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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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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安全 妒 類会办公室 龙 安 办 字 〔2022 〕3 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 各 乡 镇 (场 )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矿山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 15 条措施和国家矿 山 安 全 监 察 局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 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等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进非煤矿山安 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 、树牢矿山安全发展理念 1.深 入 学 习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重 要 论 述 。各 乡 镇 各 部 门 各 矿 山 企 业 要 站 在 忠 诚 拥 护 “ 两个确立” 、 — 1 — 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 ” 的高度,坚 持 “ 两个至上” ,坚持安全 发 展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系 统推进,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守住不发 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推动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 好 。 〔责任 单位 :市各有关部门、各 乡 镇 (场 )人 民 政 府 、矿 山企业〕 二 、强化矿山安全责任落实 ( 一 )严格地方党委政府责任 2.严格 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严 格 落 实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 产 “ 职责清单 ”和 “ 年度任务清单” 。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 作的组织领 导,持续做好矿山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 及时研究解决矿山领域重大突出问题,强化政策、资金 、队伍 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坚决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 性、 根本性 安全 风险。 〔责 任单位 :市各有关部门、各 乡 镇 (场 ) 人民政府〕 3.严格 落实包保联系制度。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联系包保非 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制定联系包保责任清单,落实包保 责任措 施。政 府 领 导 联 系 包 保 责 任 人 (详 见 附 件 )每 年 至 少 2 次深入挂点乡镇包保联系矿山、尾 矿库现场 ,重点检查主要负 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 ,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矿 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 乡 镇 (场 ) 人民政府〕 — 2 — 4.严 格落实 国家监察意见。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 构监督检查提出的改善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 议 ,严格按照监察指令,抓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确保 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到位、措施到位。 〔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矿 山 企 业 〕 ( 二 )严格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5.严 格 落 实 “三管三必须”。严 格 按 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抓 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充分发挥矿山安全专委会统一 组织指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 机制,形成齐抓 共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6.严 格落实监管全面覆盖。把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 矿 、整 合技改矿 、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 围,严 防漏管失控 。严格落实矿山所在乡镇日常检查责任,实 现矿山安全生产全链条、全过程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市应 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龙南生态环境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政府〕 7.严 格落实分级属地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 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矿山安全监管 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一座矿山安全监管人员 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 政 府 〕 ( 三 )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8.严格 矿山领域追责问责。加大矿山安全追责问责力度,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 — 3 — 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追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非法矿 山、违法盗釆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釆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 不 管的 ,依法追究有关 部门、 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 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 任单 位:市各有关部门、各 乡 镇 (场 )人 民 政 府 〕 ( 四 )全力压实矿山主要负责人责任 9.严格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 格 履 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每月对照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报告签字备查。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 于 5 个 ,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 得 少 于 10 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矿 山上级公司应主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在 重点时期、关键节点 向所属矿山派驻安全工作组。 〔责 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政 府 、矿 山 企 业 〕 10.严格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从 严 查 处 “草台班子”、挂 名矿长等突出问题,严肃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实际控制人不履职不带班相关责任,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 层推卸责 任 、设 置 追 责 “防火墙”,发生事故的直接追究企业 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责 任单 位: 市应急管理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 政 府 〕 三 、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 一 )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11.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优化矿产 — 4 — 资源开发布局,统筹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严格 控制矿产资源 开釆总量和数量。全市矿山总量总体逐年下降,露天矿山数量 原则上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12.严格控制矿权出让。原则上新出让县级发证权限釆矿权 的资源储量规模应达到大型以上,新出让市级发证权限矿业权 的 资 源 储 量 规 模 应 达 到 中 型 以 上 (巳设釆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 出让和釆矿权整合新出让矿业权除外)。露天矿山原则上按照 整 体开发原则,适合整体开发的应整体出让。 〔责 任单 位:市 自然资源局〕 13.严格矿山清理退出。对于政策性关闭、资源枯竭或注销、 自行废止等无法恢复生产的矿山应及时进行清理,督促矿业权 人及时关闭退出。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 二 )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 14.严格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新建矿山服务年限需与矿产资 源量相匹配,最 低 服 务 年 限 不 小 于 5 年 。建筑用石料、砖瓦用 页岩、石灰岩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 10 年 。 〔责任单位:市 自然资源局〕 15.严格最低开釆规模要求。新 建 矿 山 不 得 低 于《赣州市矿 产 资 源 总 体 规 划 (2021-2025 年 )》规定的重点矿种新建矿山最 低开釆规模要求。 “ 十四五 ”期 间 ,不再新建砖瓦用粘土矿山, 砖瓦用粘土开釆实行逐步退出。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6.严格矿业权设置要求。按 照 “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 矿权 ”进行资源配置。加 强 “山脊线 ” “ 水岸线 ”保 护 ,禁止 在 《江西省釆石取土管理办法》所列的禁釆区范围内新设釆石 — 5 — 取土 釆矿权,新设县级发证釆矿权的矿区范围不得以自然山脊 为 界 ,应当满足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釆条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 应 达到详查以上,符 合 “ 净矿 ” 出让条件。严禁在自然保护区 内开釆矿产资源。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强化矿山安全源头管控 ( 一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准 入 制 度 17.严格矿山安全准入。严格新建矿山项目立项、安全生产、 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一个釆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 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 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满足 规定的最低标准,且 设 计服务年 限 不得低 于 5 年 。新建地下矿 山应当釆用充填釆矿法,不能釆用的应进行严格论证。 〔责任 单 位 :市发改委 、市自然资源局、龙南生态环 境局、市行政审 批局〕 ( 二 )严格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18.严格安全设施设计标准。新 建 、改建、扩建矿山对釆矿 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 计 。地 下 矿山 、大中型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 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 地质资料应达到勘探程度。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在 初步设计中科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明确优先贯通安 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 、排水系统的要求。 〔责任 单 位 :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 19.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 — 6 — 生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 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矿山企业应对生产期间的重大变更工 程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应 急管 理局 〕 20.严 格 安 全 评 价 和 设 计 责 任 。安全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编写评价 报告 。承担安全 设施设计、安全评价的人员,对 设 计 、评价结 果终身负责。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 21.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行政审批部 门依法严格实行安全设施设计实质性审查,应根据矿山类型、 生产 规 模 邀请 不 少 于 5 名熟悉矿山或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 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地下矿山应包含釆矿、地 质 、机 械 、 电气专业的专家,露天矿山应包含釆矿、地 质 、岩土专业 的专家。审查专家应为省级、市级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 ( 三 )严格安全设施施工要求 22.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施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原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3 6 号 、国家矿山安监局矿安 〔2021 〕7 号等有关规定。安全设施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 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责任单 位: 矿山 企 业、市应急管理局〕 23.严格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 主体责 任,对 施 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实施统一协调 管理 和监督检查,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 — 7 — 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按施工组 织设计有序施工,不 得 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严禁转 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 程 监理 ,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 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责任单 位:矿 山 企 业 、 市应急管理局〕 24.严格地下矿山施工管理。基建地下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严 禁以釆代建;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纸质 现 状图 ,其 中 开拓系统图, 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 、 井下对照图,压 风 、供 水 、排 水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 避灾 路线 图 等 ,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竖井、斜 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必须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 , 形成矿井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贯通前不得 在竖井内安装刚性井筒装备。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 地表的出口 后,应尽快建设井下主要供电、排水 系统,未建成 前不得进行其他中段建设施工。严禁在井下存放爆破器材、严 禁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间往井下运送爆破器材。 〔责任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矿 山 企 业 〕 25.严格建设施工工期管理。矿山企业应在批准的施工期限 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 批准同意 ,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责任单位:矿 山 企 业 〕 ( 四 )严格安全设施验收要求 26.严格安全设施试运行管理。在 试 生 产 (运 行 )前 ,必须 — 8 — 严格按照设计的基建工程建设到位,纳入检测检验范围的设备 设施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单项工程和总体工程 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建设过程发现的问题隐患全部整改 到位 。必 须 制 定 试 生 产 (运 行 )方 案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应 急预案并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严 禁超范 围、超期限 试 生 产 (运 行 )。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27.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 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竣工验收图纸等 资料应与建设现场实际一致,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 〔责任单 位 :市应急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五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要求 28.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矿 山企 业,进行现场复核。严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低于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小开釆规模或者最低服务年限的矿山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五 、强化矿山安全基本条件 ( 一 )严 格 落 实 标 准 规 范 规 定 29.严格标准规范组织生产。矿山企 业 应 严格 按 照《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 ) 等标准和要求,以及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矿 山 企 业 〕 30.严 格 安 全 设 备 工 艺 要 求 。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 品,必须取得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地下矿山运送人员、 — 9 — 炸药 、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矿山禁止使 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 局 、矿 山 企 业 〕 ( 二 )严格地下矿山基本条件 31.严格矿山生产系统要求。地下矿山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 出口、提 升 、通 风 、排 水 、运 输 、供配电等条件方可组织釆矿 作 业 。开釆顺序、釆场 布 置、釆场 参数、矿 (岩 )柱留设和首 釆 中 段 、安全出口等应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开拓矿量不得 少 于 3 年 ,中小型地下矿山同时回釆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 3 个 。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32.严格通风系统安全要求。地下矿山应按照通风安全技术 规范标准 ,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 持通风 系统可靠运行,严禁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每年应对通风 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33.严格提升运输系统要求。矿山提升运输装置应按规定进 行定期检测。新 建 提 升 深 度 超 过 3 0 0 米 且单次 提 升超过 9 人的 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 建 、 改建、扩 建非煤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在用的插爪式斜井 人 车 和 单 次 提 升 超 过 9 人的单绳缠 绕式提升机 应于 2022 年 12 月 3 1 日前淘汰完毕。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34.严格防水排水系统要求。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的防排水 系统,严 禁以废弃巷道、釆空区等充作水仓。水文地质类型为 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应严格落实“ 三专两探一撤 ”措 施 。存 — 10 — 在历史开釆形成老釆空区的地下矿山应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 备 ,严 格 执 行 “ 预测预报、有 疑 必探、先 探后掘 、先治后釆 ” 的水害防治要求。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35.严格安全风险监测系统要求。地下矿山在基建过程中应 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 员定 位 、通信联络系统,现有生产地下 矿 山 应 于 2022 年 1 2 月 3 1 日前建设完毕。 〔责任单位:市应急 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36.严格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矿山企业应按照要求查清 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相关的老釆空区情况并防治到位,在动火作 业等重要作业活动现场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对所有 巷道、釆场和硐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严禁擅自回 釆 或 者 毁 坏 设 计 规 定 保 留 的 矿 (岩 )柱 。 〔责任 单位:市应急 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 三 )严格尾矿库基本条件 37.严格闭库及回釆利用要求。对 2022 年 1 0 月底前未完成 回釆和闭库销号的尾矿库, 1 2 月底前必须完成在线安全监测预 警系 统建 设,并接入省级预警平台。 〔责任单位 :市应急管理 局 、矿 山 企 业 〕 ( 四 )严格露天矿山基本条件 38.严格台阶和边坡安全要求。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 开釆顺 序,釆用 台 阶开釆,严禁掏 釆 或 者 “ 一面墙 ” 开 釆 。现 状 高 度 2 0 0 米及以上的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现 状 高 度 100 米及以上的边坡,每年应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责任单 位 :市应急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 11 — 39.严格排土场安全要求。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 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排土挡石坝、安 全 车 挡 应 符 合 《金属 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AQ2005 ) 等标准要求。现 状 堆 置 高 度 2 0 0 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进行在线监测。现状堆 置 高 度 1 0 0 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每年应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 析 。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六 、强化矿山安全管理要求 ( 一 )严 格 矿 山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40.严格落实全员安全责任。矿山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 〔责任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政 府 、矿 山 企 业 〕 41.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严格地下矿山井下劳动定员管 理 ,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 数 ,禁止在釆掘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鼓励有条 件的地下矿山取消井下夜班釆掘、井巷维修作业。 〔责任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各 乡 镇 (场 )人民政府、矿 山 企 业 〕 ( 二 )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42.严格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 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从事矿山 工 作 5 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 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每个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 — 12 — ( 不含 外包 施工单 位)应 不 少 于 3 人 ,露天矿山应不 少于 2 人 。 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能够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并持证上岗。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 〕 43.严格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 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 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釆矿、地 质 、矿 建 (井 建 )、通 风 、测 量 、 机 电 、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 术 职 称 。地下矿山应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 度 ,配备具有釆矿、地 质 、测 量 、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 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 至 少 配 备 1 人 。露天矿山应配备具有釆矿、地 质 、机电等矿山 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 人 员 ,每 个 专 业 至 少 配 备 1 人 。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矿山企业〕 44.严格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在生产的矿 山必须 按照 《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 规定的图纸目录,绘制与现 场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且 至 少 每 3 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 负责人签字确认。地下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 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釆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应当有釆矿、 地 质 、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严禁无设计 或者不按设计回釆作业。 〔责任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 业〕 45.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矿山企业应依法加强安全生 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 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 — 13 —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全 面实现 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矿山企业〕 46.严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 教 育 规定,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 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实行 “ 一人一档 ” 。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47.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矿山企业应按规定足额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严禁超 范 围 支出 。 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 确 ,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 〔责任 单位:市应急管理 局 、矿 山 企 业 〕 48.严 格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建 设 。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编 制 、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编 写评估报告。尾 矿 库 “ 头顶库”每年汛期前应主动协同当地政 府组织下游居民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责任单 位:市应急管理 局 、各 乡 镇 (场 )人 民政 府、矿 山 企 业 〕 ( 三 )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49.严格外包工程统一管理。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外包工程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 到管 理 、培 训 、检 查 、考 核 、奖 惩 “ 五统一 ” ,严 禁 “以包代管、包而不 管 ” 。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釆掘工程项目。 〔责任单 位 :市应急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50.严格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地下矿山釆掘施工承包单位项 — 14 — 目部应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 配 备 且 不 少 于 3 人 ;配备具有釆矿、地 质 、测量 、机电等矿山 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 个 专 业 至 少 配 备 1 人 。负责人和 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 以上技术职称。管 理 人 员、技 术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 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 人 员 。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 山 企 业 〕 ( 四 )严格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51.严格规范矿山用工管理。矿山企业应将劳务派遣人员和 灵活用工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严控危 险岗位劳动用工数量,不能以安全生产为由辞退农民工。 〔责 任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矿 山 企 业 〕 (五 )严格停产停建和复产复工安全管理 52.严格停产停建安全措施。计划 停产停建超 过 3 个月的矿 山,应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 间拟釆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严格落实。停 产 停 建 超 过 6 个月和待关闭的地下矿山,应 安 设 “电子封条” 。停产停建期 间应严格人员入井管理,严禁以 设备调试、检修和设施维修等 为由组织建设或生产。〔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 乡 镇 (场 ) 人民 政府 、矿 山 企 业 〕 53.严格复产复工安全管理。复产复工前,应组织制定详细 的复产复工方案,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面安全检查。 地下矿山在复产复工准备和隐患排查整改期间,应严格控制入 — 15 — 井人数。停 产 停 建 超 过 3 个月的矿山应组织复产复工检查验收 , 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向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 监管部门应对复产复工矿山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和弄虚作假的 ,依法 严肃 查处 。 〔责任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各 乡 镇 (场 )人民 政 府 、矿 山 企 业 〕 七 、强化矿山安全转型升级 ( 一 )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54.严格落实矿山整合重组。坚 持 “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扶优汰劣、分类处置 ” 的原则,推 动 对 同 一 个 矿 体 分 属 2 个及 以上不同釆矿权人、相邻釆矿权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矿 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 、主体 、系统 、管 理 “五统 一” 。鼓励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矿山兼并重组中小型矿 山。结合现有矿权分布,统筹整合重组,提高中型以上矿山占 比。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 二 )深入推进矿山淘汰关闭 55.严格落实矿山退出关闭。优先淘汰资源枯竭、产 能 低 、 安全基础差的小型矿山, 以 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明 确 的 4 种情形的非煤矿山。引导长期停产停工、恢复无望的 矿 山加快退出。 〔责 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应 急管理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 政 府 〕 ( 三 )深入推进矿山升级改造 56.严 格 落 实 矿 山 “ 三化 ”建 设 。积极推广使用新型适用安 全技术及 装备 ,全 面 推 进 “ 机 械化换 人、 自动化减人、智能化 — 16 — 管控 ”工作 落实。加快推进中小型矿山凿岩、撬 毛 、支 护 、铲 装 、运输等机械化改造,大中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和井 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八 、强化矿山安全监管执法 ( 一 )全 面 强 化 监 管 执 法 效 能 57.严格整治执法宽松软问题。严格监管执法,严禁选择性 执 法 。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 执法履职情况。转变工作作风,切 实 解 决 “ 花式”检查和违法 不 纠 、有 案 不 立 、有 案不 移 、久查不结等问题。 〔责任 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龙南生态环境局、各 乡 镇 (场 ) 人民政府〕 58.严格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 建 设 ,确保专业监管人员配备与矿山监管数量比例相匹配,加 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 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轮训等学习培训制度。 〔责任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 政 府 〕 59.严格规范执法精准执法。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 结 合 、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 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推 行 “ 解剖式 ” “ 说理式” 等执法检 查 。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 政 府 〕 60.严格落实监管执法信息化。督促矿山将风险监测数据接 入省级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尾矿库全面完成在线安全监 测预警系统并接入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利用 在线远程巡查、用 — 17 — 电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盗釆、 冒险作业等 行为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 乡 镇 (场 ) 人民政府〕 ( 二 )全面强化重点监管执法 61.严格落实重点矿山监管。强化对大班次、水文地质条件 中等及以上、开 釆 系 统 复 杂 (多中段、多区域 、多矿脉同时开 釆 )、地压严重、存在地表坍塌风险、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 隐患问题较多、近年发生事故等高风险矿山的重点监管执法检 查 。强化对钨矿、页岩矿山及巳关闭矿山、矿产品价格急剧上 升矿山的联合执法检查。 〔责任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 资源局、龙南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 政 府 〕 62.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 “ 三同时 ” 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对处于建设阶段和近三 年来通过安全设施审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进行重点 检 查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 乡 镇 (场 ) 人民政府〕 63.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监管。加强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 项 整 治 ,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 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 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 追究发 包方、承包方 责任 ,依法 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釆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 部 。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 政 府 〕 64.严格落实中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在安全设施设计、安 全 评 价 、检测检验服务中出具虚假报告、 出租出借资质、从业 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开展业 — 18 — 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 三 )全 面 强 化 矿 山 “ 打非治违 ” 65.严格查处矿山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矿山典型违法违 规行 为 ,严厉查处重大安全隐患。重 点 查 处 矿 山 企 业 “ 三违 ” 行 为 ,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责任单 位:市应急管理局、 各 乡 镇 (场 )人 民 政 府 〕 66.严格查处盗釆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开釆、 “一 证多釆 ” 、 以釆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 矿库擅自加高库容、擅自回釆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 地下矿山以探矿 、掘 进 、釆矿名义违规釆石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 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政府〕 ( 四 )全面强化安全事故查处 67.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责任, 查清事 故原 因,严 格责 任追 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 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责 任单位 :市各有关部门〕 68.严格瞒才艮事故行为查处。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拖 延不报的 ,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应急 管理局〕 69.严格落实举报激励制度。矿山企业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张 贴举报奖 励公告,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 — 19 — 行 为 。对于查实的举报,实行重奖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责任 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 乡 镇 (场 )人 民 政 府、 矿山企业〕 70.严格落实矿山爿服务指导。釆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 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服务团队,对矿山开展安全符合 性 “ 诊断 ”检 查 ,指 导 矿 山 落 实 “ 一矿一策 ” 。 〔责任 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附件:龙南市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联系包保责 任人名单 i4 a rt I ^2 年 8 月 5 日 — 20 — 龙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 0 2 2 年 8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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