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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党委中心组学习参考资料第5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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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2019 年第 5 期) 常熟理工学院党委宣传部 编 2019 年 06 月 10 日 一、学习专题 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高校党建工作 二、参考资料 1、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 的重要讲话精神(P.1) 2、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P.7)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P.30) 4、中共江苏省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 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纪办发〔2019〕 21 号)(略) 5、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 法(略) 6、中共中央印发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略) 三、自学内容 1、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丛书》 (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出版) 2、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 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 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 确保主题教育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 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牢牢把握守初心、 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牢牢把握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团结带领全国 各族人民为实现伟大梦想共同奋斗的根本任务,努力实现理论学习有 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 洁作表率的具体目标,确保这次主题教育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 开展这次主题教育,是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 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持党同人民 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迫切 需要。 ■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开展主题 教育同完成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同做好稳增长、促改革、 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同党中央部署 正在做的事结合起来,使党员干部焕发出来的热情转化为攻坚克难、 干事创业的实际成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教育引导党员干 部树立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转变作风。主题教育本身要注重实际 效果,解决实质问题。 本报北京 5 月 31 日电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 议 31 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 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 -1- 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一代代中国共产党 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根本动力。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 题教育,要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牢 牢把握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锤炼忠诚干净担 当的政治品格、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伟大梦想共同奋斗的根 本任务,努力实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 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具体目标,确保这次主题教 育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栗战书、汪洋、赵乐际、韩正出席 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领导小组组长王沪宁作总结讲话。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九大决定,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 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 70 周年,也是我们党在全国执政第 70 个年头,在这个时刻开 展这次主题教育,正当其时。 习近平指出,开展这次主题教育,是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武装全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 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 任务的迫切需要。开展这次主题教育,就是要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 党,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全面系统学、 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就是要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奔着问题去,以刮骨疗伤的 勇气、坚忍不拔的韧劲坚决予以整治,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 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坚决斗争,努力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2- 就是要继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把群众观 点、群众路线深深植根于思想中、具体落实到行动上,着力解决群众 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筑 牢党长期执政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和群众根基;就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党 员干部发扬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团结带领人民把党的十九大绘就的 宏伟蓝图一步一步变为美好现实。 习近平强调,党中央对这次主题教育的总要求、目标任务、方法 步骤作出了明确规定,要准确把握党中央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 单位实际,对准目标,积极推进,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习近平指出,“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 是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任务、针对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这次主 题教育的特点提出来的。守初心,就是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根本宗旨,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守初心,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时刻不忘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永远不 能脱离群众、轻视群众、漠视群众疾苦。担使命,就是要牢记我们党 肩负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 作为,保持斗争精神,敢于直面风险挑战,以坚忍不拔的意志和无私 无畏的勇气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找差距,就是要对照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照党章党规,对照 人民群众新期待,对照先进典型、身边榜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有的放矢进行整改。抓落实,就是要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转化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实际行动,把初心使 命变成党员干部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和埋头苦干、真抓实干 的自觉行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地 生根,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 -3- 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是一 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要全面把握,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 习近平强调,理论学习有收获,重点是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 原有学习的基础上取得新进步,加深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和党中央大政方针的理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增强贯彻落实的自 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思想政治受洗礼,重点是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 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 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马克思 主义。干事创业敢担当,重点是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强烈的政治 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保持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奋斗姿态和越是艰 险越向前的斗争精神,以钉钉子精神抓工作落实,努力创造经得起实 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为民服务解难题,重点是教育引导广大 党员干部坚守人民立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增进同人民 群众的感情,自觉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 事、烦心事,以为民谋利、为民尽责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清正廉洁 作表率,重点是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 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坚决预防和反对腐败,清清白白 为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 习近平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 努力取得最好成效。要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形势 政策教育、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聚焦解决思想根子问题,自觉 对表对标,增强学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感染力。要教育引导广大 -4- 党员干部了解民情、掌握实情,搞清楚问题是什么、症结在哪里,拿 出破解难题的实招、硬招。要教育党员干部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 神,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检视反思,把问题找实、把根源挖深,明确 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切实把问题解决好。要把“改”字贯穿始终, 立查立改、即知即改,能够当下改的,明确时限和要求,按期整改到 位;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盯住不放,通过不断深化认识、增强自觉, 明确阶段目标,持续整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列出需 要整治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专项整治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党 员干部群众进行通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 习近平强调,这次主题教育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各 级党委(党组)要把主体责任扛起来,主要领导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 任人责任。党委(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 加强指导督促。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先改起 来、改实一点,同时要担负好领导指导责任,抓好所属单位党组织的 主题教育。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督促指导。中央指导组要进行巡 回指导,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主题教育的督促指导。省区 市党委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派出巡回指导组。要宣传 正面典型,宣传党员干部身边可信可学的先进人物,推广一批可复制 可普及的好经验。要深刻剖析反面典型,以案例明法纪、促整改,发 挥警示作用。 习近平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把开展主题教育同完成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同做好稳增 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 同党中央部署正在做的事结合起来,使党员干部焕发出来的热情转化 为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实际成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教 -5- 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转变作风。主题教育本 身要注重实际效果,解决实质问题。 王沪宁在总结讲话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 开展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深刻阐明了主题教育的目标要求和重点措 施,对开展主题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 针对性、指导性,是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根本指 针,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全党同志要认真学习领会, 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党员副 委员长,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 国政协党员副主席出席会议。 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各省区市 和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有关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 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管金融企业、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高 校,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央 指导组各组组长、副组长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 人民日报 》( 2019 年 06 月 01 日 01 版) -6-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 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 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 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 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 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 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 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 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7-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 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 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 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 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 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 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 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 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 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 组织实施。 -8-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 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 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 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 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 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 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 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 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 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 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 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 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 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 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 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 -9- 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 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 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 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 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 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 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 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 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 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 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 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 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 10 -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 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 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 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 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 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 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 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 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 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 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 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 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 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 (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 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意见。 - 11 -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 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 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 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 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 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 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 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 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 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 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 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 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 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 - 12 - 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 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 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 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 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 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 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 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 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 13 -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 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 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 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 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 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 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 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 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 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 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 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 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 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 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 (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 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 - 14 - 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 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 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 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 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 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 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 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 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 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 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 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 15 -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 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 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 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 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 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 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 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 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 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 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 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 - 16 - 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 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 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 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 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 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 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 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 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 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 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 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 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 17 -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 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 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 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 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 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 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 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 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 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 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 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 - 18 - 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 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 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 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 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 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 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 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 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 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 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 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 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 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 19 -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 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 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 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 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 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 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 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 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 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 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 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 20 -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 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 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 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 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 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 (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 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 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 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 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 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 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 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 21 -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 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 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 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 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 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 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 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 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 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 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 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 22 -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 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 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 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 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 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 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 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 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 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 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 - 23 - 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 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 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 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 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 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 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 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 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 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 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 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 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 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 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 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 - 24 - 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 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 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 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 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 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 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 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 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 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 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 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 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 25 -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 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 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 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 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 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 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 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 26 -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 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 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 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 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 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 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 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 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 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 - 27 - 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 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 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 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 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 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 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 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 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 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 - 28 - 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 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 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 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 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 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 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3 月 3 日起施行。2014 年 1 月 14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 29 -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201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 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 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 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 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 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 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 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 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 30 -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 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 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 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 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思想上政治 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 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 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 “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 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 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 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 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 31 -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 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 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 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 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 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 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 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 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 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 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情况;结合实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 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 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 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 32 - 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 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 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群 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 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 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 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 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 和实际成效。考核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 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应当加大抓党建 工作的权重。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 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 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 “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九条 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 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 第十条 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构建推动高质 量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设 置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和权重,突出对打好重点任务攻坚战的 考核,加强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 社会治理、推动创新发展、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工作 的考核,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稳定、新增债务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权重。 - 33 - 第十一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 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特点。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 担当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推动工作落实和担当尽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工作目标以及岗位职责规范,作为确定考核内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 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 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 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 风”等情况。 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 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 现等情况。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 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 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 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 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 34 -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 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 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 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可以选定部分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 干部进行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根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要求设 计测评表,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测评的人员范 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三)个别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 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 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五)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 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 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 - 35 -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 较差 4 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 不称职 4 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 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 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 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 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次具体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 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 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 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 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 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 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 36 -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 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 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 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 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 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 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 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 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 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 鉴定等形式确定。 - 37 -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 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 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 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 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 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 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 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 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 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 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 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 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 数的 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 部总人数的 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 当上调,最高不超过 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 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 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 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 15%, 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 38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 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 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组) 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 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 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 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 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 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 核结果。 - 39 - 第三十六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 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 式,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九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 给予物质奖励; (二)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三)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 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上级 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 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 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 下优先使用。 - 40 - (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 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 诫勉,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 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 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 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 调整。 第四十一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 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 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 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 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干部人 事档案。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 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考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考 - 41 - 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 强。考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党组)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考核组组 长根据每次考核任务确定并授权,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 持原则、敢于担当。 第四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 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 负责。 第四十七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严肃认真、稳妥审慎,注 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 创新考核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 中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坚持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 多侧面了解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四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 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 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 42 -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 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 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 成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 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 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 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 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 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 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党委和政府 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 43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1998 年 5 月 26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2009 年 7 月 16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 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 核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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