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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继承人声明 鉴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号: ),投保人 保险(保险单 ,被保险人 。该保险合同依法 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具体法律规定详见背面)或身故受益人指定为法定或法定继 承人。 被保险人于 年 月 日身故。根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 约定,我们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提出身故保险金申请,并声明如下: (上述部分由保险人填写) (下述部分由申请人填写) 所有法定继承人有且仅有以下 (大写)位: 继承人: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继承人: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继承人: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继承人: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继承人: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委托领款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金由以上全部继承人均分(部分继承人放弃或者转让保 险金必须有公证文书证明)。考虑领款便捷性,继承人 共同指定继承人之一 作为保险金代领人,同意将自己名下保险金转入代 领人银行账户 。保单金转入代领人银行账户后,视 为保险公司已经向对应全体法定继承人完成给付保险金义务。 共同声明 我们均已知悉本声明书内容并亲笔签字确认,如因提供不实证明材料或未及 时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所引发的一切民事赔偿责任,由我们承担连带责任。 继承人: 年 月 日 继承人: 年 月 日 继承人: 年 月 日 继承人: 年 月 日 继承人: 年 月 日 特此声明。 (请在背面打印) 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未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情形包括: 1. 保单未指定受益人; 2. 受益人放弃、丧失受益权或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无其他受益人; 3. 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 的,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文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 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 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 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 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 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 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 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 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 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 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第十四条 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 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继承人声明 鉴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C 款 保险(保险单号: 880812345678 ),投保人 张三 ,被保险人 李四 。该保险合 同依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具体法律规定详见背面)或身故受益人指定为法定或法 定继承人。 被保险人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身故。根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我们作为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提出身故保险金申请,并声明如下: (上述部分由保险人填写) (下述部分由申请人填写) 所有法定继承人有且仅有以下____(大写)位: 继承人:张三 身份证号码:110101198001011111 与被保险人关系:夫妻 继承人:张小三 身份证号码:110101200801011111 与被保险人关系:母女 继承人: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继承人: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继承人: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委托领款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金由以上全部继承人均分(部分继承人放弃或者转让保险 金必须有公证文书证明)。考虑领款便捷性,继承人张三、张小三 共同指定继承人之一 张三 作为保险金代领人,同意将自己名下保险金转入 代领人银行账户 62262026********** 。保单金转入代领人银行账户后,视为保险 公司已经向对应全体法定继承人完成给付保险金义务。 共同声明 我们均已知悉本声明书内容并亲笔签字确认,如因提供不实证明材料或未及时 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所引发的一切民事赔偿责任,由我们承担连带责任。 继承人:张三 2017 年 1 月 1 日 继承人:张小三(张三代) 2017 年 1月 1日 继承人: 年 月 日 继承人: 年 月 日 继承人: 年 月 日 特此声明。 (请在背面打印) 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未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情形包括: 1.保单未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放弃、丧失受益权或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无其他受益人; 3. 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 的,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文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 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 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 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 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 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 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 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 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 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第十四条 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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