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 4 1 市 财 政 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乌人社办发〔2023D 22 号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闲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税 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D 24 号)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 力,促进就业稳定,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费率至 I%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用人单位和 个人分别执行 0.5%。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13 号)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 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 13 号)文件精神,继续 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各有关单位 (不含一类行业单位),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50%。 有关要求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 社会关注度高,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上来,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 组织实施。 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 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状况,确保 降费率政策落实落地,保障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在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 务局报告。 洲r' - 「 徐叱 4/- 了’ 乌海市,人力资源 、寥 了 保障局 爪 膏海吏对政局 亨 国家 务局 3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6 日印发 内蒙占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 自 治区财政厅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占自治区税务局 内人社发〔2023] 24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少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 死市税务局: 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对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脸、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 发〔 2023J 19 号)有关 I 作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 一 1- 强企业活力,促进就 + 稳定,现就我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黔、工 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睑费率政策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脸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廷长至 2024 年底,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另靡执 4 0.5%。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睑费率政策 按照 (t1 务洗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 (2019j 13 号)有关实施条件和 ( 人力资源 社会保滩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22) 13 号)要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 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自 202.3 年 5 月 J . 起, 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约基础上,工伤保睑基金累计结存可支 付月数在 24 个月(含)以上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 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自治区本级 6 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 基础下调 50%; 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 is (含)至 23 个月的通 辽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 4 个地区,以现行费率 为基础下调 20*; 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 1.8 个月以下的赤峰市、 满洲里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 5 个地区,以现 行费率执行。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各有关 单位(不含一类行业单位)。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 为 2022 年底。现行费率是指 2.018 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致 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一2 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上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准 开展宣传,精心组织实施。 ( 二)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自治这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缴费 比例、缴费墓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路低缴费基数、减免 社会保俭费等减少墓金收入的致策。 (三) 各地要加强跟踪问效,持续关注政策执行效果,保障 制度运行平稳安全可持续。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以及执行中遇到约问 L 要及时向自 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 区锐务局报告。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力资浑和社会保捧厅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