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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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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支 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支付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4〕131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 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财务处按省财政厅规定统一 登记办理、教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 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程序 (一)办卡人到财务处领取、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由财务处转交发卡行。发卡行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 公务卡,并将公务卡按照办卡人填写的地址资料寄给办卡人。 (二)公务卡申请成功后,持卡人将公务卡账号信息报财务处统一 录入公务卡软件系统。 (三)教职工有新增、调动、退休、换卡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报 财务处,办理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第四条 公务卡管理 (一)公务卡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二)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 手续;发生公务卡遗失、被盗、损毁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等情形,应自 行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400-820-0588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 补办后将新卡号及时报财务处。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 个人承担。 (三)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 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造成 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四)持卡人应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对公务消费交易有异议的, 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异议的,可到财务处进行查 询。 (五)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六)持卡人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 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 销。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并随国家 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包括:办公费、 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 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 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相关可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纳 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科研资金项目,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 公务卡初始信用额度为2-5万元,每个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 发卡行根据个人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 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增加信用额度,由财务处统 一登记办理。 第七条 公务卡免息还款期 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交易日至到期还款 日之间的期限。根据消费时间的先后,持卡人可享受20-50天的免息还 款期。超过期限未全额还清对账单上(账单日)所记本月应还金额, 银行将按规定计收利息和滞纳金。 第八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时,需执行我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 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报销时,须持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 凭条(即pos机小票)和相对应的原始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教职工使用公务卡的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 报销: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或没有 交易凭条;出具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的单位与出具报销发票的单位不 一致。 2.应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的支出。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发生的罚 息和滞纳金等。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导致公务卡被盗刷而产生的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10天持相关票 据,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财务处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报销审批 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公务消费的真实性规范性审核,审核确认后予 以报销并负责还款。 (三)持卡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 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 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全部消费金额的明细 信息,经财务处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 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条 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学院或 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进行审核和监管,严格控制支出,杜绝 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兰州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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