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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哲学与现实· 利益关系格局的制度伦理调控 * ———对我国 《物权法》 的伦理解读 李建华 张善燚 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是伦理制度安排的宗旨 ,也是建立优良的社会伦理秩序的前 提。2007 年 1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 以下简称 《物权法 》) 的实施, 不仅是我国法律史上 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道德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为社会利益关系格局的调整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然而,人们对 《物权法》 的关注基本上还是停留在法律条款的细节上, 而对它的法哲学意义特别是 伦理学意义鲜有涉及。事实上,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根 本的是由过去单一的国家利益本位转向 “以人为本 ” 的对个体权益的深切关注。 这一转变要求我们 对 《物权法》 也要做伦理解读。 一、物权的伦理价值核心: 平等 “物权” 一词为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创立。在近现代各国民法中, 物权概念在学理上普遍被理解为 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对于物权的本质,德国学者的权利归属理论最值得注意 。该 理论认为,物权的直接支配、享有权利和保护的绝对性,最终来自于法律将物直接归属于权利主体; 物权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成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 ( 江平主编, 第 311 - 312 页) 由此可看出,首先,物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 其次, 物权作为绝对性权利最终来自于法律的规 定。而不论是从人类追求财产平等的历史来看 ,还是从规定物权的法律的属性来看 ,这种权利的伦理 核心都是平等。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中私有制的产生 ,原始的平等状态宣告结束,人类的不平等成为必然。这种不 平等主要来自因私有制而导致的氏族首领享有支配财产的优先权 : 这种优势直接演变为占有财富的特 权,财产成为谋职的条件,而职位本身又带来财富。这样,人类的不平等首先表现为财富占有的不平 等,或者说财富的差异是不平等的重要原因之一 。纵观历史,人类追求平等的奋斗历史首先就是要求 财产平等的历史。 在古代,平等观念所要求的就是财产平等 。孔子说: “丘也闻有国有家者, 不患寡而患不均, 不 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论语 · 季氏 》) 老子与庄子都在其著作中描述了理 想的 “乐园”,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财产平等的思想 。 老子提出: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 《老 子》 第 77 章) 庄子云: “富而使人分之,则何事之有! ”( 《庄子 · 天地 》) 而在古希腊、 古罗马的哲 * 本文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构建与践行研究” ( 编号 09&ZD003) 和教育 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 “中国道德文化的传统理念与现代践行研究” ( 编号 08JZD006) 资助。 利益关系格局的制度伦理调控 · 117 · 学家眼中,平等总是与正义相连,并且不是绝对的。柏拉图将平等理解为部分人的平等 ,主张从正义 的平等即可能的、合理的平等来理解平等,认为真正的平等在于恰如其分: 一个人多得一些,另一个 人少得一些,各依其功绩的大小、 品质的高低。 ( 参见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 上卷, 第 157 - 158 页)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将平等看成是一种美德, 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等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 “体现在对待荣誉、金钱或是其他任何可以在参加某个社会的人们之间进行分割的东西 的分配上”; 平等的正义则 “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上 ”。( 亚里士多德, 第 109 页) 近代平等思想则以洛克与卢梭为代表 。洛克被称为平等论的 “两面人”。( 参见周仲秋,第 210 - 212 页) “洛克关于自由、平等的思想始终与财产问题联系在一起, 他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权 取代了统治者或法律的权威而成为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平等在洛克那里也是一种自然权利 ,但是这 种权利仅仅是就人的政治地位而言 。平等是指人和人之间不应该有人身方面的 ‘从属关系 ’, 因此洛 克认为奴隶制是反理性的。但是洛克坚决反对把平等思想运用到经济生活中 ,平等不应当威胁私有财 产的神圣性。” ( 刘小英、刘峰,第 75 页) 也就是说,洛克的平等论仅限于政治上, 而在经济生活中 则不主张平等。卢梭在 《社会契约伦》 中指出: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 当绝对相等; 而是说,就权力而言, 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 使; 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 , 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 身。” ( 卢梭,第 70 页) 可以看出,卢梭的平等观念已不再是古代社会中要求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 念; 而且,这种平等观念不仅要在政治上得到体现 ,还要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现代的平等观念则以英国著名史学家托尼和美国著名哲学家 、伦理学家罗尔斯为代表。他们的共 同之处在于承认不平等的前提,进而追求实质平等的目的。托尼用大量资料证实经济上的不平等 ,认 为一致的道德观念的恢复,依赖于经济实力及 “实际情况或状况 ” 的不平等现象, 并指出纠正这一 局面的措施在于重新调整社会及政治领域那些当务之急 。他的平等对待的理论被视为是从追求经济学 上的结果平等转变为追求伦理学上的平等 。( 参见周仲秋,第 153 - 160 页 ) 托尼说: “社会的幸福仅 仅在于,这个社会是这样地被组织起来的 ,即不管人们权力的大小,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可以平等地在 他们具有的权利之内,最好地发挥自己的力量。” ( 转引自周仲秋, 第 170 页 ) 罗尔斯的平等思想主 要体现于两个平等原则中。第一个原则是: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 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 第二个原则是: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 它们: ( 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 2) 依系于在机会 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 ( 罗尔斯,第 292 页 ) 可见, 罗尔斯追求平等的权利, 但是面对现实,他也承认不平等的社会和经济安排具有合理性 ,前提是必须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 。 物权的本质是权利归属理论,即物权最终来自于法律将物直接归属于权利主体 ; 物权在此前提基 础上才可能成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换句话说,权利主体对特定物享有的权 利是源于法律的规定。从目前各国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来看 ,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将规定物权的法 律制定成为一个单行法律,二是将规定物权的法律收入民法典之类的法律之中 。同时,从规定物权的 法律都属于私法的角度上看,物权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性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 ,而私法调整的民 事关系,是主体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 。这里所讲的平等,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 在民事关系中所处地位是平等的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任何主体依法取得的民 事权益都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有些在其他领域中不平等的主体 ,比如在行政法上上级组 织和下级组织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但是在私法领域特别是民法领域中 ,这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有些 《哲学研究》2010 年第 8 期 · 118 · 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 ,比如所有权是法律赋予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而有些权利和义务是由 当事人约定的,但不论是哪种确定方式,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 ,并且被平等地保护其合法 的民事权益,他人不得侵犯; 如果某主体侵犯其他主体的财产权 ,将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因而,平 等是制定物权法律的基石。 二、“三分法” 的物权伦理: 以国家为本位 我国以往的物权模式采用的是 “三分法”,即按照所有制划分, 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 集体和私 人三种类型分别予以规定。“三分法” 的做法起源于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和苏俄民法典 , 它突出了公有 制的神圣地位,强调把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权利做明确区分并给予不同的地位与保护 。这一观念 后来被我国法学界所接受,并成为支配我国法学和立法的指导性意识形态 。 ( 孙宪忠, 第 20 页 ) 也 就是说,在 “三分法” 的模式下施行的是国家本位, 优先保护国家、 集体利益。 这一点从当时我国 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宪法、民法和刑法中都可以清楚看出。 这种国家本位的物权伦理在当时确有其合理性 : 第一,国家本位与计划经济体系相适应 。计划经 济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 ,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 要求,由国家按照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统一计划来管理国民经济的社会经济制度 ,其最大特点是 由国家计划来满足国家的发展要求 ,保证国家利益的至上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 ,也是社 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原则。第二,这种经济体制与国家的政治体制相适应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因为经 济上的高度计划性必然要求政治上的高度集中 ,而政治上的高度集中必然要强调国家的至上 ,由此形 成 “强国家、弱社会、无个人” 的社会关系格局。 第三, 国家本位与社会物质财富的匮乏有关。 当 社会物质财富不足以满足公民利益需求的时候 , 通常遵循的是 “大河有水小河满 ” 的逻辑, 强调个 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从而维护好国家的稳定。 然而,从中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日起 ,伴随而来的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 。在社会领域,公 民的个人权利日益凸显,保护公民权利成为法治的根本目标 。因此,在伦理原则上由过去的单纯强调 国家利益转向今天的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 ,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 三、《物权法》 的伦理本质: “平等保护” 在 《物权法》 中最为世人所关注的是伦理关系的变革, 即明确提出 “平等保护 ” 的物权原则。 《物权法》 的第四条规定: “国家、 集体、 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 虽然这里在法律条文的字面上没有出现 “平等” 的字眼, 但其内容充分表明, 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 任。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其物权都应当给 予 “平等保护”。而强调 “平等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 对推动与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平等保护” 体现了 《物权法》 的伦理本质, 也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伦理生活的基本前提 。 第一,平等不是平均,也不是绝对的平等。平等无论是作为一种观念还是作为一种制度设计 ,其 前提都是基于差异的,即平等的思考是来自差异的存在 。平等从来不是谋求消灭差异或绝对平均 ,它 所谋求的只是差异的合理性。虽然 《物权法 》 提出 “平等保护 ” 物权的原则, 但不能由此推断, 各 经济主体应当平等地分配社会资源 。而且在我国,“平等保护 ” 也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 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 利益关系格局的制度伦理调控 · 119 ·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者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为在国 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 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王兆国) 第二,平等是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对物权保护的平等。《物权法 》 讲的平等, 主要是各种市场主 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 ,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 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 同样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物权法》 中的平等最重要的是主体地位的平等 : 对物权享有同样的权 利,享受平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为了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就必须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在马克思主义看 来,商品代表了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强调的平等观, 应该是体现社会关系中人的平等, 即生产者、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在市场经济时期,强调主体的平等是一个非常核心的伦理问题 。在西 方市民社会中,主体地位平等实际上就是私人之间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 ,因为其实行的是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经济结构。而根据我国国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换言之,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主体的平等应该是指国家、集体、个人 的主体平等。在 《物权法》 的视野里, 可以把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抽象为利益关系, 把多变复杂的 人性抽象为理性,把多元的价值追求抽象为利益最大化 。经过了这番抽象之后,在它们无数的差异性 后面的相同点就是权利能力,即不同的物权人,无论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具有相同的自主、理性 和趋利的特性,因此具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平等资格。( 曹刚) 第三,平等不但是结果的平等,也包含了机会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要求平等保护的权利 ,即 给予平等机会的权利以及物权受到侵犯时同等保护的权利。 “机会平等原则也是一种权利平等原则。 但是,一方面,这种权利并非政治或经济等具体权利 ,而是获得这些具体权利之机会; 另一方面,这 种权利仅仅是竞争非基本权利 ——— 主要是社会的职务和地位、 权力和财富 ——— 之机会, 而不是竞 争基本权利之机会,因为基本权利的获得既不需竞争 ,也不需机会。” ( 王海明, 第 62 页 ) 前引罗尔 斯正义论的第二个原则,就很明确地提出了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 ,即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 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从正义的角度还是从伦理 、经济等角度来看,机会 平等都比结果的平等更具有现实性 ,也更有意义。正如萨托利所讲的,机会平等包括起点的平等和进 入的平等; 如果没有机会平等,很难想像可以得到平等的结果。萨托利还认为,平等对待并不导致平 等结果; 要想得到结果平等,我们就要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但是我们如何得知不平等的对待是合理 的,并且能够真正实现实质的、结果的平等呢? 如果不可知,那么最好的制度设置即是赋予平等机会 的权利。( 转引自田雨等) 而关于物权受到侵犯时受到同等保护的权利 , 这更多的是从保护物自身出 发的,是物权的惯有属性。这意味着物权发生冲突或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适用平等的规则来解决纠 纷,不能因为所有者的不同而予以区别对待 。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 解决纠纷的办 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 济制度。 第四,“平等保护” 的对象不仅是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使用权。对物权的 “平等保护 ” 最明显的 变化莫过于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法律规定 。从古至今,土地和房屋都是人类生产生活资料中最重要 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人们将房屋这种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动产都不仅仅是看作财产 ,更 重要的是看作他们人格权的延伸和生存权的保障 ; 而土地则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基础 ,是其生存发展的 前提。因此,处理好土地的征用以及房屋的征收征用问题 ,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的长期 稳定。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行取得私有财产权或者强行使用私有财产的制度 ,是物权绝对性原则的例 · 120 · 《哲学研究》2010 年第 8 期 外。其本质特点在于强制性,即依法实施的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 征收命令、 征用命令) 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 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 被征收、 被征用的公民和 法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 梁慧星) 正因为征收征用的强制性特征, 很容易产生公权力侵犯私有财 产权的状况。2004 年 3 月 14 日通过的宪法第 22 条修正案,从宪法的高度指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 》 第 42、44 条则进一步落实了宪法对征收、征用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规定了征收、征用土 地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在征收后必须给予充 分补偿; 第二,完备了征收后的补偿制度,关注了对公民住宅土地的征收,更注重补偿被征收人的合 法权益。也就是说,根据法律的规定,私人在面对征收征用时,可以与开发商、政府开展较为平等的 对话,即可以对征收征用是否属于 “公共利益 ”、 是否 “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 ” 以及 “充分补 偿” 的标准进行较为平等的协商和谈判 。重庆 “史上最牛钉子户 ” 在 《物权法 》 颁布之际诞生; 随 后,索赔 1400 万的深圳 “最贵钉子户”、北京版 “最牛钉子户 ” 等陆续上演, 这些都表明征收征用 正在由强制性朝着平等性、法律性过渡。 当然,正如有学者提到的, “平等保护不意味着主体享有的实际权利和利益相同 。 在这个意义 上,它关注的是通过保护财产来创造财富 ,而不是通过再分配来缩短贫富差距 。” ( 曹刚 ) 因此,“平 等保护” 物权的原则更多的是体现平等的观念; 从该原则出发, 我们可以看到对物权保护的伦理核 心正由传统的国家本位主义向现代的 “平等保护 ” 理念转变。 虽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对国有财产特 别保护的情况,从而可能产生潜在的不平等,但是应该看到: 实现平等是需要有一个过程的, 《物权 法》 确定 “平等保护” 物权的原则就是一个重大的进步。《物权法》 是民法体系的核心; 作为保护最 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 , 它规定的 “平等保护 ” 原则对整 个民法体系都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预示着传统利益关系之伦理格局的解体 ,预示着新的社会伦理秩序 的产生。 参考文献 曹刚,2007 年: 《物权法: 直面三大伦理问题》,载 《中国教育报》4 月 3 日。 江平 主编,2000 年: 《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梁慧星: 《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 ——— 解读修改后的宪法第 13 条第 3 款规定》,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刘小英、刘峰,1999 年: 《略论法国大革命前自由、平等概念的发展》,载 《学习与探索》 第 4 期。 卢梭,1980 年: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罗尔斯,1988 年: 《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王海明,1998 年: 《平等新论》,载 《中国社会科学》 第 5 期。 王兆国,2007 年: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草案) 〉 的说明》,载 《人民日报》3 月 9 日。 孙宪忠,2002 年: 《我国物权法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结构》,载 《法商研究》 第 5 期。 田雨 等,2007 年: 《物权法如何惠及民生》,载 《中国青年报》3 月 20 日。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1964 年,周辅成 选编,商务印书馆。 亚里士多德,1981 年: 《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周仲秋,2002 年: 《平等观念的历程》,海南出版社。 ( 作者单位: 中南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 辛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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