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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 管理办法 浙大发本〔2017〕118 号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领 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学 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 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浙 江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大发 本〔2017〕1 号)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评价实施办法》 (浙 大发本〔2017〕1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评选对象和参评基本条件 评选对象 (一)浙江大学本科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全日制 在校普通本科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班级或寝室。 (二)浙江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 通本科生。 第二条 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思 想政治素质合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三)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 实守信; (四) “体质健康”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 (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 40 学分。 第三条 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至少获得 1 项个 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 第四条 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 个人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 (一)学生求是荣誉奖章 学生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评定条件: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 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二)优秀学生 评定条件:当学年,德、智、体、美等发展全面。原则 上必须同时获得学业优秀标兵和至少 1 项其它标兵(不含学 业进步标兵),且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体质健康评价均为良 好及以上。 (三) “标兵”系列 1.学业优秀标兵 评定条件:学习勤奋努力、学业成绩优秀。 2.学业进步标兵 评定条件:学习中进步明显。原则上要求当学年学业排 名比上一学年学业排名进步名次达到所在班级(专业)人数 的 20%及以上。 3.社会工作标兵 评定条件:在社会工作中表现优秀。具体在学生组织、 社团中高质量地完成有关工作,获得师生好评。 4.创新创业标兵 评定条件:在科技创新或创业实践中表现优秀。具体在 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异 成绩。 5.公益服务标兵 评定条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公益服务中表现优秀。 具体在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同学帮扶等方面表 现优秀。 6.对外交流标兵 评定条件:在对外交流中表现优秀。具体在对外交流中 展示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等方面表现 优秀。 7.文体活动标兵 评定条件:在文体活动及竞赛中表现优秀。 (四)优秀毕业生 授予本科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并取得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累计获 3 次及以上(五年制的须累计获 4 次及以上) 标兵称号;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集体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 (一)先进班级 先进班级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院(系)、学园班级总数 的 10%,奖励班级建设费 1000 元。 先进班级评定条件如下: 1.班主任重视德育工作,主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成为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班委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 监督”的要求,积极开展班级思想政治教育,营造团结奋进的 良好氛围,在班集体建设中起到核心作用;班干部在各方面 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班级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尊敬师 长,团结协作; 4.班级同学能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如创新创业、 科技发明、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服务和文 明建设等,并取得良好效果; 5.全班同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参评学年无一人出现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处分; 6.班级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95%以上的同学达到“体 质健康”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文明寝室 评选条件和比例依据《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 办法》 (浙大发后〔2007〕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荣誉称号评定比例 (一)学生求是荣誉奖章、优秀学生、学业进步标兵、 优秀毕业生不限定评定比例。 (二)学业优秀标兵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 的 35%。 (三)社会工作标兵、创新创业标兵、公益服务标兵、 对外交流标兵、文体活动标兵评选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 生总人数的 35%。由各学院(系)、学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分配。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可按相关要求直 接推荐社会工作标兵,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此类社会工作 标兵不占学院(系) 、学园名额。 第三章 第七条 奖学金类别及参评条件 校设奖学金 (一)竺可桢奖学金 竺可桢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 参评条件如下: 1.德、智、体、美等方面优秀,至少获得 2 次一等奖 学金或国家奖学金(五年制至少获得 3 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 奖学金);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 著成果; 3.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担当精神、家国情怀和国 际视野。 每学年评选本科生 12 名,奖励金额 20000 元。 (二)浙江大学一等奖学金 参评条件:申请者原则上须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3%,奖励金额 6000 元。 (三)浙江大学二等奖学金 参评条件:申请者原则上学业成绩排名前 50%且获得 2 项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8%,奖励金额 4000 元。 (四)浙江大学三等奖学金 参评条件:申请者原则上学业成绩排名前 60%且获得 1 项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20%,奖励金额 2000 元。 (五)专业奖学金 为农林、体育、地学部分特定专业学生设立,分优秀奖 和普通奖两个等级。 获奖条件和金额如下: 1.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当学年获得校一、二、三等奖 学金的学生,奖励金额 1000 元; 2.专业奖学金普通奖:当学年表现良好的学生(获得 专业奖学金优秀奖的学生除外),奖励金额 500 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 由教育部设立,用于奖励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 额 8000 元。 参评条件:申请者学业成绩须排名前 10%,且原则上符 合浙江大学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九条 外设奖学金 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外设奖 学金具体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定, 由学校统一下达。申请者必须获得 1 项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第四章 第十条 表彰及奖励 获得荣誉称号、奖学金的学生和获集体荣誉称 号的班级和寝室,由学校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或按相关 规定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获得求是荣誉奖章、竺可桢奖学金的学生予 以载入学校年鉴。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校设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 外设奖学金奖金互不兼得,按最高一项金额发放。 第五章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与流程 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 机构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 书单位为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本科生荣誉称号及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学园为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 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学院(系)、学园应组建 包含师生代表的院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评 奖评优实施细则;并设立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评定工作的开展。院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和评奖评优实 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实行“申请—审核”制 度,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学园提出申请,学院(系) 、 学园评审后,报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 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竺可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浙江大学一等 奖学金的推荐人选原则上应由院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 面试,并通过差额的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荣誉称号及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秋冬 学期结合学生评价进行,其中优秀毕业生评选于毕业学年的 春学期启动。 第十八条 文明寝室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初 评,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学园在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的 评定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公示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 假行为,学校将撤销相应荣誉和奖励,追缴已发奖学金,停 发待发放的奖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附则 各学院(系)、学园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 报送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单位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 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7 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 制在校普通本科生。国际联合学院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 定办法由国际联合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学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