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pdf
上海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 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 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促进学术活 动繁荣和发展,规范学术活动管理,根据上海市委、市教卫 工作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高校是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发展社会主 义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学术活动包括研讨会、论坛、读书 会、学术沙龙以及讲座、报告会等,是高校重要的宣传思想 文化阵地,在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具有特殊重要性。要充分 发挥学术活动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使命。 第二条 建立分工明确、执行有力的学术活动管理责任 体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将意识形态主体责任落 到实处。 第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 原则,加强对学术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实行“一事一报”制, 完善网上申报系统。 第四条 学术活动必须上报学校的情况分为学术会议、 学术讲座(含报告会)等。 第 1 页,共 8 页 第二章 第五条 学术会议 学术会议,根据参会人员的来源一般分为“国 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会议”两大类。 第六条 国内学术会议指由学校或二级单位主办或承 办的学术研讨会、论坛等。 第七条 国内学术会议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相关职能 部门进行申报。会议组织者、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校内在职 员工登录科研管理系统(社科、科技)进行申报,由所属学 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纳入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国 内学术会议科研管理系统申报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第八条 国际学术会议指由学校或二级单位主办或承 办、参会学者来自海外 2 个及以上国家(不含港澳台地区), 且参会人员达 50 人的学术研讨会、论坛、交流会等。 第九条 国际学术会议须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上向相关 职能部门申报。会议申报单位指定一名在职校内员工登录科 研管理系统(社科、科技)进行申报,由所属单位和相关职 能部门会签后,纳入学校年度学术会议计划。会议申报单位 同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上海师范大学国际(学术)会议申 报表》(国际交流处网页下载)和表内要求的相关材料,该 申报表须由单位两位正职领导签字。学校据此呈报上海市教 育委员会,最终由上海市外事办公室作出正式批复意见。国 际学术会议科研管理系统申报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第 2 页,共 8 页 第十条 学术会议结束两周内,举办者须进行会议总结, 并将会议资料报送社科处或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备整 理后归档。具体要求是:该会议申报的原登录人须再次进入 科研管理系统填写小结表,上传相关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 照片、会议小结表、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会议议程、参会 人员名单(含签到表)、会议论文集等,同时,国内会议要 向社科处或科技处、国际会议要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上述纸质 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各类学术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天,会议 报到和疏散时间合计一般不得超过 1 天。应严格控制参加各 类学术会议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10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 制在代表人数的 10%以内(如果参会人数超过上述人数限制, 需另外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由学校各学院(部门)组织和举办的“本校 学术会议”原则上要求不出学校,“本市学术会议”原则上 不出上海市,“全国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 也不能出上海市。有合办单位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提前 办理相关手续,并须遵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执行, 不能选择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学术会 议。相关部门不得直接向未经申报、审核备案的“学术活动” 提供校内剧院、音乐厅、礼堂、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各 类场所。 第 3 页,共 8 页 第十三条 国内学术会议,有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学者参会的,须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 核备案。会议主办者须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提交参会的国外学者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者汇总名单 及每一位学者的背景资料,作为审核备案依据。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学术讲座(含报告会) 大型学术讲座(含报告会)指聘请国内外相 关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名家学者为主讲人,针对本校师生, 且拟定听众 100 人以上的学术讲座(含报告会)。举办大型 学术讲座(含报告会)须提前报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审核备 案。 第十五条 学术讲座(含报告会)主办单位须在讲座举 办日前一周进行申报,由校内在职员工登录科研管理系统, 依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所属学院(部门)负责人登录科研管理系统网上审核签 署,校党委宣传部根据其主题和内容进行审核签署备案。学 术讲座(含报告会)主讲人为境外人士的,须先向国际交流 处提交相关文本审核备案。学术讲座(含报告会)结束后, 举办者应做好讲座资料的留存工作。 第十六条 学思湖海外名师讲坛指由学院聘请的具有 重要国际影响的名师、专家以及科研人员开设的讲座、学术 报告等,以提升学校的教学与科研水平,扩大学校的海外影 第 4 页,共 8 页 响力。相关学院填写《学思湖海外名师讲坛的申报计划》 (国 际交流处网页下载),经学校评审小组同意,纳入学思湖海 外名师讲坛项目计划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学术活动 二级单位学术活动包括学院或部门主办、承 办或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小型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论 坛以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各类学术活动(包括学生团体组 织的学术性活动),主要是面向本单位师生,学校鼓励二级 单位学术活动向全校师生开放。 第十八条 学术活动举办后,二级单位须及时做好活动 资料(包括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和活动简报 (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要参加人员、活动 目的、主题及活动效果等)的留存备查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 谁监督”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规范本单位或部门学 术活动管理的制度和机制,严格追责问责。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学术活动经费 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所需经费一 般在申报前由所在单位、所属学科基地平台或其它研究经费 预算。 第 5 页,共 8 页 第二十一条 对外单位(含境外)经费资助的学术活动,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须由具 体举办学术活动的单位(部门)加强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十二条 学术活动经费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 付等具体使用规则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 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上述管理流程审核备案的学术活动, 所涉及的费用不能在学校财务处报销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它学术活动请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单位借用我校场地举办学术活动,参 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受委托的校内单位除负责申请学术活动 场所外,须切实履行学术活动内容、人员审核以及活动资料 留档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 年学校制定的《上海师范大学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修订)由校党委宣传部、社 科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 6 页,共 8 页 附件一: 科研管理系统申报国内学术会议操作流程 会议举办者登录科研管理系统申报学术会议 所属学院(部门)相关负责人登录科研管理系统审核签署意见 宣传部审核签署意见 社科处、科技处审核签署意见 学校一站式服务平台共享已备案学术会议数据,并据此安排会议场所 第 7 页,共 8 页 附件二: 科研管理系统申报国际学术会议操作流程 会议申报单位登录科研管理系统填写申报内容 申报单位相关负责人登录科研管理系统 审核签署意见 申报单位按照国际交流处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表必须由单位所有正职领导签字) 1.报市教委国际交流处, 2.告知学院。若缺材料,在系 在会议召开日期的前两周 国际交流处审核 统中补齐材料后,提交纸质 通过科研管理系统批复功 1 材料给国际交流处;若不能 能告知学院市外办的审批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2 纳入该类会议,则不予上报。 情况。 社科处、科技处审核 学校一站式服务平台共享已备案学术会议数据,并据此安排会议场所 第 8 页,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