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pdf
江西省安远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 2 第三章 目标 ....................................... 4 第四章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 ......................... 4 第五章 运行控制 ................................... 8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9 第七章 应急与奖惩 ................................ 10 第九章 附则 ...................................... 11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水务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遵循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环境保护分级管 理、逐级负责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领导和协调公司环境保护 工作的管理决策机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环境保护相关重 要事项。 第五条 企管安监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所属各部 门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三)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宣传和 —2— 培训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与政府部门协调环境保护有关的问题。 (五)负责公司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环境纠纷事 故的配合调查和协调处理。 第六条 公司其它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检查、督促和 指导; (二)协助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环 境纠纷事故; (三)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环境保护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 保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 位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在职责任范围内承担 相应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规章 制度和各项规定。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体系,明确各部门环境 保护职责,检查指导所属各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要求。 (五)负责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 — 3— 和污染纠纷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情况。 (十)负责所在区域环境保护对外联系工作和上级单位交办 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目标 第八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公司遵循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制定公司环境 保护目标,总目标为:坚决预防和杜绝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 件,有效遏制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不发生被地方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的环境事件。 (二)公司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与 各部门签定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各部门须将安全环保责任层层 分解,层层落实。 (三)各部门要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 和法规,加强本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完成国家、地方环境保 护要求和环境保护责任书规定的目标。 第四章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 第九条 环境因素识别范围 —4— 公司生产运营、工程施工活动、产品和服务中产生可控制的 环境因素和以及相关方所产生的可以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 第十条 环境因素的识别时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八个 方面。 (一)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二)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三)八个方面:对水体的排放;对大气的排放;对土地的排 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能量释放(如热、辐 射、振动等) ;废物和副产品;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 外观等。 第十一条 环境因素识别方法 主要方法有过程分析方法、生命周期法、现场观察法等,公 司及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用的方法识别环境因素。 第十二条 环境因素识别步骤 (一)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生产、生活、工 作区域的环境状况及污染源进行调查,充分考虑生产建设过程可 能会对大气、水体、原材料和自然资源、能源等产生的环境影响, 及时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 (二)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及使 用的产品和服务划分选择合适的过程。 (三)根据环境因素三种时态、状态及八个方面,确定选定过 程中的环境因素。识别过程应尽可能全面,并确定每一个环境因 — 5— 素对应的环境影响。 (四)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应按要求识别本单位环境因素,形成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表》及《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第十三条 环境因素的评价 评价准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列为重要环境因素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二)相关方高度关注的; (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环境污染,且无防范控制措 施的;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 评价方法: (一)是非判断法:根据评价准则评价; (二)多因子评价法(污染物类) :X=a×M 式中:X 为环境因素得分; a、b、c、d、e 的含义如下表中所述,其中:M 为 b、c、d、 e 中最大值; 当 X≥15 或 M=5 为重大环境因素;X<15 为一般环境因素; 评 价 因 子 评 分 说 明 评 分 持续发生-每日一次 5 每日一次-每周一次 4 每周一次-每月一次 3 每月一次-每年一次 2 发生频率 a —6— 与法规符合程度(或管理受控 情况)b 影响范围及程度 c 环境影响的可恢复性 d 敏感性(公众和媒体关注度)e 一年以上时间一次(偶然 发生) 1 违反法规标准,且程度严 重 5 违反法规标准,但程度轻 微 4 偶有违反法规标准 3 接近达标,符合要求 2 全面达标 1 国家乃至全球性破坏 5 省或市严重破坏 4 区附近较严重破坏 3 单位附近影响 2 单位内影响 1 不可恢复或一年以上可恢 复 5 半年到一年内可恢复 4 一周至半年内可恢复 3 一天至一周内可恢复 2 一天内可恢复 1 国际、国家、社会高度关 注 5 地区性高度关注 4 地区性一般关注 3 单位附近一般性关注 2 — 7— 不为关注 1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部门按照上述方法评价出重要环境 因素后,形成本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针对重要环境因 素制定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并落实管控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将本部门的《环境因素识 别与评价表》及《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送企管安监部,企管安 监部汇总后统一上报区域中心及集团安全生产部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作业场所设置告 示牌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定重要环境因素所在场 所、设备设施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要根据环境条件变化对环境因素清单 进行动态调整,每年至少更新 1 次,辨识评价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或变更后应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辨识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应编制环境 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 运行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加 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与素质。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对生产过程 中可能产生废水(液)、废气(烟)、固废(碴)、噪声(振动)等 危害因素的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8— 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巡查,发现问题及时 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生活污水、滤池反 冲洗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污 泥应经污泥处理系统集中处置;水质检测产生的危废物应严格按 规定集中处置;加氯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报警系统,配备应急预 防设施,确保盐酸泄漏后及时处置;水泵房的噪声和振动应确保 符合环保限值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办公过程中产生的重要环境因素废弃物 (重金属电池、废墨盒、硒鼓、色带等)应建立回收台账,定点 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的储存必须要有专用的贮存设施。常温 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堆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加强环保设施维护,确保环保设施 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降低运行效率、停运或拆除,发生故障时应 及时修复。各种设备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陈 旧设备,应有计划进行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公司环保 检查一般与安全检查工作一起,进行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 项检查,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 — 9— 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体系,实行 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要根据环境保护法规要求,认真开展环境 保护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 应急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并完善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中。当发生环境污染事 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 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及时通报可能受 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二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上报 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按照《国家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119 号)有关规定立即向事 发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同时上报上级公 司。 报告可用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 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 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对环 境保护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员工积极参 与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表彰, — 10 — 对举报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给予保护。 第三十条 公司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同时建立环 境保护工作问责制。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治理环境污染不力,造 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参照公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条款内容, 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触犯法律的 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对环境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