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保罚字〔2017〕38号 .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7〕38 号 清远市清新区骏特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557292207Q 法定代表人:冼锡彬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 年 6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清远市清新区骏特电 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涂车间正在生 产,生物质燃烧机正在使用,现场有工人正在建设废气治理设施, 喷涂车间的废气和生物质燃烧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取得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于 2017 年 3 月份擅自投入生产至 2017 年 6 月 13 日。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 1 检查记录表》 、 《环境现场处理通知书》、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 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相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有陈 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7 月 5 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7〕24 号)及 2017 年 7 月 7 日《清新 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 2 的 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 5 万元 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2 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 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2017 年 7 月 18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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