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pdf
层级:一级 密级:公开 修订时间:2022-12-30 有效期:长期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促进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 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涉 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 2 —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保密性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严 格履行合规义务、保密义务,与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沟通不得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信息;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也要提高沟通效率,并合理控制沟通成 本。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 — 3 — 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 、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 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 别说明,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二章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导公 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当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 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 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裁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 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 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 本市场动态; (七)依据监管要求和公司需要,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 4 —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办事机构,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公司搜 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 一提供者。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事务代表等,保障董事会秘书履职。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建立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 支持; — 5 — (四)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 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状况; (五)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 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 (六)指定专人管理、运行和维护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 专栏、上证 e 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渠道和平台; (七)持续加强与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行业协会、 监管机构等资本市场各主体的交流、沟通与合作,提高市场对公 司的关注度,积极维护公司市场形象; (八)与公司法律合规部协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 务的诉讼; (九)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 如重组、兼并、收购、增减持、重大合同或协议签署等,并提供 参考意见; (十)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资者持 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如有)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 6 — 期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情况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 层,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推动公司治理提升,实现公司价 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应当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 提高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 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 息披露尺度; (二)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 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 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建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 7 —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息披露和 对外报送文件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统计、搜集与整理。 第十三条 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子(分)公司或控股上市公 司,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8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接待来访、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六)路演、座谈、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九)邮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方便投资者参与,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 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特别是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 重大方案时,应当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 9 —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负责人、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 10 — 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 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 资者,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 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 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 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 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 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接到来 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 →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签署承诺书等→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于重要的接待,应当按照第(一)款和第(二)款 — 11 — 规定流程办理,并做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 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程度,安排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投资者要求到现场考察的,需报请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 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执行监管机构 指引、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确保依法合规,保证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五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 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 料,任何人都应当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 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 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要求该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信息或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 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 意见,公司应当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 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 予以必要的纠正;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 — 12 — 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指 出其报告错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对外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统一的 标记和标识,规范相关人员言行,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五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原《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 废止。 — 13 — 附件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 修订后条 款序号 款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第一条 第一条 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 年修订稿)》、《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中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诚信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 门。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 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手段,通 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交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 流和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并取得投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资者的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 理的基本原则: 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 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 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 选择性信息披露; 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 (四)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客观、真 应投资者诉求,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形成良性互动。 — 14 — 修订依据 《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 (证监会公 告〔2022〕29 号)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上证发〔2022〕 2 号) 《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 (证监会公 告〔2022〕29 号)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 — — 规 范运 作 》 (上证发〔2022〕 2 号) 修订前条 修订后条 款序号 款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依据 (五)高效低耗原则:既要保证信息 (四)保密性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的时效性又要提高沟通效率,控制沟 理活动中应严格履行合规义务、保密义务,与 通成本; 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 (六)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 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信息。 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七)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者的意见、建议,实现与投资者之间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管理活动中,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也要提 高沟通效率,并合理控制沟通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 第四条 第五条 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 象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对象包括:…… 顺序调整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 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 第五条 第十四条 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调整至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营方针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 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绩、股利分配等;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 (证监会公 告〔2022〕29 号) 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上市公司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监管指引第 1 号 — — 规 范运 作 》 (上证发〔2022〕 2 号)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 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15 — 修订前条 修订后条 款序号 款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和职能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 第六条 第六条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长出 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在 年度股东大会上回答提问。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依据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 导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长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 当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 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由总裁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 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和职能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 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 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 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 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二)全面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三) 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 第七条 第七条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 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 者关系活动;……(七)根据需要安 活动;……(七)依据监管要求和公司需要, 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 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进行培训等;…… 《上市公司投资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 者关系管理工作 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指引》 (证监会公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告〔2022〕29 号) 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 《上海证券交易 书的意见建议。 所上市公司自律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监管指引第 1 号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 — 规 范运 作 》 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上证发〔2022〕 职能部门,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 2 号) 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 第八条 第八条 机构和职能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者。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 等,保障董事会秘书履职。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 16 — 修订前条 修订后条 款序号 款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依据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第三章 第九条 第二十三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和职能 第九条 第十条 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应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当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 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 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 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 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 整合调整 者,并努力提高以下素质和技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 下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 责包括: (一)……; (二)……; (三)建立上 市公司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 支持; (四)……; (五)……; (六)指定专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和职能 第十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一 ) …… ; 第十条 第九条 (二)……; (三)建立上市公司法律 法规库 ,为 领导决 策提 供支持; (四)……;(五)……;(六)…… (七)……(八)……(九)…… (十)……(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 《上市公司投资 栏、上证 e 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 者关系管理工作 子邮箱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渠道和平台 ; 指引》 (证监会公 (七)持续加强与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 告〔2022〕29 号) 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资本市场各主体的交流、 沟通与合作,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积极 《上海证券交易 维护公司市场形象; (八)与公司法律合规部协 所上市公司自律 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监管指引第 1 号 (九)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 — — 规 范运 作 》 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增减持、 (上证发〔2022〕 重大合同或协议签署等,并提供参考意见; 2 号) (十)……; (十一)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将投资者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情况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推动公司治理提升, 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和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 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息。 财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 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 工业设备部、生产管理部、科技 设计部和国际业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 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 简化表述 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息披露和对 外报送文件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统计、搜 集与整理。 — 17 — 修订前条 修订后条 款序号 款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依据 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务相关信 息。 法律事务部负责提供信息披露和 对外报送文件的法律相关信息。同时, 法律事务部应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的要求,从防范法律风险角度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和对外报 送的特定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 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 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 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和职能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 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 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 条 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子(分)公司或控股 上市公司,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并 文字调整 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 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 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 《上市公司投资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括但不限于: 者关系管理工作 告及通函(如适用);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 指引》 (证监会公 (二)股东大会; (如适用); 告〔2022〕29 号) (三)公司网站;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四)电话咨询; (三)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 《上海证券交易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所上市公司自律 (六)邮寄资料; (五)接待来访、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监管指引第 1 号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六)路演、座谈、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 — — 规 范运 作 》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上证发〔2022〕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 (八)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等; 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十)走访投资者。 (九)邮寄资料。 — 18 — 2 号) 修订前条 修订后条 款序号 款序号 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依据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 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 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序: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 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 提出问 题的 投资者 ,应 首先 确定 其来访意 系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 图。…… 图。……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 接待:接到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 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 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 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 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签署承诺书等→ →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于重要的接待,对于重要的接待,应 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 当按照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流程办理, 音或录像。 并做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 作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 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 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 作程序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 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 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 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 合。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 条 作程序 第十八条 第二十九 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 二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 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 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程度,安 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投资者要求 到现场考察的,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 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 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 四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执行监管 机构指引、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确 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 保依法合规,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一致性和统一性。 和统一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 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统一 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 信函用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 好的对外形象。 文字调整 顺序调整 披露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 九条 公司在对外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 统一的标记和标识,规范相关人员言行,树立 良好的对外形象。 — 19 — 修订前条 修订后条 款序号 款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第四章 修订依据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 作程序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修订后条款内容 在接待投资者、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 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 五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 第二十五 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 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 条 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 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都应当拒绝 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 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 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 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应当拒绝回答。 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 第二十六 条 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 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 六条 …… 顺序调整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 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应评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 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 七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 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 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 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 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应当拒绝。 第二十二 第二十七 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 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 条 条 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 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 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 知证券分析师予以必要的纠正;若公司认为该 文字调整 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 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 顺序调整 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 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 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 时指出其报告错误。 时纠正报告。 第二十七 第三十二 条 条 第二十四 条 第二十五 条 第二十六 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 条 第三十三 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章 第五章 附 则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 第三十条 …… 第二十五条 …… 第三十一条 …… 第二十六条 …… 第三十三条 …… — 20 — 本制度由公司董 顺序调整 修订前条 修订后条 款序号 款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依据 新增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第 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接待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建议,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第十一条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 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 大遗漏; 《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 (证监会公 告〔2022〕29 号)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 — — 规 范运 作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 (上证发〔2022〕 2 号) 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增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方便投资者参与,并在遵 第十六条 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特别是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 的重大方案时,应当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新增 《上市公司投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 者关系管理工作 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 指引》 (证监会公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 告〔2022〕29 号)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七条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上海证券交易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所上市公司自律 情况下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 监管指引第 1 号 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 — — 规 范运 作 》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上证发〔2022〕 明原因。 2 号) — 21 — 修订前条 修订后条 款序号 款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修订依据 新增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 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 止重组; 第十八条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 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 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 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上市公司投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 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 第十九条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 (证监会公 告〔2022〕29 号)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 — — 规 范运 作 》 (上证发〔2022〕 2 号) 抄送:股份公司领导及高管,中铁国资,集团公司党校。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 22 — 2023 年 1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