不归者,按《贵 州商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处理,同时按协议承担违约 责任。 (八)培训、进修、访学教师须按照和学校签订的协议履行 服务年限,起始日期从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其中,脱产访学满 6 个月者,在校服务期为 3 年,脱产访学满 12 个月者在校服务 期为 6 年。服务期未满调出、辞职、自动离职或申请自费出国者, — 5 — 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九)在培训、进修、访学前已经与学校签定工作服务协议 的,培训、进修、访学的时间要从工作服务协议中扣除,并重新 顺延计算工作服务协议。 六、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0 日印发 共印 6 份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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