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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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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9〕19 号)、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 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 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要求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 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 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 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必须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 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 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 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 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 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参加学校 认定的影响大、含金量高的高水平 S 类学科竞赛(按教务部门公布的 列表,由教务部门组织评定)获得最高等级奖励的项目团队首位主创, 如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则可获评当年的国家奖学金。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 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 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 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 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 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 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 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获评学校当年评选的“自强之星”者,如符合国家奖学 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则可获评当年的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按照学院参评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 院。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 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生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本科生院负责人和各学 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学生代表等,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流程 1.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2.待学校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后,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评审工作 会议,讨论并通过包含评审细则、名额分配、评委构成、评选流程等 在内的学院评审办法,形成会议纪要。在评审细则中,要求参评学生 学习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占比不少于 50%; 3.在学院范围内面向全体学生发布评审办法和评选通知; 4.学生工作组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5.学生工作组审议入围答辩学生名单; 6.按照评审办法召开公开答辩展示会进行评审。答辩会现场评委 构成为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 1 名、教 师代表、学生代表,要求现场公布答辩成绩和评选结果; 7.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评审工作会议,通报公开答辩会情况及 评选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8.将评选名单在院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9.公示无异议,将名单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 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 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 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 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基层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国家奖学 金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 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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