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皖市监办发〔2020〕10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各直属挂靠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 省局 2020 年度第 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20 年 6 月 18 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的要求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职、 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 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按照权限和程 序依法招聘的、从事本办法所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辅助 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 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辅助人员 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事教育、财务审计、执法稽查、 法规和纪检监察等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 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市场监 - 2 - 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执法辅助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法律后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二)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巡查;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四)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六)文书录入、档案管理、执法业务咨询、窗口接送材料、 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七)计算机网络维护、视频监控、数据分析统计等纯技术 性工作; (八)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销)案、受理;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 务的工作; - 3 -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取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遵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制度和纪律,服从管理;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招聘、劳务派遣或人 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执法辅助人员。 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 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4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 会主义制度;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 素质;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执法辅助人 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聘用执法辅助人员的,应 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 位与执法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 方式招聘执法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 与执法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的监 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核考 - 5 - 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示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查询 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 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辅助人员素 质。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辅助人员的工 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 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辅助人员的人 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执法辅助人员制作工作 证件,执法辅助人员工作证件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不 得外借、涂改、篡改,不得用于辅助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根据 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必要的辅助执法装备以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 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将工作证件、 装备等交回原单位。 第十九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声誉的言论,参加 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 6 - (二)在互联网、其他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制造、传播谣言 和不当信息,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工作信息,删改或者扩 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 (三)采用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性执法工作; (四)索受贿赂、包庇违法行为人、打听案情、说情托人、 透露案情等行为; (五)对待群众态度生硬、随意训斥,行为不端、举止不雅; (六)工作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利用工作便利 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 (七)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八)公车私用、工作时间喝酒、打牌或者非因工作原因进 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 (九)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 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指派执法辅助人员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其 职责范围的活动; (二)将执法辅助人员的经费支出与罚没款额挂钩; (三)向执法辅助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 - 7 - 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员违反党纪党规给予相应纪 律处理;达到解除执法辅助人员劳动合同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辅助人员在从事辅助执法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所在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执法辅助人员追偿。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18 日印发 校对:徐 瀚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