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团字【2018】4号 共青团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实施基层团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的通知.pdf
共青团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校团字【2018】4 号 共青团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实施基层团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制度 的通知 各系团总支、教育学院分团委、各团支部: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 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则(试行)》 的文件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团,不断提升我校共青团基层 组织活力,现决定在我校基层团组织中组织实施“三会两制 一课”制度,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三会两课一制”制度,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 度,是严肃团内政治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从严治 团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以实施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 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我校团的基层组织生活,严格团员 教育管理,强化基层团组织建设,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 先进性、群众性,教育引导团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突出思想政治要求,坚持民主集中 制,尊重团员主体地位,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组织 生活质量,抓好工作落实和责任落实。 二、“三会两制一课”的基本内容 1、三会:支部委员会、团员大会、团小组会(民主生活 会); 2、两制: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3、一课:团课。 三、“三会两制一课”实施办法 严格遵照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7 年 1 月 22 日印发的《中 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则(试 行)》(见附件 1)的各项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分团委、团支部要认真学 习团中央下发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三会两制 一课”实施细则(试行)》,要从思想认识、责任意识、落 实力度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以从严的态度、从实的作风完 成好此项工作。各分团委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认 真指导所属各团支部落实好“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定期检 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 解决,不断规范基层团支部、团小组的组织生活。各基层团 委负责人是各单位推动“三会两制一课”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2 负责组织实施制度落实。校团委将不定期对基层组织完成情 况予以不同形式的抽查督导。 2、创新方法,表彰先进。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在 把握和遵循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工作, 逐步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教育模式。校团委将定期召开工作 推动会、经验做法分享会。把“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的落实 情况,作为每年五四表彰重要参考。 3、牢记身份,积极参与。全校团员要牢记团员身份、 增强团员意识,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附件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 施细则(试行) 共青团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16 日 3 附件 1: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团的组织生活,严格团员教育管理,加强基层 团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两制一课”是指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 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是团的 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 ,是共青团保持和增强政治性、 先进性、群众性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团要管团、从严治团的重要载 体,是加强团员思想政治教育和自我教育,强化团员意识,提升基 层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制度保障。 开展好“三会两制一课”,对于教育引导团员增强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要突出思想政治要求,坚持民 主集中制,尊重团员主体地位,保障团员民主权利,开展批评与自 我批评,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制度的 刚性和严肃性,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二章 支部大会 4 第五条 支部大会是指由团的支部委员会召集的支部全体团员 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又称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最高领导机 构,在团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大会一般 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 的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 指示等,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 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选举新的支部 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增补和罢免支部委员;讨论接收 新团员;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研究决定对团员的奖励,推荐优 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讨论通过对团员的处分;决定除名要求退 团和自行脱团的团员;开好团支部组织生活会;研究决定本支部其 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没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程序一般为:确定支部大会 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团员;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支部团员出、缺席情 况;宣布会议议题,围绕议题进行民主讨论;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逐 个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结束后归档保存。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确 定。 第八条 支部大会应由支部书记主持,如支部书记空缺或因故 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参加会议团 5 员应超过支部团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团支部委员会可事先研究提交 大会讨论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方案等,以便团员在大会上讨论 研究。 第九条 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本支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 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对需要形成决议 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团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支部 大会选举和讨论接收新团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表决可采 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 赞成票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支部大会可 邀请入团积极分子、优秀青年代表及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 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支部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支部大会结 束后,团支部应当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会议情 况,内容包括大会时间、地点、团员出席情况、主要议程、讨论情 况、选举结果、重要事项决议等。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是支部在大会闭 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支部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负责支部的日常 工作,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支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 和监督。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 6 召开。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党的理论,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 织的决议、指示等;贯彻落实支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研究制 定团支部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报告;研究确定提交支部大会审议的 议题;研究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发展对象;研究讨论支部团员 教育评议意见,决定对团员奖励,研究提出团员处分意见;讨论检 查支部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支部相关制度;研究解决支部、团 员的问题和困难;开好团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支 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如支部书记空缺 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召集。召开支部委员会会 议时,到会委员超过支部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参加表决的委员超过 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 应当发扬民主,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 口头、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团小组长 或有关团员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7 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 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会议议题、每位委员发 言摘要、通过的决议等。 第四章 团小组会 第十八条 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团的一级组织, 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本小组团员进行教育、管 理、监督和服务。团小组会由团小组长负责召集,可根据工作需要 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团小组的划分由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本支部团员的数 量、分布和工作需要等,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团 员人数较少的团支部可不划分团小组,相应增加召开支部大会的次 数。 第二十条 团小组长不需经选举产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或 由本小组团员推选,任期一般应与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可根据工 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团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团员学习党的 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团员学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支 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酝酿支部大会有关选举候选人;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对支部接收新团员、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 积极分子、奖励和处分团员提出意见;听取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 8 和要求;开好团小组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团小组会议讨论决 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团小组长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会议情况 应及时向团支部汇报。 第五章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严格团的纪律、规范团员管理的重 要措施。团员教育评议采用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和组织评议相结合 的方式,对团员的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评优 和处理等方式,达到激励团员、整顿队伍、纯洁组织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教育评议的对象为全体团员。保留团籍的共产党 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 册,自愿参加者不限。 第二十五条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 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团 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先由各团小组会议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评议 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到会团员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 团员教育评议的主要内容和流程为:团支部组织 团员开展学习教育,每名团员围绕在评议年度内的个人表现和发挥 团员作用情况等撰写自我评价材料;召开支部大会或团小组会议, 9 每名团员根据学习教育情况和所准备材料进行自我评价;其他团员 对其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以支部为单位对所有团员进 行测评投票;支部委员会综合个人自评、团员互评和测评投票结果, 结合团员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每名团员的建议评议等次,报上级委 员会批准;做好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团员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 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团员数量应控制在参加评议团员人数 的 30% 以内。 第二十九条 优秀团员的主要条件为: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 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大局意 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央权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自 觉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有强烈的团员意识和荣誉感;学习成绩优秀,工作本领过硬,善于 创新创造,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能够发挥 模范带头作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团员青年 中有较高威信。 第三十条 合格团员的主要条件为: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能够执行团的决议,完成团组织交给 的任务,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能够在学习、生产、工作及其 10 他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热心帮助青年 进步,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基本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在评议年度内受过 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尚没有不合格团员的各种 表现。 第三十二条 不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理想信念动摇;严重 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团的组织意识淡漠,不能履 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长期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 动;有违法违纪行为;道德水平低下,行为失当,造成不良影响; 在评议年度内受过留团察看处分或行政处分且无明显改进。 第三十三条 对评议等次为优秀的团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公示,团组织应结合实际予以奖励。每年各级团组织评选表彰的优 秀团员,一般应从上一年度评议为优秀的团员中产生。对于表现突 出并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团支部应按照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 积极分子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四条 对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团员,应由支部书记进 行谈话,予以教育帮助。 第三十五条 对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团组织要对其进行 教育帮助,限期改正。三至六个月后,对能够接受团组织批评教育, 反省自身错误,有明显改进的团员,再次进行团员评议;对不接受 教育帮助或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团员,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 的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11 第三十六条 处置不合格团员要严肃慎重、实事求是,做到事 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不合格团员的处置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 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 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应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章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是 团组织掌握和了解团员履行义务、参加活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团 员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三十八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团支部一般 应在每年 1 月份,为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学校团组织一般 应在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团员注册工作。超过规定注册时间 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三十九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 行,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上的团员,由基层团 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评议等次,并加盖 注册印章。 第四十一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基层团委应当 对其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暂缓注册期后,对再次评议等次为合格 的团员,及时给予注册;评议等次依然为不合格的团员,依照团员 教育评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注册。 12 第四十二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 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一般可予以注册;受 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期间,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留 团察看期满后,恢复团员权利的,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不再为其注册,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 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基层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流动团员团籍管理工作。 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在原团组织参加团员教育评 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 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组 织,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第四十四条 团员年满 28 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当办理 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 28 周岁,没有 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办理超龄离团手续,须在团员证 上“ 离团手续冶栏内注明该同志的离团时间,并加盖团组织公章, 转由其本人保存,作为永久性纪念。 第四十五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 员花名册,并及时将注册情况向上级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团 课 第四十六条 团课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系统教育,提高团员思 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教育引导团员在本职岗位和 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重要载体,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 13 重要工作。 第四十七条 坚持团课制度,要突出党性立场,突出党性教育, 体现团的特点,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帮助团 员解决思想问题,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要注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团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互相 帮助,共同提高。 第四十八条 团课的主要内容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讲话精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 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国梦”教育;学习党的基 础知识、党的光荣历史和传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 团的基本知识、重要会议精神和重点工作部署;学习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开展近代史、现代史教 育和国情教育,开展好民主和法制教育。 第四十九条 团课教育分为团前教育和团员教育两个阶段。团 前教育以增强入团积极分子和青年对党、团组织的理解和认同,培 养团员意识为主;团员教育以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团员先 进性,促进团员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主。 第五十条 基层团组织开设团课一般由基层团委或相对独立的 团总支、团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也可采取部门、单位联合举办团 课的形式。基层团组织每个季度应安排上一次团课,入团积极分子 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参加集中团课学习应不少于 8 学时。 14 第五十一条 参加团课学习的人员范围由开设团课的基层团组 织确定,除本组织的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外,可扩大至团组织所在 单位中积极向团组织靠拢的 28 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 第五十二条 团课讲授者可由开设团课的基层团组织的团干部 担任,也可邀请党政领导、专家学者担任,还可适当安排先进人物 开展座谈交流。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为团员青年讲授一 次团课。授课者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自己的模 范行为和人格魅力去影响和教育团员青年。 第五十三条 基层团组织开设团课可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可 结合集体学习、专题研讨、团员论坛、集中收看重要会议活动直播 和视频资料等方式开展,也可结合主题团日活动组织团员在实践中 学习。 第五十四条 团课结束后应以团支部或团小组为单位组织团员 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和深化团课学习效果,并及时向开设团课的团 组织汇报讨论情况。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是严肃团内政治生活的一 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要切实抓好 工作落实和责任落实。每年要对所属团组织落实“三会两制一课” 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基层团委主 要负责人是推动“三会两制一课”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团支部要将 “三会两制一课”作为基本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5 第五十六条 全体团员要牢记团员身份、增强团员意识,积极 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的组 织生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没有选举及表决任务的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 团小组会,以及团员教育阶段的团课,可探索适当采用网络新媒体 形式开展。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团员参与,突出工作实效,避免 形式主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