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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述评 · 世界主义伦理观的国际政治困境 李建华  张永义 冷战结束之后 , 随着全球化 的 推 进 , 作 为 全 球 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之 一 的 世 界 主 义 伦理观日益受到关注 。 围绕全 球 风 险 、 资 源 分 配 和 国 际 危 机 应 对 等 重 大 现 实 问 题 , 世界主义伦理观提出一种新的 研 究 视 角 , 体 现 出 国 际 政 治 伦 理 的 更 新 。 作 为 一 种 规 范性概念 , 世界主义是对个体与 他 者 关 系 的 认 知 与 定 位 , 它 涉 及 个 体 与 他 者 关 系 中 的道德界定与价值判断 。 在世界 主 义 看 来 , 所 有 人 都 有 责 任 改 善 并 丰 富 人 类 的 总 体 人性 , 人类是一个种群意义上的整体 , 是一 种 原 子 式 的 构 成 , 其 中 的 个 体 皆 为 世 界 公民 , 他们从属于精神与伦理 共 同 体 。① 世 界 主 义 伦 理 观 采 纳 了 个 体 主 义 的 一 个 基 本预设 : 集体是 抽 象 存 在 的 , 个 体 是 具 体 实 在 的 , 一 切 伦 理 准 则 均 以 个 体 为 旨 归 , 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地 位 和 可 通 约 的 道 德 责 任 。 个 体 主 义 与 普 遍 主 义 构 成 世界主义伦理观的哲学基础 , 跨国价值观成为世界主义伦理观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 然而 , 国际政治的特殊主义因素 和 主 权 原 则 与 世 界 主 义 伦 理 观 的 个 体 主 义 、 普 遍 主 义和跨国价值观主张之间存在着张力 , 世界主义伦理观在国际政治现实中呈现出较大 程度的非适切性 , 面临着各种规范性和现实性的国际政治困境 , 突出体现为国际政治 伦理的限度 、 普遍主义思想的迷思 、 国际分配正义的悖论和人道主义干预的困局 。 一 、 国际政治伦理的限度 国际政治伦理的限度是指国 际 政 治 伦 理 在 国 际 政 治 系 统 中 的 低 位 运 行 状 态 。 一  本文为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招 标 项 目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之 构 建 与 践 行 研 究 ” ( 09&ZD003)、 教育 部 重 大 攻 关 项 目 “中 国 道 德 文 化 的 传 统 理 念 与 现 代 践 行 研 究 ” ( 08JZD0006)、 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国际政治视域中的世界主义 伦理观研究 ”(WYM10105) 阶段性成果 。  作者李建华 , 湖南城市学院 、 中南大学教授 (长 沙 410083); 张 永 义 , 湛 江 师 范 学 院 法政学院讲师 (湛江 524048)。 ① 参见李建华 、 张永义 :《论世界主义伦理观的核心命题 》,《哲学动态 》2010 年第 5 期 。 · 43 · 中国社会科学 2012 年第 5 期 般认为 , 国家的道德标准远低于 个 人 , 由 此 类 社 群 组 成 的 国 际 社 会 因 广 泛 而 深 刻 的 利益冲突 , 其伦 理 水 准 至 多 维 持 在 一 种 底 线 状 态 。 如 尼 布 尔 ( Re i nho l d Ni ebuhr) 所言 , 社群具有强烈的利己倾向 , 个体的无 私 冲 动 在 社 群 中 受 到 抑 制 , 社 群 的 道 德 低于个体的道德 , 社群甚至可能以牺牲个体的无私道德来满足其利己取向 。① 卡尔 ( E.H. Ca r r) 分析了国家道德标准低于个体道德标准的原因 。 第一 , 国家 的道德标准问题 。 国家的道德行 为 往 往 由 国 家 情 况 决 定 , 国 家 的 利 他 行 为 与 富 裕 程 度等因素有关 。 可见 , 国家的 行 为 不 是 道 德 约 束 的 结 果 , 而 是 国 家 情 况 的 体 现 。 第 二 , 国家的行为会比个人的行 为 更 加 无 道 德 。 从 个 人 的 行 为 上 看 是 无 道 德 的 行 为 , 在国际的行为中却往往是有道 德 的 行 为 。 人 的 自 私 行 为 是 无 道 德 的 , 一 旦 这 种 自 私 行为表现为爱国主义 , 爱自己的国家就是 一 种 道 德 行 为 。 第 三 , 在 国 际 社 会 中 不 存 在一个权力机构可以评判道德行为 , 道德在国家的行为中并没有强制约束力 。 第四 , 任何道德的存在都依托一个行 为 体 , 但 在 国 际 社 会 中 却 并 不 存 在 这 样 的 行 为 体 。 某 些原则在一些国家看来是 正 义 的 , 在 其 他 国 家 看 来 却 不 是 正 义 的 。② 这 种 由 国 家 利 己主义引发的国际政治 伦 理 的 限 度 问 题 成 为 世 界 主 义 伦 理 观 遭 遇 的 主 要 困 境 之 一 , 对国家利己主义的认可度成为世界 主 义 与 其 他 流 派 在 国 际 政 治 伦 理 限 度 问 题 上 的 分 歧点之一 。 秩序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是世界 主 义 与 其 他 流 派 在 国 际 政 治 伦 理 限 度 问 题 上 的 另 一个分歧点 。 针对这一问题 , 主要有现实主 义 、 国 家 道 德 主 义 和 世 界 主 义 三 种 代 表 性的国际政治伦理观 。③ 在笔 者 看 来 , 现 实 主 义 坚 持 秩 序 价 值 取 向 , 认 为 在 国 际 政 治领域 , 混乱是最大的危险 , 道德选择的深度与广度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严格的限制 。 现实主义承认对于境域外的其他 居 民 应 该 持 有 某 些 低 限 度 的 道 德 义 务 , 但 这 种 义 务 极其微弱 。 在其代表人 物 摩 根 索 (HansJ.Mo r t hau) 那 里 , 与 正 义 价 值 相 关 联 gen 的规范理论具有乌托邦色 彩 。④ 在 现 实 主 义 的 语 境 中 , 对 安 全 与 均 势 之 下 的 国 际 秩 序的追求高于正义的价值取向 。 现 实 主 义 者 看 到 正 义 的 实 现 有 赖 于 稳 定 的 秩 序 , 秩 序应该被排列在优先的位置 。“虽然现实主义者阐述了一个强有力的观点 , 但是他们 ① 参见 Re i nho l d Ni ebuhr,Mo ra l Man and Immo ra lSo c i e t udyi n Et h i c sand y:A St Po l i t i c s,Lou i sv i l l e:We s tmi ns t e rJohn KnoxPr e s s,2002, 83-112. pp. ② 参见倪世雄等 :《当代西方国际关 系 理 论 》, 上 海 : 复 旦 大 学 出 版 社 ,2001 年 , 第 54— 55 页 。 参见 Cha r l e s R. Be i t z,Bounded Mo r a l i t t i c eandt heS t a t ei n Wo r l d Po l i t i c s, " y:Jus ③ In t e rna t i ona lOrgan i za t i on,vo l.33,no. 3,1979, pp.405-424. t eveSmi t h, r ad i nanc ei nI n t e rna t i ona lRe l a t i ons:TheDeve l opmen t ④ 参见 S Pa gm Domi n HughC.Dye o fI n t e rna t i ona lRe l a t i onsa saSoc i a lSc i enc e, randLeon Manga s a r i an, "i eds.,TheSt udyofIn t e rna t i ona lRe l a t i on s,London:Ma cmi l l anPr e s s,1989, 9. p. · 44 · 学术述评 过于绝对了 , 认为秩序总是优先于正义 。”① 但现实主义者也不认为秩序是一种绝对 的价值 , 从而排斥对正义的追求 , 在秩序和正义之间仍需要某种程度的平衡 。 当然 , 这种平衡在更多情况下偏向于秩序一端 。 国家道德主义强 调 国 家 的 道 德 主 体 地 位 , 认 为 国 家 主 权 具 有 道 德 上 的 优 先 性 , 国家间的公正秩序才是国际政治 的 主 题 , 而 不 应 简 单 地 将 道 德 诉 求 贯 彻 于 国 际 政 治 之中 。 国家道德主义的代表人物沃尔泽 (Mi cha e l Wa l z e r) 主 张 , “当 代 男 女 作 为 历 史共同体成员生活的权利 , 通过他们之间形成的政治形式表达其文化的权利 ”。② 国 家权利是所有公民生命权利和自 由 权 利 的 集 体 表 现 形 式 , 主 权 国 家 这 一 数 百 年 来 的 现代国际政治主体便是其国民物质利益与道德诉求的共同表达途径 。 按照这种观点 , 几乎一切国际干预行动都应该被 视 为 不 合 法 , 但 沃 尔 泽 又 同 意 诸 如 防 止 屠 杀 等 条 件 下的干预行动 , 所以国家道德主义 在 处 理 人 道 主 义 干 预 问 题 时 仍 将 国 家 视 为 公 民 个 人权利的集体表达就未必有说 服 力 。 沃 尔 泽 认 为 , 国 家 天 然 就 是 管 辖 区 内 所 有 个 人 为了共同的生活目标而建立起 来 的 组 织 形 式 。 事 实 上 , 只 有 真 正 基 于 契 约 理 念 而 组 建的国家才能成为沃尔泽所言的 “集体表达 ”。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道德主义与世界主 义已经没有本质区别 , 它们都建 立 在 主 权 与 人 权 重 叠 的 基 础 上 , 通 常 也 不 会 产 生 招 致外来干预的各种因素 。 世界主义则关注人类共同 的 基 本 人 性 , 持 有 一 种 跨 国 价 值 观 。 这 种 跨 国 价 值 观 认为 , 虽然国家边界客观存在 , 但它仅仅是 一 种 安 全 边 界 , 而 并 不 具 备 道 义 上 的 地 位 , 更不应成为国际范围内分配问题 、 道德问题和人权问题的边界 。“对享受其他权 利而言 …… 安全和生存的 权 利 是 必 要 条 件 。 没 有 它 们 , 人 们 难 以 作 为 。 因 此 , 基 本 权利是普遍性的 。 它们并不尊重政治边界 , 需 要 普 遍 性 政 治 将 它 们 付 诸 实 施 , 即 使 这意味着破坏国家主权的城墙亦在所不惜 ”。③ 正是基于上述跨国价值观 , 世界主义 承认个体价值的优先地位 , 认为这个世界首先由个体组成 , 其次才由主权国家组成 , 国际政治仅仅是对主权国家体系 的 一 种 描 述 , 但 并 不 能 改 变 世 界 是 由 个 体 组 成 的 本 质 。 因此 , 所谓正义就不应该 是 指 国 家 间 的 正 义 , 而 应 指 个 体 间 的 正 义 , 即 人 的 正 义 。 国家间的公正未必一定会导 致 个 体 间 的 公 正 , 国 家 间 的 公 正 与 个 体 间 的 公 正 并 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 在世界主义看来 , 不 应 由 国 家 间 秩 序 掩 盖 个 体 间 正 义 , 国 家间秩序不是个体间正义的前 提 , 个 体 间 正 义 却 是 国 家 间 秩 序 的 基 础 。 只 有 充 分 的 人的正义的存在 , 才能有人的衍生组织 ——— 国家与国家间 ——— 的正义和秩序的存在 。 ① 约瑟夫 · 奈 : 《理 解 国 际 冲 突 : 理 论 与 历 史 》, 张 小 明 译 ,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 2002 年 , 第 39 页 。 cha e lWa l z e r, r a lS t and i ngo fS t a t e s, i l o s ophyandPub l i cAf a i r s,vo l. ② Mi The Mo "Ph f 9,no. 3,1980, p.211. ③ Dav i dLuban,The Romanc eo ft he Na t i on S t a t e, i l o s ophy and Pub l i c Af a i r s, " Ph f vo l.9,no. 4,1980, p.392. · 45 · 中国社会科学 2012 年第 5 期 作为个体的人可以有很 多 效 忠 对 象 , 例 如 不 同 层 级 的 地 域 、 国 家 、 宗 教 团 体 等 , 人 既可以同时效忠上述所有对象 , 也可自主地选择某一个作为效忠对象 。 无论是对国家利己主义的 不 同 看 法 , 还 是 对 秩 序 与 正 义 关 系 的 不 同 评 判 , 现 实 主义 、 国家道德主义和世界主义对 于 国 际 政 治 伦 理 限 度 认 知 的 区 别 集 中 在 如 何 平 衡 跨国价值观与国家价值观 。 世界主义强调跨国价值观 , 质疑国家利己主义的正当性 , 强调个体间正义乃是国家间正义 和 秩 序 的 必 要 条 件 , 反 对 以 国 家 价 值 观 为 导 向 的 国 际政治伦理 。 但由于当代政治理 论 光 谱 的 复 杂 性 , 上 述 三 种 国 际 政 治 伦 理 观 之 间 也 未必泾渭分明 , 它们只能是韦伯意义上的 “理念型 ”。 例如 , 复杂的现实主义者可能 会承认公正影响秩序的合法性 , 复 杂 的 国 家 道 德 主 义 者 可 能 会 承 认 跨 越 边 界 之 义 务 的可能性 , 复杂的世界主义 者 可 能 会 承 认 国 家 边 界 的 政 治 重 要 性 。① 笔 者 认 为 , 无 论其如何演变 , 世界主义仍然会坚 持 全 部 的 国 际 政 治 行 为 皆 为 “人 格 化 ” 的 价 值 判 断与道德选择 。 这在伦理学上固 然 有 其 合 理 之 处 , 但 各 个 国 家 对 主 权 原 则 在 维 系 国 际秩序过程中重要性的认识尚存 很 大 差 异 , 多 元 化 的 国 际 政 治 伦 理 主 体 在 道 德 发 展 水平上也存在着广泛的非均衡 性 , 这 不 仅 导 致 了 国 际 政 治 伦 理 的 有 限 性 , 也 决 定 了 国际政治伦理共识的有限性 。 二 、 普遍主义取向的迷思 普遍主义是世界主义伦理观 的 主 要 哲 学 基 础 。 普 遍 主 义 认 为 每 个 人 都 具 有 超 越 种族 、 民族 、 文化与国家的普遍共性与基本 人 性 , 这 些 普 遍 共 性 与 基 本 人 性 在 任 何 地域的人身上都得到程度基本相同的体 现 , 同 时 也 是 不 同 地 域 、 文 化 、 民 族 与 国 家 的人们相互沟通 、 交流和共同发 展 的 基 础 。 世 界 主 义 伦 理 观 的 主 要 创 立 者 斯 多 葛 学 派认为 , 作为个体的人事实上皆 为 生 物 学 意 义 上 的 相 同 类 , 具 有 共 同 的 基 本 人 性 和 理性 , 共同受自然法的支配 。 当代 的 世 界 主 义 者 亦 将 普 遍 主 义 视 为 世 界 主 义 的 理 论 基石 , 甚至提出民族国家的樊篱 不 应 阻 碍 个 体 权 利 的 实 现 , 全 球 公 民 社 会 的 形 成 与 世界主义理念的推广将超越传统的主权国家的界限 ,“这一全球社会理念的发展 , 必 然要打破过去的国家主权观和 ‘不干涉 ’ 的国际关系原则 ”。② 强命题式的世界主义 还持有类似道德普遍主义的观点 。 总体而 言 , 道 德 普 遍 主 义 包 含 绝 对 主 义 、 本 质 主 义和一元论的成分 , 认为人类社 会 中 存 在 着 某 种 终 极 的 、 绝 对 合 理 的 而 又 被 普 遍 运 用的一元化价值标准 。 参见约瑟夫 · 奈 : 《硬 权 力 与 软 权 力 》, 门 洪 华 译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年 , ① 第 61 页 。 ② Ma r t i nShaw ,Gl o ba lSo c i e t t e rna t i ona lRe l a t i on sSo c i o l ogi ca lConc ept sand y andIn Po l i t i ca lPe r spe c t i ve s,Cambr i dge:Po l i t e s s,1994, yPr p.134. · 46 · 学术述评 世界主义伦理观的普遍主义取向在仍具无政府特征的当代国际政治中坠入迷思 。 在 “丛林 ” 状态下的国际政治环 境 中 , 世 界 主 义 伦 理 观 面 临 秩 序 与 正 义 两 者 关 系 造 成的两难困境 , 国际政治伦理只能在狭小 的 限 度 内 “潜 性 ” 存 在 。 作 为 暴 力 垄 断 组 织形式的国家 , 在很多情况下也 扮 演 着 文 化 共 同 体 的 角 色 , 每 个 国 家 所 代 表 的 一 定 地域内的居民拥有独特的文化 习 俗 、 思 想 意 识 与 身 份 观 念 , 这 是 以 普 遍 主 义 作 为 哲 学基础的世界主义伦理观无法 解 决 的 悖 论 。 无 疑 , 世 界 主 义 伦 理 观 在 不 同 国 家 中 受 到认可的程度不尽相同 。 有些国 家 的 居 民 素 行 个 人 主 义 传 统 , 有 些 国 家 的 居 民 向 来 以集体原则为主导 , 这些居民又会 因 国 际 政 治 伦 理 发 展 阶 段 的 不 同 而 对 世 界 主 义 伦 理观的理解大相径庭 。 从学理上探讨普遍主义迷思 的 内 在 机 制 , 必 须 深 入 当 代 国 际 政 治 理 论 的 光 谱 之 中 。 如同政治哲学领域存在着自 由 主 义 与 社 群 主 义 的 争 论 , 世 界 主 义 与 社 群 主 义 的 争论也是国际政治伦理研究的重 要 对 象 , 区 分 世 界 主 义 与 社 群 主 义 成 为 各 种 规 范 性 国际关系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 。① 社群主义即共同体主义 , 其伦理观建立在共同善 、 社会实践 、 历史 传 统 、 文 化 特 征 和 社 会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 强 调 普 遍 的 善 和 公 共 利 益 , 主张社群之于个体 、 公共利益之 于 个 体 权 利 的 优 先 性 , 认 为 个 体 的 自 由 选 择 能 力 及 其权利皆以社群为依托 , 公共的善优先于 权 利 和 正 义 。 社 群 主 义 认 为 , 人 不 是 抽 象 的个体 , 而是具体的个体 ; 人 不 是 单 个 的 概 念 , 而 是 一 个 群 体 观 念 之 下 的 概 念 , 应 该被置于家 庭 、 血 缘 、 地 域 、 民 族 和 国 家 等 共 同 体 之 中 加 以 讨 论 。 在 国 际 政 治 中 , 社群主义强调民族和国 家 等 实 体 性 的 社 群 机 构 在 个 体 价 值 建 构 进 程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社会归属对个体所具有的价值 , 和这种归属对于国际实践中国家的道德地位所具有 的意义 ”。② 丹尼尔 · 贝尔指出 , “在国家政治制度里 实 行 的 国 家 政 治 对 把 公 民 和 民 族连接起来的共同纽带有重大的 意 义 。 多 数 公 民 强 烈 地 认 同 他 们 的 国 家 在 历 史 上 确 立下来的管理与习俗 ”。③ 在对国际政治伦理主体的认 知 、 国 际 政 治 价 值 主 体 的 判 断 和 国 家 边 界 道 德 意 义 的评价等问题上 , 特殊主义取向的 社 群 主 义 与 普 遍 主 义 取 向 的 世 界 主 义 之 间 存 在 着 若干重大分歧 。 世界主义的关注点在于个体 , 而 社 群 主 义 的 关 注 点 则 在 于 社 群 (在 国际政治中通常指主权国家 ); 世界主义注重个体的道德地位 , 并将其视为道德关怀 的终极目标 , 而社群主义则强调 包 括 主 权 国 家 在 内 的 社 群 的 道 德 地 位 , 并 将 其 视 为 个体道德地位的最终来源 ; 世界 主 义 采 用 原 子 论 的 观 点 来 分 析 个 体 价 值 的 本 质 , 认 ① 参 见 Chr i s Br own,In t e rna t i ona l Re l a t i on s The o ry New No rma t i ve Appr oache s, ② He r t f o rdsh i r e:Ha r ve s t e r Whe a t she a f,1992, 12. p. Mo l l c h r an,No rma t i v e Th e o ry i n In t e r na t i o na l Re l a t i o n s:A Pr agma t i c Appr o a c h, y Co ③ Camb r i dg e:Camb r i dg eUn i v e r s i t e s s,1999, 52. yPr p. 丹尼尔 · 贝尔 :《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 》, 李琨译 , 北京 : 三联书店 ,2002 年 , 第 136 页 。 · 47 · 中国社会科学 2012 年第 5 期 为人类社会是由单个的人组成 , 每 个 个 体 均 有 自 由 选 择 的 意 志 与 权 力 , 而 社 群 主 义 则采取构成论的视角 , 将个体 视 为 社 会 和 历 史 的 产 物 ;① 世 界 主 义 承 认 个 体 价 值 及 其道德地位 , 认为个体价值与其 所 处 的 社 群 并 无 因 果 关 系 , 而 社 群 主 义 则 否 认 个 体 价值及其道德地位 , 认为不仅是 个 体 价 值 与 其 所 处 的 社 群 紧 密 相 连 , 而 且 是 社 群 将 这些价值赋予其中的个体 。 总体 而 言 , 世 界 主 义 与 社 群 主 义 两 种 国 际 政 治 伦 理 观 分 别沿着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路径展开 , 其他分歧亦由此衍生 。 世界主义伦理观面临的普遍主 义 迷 思 深 刻 地 体 现 在 社 群 主 义 基 于 特 殊 主 义 立 场 提出的挑战 。 特殊主义认为对人 的 个 性 、 认 识 的 主 体 性 和 价 值 的 特 殊 性 的 正 确 把 握 是伦理学的前提 , 唯一 、 终极且永恒不变的 价 值 体 系 及 其 判 断 标 准 是 不 存 在 的 , 人 类价值的多样化是政治哲学研究 的 基 础 , 只 有 充 分 考 虑 事 物 的 特 殊 性 才 能 正 确 理 解 价值问题 。 兰克 ( Leopo l dvonRanke) 在历史哲学的高度上看待特殊主义 , 其 政 治 思想的核心就是将民族国家这一社群视为 “个体 ”, 提出 “每个都与其他相似 , 但本 质上独立于其他 ”。② 全球诸文明之间呈现出很大差异 , 各个民族国家之间政治思想 文化的差异更是大到了虽共处于同一时空之中 , 却相差几百年的程度 。 三 、 国际分配正义的悖论 国际分配正义是世界主义伦 理 观 的 价 值 追 求 , 也 是 国 际 政 治 伦 理 的 核 心 问 题 之 一 。 世界主义伦理观认为 , 作为世 界 公 民 的 每 个 个 体 对 世 界 范 围 的 资 源 享 有 共 同 的 权利和平等的机会 ,“一些人正好处在了有利的资源位置上的事实 , 并不意味着他们 拥有将其他人从这些资源的 收 益 中 排 除 在 外 的 权 利 ”。③ 但 在 人 们 的 思 想 观 念 之 中 , 富裕国家无理由与贫弱国家分享 财 富 或 资 源 。 对 于 贫 困 者 的 援 助 虽 然 在 现 代 国 际 政 治实践中不断增多 , 但这些援助大都建立 在 一 种 “慈 善 ” 概 念 的 基 础 上 , 尤 其 是 在 被援助者处于极端困境中才可能会 发 生 。 布 尔 (Hed l eyBu l l) 提 出 , 正 是 国 家 阻 碍 国际分配正义的实现 :“国家体系通过两个方式妨碍经济和社会公正目标的实现 。 国 家体系由于阻碍了人员 、 货币和 商 品 在 地 球 表 面 上 的 自 由 流 动 , 或 者 阻 碍 它 们 根 据 全球经济发展计划而进行流动 , 从而制约 了 世 界 经 济 的 增 长 。 与 此 同 时 , 由 于 每 个 国家只关心特定人类群体的利 益 , 所 以 国 家 体 系 导 致 了 一 个 结 果 , 即 无 法 根 据 某 种 参见白云真 、 李开盛 : 《国 际 关 系 理 论 流 派 概 论 》, 杭 州 : 浙 江 人 民 出 版 社 ,2009 年 , ① 第 319 页 。 弗里德里希 · 迈内克 :《马 基 雅 维 里 主 义 : “国 家 理 由 ” 观 念 及 其 在 现 代 史 上 的 地 位 》, ② 时殷弘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2008 年 , 第 526 页 。 ③ Cha r l e sR.Be i t z,Po l i t i ca lThe o ryandIn t e rna t i ona lRe l a t i on s,Pr i nc e t on:Pr i nc e t on Un i ve r s i t e s s,1999, yPr p.138. · 48 · 学术述评 世界共同利益 的 观 念 , 在 国 家 、 民 族 和 个 人 中 间 对 经 济 和 社 会 利 益 进 行 公 平 的 分 配 。”① 可见 , 世界主义的国际分配正义观关注的并非是国家内部的共同价值 , 而是 由所有个人组成的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 。 与世界主义伦理观不同 , 社 群 主 义 的 国 际 分 配 正 义 观 认 为 , 同 胞 之 间 存 在 着 不 同于非同胞之间的特 殊 责 任 与 道 德 义 务 , 而 这 种 道 德 义 务 并 不 必 然 延 伸 到 非 同 胞 ; 以国家为代表的共同体因其在历史 、 文化 、 语 言 与 信 仰 方 面 的 共 同 经 验 , 导 致 人 们 对同胞的特殊情感与认同 , 包括资源禀赋 、 社 会 福 利 、 自 由 迁 徙 权 与 就 业 机 会 等 在 内的资源配置并不能向非同胞无 限 制 地 开 放 , 因 为 这 种 开 放 对 同 胞 而 言 意 味 着 一 种 新的非正义 。 世界主义对于分配正义 问 题 的 探 讨 具 有 多 种 思 路 , 诸 如 契 约 论 、 功 利 论 、 义 务 论等 ,② 但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 之 上 的 世 界 主 义 契 约 论 的 分 配 正 义 理 论 俨 然 成 为 当 代主流思潮 。 世界主义 契 约 论 的 分 配 正 义 是 以 罗 尔 斯 的 普 遍 性 正 义 理 论 作 为 基 础 , 尽管它并非是罗尔斯本人的观点 。 在罗尔 斯 设 计 的 “原 初 状 态 ” 中 , 各 契 约 方 “处 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 。 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 , 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 础 上 对 原 则 进 行 评 价 ”。③ 罗 尔 斯 提 出 了 两 个 正 义 原 则 , 一曰自由优先原则 , 二曰机会平等前提下 的 差 别 原 则 。 众 所 周 知 , 罗 尔 斯 认 为 其 正 义理念适用于国内社会 , 而非国际社会 。 他 是 基 于 三 个 原 因 : 一 是 正 义 的 概 念 仅 适 于一个具有社会合作体系的自 足 社 会 之 中 , 国 内 社 会 符 合 此 条 件 , 国 际 社 会 却 并 非 如此 ; 二是国际社会缺乏正义原 则 所 需 要 的 社 会 基 本 结 构 ; 三 是 正 义 原 则 的 实 施 需 要强制性的社会制度 , 而这也是 国 际 社 会 一 直 欠 缺 的 。 贝 茨 和 博 格 希 望 罗 尔 斯 的 正 义理论应用于国际社会 , 这成为世界主义 契 约 论 分 配 正 义 观 的 出 发 点 。 为 此 , 贝 茨 提出了 “资源再分配原则 ” 和 “全 球 分 配 原 则 ”, 认 为 全 球 范 围 内 如 果 分 配 正 义 缺 失 , 就会导致全球不平等的加剧和不公正现象得到宽恕 ,“不同国籍人之间相互存在 着一种类似于国内公民之间的分 配 义 务 , 国 际 分 配 义 务 建 立 在 正 义 而 非 仅 限 于 相 互 援助的基础之上的 …… 把社会正义的契约原则限制在民族国家的范畴之内是错误的 ; 相反 , 这些原则应该被运用于全球范畴 ”。④ 贝茨进一步主张分配正义原则在全球层 面上的具体运用 :“由于全球经济相互依存的兴起 , 对这个世界以国家为中心进行描 述失去了规范方面的适切性 。 所以 , 分配正义原则必须首先应用到作为整体的世界 , 再衍生应用于民族国家上来 。 罗 尔 斯 的 差 异 原 则 作 为 全 球 原 则 是 适 宜 的 , 但 或 许 要 ① 赫德利 · 布尔 : 《无 政 府 社 会 : 世 界 政 治 秩 序 研 究 》, 张 小 明 译 , 北 京 : 世 界 知 识 出 版 社 ,2003 年 , 第 234—235 页 。 ② 参 见S imonCaney, I n t e rna t i ona lDi s t r i bu t i veJus t i c e, l i t i ca lSt udi e s,vo l.49,no. "Po 5,2001, pp.975-979. ③ 罗尔斯 :《正义论 》, 何怀宏等译 , 北京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 , 第 131 页 。 r l e sR.Be i t z,Po l i t i ca lThe o ryandIn t e rna t i ona lRe l a t i on s,p. 128. ④ Cha · 49 · 中国社会科学 2012 年第 5 期 做一些修改 , 即 : 只要达到了国际再分配义 务 的 门 槛 标 准 , 就 要 对 相 对 富 裕 国 家 的 国内再分配做一些规定 。”① 贝茨的这一看法 , 反映了他在资源禀赋问题上与罗尔斯 的差异 。 贝茨认为 , 资源禀赋分布的偶然性 并 不 能 决 定 正 义 原 则 的 应 用 范 围 , 也 不 能因资源禀赋分布的偶然性而导 致 正 义 原 则 的 扭 曲 或 转 向 , 每 个 人 对 于 这 些 资 源 禀 赋的权利都是平等的 。 贝茨赞成 罗 尔 斯 的 差 别 原 则 不 能 局 限 在 国 家 的 边 界 之 内 , 而 应该在国际分配领域也贯彻这一 原 则 。 贝 茨 不 赞 成 罗 尔 斯 将 国 家 理 解 为 一 种 自 给 自 足的联合体的观点 , 他认为当今 世 界 并 非 由 自 给 自 足 的 国 家 组 成 , 在 这 个 全 球 化 的 时代 , 国家都卷入了复杂的国际经济 、 政治 和 文 化 关 系 之 中 , 这 些 关 系 证 明 了 存 在 着某种全球性的社会合作安排体 系 。 对 这 个 问 题 的 分 析 牵 涉 到 国 家 间 正 义 与 个 人 间 正义的关系问题 , 引发了国家间 正 义 是 否 等 同 于 个 人 间 正 义 、 国 家 间 关 系 是 否 等 同 于个人间关系 、 国家间的相互权利是否等同于个人间的相互权利等一系列问题 。“我 们说一个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的 道 德 义 务 并 不 等 于 说 国 家 是 一 个 道 德 人 , 而 是 强 调 一个政府作为其国民的代理机构 , 代 表 着 该 国 人 民 对 其 他 国 家 人 民 所 负 有 的 道 德 责 任 。 同样 , 政府也代理本国人民行使这种权利 ”。② 国际分配正义在本质上履行着道 德人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 这种义务与责任并不会因国家边界而消失 。 从更深层次上讲 , 世界主义 伦 理 观 对 超 越 国 界 的 责 任 、 对 跨 国 价 值 观 的 承 诺 和 对国际 分 配 正 义 的 实 现 并 未 被 彻 底 否 定 , 只 是 面 临 着 现 实 性 方 面 的 质 疑 。 米 勒 ( Dav i d Mi l l e r) 认为 , 弱命题式 的 世 界 主 义 很 容 易 得 到 绝 大 多 数 人 的 认 可 , 但 在 严 格意义上的世界主义则面临着与国际政治现实脱节的尴尬 :“世界主义具有两种不同 的形式 。 弱式伦理视角的世界 主 义 ——— 按 照 同 等 的 道 德 价 值 或 者 同 等 的 道 德 关 注 的 原则来阐述 ——— 可被除些许种族 主 义 者 及 其 他 顽 固 者 之 外 的 几 乎 所 有 人 所 接 受 。 但 是强命题式的世界主义要求我们作 为 主 体 者 应 该 承 认 对 世 界 上 的 每 一 个 人 都 毫 无 例 外地具有同等义务或同等责任 , 这 只 有 在 与 全 球 政 府 的 政 治 要 求 相 关 联 的 时 候 才 有 意义 。”③ 世界主义国际分配正义观 的 困 境 在 于 , 在 主 权 国 家 的 边 界 面 前 , 契 约 精 神 所 引 发的罗尔斯式正义原则在国际社 会 中 是 否 具 有 适 用 性 。 围 绕 该 问 题 的 争 论 最 终 指 向 了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不适 于 国 际 社 会 的 三 个 原 因 是 否 成 立 。 有 学 者 认 为 , 罗 尔 斯对社会正义所提出的这三个条 件 在 全 球 层 面 上 基 本 都 得 到 了 满 足 : 在 全 球 化 的 推 动下 , 国际社会已形成一个具有 社 会 合 作 体 系 的 自 足 社 会 , 不 平 等 的 全 球 秩 序 也 已 ② Cha r l e sR.Be i t z,Po l i t i ca lThe o ryandIn t e rna t i ona lRe l a t i on s,pp.169-170. Fr ankJ.Ga r c i a,Bu i l d i ngaJus t Tr ade Orde rf o ra New Mi l l enn i um , o rge " The Ge ③ Wa s h i ngt onIn t e rna t i ona lLaw Re v i ew ,vo l.33,no. 3-4,2001, pp.1016-1017. l i t an i sm:A Cr Dav i d Mi l l e r, i t i i t i ca lRe v i ewofIn t e rna t i ona lSo c i a l Cosmopo "Cr que, ① and Po l i t i ca lPh i l o s ophy,vo l. 5,2002, p.84. · 50 · 学术述评 构成了 罗 尔 斯 所 声 称 的 “社 会 的 基 本 结 构 ”, 全 球 秩 序 在 很 多 方 面 已 经 是 强 制 性 的 。① 然而 , 笔者认为 , 全球化的浪 潮 依 然 不 能 造 就 一 个 可 以 等 同 于 国 内 社 会 的 国 际社会 , 国际社会的经济交流与 合 作 虽 久 已 有 之 , 但 其 终 究 与 各 生 产 要 素 都 能 自 由 流通的国内社会差之甚远 , 国际 社 会 仍 然 只 是 一 个 部 分 程 度 上 的 经 济 合 作 体 系 , 而 非罗尔斯意义上的社会合作体系 。 自 发 性 的 且 处 于 底 线 状 态 的 全 球 性 经 济 秩 序 的 软 性约束 , 远不能与具有暴力垄断性质的国 内 社 会 秩 序 的 强 制 力 相 比 。 毕 竟 , 合 作 性 的软性机制与强制性的硬性机制 之 间 存 在 着 本 质 区 别 , 这 是 世 界 主 义 伦 理 观 在 国 际 政治实践中不得不面临的困境 。 此 外 , 对 国 际 分 配 正 义 的 忽 视 必 然 导 致 部 分 世 界 公 民的不平等状态 , 而对国际分 配 正 义 的 全 盘 接 受 又 会 引 发 新 的 非 正 义 ——— 对 共 同 历 史经验与合作建构现实的忽视 。 或 许 , 这 种 悖 论 的 化 解 有 赖 于 国 际 分 配 正 义 向 人 际 分配正义的转化 。 四 、 人道主义干预的困局 在较为广泛的意义上 , 干预 指 在 国 际 政 治 、 国 际 法 和 外 交 领 域 中 外 来 力 量 或 外 来意志对另一国家国内事务的 介 入 , 有 些 情 况 下 被 理 解 为 一 种 强 行 干 涉 , 即 外 来 力 量或外来意志 “强行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国内事务 ”。② 在世界主义看来 , 正义是最基 本的价值观 , 个人组成的社 会 是 最 重 要 的 国 际 制 度 。③ 因 此 , 世 界 主 义 伦 理 观 视 人 权具有绝对的正当性和普遍性 , 它 主 张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只 存 在 于 人 类 种 群 里 的 个 体与个体之间 , 并非需要主权国 家 这 一 社 群 形 式 的 中 介 。 在 不 同 地 域 内 个 体 之 间 的 关系问题上 , 社群组织并不具有 先 天 的 优 先 权 , 人 类 种 群 中 个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人 的 一种自然属性 , 也是个体彼此间形成共同利益的基础 。“在这个社会里 , 每个人都与 ‘人类有关联 ’ …… 共同利益的范围将会扩大 , 而且某些权利将会被视为人的个性本 身的属性 , 并 非 纯 粹 以 部 落 式 约 定 的 方 式 归 属 于 整 体 的 这 一 或 那 一 部 分 的 附 属 物 ”。④ 在后冷战 时 代 , 世 界 主 义 的 人 权 观 获 得 了 生 长 的 空 间 。 在 一 些 西 方 国 家 看 来 , 通过人道主义干预来推进世界主义 , 让 人 权 这 一 合 乎 “公 理 ” 的 权 利 安 排 取 代 充斥着利益争夺的旧的权力体制 的 历 史 时 机 已 经 到 来 , 因 为 “国 家 ” 的 对 外 关 系 是 改进人权的重要领域 , 而且衡量这 种 改 进 的 标 准 是 主 权 和 维 护 既 得 利 益 的 秩 序 让 位 于世界主义的程度 。⑤ 为此 , 世界主义将国际政治和外交问题直接与人权改进挂钩 , ① 参见徐向东编 :《全球正义 》, 杭州 :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1 年 , 第 27 页 。 ② R.J.Vi n c e n t,No n i n t e r v e n t i o nandIn t e r na t i o na lOrde r,Pr i n c e t on:Pr i n c e t on Un i v e r s i t y Pr e s s,1974, 13. p. ③ 参见约瑟夫 · 奈 :《理解国际冲突 : 理论与历史 》, 第 229 页 。 ④ R. J.文森特 :《人权与国际关系 》, 凌迪等译 , 北京 : 知识出版社 ,1998 年 , 第 164 页 。 参见 R. J.文森特 :《人权与国际关系 》, 第 164 页 。 ⑤ · 51 · 中国社会科学 2012 年第 5 期 鼓吹以人道主义干预促进世界主 义 的 拓 展 , 主 张 如 果 人 道 主 义 干 预 行 为 伸 张 了 正 义 并促进了人权 , 那么就具备正当 性 与 合 法 性 。 世 界 主 义 伦 理 观 的 人 权 观 在 理 论 与 实 践两个层面都得到了某种程度 的 呼 应 。 在 理 论 层 面 , 学 界 支 持 人 道 主 义 干 预 的 声 音 越来越多 , 认为 “冷战结束以来的事实表明 , 反 干 涉 主 义 的 体 制 已 经 与 涉 及 公 正 的 现代理念格格不入了 ”;① 在实践层面 , 联合国在冷战结束以后的二十年间开展的维 持和平行动体现出人道主义特征 , 在 第 60 届 联 大 峰 会 通 过 的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 中 , 国际社会就 “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 、 战 争 罪 、 族 裔 清 洗 和 危 害 人 类 罪 之 害 的 责任 ”(即 “保护的责任 ”)② 达成了共识 。 世界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主 张 可 以 追 溯 到 康 德 , 其 主 张 的 人 权 所 具 有 超 验 的 正 当性与普遍性与康德的 “世界公民权利 ” 类 似 , 它 们 共 同 的 目 标 都 是 “为 了 达 到 全 球范围的公正 , 要提高某一地的人民对另一地发生的错误行为的敏感程度 ”。③ 康德 的政治哲学支持某种形式的伦 理 共 同 体 , 这 为 人 道 主 义 干 预 提 供 了 理 论 支 持 。 康 德 相信 , 由于德性义务涉及人的整 个 族 类 , 伦 理 共 同 体 是 一 个 关 系 到 所 有 人 的 整 体 的 理想 , 单个的共和国并非伦理共同体 , 只是 进 入 这 种 伦 理 共 同 体 的 整 体 之 一 。 单 个 国家应该致力于追求与所有人的一致 ,“以期建立一个绝对的伦理整体 ; 而每一个局 部的社会 , 都只是它的一个表现 或 者 一 个 图 型 , 因 为 每 一 个 局 部 的 社 会 自 身 都 又 可 以被想象为处在与其他这一类 的 社 会 的 关 系 中 , 即 处 在 伦 理 的 自 然 状 态 中 , 连 同 这 种状态的全部不完善性 。”④ 针对如何构建伦理共同体 , 康德主张所有国家都成为共 和国 , 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自由国家的联 盟 。 在 这 一 构 想 中 , 很 容 易 出 现 如 何 处 理 人权与主权关系的问题 。 康 德 认 为 , 对 处 在 “公 民 — 法 治 ” 状 态 之 外 国 家 的 干 预 具 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 对处 于 “公 民 — 法 治 ” 状 态 的 国 家 而 言 , 敌 对 行 为 和 战 争 行 为 都是不正当的 ; 但对处在 “公 民 — 法 治 ” 状 态 之 外 的 国 家 来 说 , 当 这 一 国 家 影 响 到 了处于这一状态的国家的时候 , 则可以视之为 “敌对 ”。 这一主张在现代国际政治中 体现为世界主义的人道主义干预 : 当 一 个 国 家 的 国 民 被 剥 夺 了 国 际 公 认 的 基 本 人 权 的时候 , 其他国家 、 国家联盟或国 际 组 织 可 采 用 警 告 或 使 用 武 力 等 手 段 保 护 其 国 民 免于遭受权利之剥夺 。⑤ 世界主 义 伦 理 观 支 持 世 界 公 民 的 观 点 , 作 为 国 际 政 治 的 道 德可能和国际政治伦理实现途径之 一 的 人 道 主 义 干 预 便 被 世 界 主 义 推 向 国 际 政 治 伦 ① Mi cha e lJ.Gl ennon,The New I n t e r ven t i on i sm:TheSe a r chf o raJus tI n t e rna t i ona l r e ign Af a i r s,May/June1999, Law , 2. "Fo p. f //www. un. o r i ne s e /ga /60/doc s /a r e s 60 _4. h tm. t t ② h g/ch p: lKan t,On Pe rmanen tPeac e,Cambr i dge:Ha r va rd Un i ve r s i t e s s,1948, ③ Immanue y Pr p.257. ④ 李秋零主编 :《康德著作全集 》 第 6 卷 ,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 第 96 页 。 i t ar i anIn t e rven t i on:TheUn i t ed Na t i on si nan Evo l v i ng ⑤ 参见 S.D.Mur phy,Human r,Ph i l ade l i a:Un i ve r s i t fPenns l van i aPr e s s,1996, Wo r ld Orde ph yo y pp.11-12. · 52 · 学术述评 理的前台 。 世界主义伦理观从主权 合 法 性 的 来 源 及 其 构 成 的 形 式 来 看 待 主 权 国 家 边 界的道德意义 , 认为一旦违反基 本 人 权 原 则 , 国 家 意 志 与 国 家 权 力 便 失 去 了 其 应 有 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 国际政治中人道 主 义 干 预 的 手 段 通 常 是 非 和 平 的 , 尤 其 以 暴 力 作 为 主 要 方 式 。 这导致世界主义的人道主 义 干 预 的 第 一 个 困 局 ——— 以 暴 制 暴 的 伦 理 两 难 。 从 义 务 论 的角度出发 , 暴力是一种恶 , 这种恶的实质 不 因 情 势 的 不 同 而 发 生 改 变 , 以 暴 制 暴 并不具备伦理正当性 , 暴力的固 有 特 点 和 内 在 价 值 决 定 了 以 暴 制 暴 的 非 正 当 性 。 但 从目的论来看 , 当一种具有道德情 怀 的 暴 力 手 段 成 为 阻 止 某 种 暴 力 罪 恶 的 唯 一 可 能 时 , 这种暴力手段的目的就成为 对 其 评 价 的 出 发 点 , 以 暴 制 暴 的 行 为 便 可 获 得 正 当 性辩护 。 即便如此 , 世界主义 伦 理 观 仍 然 面 临 着 一 系 列 的 困 难 。 例 如 , 如 何 认 定 这 种具有道德情怀的暴力一定是 一 种 小 恶 , 与 其 对 应 的 那 种 暴 力 一 定 是 一 种 大 恶 , 不 仅在人道主义干预发生的当下确实如此 , 在难以预料的未来也依然如此 。 目的论虽然有助于人们对人 道 主 义 干 预 的 接 受 , 但 会 形 成 一 种 普 遍 性 人 道 主 义 干预的心理定势 , 以至人们越来越 倾 向 于 支 持 包 藏 着 各 种 非 道 德 的 利 益 动 机 的 人 道 主义干预 , 甚至将人道主义干预 作 为 一 种 常 态 性 手 段 运 用 于 国 际 政 治 之 中 。 这 种 去 道德化的普遍性人道主义干预与国 际 社 会 奉 行 的 主 权 原 则 和 不 干 涉 内 政 原 则 之 下 的 不干预主义之间形成冲突 , 造 成 世 界 主 义 的 人 道 主 义 干 预 的 第 二 个 困 局 ——— 普 遍 性 人道主义干预与不干预主义的 伦 理 两 难 。 面 对 国 际 政 治 危 机 , 世 界 主 义 伦 理 观 难 以 在普遍性人道主义干预与不干预 主 义 之 间 获 得 具 有 足 够 道 德 正 当 性 的 平 衡 , 尤 其 是 当某些人道主义干预包藏着非道德的利益动机之时 。 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也与国家的道德目标紧密相关 。 霍夫曼 ( S t an l ey Ho f fmann) 认为 , 国家通常具有两种道德目标 : 一种道 德 目 标 属 于 自 我 取 向 , 促 进 国 家 共 同 体 的长期利益 , 避免损害或尽量减 缓 损 害 其 他 共 同 体 的 利 益 ; 另 一 种 道 德 目 标 属 于 他 者取向 , 不仅与国家这种社群组 织 构 成 的 国 际 社 会 有 关 , 也 与 本 国 之 外 其 他 国 家 的 居民有关 。① 国家他者取向的道 德 目 标 表 明 一 种 对 本 种 群 之 内 而 在 本 国 之 外 的 居 民 的道德义务 , 这种道德义务并不 依 赖 国 家 这 一 社 群 组 织 而 存 在 , 在 国 家 这 一 社 群 组 织出现之前 , 它就已经存在 。 笔者认为 , 人道 主 义 干 预 意 味 着 国 际 政 治 领 域 增 加 了 道德与伦理的考量 , 道德与伦理 在 国 际 政 治 领 域 地 位 的 上 升 , 也 意 味 着 国 际 政 治 伦 理水平的提升 , 赤裸裸的利益交换行为并非国际政治的全部内容 。 〔责任编辑 : 郑 ① 飞 责任编审 : 柯锦华 〕 参见 S t an l ey Ho f fmann,Du t i e sb eyond Bo rde r s:Ont he Limi t sand Po s s i b i l i t i e sof t e rna t i ona lPo l i t i c s ,New Yo rk:Sy r a cus eUn i ve r s i t e s s,1981, Et h i ca lIn 190. yPr p.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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