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份教职工政治学习.pdf
教职工政治学习参考资料 (2019 年第 9 期) 常熟理工学院党委宣传部编 2019 年 12 月 5 日 一、学习专题 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执教水平 二、参考资料 1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9/1106/c1024-31439479.html 2、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 律制度(P.1) 3、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十论(P.4) 4、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P.8) 5、二十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 (P.18) 6、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P.27) 7、新中国 70 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P.33) 三、自学内容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略) 坚持、完善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 习近平 再过几天,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周年。今天,中央政治局以 “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为题进行集体学习,目的是回顾 新中国成立 70 年来党领导人民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历程,总结成就 和经验,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继续沿着党和人民 开辟的正确道路前进。 中央政治局决定今年 10 月召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坚持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 这次集体学习,有利于我们深入思考这个问题。古人说: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 ” 意思说,治理国家,使人民安然有序,就要健全各项制度。新中国成立 70 年来, 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 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 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 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 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鸦片战争以后,延续了 2000 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已 经腐朽不堪,难以应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无数仁人志士为寻求 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进行了努力,历经了从技术层面、社会革命层面、 实业层面到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的反复探索,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 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 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 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 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 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 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 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 -1- 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加强人 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完成宪法部分内容修改,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 制度化发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改 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制度,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趋成熟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党 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重大作用。 实践证明,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古老 的东方大国建立起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成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保障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 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 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 系,具有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 5000 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经 过了长期实践检验。 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满怀信心地说: “一切事实都证明:我们的人 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较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在这种制 度的基础上,我国人民能够发挥其无穷无尽的力量。这种力量,是任何敌人所不 能战胜的。”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 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受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 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 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 的制度。这是资本主义所绝对不可能做到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优势,以下几个 方面最为重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优势。70 年来,正是因为始终在党的领导下, 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才能成功应对一 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二是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 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 -2- 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三是坚持 全面依法治国的优势。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 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 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优势。民主集中制是我 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突出特点。在党的领 导下,各国家机关是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 又有效进行集中,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不良现象,避免了相 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 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 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 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 家制度的竞争。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 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这是我们坚定“四 个自信”的一个基本依据。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坚持好、实施好,也需要 不断完善和发展。早在 1949 年,毛泽东同志就说过: “中共二十八年,再加二十 九年、三十年两年,完成全国革命任务,这是铲地基,花了三十年。但是起房子, 这个任务要几十年工夫。 ”1992 年,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 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我在党的十九大 报告中提出从 2020 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两个阶段来安排的战略部署,提出制度建设 的目标是:到 2035 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 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 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 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要及时 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 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但决不能动摇或放弃我国制度的根 基。 “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现 在,有的人对制度缺乏敬畏,根本不按制度行事,甚至随意更改制度;有的人千 -3- 方百计钻制度空子、打擦边球;有的人不敢也不愿遵守制度,极力逃避制度的约 束和监管,等等。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 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增强制度意识,善于在制度 的轨道上推进各项事业。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引领全社会增强 制度意识,自觉维护制度权威。 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 70 年来我 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 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要加强制度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 年的制度教育,引导人们充分认识我们已经走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 成功之路,只要我们沿着这条道路继续前进,就一定能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要结合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系列庆祝活动,讲好中国制度故事,扩大中 国制度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制度的认识和认同。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 2019 年 9 月 24 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 习时的讲话。 )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十论 【编前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 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括起来有十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指出, 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 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在第六个国家宪法日之际, 新华社《学习进行时》为您梳理。 1.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 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 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 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 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4-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 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 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2015 年 2 月 2 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 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 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 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 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 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2014 年 10 月 23 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 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 、“三权鼎立”、 “司 法独立”的路子。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 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 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 ——2014 年 10 月 20 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的说明 4.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必须 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5-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 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 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 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2014 年 10 月 20 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的说明 5.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 治社会一体建设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 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 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 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 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 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 ——2014 年 10 月 20 日,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 政治局工作的报告 6.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 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 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 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 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 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 法制保证。 -6- ——2014 年 12 月 3 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 7.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坚定不移推 进法治领域改革。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 法质量。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 法责任制。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 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 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 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 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 ——2014 年 10 月 20 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的说明 8.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 靠社会主义法治。“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 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 辅相成、相得益彰。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 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 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 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 3 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 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2015 年 2 月 2 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9.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 -7- 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 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各级党政机关和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 意识,坚持有法必依,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 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5 年 3 月 8 日,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广西代表团审议时的 讲话 10.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 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 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 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 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 见到新成效。 ——2015 年 2 月 2 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来源:新华网)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心、民族魂,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精神财富,是 -8- 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维护民族独立和民族尊严的强大精神动力。爱国主义精神深 深植根于中华民族心中,维系着中华大地上各个民族的团结统一,激励着一代又 一代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繁荣而自强不息、不懈奋斗。中国共产党是爱国主义精 神最坚定的弘扬者和实践者,90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 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是爱国主义的伟大实践,写下了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 的辉煌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爱国主义 教育,固本培元、凝心铸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取得显著 成效。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时期。 新时代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全民族力量,决胜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 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眼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 人,始终高扬爱国主义旗帜,着力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 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2.坚持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鲜明主题。伟大事业需要伟大 精神,伟大精神铸就伟大梦想。要把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作为不懈追 求,着力扎紧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纽带,厚植家国情怀,培育精神家园, 引导人们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3.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相统一。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 家,祖国的命运与党的命运、社会主义的命运密不可分。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 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要区分层次、区别对象,引导 人们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坚持党 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国家富强的根本保障和必由之路, 以坚定的信念、真挚的情感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以贯之进行下去。 4.坚持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中华民 族根本利益所在。要始终不渝坚持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巩固和发展平 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引导全国各族人民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 -9- 珍惜民族团结,维护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 统一战线,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认同,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国家 图谋、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筑牢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铜墙铁壁。 5.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爱国主义是中华儿女最自然、最朴素的情感。 要坚持从娃娃抓起,着眼固本培元、凝心铸魂,突出思想内涵,强化思想引领, 做到润物无声,把基本要求和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把全面覆盖和突出重点结合起 来,遵循规律、创新发展,注重落细落小落实、日常经常平常,强化教育引导、 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 程。 6.坚持立足中国又面向世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开放兼容,才能富 强兴盛。要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尊重各国历史特点、 文化传统,尊重各国人民选择的发展道路,善于从不同文明中寻求智慧、汲取营 养,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共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 二、基本内容 7.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 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 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 涵、实践要求,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 集中统一领导。要紧密结合人们生产生活实际,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真正使 党的创新理论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要在知行合一、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引导干 部群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展现新气象、激发新 作为,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爱国报国的实际行动。 8.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体现着 国家、民族、人民根本利益。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广泛开展理想 信念教育,用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说话,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说话,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 - 10 - 践说话,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说话,在历史与现实、国际与国内的对 比中,引导人们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 倍加珍惜我们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 自信、文化自信。要深入开展中国梦教育,引导人们深刻认识中国梦是国家的梦、 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深刻认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 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要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争做新时代的奋斗者、 追梦人。 9.深入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要深入开展国情教育,帮助人们了解 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引导人们深刻认识到,我国仍处 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 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始终准确把握基本国情,既不落后于时代,也不脱离实 际、超越阶段。要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大局观、 角色观,了解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引导人们清醒认识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要发扬斗争精 神,增强斗争本领,引导人们充分认识伟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敢 于直面风险挑战,以坚忍不拔的意志和无私无畏的勇气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 难险阻,在进行伟大斗争中更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10.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 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魂。要聚焦培养担当民族 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要唱响人 民赞歌、展现人民风貌,大力弘扬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创造精神、 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生动展示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新 实践、新业绩、新作为。 11.广泛开展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 的清醒剂。要结合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引导人们深 刻认识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选择马克思主义、选择社会主义道路、选择 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性,深刻认识我们国家和民族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坚决反 对历史虚无主义。要继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结合新的时 代特点赋予新的内涵,使之转化为激励人民群众进行伟大斗争的强大动力。要加 - 11 - 强改革开放教育,引导人们深刻认识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 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 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 凝聚起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强大力量。 12.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祖国悠久历史、深厚文化的理解和接受, 是爱国主义情感培育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引导人们了解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 灿烂文化,从历史中汲取营养和智慧,自觉延续文化基因,增强民族自尊心、自 信心和自豪感。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不忘本来、辩证取舍,深入实施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中华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坚守 正道、弘扬大道,反对文化虚无主义,引导人们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 观、国家观、文化观,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荣誉感。 13.强化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实现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是中 华民族的不懈追求。要加强祖国统一教育,深刻揭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大势所趋、大义所在、民心所向,增进广大同胞心灵契合、 互信认同,与分裂祖国的言行开展坚决斗争,引导全体中华儿女为实现民族伟大 复兴、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 不断增强“五个认同”,使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代代相传。 14.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国防教育。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要加强 国家安全教育,深入学习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党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意识, 自觉维护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和外部安全。要 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 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要深入开展增强忧患意识、防范化解重大 风险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强化风险意识,科学辨识风险、有效应对风 险,做到居安思危、防患未然。 三、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面向全体人民、聚焦青少年 15.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首先要 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要把青少年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中之重,将爱国主义精 神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在普通 中小学、中职学校,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语文、道德与法治、历史等学科教 材编写和教育教学中,在普通高校将爱国主义教育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课程 - 12 - 有机结合,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比重。创新爱国主义教育的形式,丰富和优 化课程资源,支持和鼓励多种形式开发微课、微视频等教育资源和在线课程,开 发体现爱国主义教育要求的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作品等,进一步增强 吸引力感染力。 16.办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理论课是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阵地。要 紧紧抓住青少年阶段的“拔节孕穗期”,理直气壮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引导学生把 爱国情、强国志、报国行自觉融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社会 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之中。按照政治强、情怀深、思 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让 有信仰的人讲信仰,让有爱国情怀的人讲爱国。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 发挥学生主体作用,采取互动式、启发式、交流式教学,增强思想性理论性和亲 和力针对性,在教育灌输和潜移默化中,引导学生树立国家意识、增进爱国情感。 17.组织推出爱国主义精品出版物。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成长阶段,坚持精品 标准,加大创作力度,推出反映爱国主义内容的高质量儿童读物、教辅读物,让 广大青少年自觉接受爱国主义熏陶。积极推荐爱国主义主题出版物,大力开展爱 国主义教育读书活动。结合青少年兴趣点和接受习惯,大力开发并积极推介体现 中华文化精髓、富有爱国主义气息的网络文学、动漫、有声读物、网络游戏、手 机游戏、短视频等。 18.广泛组织开展实践活动。大中小学的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学生社团等,要把爱国主义内容融入党日团日、主题班会、班队会以及各类主题 教育活动之中。广泛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强化校训校歌校史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大中小学生参观纪念馆、展览馆、博物 馆、烈士纪念设施,参加军事训练、冬令营夏令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学雷 锋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公益活动等,更好地了解国情民情,强化责任担当。密 切与城市社区、农村、企业、部队、社会机构等的联系,丰富拓展爱国主义教育 校外实践领域。 19.在广大知识分子中弘扬爱国奋斗精神。我国知识分子历来有浓厚的家国情 怀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弘 扬“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大力组织优秀知识分子学习宣传,引导新时 代知识分子把自己的理想同祖国的前途、把自己的人生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 一起,立足本职、拼搏奋斗、创新创造,在新时代作出应有的贡献。广泛动员和 - 13 - 组织知识分子深入改革开放前沿、经济发展一线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贫困地区,开展调研考察和咨询服务,深入了解国情,坚定爱国追求。 20.激发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国热情。社会各界的代表性人士具有较强示范效 应。要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增进和凝聚政治共识,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不断扩大团结面,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通过开展职业 精神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发挥行业和舆论监督作用等,引导 社会各界人士增强道德自律、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加强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一国两制”实践教育, 引导人们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 增强对国家的认同,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四、丰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践载体 21.建好用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各级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 地,是激发爱国热情、凝聚人民力量、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场所。要加强内容建 设,改进展陈方式,着力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精品陈列,强化 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教育功能,为社会各界群众参观学习提供更好服务。健全全 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免费开放政策和保障机 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财政补助进行重新核定。依托 军地资源,优化结构布局,提升质量水平,建设一批国防特色鲜明、功能设施配 套、作用发挥明显的国防教育基地。 22.注重运用仪式礼仪。认真贯彻执行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学习宣传基 本知识和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国歌奏唱礼仪。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同升国旗、同 唱国歌”活动,让人们充分表达爱国情感。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定时在主频 率、主频道播放国歌。国庆期间,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型企事业单位、 全国城乡社区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要组织升国旗仪式并悬挂国旗。鼓励居民 家庭在家门前适当位置悬挂国旗。认真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入党入团入队仪式等, 通过公开宣誓、重温誓词等形式,强化国家意识和集体观念。 23.组织重大纪念活动。充分挖掘重大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蕴含的爱国主义 教育资源,组织开展系列庆祝或纪念活动和群众性主题教育。抓住国庆节这一重 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我和我的祖国”系列主题活动,通过主题宣讲、大合唱、共 和国故事汇、快闪、灯光秀、游园活动等形式,引导人们歌唱祖国、致敬祖国、 - 14 - 祝福祖国,使国庆黄金周成为爱国活动周。充分运用“七一”党的生日、“八一”建军 节等时间节点,广泛深入组织各种纪念活动,唱响共产党好、人民军队好的主旋 律。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 日期间,精心组织公祭、瞻仰纪念碑、祭扫烈士墓等,引导人们牢记历史、不忘 过去,缅怀先烈、面向未来,激发爱国热情、凝聚奋进力量。 24.发挥传统和现代节日的涵育功能。大力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深化 “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利用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等重要 传统节日,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健康、富有价值内涵的民俗文化活动,引导人们 感悟中华文化、增进家国情怀。结合元旦、“三八”国际妇女节、“五一”国际劳动节、 “五四”青年节、“六一”国际儿童节和中国农民丰收节等,开展各具特色的庆祝活动, 激发人们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25.依托自然人文景观和重大工程开展教育。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游览观光之 中,通过宣传展示、体验感受等多种方式,引导人们领略壮美河山,投身美丽中 国建设。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加强考古发掘和整理研究,保护好文物古迹、 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工业遗迹,推动遗 产资源合理利用,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推动 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提升旅游质量水平和文化内涵,深入挖掘旅游资源中蕴含 的爱国主义内容,防止过度商业行为和破坏性开发。推动红色旅游内涵式发展, 完善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体系,凸显教育功能,加强对讲解员、导游等从业人 员的管理培训,加强对解说词、旅游项目等的规范,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和历史标 准。依托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科学工程等,建设一批展现新时代风采的主题教育 基地。 五、营造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浓厚氛围 26.用好报刊广播影视等大众传媒。各级各类媒体要聚焦爱国主义主题,创新 方法手段,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使爱国主义宣传报道接地气、有生气、 聚人气,有情感、有深度、有温度。把爱国主义主题融入贯穿媒体融合发展,打 通网上网下、版面页面,推出系列专题专栏、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以及融媒体产 品,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生动讲好爱国故事、大力传播主流价值观。制作 刊播爱国主义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在街头户外张贴悬挂展示标语口号、宣传挂图, 生动形象做好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对虚无历史、消解主流价值的错误思想 言论,及时进行批驳和辨析引导。 - 15 - 27.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大力宣传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 雄,宣传革命、建设、改革时期涌现出的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宣传时代楷模、 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和身边好人,宣传具有爱国情怀的地方先贤、知名人物,以 榜样的力量激励人、鼓舞人。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引导人们把敬仰和 感动转化为干事创业、精忠报国的实际行动。做好先进模范人物的关心帮扶工作, 落实相关待遇和礼遇,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捍卫英雄、关爱 英雄的浓厚氛围。 28.创作生产优秀文艺作品。把爱国主义作为常写常新的主题,加大现实题材 创作力度,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 讴歌人民、讴歌劳动、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深入实施中国当代文学艺术创作工 程、重大历史题材创作工程等,加大对爱国主义题材文学创作、影视创作、词曲 创作等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经典爱国歌曲、爱国影片的深入挖掘和创新传播,唱 响爱国主义正气歌。文艺创作和评论评奖要具有鲜明爱国主义导向,倡导讲品位、 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坚决反对亵渎祖先、亵渎经典、亵渎 英雄,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文艺的爱国底色。 29.唱响互联网爱国主义主旋律。加强爱国主义网络内容建设,广泛开展网上 主题教育活动,制作推介体现爱国主义内容、适合网络传播的音频、短视频、网 络文章、纪录片、微电影等,让爱国主义充盈网络空间。实施爱国主义数字建设 工程,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与网络传播有机结合。创新传播载体手 段,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社交媒体、视频网站、手机客户端等传播平台,运用虚 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新技术新产品,生动活泼开展网上爱国主义教育。 充分发挥“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在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加强网上舆论引导, 依法依规进行综合治理,引导网民自觉抵制损害国家荣誉、否定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的错误言行,汇聚网上正能量。 30.涵养积极进取开放包容理性平和的国民心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正 确把握中国与世界的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既不妄自尊大也不 妄自菲薄,做到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爱国主义是世界各国人民共有的情感,实 现世界和平与发展是各国人民共同的愿望。一方面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另一方 面要培养海纳百川、开放包容的胸襟,大力宣传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构建人 类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等重要理念和倡议,激励广大人民同各国人民一道 共同创造美好未来。对每一个中国人来说,爱国是本分,也是职责,是心之所系、 - 16 - 情之所归。倡导知行合一,推动爱国之情转化为实际行动,使人们理性表达爱国 情感,反对极端行为。 31.强化制度和法治保障。把爱国主义精神融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 现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的制定完善中,发 挥指引、约束和规范作用。在全社会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文物 保护法等,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使普法过程成为爱国主义教育过程。严格执 法司法、推进依法治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对不尊重国歌国旗国徽等 国家象征与标志,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对破坏污损 爱国主义教育场所设施,对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等,依法依规进行严 肃处理。依法严惩暴力恐怖、民族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六、加强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领导 3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负起政治责任和领 导责任,把爱国主义教育摆上重要日程,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 设和管理,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 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建立爱国主义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工作指导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存在问题。广大党 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爱国 主义的坚定弘扬者和实践者,同违背爱国主义的言行作坚决斗争。 33.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爱国主义教育是全民教育,必须突出 教育的群众性。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文联、作协、科协、侨联、残联以及 关工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广泛 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动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到广 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中讲述亲身经历,弘扬爱国传统。坚持热在基层、热在群众, 结合人们生产生活,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学雷锋志 愿服务、精神文明创建之中,体现到百姓宣讲、广场舞、文艺演出、邻居节等群 众性活动之中,引导人们自我宣传、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34.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爱国主义教育是思想的洗礼、精神的熏陶。要坚持目 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虚功实做、久久为功,在深化、转化上下功 夫,在具象化、细微处下功夫,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坚持从实际出发,务实节俭开展教育、组织活动,杜绝铺张浪费,不给基层和群 众增加负担,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 17 -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纲要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爱国主义教育各 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本纲要总的要求,结合部队实 际制定具体规划、作出安排部署。 来源:《 人民日报 》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 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 ,是指在科学研 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 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 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 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 包庇。 - 18 -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 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 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引 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 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 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第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 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 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 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第七条 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 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 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 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 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 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 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 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 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 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 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第十条 负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 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科研诚信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 - 19 - 第三章 调 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 、监督主 管部门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 2 名工作人 员进行。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 位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 任单位举报。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 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 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 - 20 - 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二节 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 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案件的事 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 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 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 5 人, 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 于 2 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 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 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 字确认。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 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 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 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或被调查 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 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 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 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 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调查。 - 21 -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主要负 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 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由调 查单位按职责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 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违规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 人。 第二十七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 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 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 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 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 、科 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 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 - 22 - 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 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 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 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 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 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 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 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 23 -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 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 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 3 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 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三)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 消 3~5 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 5 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 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 社会公布。 存在本规则第二条(一) (二) (三) (四)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二) 规定的尺度。 第三十四条 被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二)(三)(四)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 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 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 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 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 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金。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 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单位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提 供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前款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 - 24 - 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决定 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 1 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 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科技 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提交至科技部。 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 1 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提交至科技部。 第三十七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 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调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书同时报送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科技计划(专项、基 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在接到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书或处 理建议书后,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调查人同步做出 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 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 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 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 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 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 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做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 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 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 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 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 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再次组织复查,复查结 - 25 - 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十二条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一 一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议,不得 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 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 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 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 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应 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加 强工作经费保障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 同) 、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诚信案 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 协调配合、结果互认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 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 较重的处理。 - 26 -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 一档给予处理。 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 一档给予处理。 第五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五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涉事人员或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 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且 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社科院负责解释。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保 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这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 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取得的重大制度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 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 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两个紧密相连”的重要论断,是认识当代中 国宪法制度的关键。不了解、不联系中国近现代 100 多年来艰难曲折、激越变革、 激荡发展的历史进程,就不可能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宪法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西方国家先搞起来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840 年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了民族复兴,无数仁人志 士“以爱国相砥砺,以救亡为己任”,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抗争、探索和尝试。西学 东渐之下,立宪救亡、变法图存,成为很多人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寄希望于仿 - 27 - 行西方宪政制度来改良改造中国。1898 年,戊戌变法失败,谭嗣同等“六君子” 血洒京城菜市口。1908 年和 1911 年,清政府迫于压力先后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但根本不能取信于人,必然随着清王朝的终结而消 失。 1911 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产生了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然而,限于 历史条件,革命和约法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和民族的悲惨命运,中国人民反对 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后来,又先后有“天坛宪草” (1913)、 袁世凯的“袁记约法” (1914) 、曹锟的“贿选宪法”(1923),段祺瑞的“民国宪 草” (1925)、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 (1931) 、“五五宪草” (1936) 、 “中华民 国宪法” (1946)等。各种版本的宪法文件先后推出,各种政治势力反复博弈。但 究其实质,他们都不过是想用宪法、宪政、立宪等招牌和名义,装点门面、笼络 人心,维护旧势力的反动统治,最终都逃脱不了失败的命运,为中国人民所唾弃。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 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就开始对人民民主政权的总章程进行探索和实践。其中,具 有代表性的制度文献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 《陕甘宁边区宪法 原则》 (1946)等,在局部地区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同时,我们党对未来政权 建设也提出了基本构想和重要原则,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文献是毛泽东同志的《新 民主主义论》 (1940)和《论人民民主专政》 (1949) 。这些重要实践和思想理论成 果,对新中国国家制度、宪法制度的创建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持久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1949 年 9 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 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 年 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些宪法性文献,确认了近代 100 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 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伟大历 史变革,确立了新型国家制度和宪法制度的基本构架、根本原则和活动准则,为 新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二、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 从 20 世纪 50 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失误和偏差,我 国民主法制建设出现停滞、徘徊。特别是后来发生的“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 - 28 - 事业带来严重破坏和巨大灾难,宪法制度形同虚设。这个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1978 年 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历史性转折,拨乱反正,开启了改革 开放历史新时期,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 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 力的改变而改变。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 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的需要,于 1982 年 12 月 4 日由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 年宪法确立的许多重要制度、原则和规则, 都源于 1954 年宪法和 1949 年《共同纲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它们的继承、 完善和发展。 1982 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 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分别于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和 2018 年,先后五次对 1982 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五次宪 法修改,体现和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和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 的发展成果。通过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 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 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 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 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 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 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新中国成立 70 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 40 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 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 宪法。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原则规则,确定 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和强大生命力,必须长 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 29 - 回顾我们党领导人民创建和发展我国宪法制度的历史,可以得出许多启示和 结论,习近平总书记 2018 年 2 月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概括 为四点重要结论。一是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 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二是我国现行宪法是在 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 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三是只 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 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四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 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 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这些关于我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结论是我们的宝 贵经验,也是我们今后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原则,具有长期指导意义。 三、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工作 (一)把全面实施宪法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 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从新中国宪法制度发展 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时间越久远, 事业越发展,我们就越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维护宪 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 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 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 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 事业就会遭受挫折。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 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提出了新 的更高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必须更加注 重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以宪法为统领,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用科学有 效、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全面实施;以宪法为总依据,深入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高到 一个新水平。 (二)健全宪法实施的途径和方式。根据我国宪法制度安排,总结实践经验, - 30 - 我国宪法实施的特点是多渠道、多方式、多主体,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全面 的发展进程,不断走向并达到更高水平。 一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 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的总依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宪法实施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 的基本途径。 二是通过发展国家各项事业、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保证宪法规定的大政方 针和基本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和落实,保证在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中遵循宪 法原则、贯彻宪法要求、体现宪法精神。 三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直接适用。宪法中有一些规定具有直接适用的性质,属 于有关国家机构的行为和活动规范,不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如我国宪法规 定了特赦制度,我国于 2015 年、2019 年先后两次对部分服刑罪犯实施特赦。 四是宪法有关规定,必要时需要考虑兼容性和调适性,由有权机关作出合宪 性判断和决定,以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例如,1990 年 4 月,七届 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作出一个关于香港基本法的 决定,其中明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 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 五是对于宪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由 有权机关根据宪法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例如,2016 年 9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 处理有关省拉票贿选案给地方人大工作带来的新问题。 (三)发挥好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 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方面积 极进行实践探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体会。 一是积极运用宪法精神凝聚立法共识。例如,在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过程中, 针对如何界定英雄烈士范围问题,有关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即本法 主要是根据宪法序言和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的精神对英雄烈士确定了一个基本范 围,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重大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 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 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留有姓名的英雄烈士也包括无数未留下姓名的英 - 31 - 雄烈士。据此,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是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 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018 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有关职 责中注重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如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订人民法院 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 会职责问题、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等决定时,有关方面都进行了合 宪性审查,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作出适当安排和处理。 三是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认真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 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例如,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 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有关 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 的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建议适时废止收 容教育制度。 四是在立法工作中深化合宪性研究。例如,在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过程中, 有关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对外商投资立法合宪性研究,形成专题研究意见。主要内 容是: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涵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已发生扩容性演进、拓 展性延伸,有关规定已经发展为对所有外国投资主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适用的 法治原则;改革开放 40 多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立法,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必然要求和 重要体现,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 四、切实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一)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相关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 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 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加强备案审 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对备案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性和适当性开展审查监督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 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政策,凡涉 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实施、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 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强 备案审查工作,所有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 - 32 - 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 案审查工作,应当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 法精神的内容。其他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及时 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 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 基本途径,必须着力提高法律法规实施水平、制度规范执行水平,保证行政权、 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得到切实保障。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要自觉增强宪法法 律观念,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执行和维护宪法法律。 (四)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善于把党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依法依 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善于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 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同时,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 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本领。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新中国 70 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庆祝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 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 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回眸新中国成立 70 年来我国法治发展 进程,我们看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进程中, 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发生 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是艰辛的探索,更是光辉的历程。 - 33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近代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大里程碑之 一,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 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 治的基础。”从 1949 年新中国诞生到 1956 年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 义改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 提和制度基础,而这段变革时期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奠基时期。 开创性地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1949 年 9 月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制 度及其政权组织系统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全新的国家制度。1954 年 9 月召开 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五四宪法”) ,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国家制度,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为社 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 同纲领》相比较, “五四宪法”赋予国家的性质以崭新的属性与内容,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总结了新中 国成立以来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家政权机关工作的经验,对国家根本 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 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一个以 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更加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借以适应日益复杂化和专门化 的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活动的需要;进一步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了国 家结构形式;形成了与国家制度的性质与形式相适应的公民权利体系,为当代中 国公民权利制度创设了根本法基础,从而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 度与治理体系,实现了对中国近代以来各种国家制度方案的历史性超越。 重建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任何一场剧烈的社会革命运动,要实现其 预定目标,不仅要从根本上改变旧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的本质与结构,而且要建立 一种新的政治与法律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稳定的社会与法律秩序。在新中国成 立之初的几年里,国家生活的重心就是要在逐步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 上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这一时期先后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 - 34 - 贯彻婚姻法运动、 “三反” “五反”运动、司法改革运动以及“一化三改”等以群 众运动方式推进的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运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中 国成立以来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明显特点,便 是法律发展与群众运动彼此交织在一起,形成有机的互动关系。这些群众运动, 有力推动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律发展,一些法律是在群众运动起来以后才制定 的。不仅如此,新中国成立之初群众运动的展开,也需要法律提供保障。然而, 在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那种依 靠群众运动来组织社会动员、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推进社会治理的方式已经不 合时宜了,必须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夯实社会秩序的法制基础。1956 年 9 月召开的党的八大,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分析,作出了 国内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 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论断。由此,党的八大强调, “我 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 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 展开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活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人重视加强人 民民主法制建设,注重运用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国家与社会,借以适应 新的社会经济政治情况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1949 年到 1956 年间,新中国的法律 创制工作大致经历了两个前后相继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具有临时宪法性 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的法律创制,其特点是运用立法 手段,巩固革命胜利成果,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法律秩序,保 障各项社会民主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在这一阶段,先后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 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通则,还制定了工会法、婚姻法、 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令。第二个阶段则 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加快国家立法进程,推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 转变,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促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这一时期, 在“五四宪法”指引下,重新制定了一些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制度的各项重要法 律法令。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适应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 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需要,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 - 35 - 税暂行办法、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 规。在这一时期,新中国民法典、刑法典的草拟工作开始提上议事日程,诉讼立 法亦开始启动。 二 1978 年 12 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社会革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入了一个革命性变革的历史新时期。这场新的伟大 社会革命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就在于实现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 型法律秩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法理型法治秩序的历史变革,形成 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持续推进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 程。 把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现代意义上的 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的,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 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从人治到 法治的转变的历史性任务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 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 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1979 年 7 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和刑事诉 讼法典,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刑事司法工作建立在法治化坚实基础之上。为 保证这两部法律的严格执行,1979 年 9 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 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 (以下简称“九月指示” ),第一次鲜明 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深刻阐述了刑事司法法治工作的基本要求,并把刑法、 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上升到“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高度加以突出强 调。1982 年 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 ) 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确 立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在“八二宪法”指引下,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日益向纵 深推进。1997 年 9 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郑重提出了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战略决 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贯彻,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入了崭新 内涵,有力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新中国的诞生,标志着 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 - 36 - 并且长期执政的党。随着这一巨大而深刻的转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面临新 的重大课题。 “九月指示”按照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方针,第一次全面科 学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进入 21 世纪以来, 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深化了对执政规律的认识,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 方式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2002 年 11 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执政的重大 命题,指出: “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 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依法执政这个全新的执政理念的提出, 充分反映了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新要求,是加强和巩固中国共产 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大举措,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容。 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在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 本方略的同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性任务。很显然,设定形成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时间表,这充分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定地走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性自觉。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 期以来的不懈努力,当代中国的立法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1982 年制定了现行宪 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通过 4 个宪法修正案。到 2010 年年底, 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 236 件、行政法规 690 件、地方性法规 8600 多件,并全 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生 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 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因此,2011 年 3 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历程中具有 里程碑的意义。 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重大 政治论断,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个新时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而不是别 的什么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 - 37 - 心要义”,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提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文明 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当代中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旨在把国家和社会 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之中,实施有效规则之治。党的十八届 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完善和发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 改革的总目标,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性任务第一次载入党的文献之中, 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历 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精心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 战略蓝图和总体布局,庄严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 斗” 。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和重要保障” ,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必须坚持厉行法治” 。党的十九届三 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指出: “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 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并且根据党的十九大的总体部署,决定组建中 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借以加强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 平总书记强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 托。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全方位展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取得了重 要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显示出旺盛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 明确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战略安排和重点任务。在当代中国,作 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和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有其确定的内在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强调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 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形成法 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法治发展规律的深刻认 识和把握,记载了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轨迹。党的十八 大以来,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总抓手的法治事业波 澜壮阔地展开,迈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重大进展。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基 - 38 - 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对开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新征程、实现中 国法治现代化作出了战略安排,确定了建成法治中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 步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即从 2020 年到 2035 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 再奋斗 15 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 实现”;从 2035 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 15 年,把 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这一过程中,包括法 治文明在内的政治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 的十九大关于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安排,清晰地表达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 矢志不渝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意志。实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 略安排,必须精心谋划、把握重点、扎实推进。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 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部署了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伟大革 命的七项重点任务,即一是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二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三是推进科学立法工作;四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五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六是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七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很显然,这七 项战略性的重点任务,有力回应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对法治中国建 设提出的新要求,确立了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主攻方向,必将对坚持 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产生深远影响。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发展进程与法治改革进程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的历史性任务,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坚定不移推进法 治领域改革,有效破解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法治难题,努力克服影响法治发展的体 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和 发展,这是在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引领下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 路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央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遵循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与规律,在借鉴吸收世界法 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基本 要求,走出了一条自主型的中国法治改革之路。迈入新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注 重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更加突出法治领域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强化法治改革措施的全面考量、相互配合、整体协同、形成合力,从而使法治改 革方案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强化问题导向,抓住法治工作中人 - 39 - 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法治建设全局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 基础上,推出强有力的法治改革举措,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开创了法治领域改 革的新局面;注重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和实现社 会公平正义作为法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使法治改革合乎民心、顺乎民 意;注重恪守依法改革的原则,把法治领域改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加以推进,做 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努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工作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坚持 运用法治方式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从而着力解决好人民不断增长的法治新需要 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 远的保障作用奠定坚实有力的法治体制、法治制度和法治机制基础,开拓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境界。 (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公丕祥,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 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