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2018〕158号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闽工 〔 2018〕158 号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 (区) 总 工 会,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总 工 会, 各 省 级 产 业 (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 直 属 学校 (单位)工会: 现将 《福建省 基 层 工 会 经 费 收 支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 — 1 — 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 加 强 基 层 工 会 收 支 管 理, 规 范 基 层 工 会 经 费 使 用,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基 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 下简称 “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 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 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法》的有关 规 定, 依 法 组 织 各 项 收 入,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福建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 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 工 会 关 于 工 会 法人登记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工 会 法 人 资 格,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 2 —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 收支预算 (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审批或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 费 正 确 的 使 用 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 工会经费 用 于 为 职 工 服 务 和 开 展 工 会 活 动,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 按 照 党 中 央、国 务 院 关 于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 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 好 用 好 工 会 经 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建立经费收支预决算公开制度,主 动 接 受 会 员 监 督。同 时, 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 会 规 定 按 本 人 工资收入 (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 5‰ 向所在基层工会缴 纳的会费。 — 3 —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 位 按 全 部 职 工 工资总额 2% 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 的 上 级 工 会 拨 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人民政府和基层工 会 所 在 单 位 依 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从财政预算的公用经费或部门业 务费节余中拨补,财政差额拨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 位可从职工福利费 (基金)或单位自有资金中拨补。 (五)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上 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 对 外 投 资 取 得 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 得 的 资 产 盘 盈、固 定 资 产 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 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 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福建省总工会规定 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 代收部分 工 会 经 费 的 基 层 工 会,应 加 强 与 本 单 位 党 政 部 门 的 沟 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 成的经 费。要 统 筹 安 排 行 政 补 助 收 入, 按 照 预 算 确 定 的 用 途 开 — 4 — 支,不 得 将 与 工 会 无 关 的 经 费 以 行 政 补 助 名 义 纳 入 工 会 账 户 管理。 第三章 第六 条 工会经费支出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 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 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 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 支 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 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 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 学员的奖励。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基层工 会举办的培训课时在 40 课时以上的培训班,可以按照参 加 培 训 人员的10% 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优秀学员每人不超过300 元的奖 金或奖品。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 加 上 级 工 会 组 — 5 — 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 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 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 奖励,每次 举 办 比 赛 奖 励 范 围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参 与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奖励标准 (奖金或奖品,下同):最高名次奖 励 每 人 不 超 过 5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 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全年文体活动奖励 (含 纪念品)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工人均 800 元。 基层工 会 举 办 的 文 体 比 赛, 如 需 统 一 着 装, 可 为 参 加 人 员 (含领队, 下 同) 购 买 服 装 (含 鞋 帽, 下 同), 每 次 每 人 不 超 过 800 元,全年举办文体比赛购买服装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 工人均 500 元。基层工会组队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举 办单位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举办单位要求购买服装,每次每 人不超过 800 元。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文体比赛的赛前 集训,如有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每 餐 每 人 不 超 过 50 元 (含 活动用食材),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按同 级财政或 本 单 位 行 政 规 定 的 差 旅 费 标 准 报 销 (不 可 报 销 差 旅 补 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最低一 档 会 议标准或本单位行政规定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 6 —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 意外 伤 害 保 险; 可 购 买 点 心、 饮 料 等 食 品, 每 天 每 人 不 超 过 20 元。 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参 照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教练、裁判 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 5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150 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 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晚上举办活动的按每晚不 超过半天标准支付劳务费。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在编人员不得领 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 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 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 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尽 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 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 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 活动可根据需要开支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可购买短期一 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 餐,每 餐 每 人 不 超 过 50 元,工 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 — 7 — 人不 超 过 20 元。活 动 总 费 用 控 制 在 实 际 参 加 人 员 每 天 每 人 300 元以内。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户外拓展活动的,视同开展春游 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 会 开 展 重 点 工 作、重 大 主 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 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 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 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 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 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基层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 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奖励金额计算在文体比赛奖励年度 总额中;如需统一着装,购买服装费用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并计算 在文体比赛购买服装年度总额中;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比赛,如 有统一着装要求,参照文体比赛标准;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比赛 标准。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 过 节 和 会 员 生 日、婚丧、退休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 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 元,先从基层单位行政按工资总额2% 足 额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行政申 — 8 — 请经费补助,但要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足额拨 缴工会经费但有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的,行政补助经费应先用于弥 补拨缴工会经费不足部分,并按规定办理经费分成上缴。逢年过 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 日 (即:元 旦、春 节、清 明 节、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 原 则 上 为 符 合 中国传统 节 日 习 惯 的 用 品 和 职 工 群 众 必 需 的 生 活 用 品 等, 如 月 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 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发放指 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 物慰问品 (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 婚、符 合 政 策 生 育 时,可 以 给 予 不 超 过 1000 元 金额 的 慰 问 金 或 慰 问 品, 生 育 的 男 方 会 员 和 女 方 会 员 可 同 时 慰问。 工会会员退 休,可 以 发 放 不 超 过 1000 元 金 额 的 纪 念 品。可 组织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费用控制 在实际参加人员人均 20 元以内。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 (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 准)未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 或 慰 问 品 (含 水 果、花篮 等 )。 同 一 个 人 同 一 病 种 多 次 住 院 的, 每 年 只 能 慰 问 一次。 工会会员 去 世 时, 可 给 予 其 家 属 不 高 于 2000 元 的 慰 问 金; — 9 — 其直系亲 属 (限 于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去 世 时, 可 给 予 不 高 于 1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除给慰问金外, 可另外凭据报销不高于 200 元的花圈费用。工会会员岳父母、公 婆去世时,可凭据报销不高于 200 元的花圈费用。 基层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 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 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等人员原则上享受工 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 计划单列市财政如有对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相关规定和经费 保障, 地 方 工 会 征 得 当 地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可 执 行 当 地 的 相 关 规定。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 动 模 范 和 先 进 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 会 组 织 开 展 疗 休 养 活 动, 应 按 照 省 总 工 会、 省 财 政 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的 《〈关 于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福 建 省 职 工 疗 休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闽工 〔 2018〕116 号)执行,疗休养活动优先安排劳动模范。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 工 权 益 的 支 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 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 系 和 谐 企 业 活 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 — 10 — 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 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 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 职 工 提 供 资 金 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 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 基层工会制定。 (五)送温 暖 费。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开 展 春 送 岗 位、 夏 送 清 凉、 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 和 会 员 参 加 互 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 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 积 极 分 子 培 训 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 大 会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委 — 11 — 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 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 业 务 费。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开 展 基 层 工 会 组 织 建 设、 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 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 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 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 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 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 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 奖励,最高名次奖励每人不超过 10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 奖励范围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参 与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工 作 餐 及 聘 请 教 练、裁 判 员、 评 委 等 工 作 人 员 劳 务 费 支 付 参 照 文 体 比 赛 活 动 标准。 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费用由行 政承担。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 工 会 干 部 补 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 和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工会或同级党组织批准 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 — 12 — 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 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五年时间限二次,表彰 人数控 制 在 单 位 总 会 员 数 的 15% 内, 奖 金 或 奖 品 每 人 不 超 过 500 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 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 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 项支 出。 包 括: 资 产 盘 亏、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净 损 失、 捐 赠、 赞 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 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 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 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 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 — 13 — 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 工 会 工 作 计 划,依 法、真 实、 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严禁 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 一 年 调 整 一 次, 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年度 预 算,积 极 组 织 各 项 收 入, 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 《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 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 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 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 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 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 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 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 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 务结算中心的乡镇 (街 道)、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工 会 实 行 集 中 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 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财务报销附件要齐全:举办 活 动 要 有 通 知、活 动 方 案 — 14 — 和实 际 参 加 人 员 签 到 表; 对 个 人 发 放 奖 励、 补 助、 慰 问 金、 奖 品、纪念品、慰问品、蛋糕券、货物领取券、观摩凭证、劳务费 等,必须实名制发放,签领审批手续齐全;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 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清单。 (二)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 放 补 贴、纪 念 品,比 赛 竞 赛 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 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 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三)基层工会采购的货物、工程 和 服 务,在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参照本单位行政规定执行;在政府采购目 录外、限额标准以内的,可采用货比三家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 休养、职工教 育、 行 政 方 面 的 表 彰 等 工 作, 属 单 位 行 政 的 福 利 费、教育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 出 范 围。受 单 位 行 政 委 托, 基层工会组织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离退 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费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 费中支出,或按有关规定在行政列支。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 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管理体制,设区市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 — 15 — 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 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 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 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 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 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 工 会 经 费 开 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 为 非 法 集 资 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 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 — 16 — 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附 则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 区、本产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实际,明确开支标准,规范工 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各级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需报上一级主管 工会备案。 纳入全国铁路、金融、民 航 工 会 管 理 的 在 闽 基 层 单 位 工 会, 可执行全国铁路、金融、民航工会或所在地方工会的规定,但不 得同时执行两种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 办 法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福 建 省 总 工会关于印发 《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工 〔 2017〕185 号)和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福建 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闽 工办 〔 2018〕2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 17 —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 18 — 2018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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