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pdf

Empty heart3 页 65.791 KB下载文档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pdf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pdf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pdf
当前文档共3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pdf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 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粮食流通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 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 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直 接管理或从事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 责任,分管同志承担主要责任,统计单位各口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承担直接责任,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形成一级抓 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 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其责任是: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 划和措施;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 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 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加强对下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负责人(即:分管相应不同统计工 作的领导)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责任。 其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分管 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 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 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 计调查;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 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 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执法机构,支持配合执法机 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始终将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全过程。 第六条 统计单位各口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其责任是: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 核、 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配 合执法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任何人不得自行修 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 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 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依法对下 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单 位和有关统计人员要积极配合。 第九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监督 检查机制,对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情 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 本地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 部门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实施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统计 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