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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发学位字〔2013〕22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 大”)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 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 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 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 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 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科大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 国科大及研究所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 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 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 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 - 87 - 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 经评定的科研成果等)、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确定。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并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第九条 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 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 能力。 除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必须修满课程学习四十五学分外,其他硕士研究生都 必须完成三十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完成必修环节五个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条 博士学位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二至三门。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 入的专门知识; 三、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必须完成不低于三十七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学位课二十五学分; 公开招考博士生必须完成不低于七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完成必修环节五个学分,方可参加 论文答辩。 第四章 第十一条 - 88 -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 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 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学位论文,提交份数由研究 所确定,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详细摘要。具体份数由研究所确定。 第十二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 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二至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 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 且至少有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 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三至五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 技术职务的专家(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一至两 位外单位同行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五位同行专家作为论文评 阅人,且至少三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 有一位至二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研究所研究生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 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 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除同等学力 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外,其他学位论文答辩人导师均可作为 - 89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且在评议阶段应回避。学位论 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副教授、 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若答 辩人导师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应至少由四人组成。其中,同等学 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位同行专家组成,且至少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 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教授或具 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成员中博 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应包含本单位及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其中,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七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有本单位的同行 专家及不少于二人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须有二至三位 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 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 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 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研究所学位评 定委员会应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 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 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 90 - (二)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 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三)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 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建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 学位授予建议书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 结束。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 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 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 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 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 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 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经导师同意,报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 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 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 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 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学位初审 研究所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 - 91 - 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学位论文及摘要。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 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研究生部应按规定时间,将加盖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 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至国科大学位办公室。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研究所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硕 士学位人员名单;负责审议研究所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博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 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提出本学科群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硕 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 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国科大学位办公室负责将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 公室备案。同时,还应向国科大图书馆提交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附电子版)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 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 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 1 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 要求重新办理。 - 92 - 四、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 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规定,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 定者,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不记名投票表决后,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并对撤销学位者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申诉,逾 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须在接到申诉 10 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级学 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 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 30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 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 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 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名誉博士学位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据相关规定,由学科 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国科大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第三十二条 其 他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国科大学位办公室负责 - 93 - 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 则》 (院发学位字〔2009〕59 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 (院 发学位字〔2011〕10 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院 发学位字〔2009〕98 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授予实 施办法(暂行)》(院发学位字〔2005〕100 号)同时废止。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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