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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关于修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广医大发﹝23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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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 长,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 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 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实施纪律处分,纠正违纪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 结合,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第四条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公开和纪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 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咨询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不得因为学生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 分。 第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2—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如触犯了刑事法律,需要追究 其刑事法律责任的,除由学校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交由有关国家 机关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种类,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学籍为最 高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处分到期或经考察半 年以上,有良好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又 有违纪行为,且达到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 于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 良好表现。 (二)在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 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3—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故意拖欠赔款或不积极退赃。 (五)以前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六)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七)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 (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九)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 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旨在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 的集会、讲演、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及骨干分 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 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 (二)书写、张贴、悬挂、散发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大 小字报、标语、宣传品或互联网信息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 以上处分。 (三)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属于上述非法组织的负责人及骨干 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情报机构、 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为宗教组织、宗教人 员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教活动提供帮助,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或以上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 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未构成刑事责任者, 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 1000 元及以下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 虽未获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 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或以 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 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 分: (一)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 处分。 (二)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6— 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 分: (一)聚众观看淫秽书画、网页、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涂写、张贴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 传播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 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未构成 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以及破坏性程 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使用网络扫描软件,以及各种黑客软件和 Email 攻击程 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 分。 —7—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 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 上处分。 (四)窃取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的。 (二)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的。 (四)利用互联网从事未经学校许可的商业活动,或损害他人 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 (五)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 权的。 (七)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其他行 为。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 —8—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的。 (二)销售伪劣产品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 (四)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违反工商管理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的。 第十九条 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12 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开学校 3 天以上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2-27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28-35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 36-4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50-8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 9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无故旷工: (一)3 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4-6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2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3 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及《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广 医大发〔2013〕104 号)给予相应的处分。 —9—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买 卖论文、代写论文或者由他人代写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伪造签名、成绩单、实习鉴定表、教师推荐信、学 历学位证明材料、学生证、单据、印章等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并取消其利用伪造的文件材料 获得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 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障碍,或将钥匙借 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且导致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 (二)有高空掷物、宿舍内派发传单、故意破坏宿舍设施、乱 搭乱拉电线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者,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 成影响,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或 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加重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且造成不良 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 —10— 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在校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影响 他人休息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午休时间(13:00-14:00)和夜间 22:00 后进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 (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功率≧200W) ,如热 得快、电热棒、电热锅、电炉、取暖器、电磁炉以及其他可能危害 安全的产品,或者擅自更改、乱拉乱接电源插座和电线,经批评教 育无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入学前已结婚的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在校生(含休 学学生)从取得合法婚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学校计生办办理 备案手续并接受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违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 教育仍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接受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的,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怀孕者,原则上要求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广州医科大学在 —11— 校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 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 给予以下处分: 1.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伪造各类有 价证券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 以上处分。 (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 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 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2—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 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九)违反社会风纪,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列处分: 1.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2.骚扰、猥亵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或以上处分。 3.非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 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 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或以 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 废弃赃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违纪调查中,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下列处分: —13— (一)包庇、纵容违纪人员,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做伪证,或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 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上各种违纪行为者,造成学校或他人经济损失 的,除受到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报批程序: 本科学生违纪,由所在学院整理相关材料,填报“广州医科大 学学生违纪处理呈报表” ,提出处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 或有关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违反考场纪律的,按照《广州 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广医大发 〔2013〕104 号)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工作人员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 生的陈述和意见;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 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 处分,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及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 —14— 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 生本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 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 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 生院、监察室、教务处、财务处、后勤校产管理处、团委等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 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 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 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 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 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 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 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15— 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 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 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 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经考察半年以上, 有良好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 为,且达到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 7 日内 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处分生效后,由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学 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以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所在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 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 公布。 —16—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专科学生由所在学院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医科大学普通 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广医大发〔2013〕95 号)同 时废止。 附件: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呈批表 —17— 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呈批表 违纪学生 姓名 专业 年级 学号 违纪 情况 学院学生 科(办)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主管 领导意见 相关部门 意见 学生处 意见 学校领导 意见 备 注 *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它处分呈分管校领导审 批。 附:1. 学院学生科(办)处理过程 2. 违纪学生检讨书 3. 其他违纪材料 —18— 广州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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