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501 环罚决字〔2023〕11 号.pdf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501 环罚决字〔2023〕11 号 内黄县国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679479184N 地址:内黄县豆公乡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柴鹏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3、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 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4 月 13 日,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西侧一期隧道窑正在生产。 经内黄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隧道窑净化装置出口监测,监 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值分别为 5321、4953、 5791mg/m3 , 超 过 《 砖 瓦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41/2234-2022》50mg/m3 的排放浓度限值。2023 年 4 月 17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期二期隧道窑均已停产,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 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 规定。 以上事实,有排污许可证(摘录)、监测报告、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2023 年 5 月 19 日,我局送达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决定书》(豫 0501 环责改字〔2023〕15 号),执法人员 6 月 7 日复查时,你单位一期隧道窑停产。 2023 年 6 月 14 日,我局送达你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501 环罚告字〔2023〕15 号),告知你单 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 未申请听证。陈述意见主要内容:一是新招铲车配料操作人 员误将煤矸石和土配合比颠倒,导致砖坯含硫过高造成超标。 二是立即停产终止超标排放。三是加强管理,更新改造治污 设施,淘汰双碱法治污设施,新增石灰石膏脱硫设施。四是 疫情、洪水亏损严重,生产困难。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0501 环罚告字〔2023〕15 号)及送 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为证。 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单位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排放,构成 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存在整改情节,6 月 7 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一期隧道窑停产。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 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 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可适当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 3 倍以上,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时期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 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 子数量,内容: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 内容:10 万标立方米以上 20 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 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不涉及;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 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3,1,3, 1 , 4 ,1 , 1] , 处 罚 金 额 (X) : 644500 = 100000+(1000000-100000)×[ (5/5)×(5/5)+ ( 2×2 + 3×3 + 1×1+3×3 + 1×1+ 4×4+1×1+1×1) / ( 5 ×5 ×8 )] ×50%,自定 义裁量计算值:-32225 元,最终裁量金额:612275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二氧化硫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处理决定: 从轻处罚款陆拾壹万贰仟贰佰柒拾伍(612275)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 政专户(账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 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 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 宜,联系电话:0372-213110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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