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西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5 年 6 月修订)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 和《西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制 定本细则。 二、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现有权授予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 学、理学和工学等学科门类的本科学士学位。 三、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申请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组织机构 四、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的授位组织工作。 五、学士学位的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初审名单; 2.根据授位条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对违反规定而取得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 4.研究和处理在学位授予事宜上产生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提出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人初审名单。其主 要职责有: 1.接受本学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逐个审核本学院各专业本科 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毕业/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材 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 学士学位名单; 4.接受本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异议及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 1 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七、本科毕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2.学完教学计划(含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含大 学外语综合成绩)符合本规定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承担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未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4.考试及其它学术活动诚实守信,无作弊记录者。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未达最长修业年限的本科毕业生,暂不能授予学士学 位(含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在最长修业年限结束时,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含双学位): 1.根据学分绩点计算,主修专业的课程(或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 于 1.5 分(不含 1.5 分); 2.英语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 60 分者,非英语专业大学外语 综合成绩未达 60 分者(其中涉外专业、双语实验班以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 绩作为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非涉外专业以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作为大 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各专业纳入大学外语综合成绩计算的课程以专业培养方案 为准) ; 大学外语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以下方法之一: 1)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为 710 分制: 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外语课程平均成绩×60%+大学 外语等级考试成绩÷7.1×40% 2)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为 100 分制: 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外语课程平均成绩×60%+大学 外语等级考试成绩×40% 3)英语类专业以专业四级成绩作为大学外语综合成绩。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含双学位) : 1.因第八条第 1、2 款而暂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毕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 限内补修相应课程学分后,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 2 2.已满基本学制年限而未修满主修专业的规定学分(含毕业论文/设计及 答辩学分),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补修相应学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 十、受记过处分者,本人在受到处分一至二年后,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改正 表现,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 评审,提出建议意见,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审批程序 十一、申请学士学位按下列手续办理: 1.应届本科学生在毕业前四周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位申请;修学双学 位的学生于毕业前三周向双学位主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位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表、 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和成绩、大学外语考试等级证书等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 八、九、十条要求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连同书面审议材料报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提出的初审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批准或否决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并造册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十三、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 理规定(试行) 》提出申诉。 其 他 十四、学士学位(含双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位委员会主任在毕业典礼大 会上宣布,由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 十五、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十六、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七、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