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df
附件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 年 4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5 次会议、2019 年 6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9 月 4 日 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 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 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 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 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 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要坐 牢)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 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 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 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 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 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 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 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 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 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 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 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 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 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 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 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 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 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 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 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 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 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 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 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 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 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 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 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 2019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 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此司法解释自 9 月 4 日起施行。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 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的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 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 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 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 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 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 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 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 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 试”。 此外,《解释》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之前被查处的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解释。 此司法解释自 2019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 附件6:参考案例 网站炫耀帮助考生作弊 27 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获刑 (来源:现代快报) 2015 年 2 月,一个高调“炫耀”可以帮助考生作弊通过各项考试的网站,引起了南通 警方的注意。这个名为“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是由男子何建林开设,其声 称从他这里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会非常高。经证实,何建林通过数十个下线代理招生,准 备在当年 9 月进行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中大肆作弊。 在取得证据后,2015 年 9 月 20 日,南通警方对何建林一伙实施了抓捕,将分别藏身在 山东、安徽、江苏等 5 省 9 市的 64 名嫌疑人一网打尽。据了解,这起涉案考生多达 500 多 人,是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第一起包含完整“助考”黑色产业链条的考试作弊案。11 月 25 日,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何建林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个月。其余涉案 26 人也分别领刑。 据了解,何建林曾有过非法“助考”前科,后来开了一家名为“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 限公司”的网站。这个网站大肆宣扬和炫耀考试作弊犯罪经历,声称在这里报名参加考试, 通过率非常高。 这个“高调”的网站很快引起了南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注意。随后,专案组证实, 何建林准备在当年 9 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大展拳脚”,并在湖北武汉找到 了提供考题的“合作人”王宇,向其支付高额费用。 在那之后,何建林通过数十个下线代理帮忙“招生”,总共招到了包括山东、安徽等 地的 500 多名考生。并安排手下研发改装无线运输、手机 APP 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 经过安排,王宇负责提供考前试题,袁立华组织人员进行答题,并将答案提供给何建林。 担心王宇提供的考前试题出现意外,何建林还联系了李成,表示可以提供考试答案。 而李成这次安排了包括自己在内的 10 名公司员工参加一建考试。何建林在出售给李成的手 机里安装了“保险勘察系统”,将相机的 TF 存储卡插入手机,图片可以自动上传到租用的 服务器中,这样何建林便可以获得考中试卷,以保证王宇提供的试卷没有问题。 涉案考生多达 500 人以上 那么,涉及如此多人的大规模作弊,是如何办到的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何建林 网购了近 200 套米粒耳机和线圈,交由同伙进行加工。随后,他们还开发出了将文字转化为 语音播报的 APP 软件,让考生在答题时可以收听到答案。 去年 9 月 19 日上午,一建考试“建设工程经济”科目开考前,李成在位于湖北的一个 考场内要到试卷后,到厕所偷拍试卷并发给了王宇,由王宇再发给何建林。但拍摄的卷子太 过模糊,没法看清作答。 无奈之下,何建林在网上搜了一份可能是这次考试的答案,分发给了考生。开考后, 李成用相机偷拍到了试题,并发到了服务器。但何建林收到试卷时,负责做题的在校学生已 经离开,没能解题。由于没有收到答案,王宇也通过网络搜了一份疑似答案,经过编辑后发 给了考生。 当天下午,李成等人又通过同样的方法拿到考卷,并交由他人答题后发给考生。第二 天上午,正在考试过程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其抓获。随后,南通警方将分别藏身在山东、 安徽、江苏等 5 省 9 市的 64 名嫌疑人一网打尽,涉案考生多达 500 多人。 27 人被当庭判刑 经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鉴定,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与相关考试 科目均具有同一性,且该试题、答案等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在此过程中,何建林获 利 2 万元,王宇获利 6 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分别获利。根据每个作弊考场的反作弊严密程 度,何建林设了不同的收费档次,每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 VIP 考生要掏数万元, 因为这些考生所在的考场非常特殊,几乎被全部“买通”了。 崇川法院认为,何建林、王宇等 27 人采用收买、窃取等手段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家 考试考前、考中试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何建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作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何建林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宇犯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余 25 名涉案人员也分别领刑。涉案人员 的非法获利均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