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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的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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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1182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詳題 11 of 2017 14/07/2017 本條例旨在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的業務轉歸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一事以及就其他 有關目的訂定條文。 [2017年7月14日] 由立法會制定。 (本為2017年第11號) 弁言 11 of 2017 14/07/2017 鑑於— (a)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Bank of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imited)(交銀(香港)) 是根據香港法律成立為法團而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的公司;並屬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155章)獲認可的銀行; (b)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交銀)是一家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律成立,而註冊辦事處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股公司;並屬根據《銀行業條 例》(第155章)獲認可的銀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經營銀行業務; (c) 交銀透過在香港的分行(交銀香港分行)經營其業務中構成在香港的零售銀行業務和私人銀 行業務的部分; (d) 交銀(香港)是交銀的全資附屬公司,並屬以交銀為最終控權公司的交銀公司集團的成員; (e) 為更妥善經營交銀(香港)及交銀的業務,宜將構成交銀香港分行在香港的零售銀行業務和 私人銀行業務的交銀香港分行業務(但某些除外財產及法律責任則除外)合併入交銀(香港) 並由交銀(香港)繼承,而該項合併及繼承,應以將交銀香港分行的該等業務移轉予交銀(香 港)的方式達致,而在移轉後,交銀香港分行在香港繼續存在及經營;及 (f) 考慮到對交銀香港分行的業務的經營有影響的合約關係及其他法律關係的範圍,宜在不對 交銀香港分行業務的經營及連續性造成干擾的情況下,憑藉本條例將該等業務移轉予交銀 (香港): 現由立法會制定本條例如下— 條: 1 簡稱 11 of 2017 14/07/2017 11 of 2017 14/07/2017 本條例可引稱為《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條: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 公司銀行業務 (corporate banking business)指— (a) 交銀香港分行為向公司提供銀行或其他財務服務以及作為《保險業條例》(第41章)所指的 保險代理人和從事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規管的活動的註冊中介人而向公 司提供服務,而在交銀香港分行的簿冊及紀錄中歸類為公司銀行業務的部分;及 第 1182 章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1 (b) 交銀香港分行就公司銀行業務而備存的任何簿冊及紀錄所記錄或設定的所有現有的任何性 質的財產及法律責任; 交銀 (Bank of Communications)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交 銀 ( 香 港 ) (Bank of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指 交 通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Bank of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imited); 交銀香港分行 (Bank of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Branch)指透過各個在香港的交銀經營業務的 地點而行事的交銀; 私人銀行業務 (private banking business)指— (a) 交銀香港分行為向其認為屬具有高資產淨值額的個人、商號、合夥、並非法團的企業或公 司提供銀行或其他財務服務以及作為《保險業條例》(第41章)所指的保險代理人和從事受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規管的活動的註冊中介人而向其認為屬具有高資產淨 值額的個人、商號、合夥、並非法團的企業或公司提供服務,而在交銀香港分行的簿冊及 紀錄中歸類為私人銀行業務的部分;及 (b) 交銀香港分行就私人銀行業務而備存的任何簿冊及紀錄所記錄或設定的所有現有的任何性 質的財產及法律責任; 私隱專員 (Privacy Commissioner)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5(1)條設立的個人 資料私隱專員; 抵押權益 (security interest)包括按揭或押記(不論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亦不論是固定或浮動 的)、債權證、匯票、承付票、擔保、留置權、質押(不論是實有的或法律構定的)、押貨預支、 押物預支、抵押形式的轉讓、彌償、抵銷權、無效資產安排、協議或承諾、補償或承諾權、任 何標準抵押、任何形式上的絕對轉讓或絕對產權處置及規限該轉讓或產權處置的任何協議或其 他契據、文書或文件、任何債券連抵押產權處置書或債券連抵押轉讓書、任何現金信貸債券、 任何現金信貸債券連抵押產權處置書或現金信貸債券連抵押轉讓書、任何抵押轉讓書、凡屬抵 押性質的各種土地權利或負擔,以及用作保證債項獲得償付或任何法律責任獲得解除的任何其 他契據、文件、轉易書、文書、安排或方式(每項均屬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而訂立、批出、產生 或存續者),並包括任何規定在接獲要求時或在其他情況下須發出或簽立本定義中提述的任何事 項的協議或承諾(不論該協議或承諾是否採用書面形式),或其他用作保證債項獲得償付或法律 責任獲得解除(不論該債項或法律責任是現存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或是或有的)的方式(每項均 屬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而訂立、批出、產生或存續者); 法律責任 (liabilities)指每一種類的責任及義務(不論是現存的或是將來的、實有的或是或有 的); 附屬公司 (subsidiary)指《公司條例》(第622章)所指的附屬公司; 保障資料原則 (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附表1列明的保 障資料原則; 客户 (customer)指任何在交銀香港分行開有銀行帳户的人,或任何與交銀香港分行有其他事務來 往、交易或安排的人; 指定日期 (appointed day)指依據第3條指定的日期; 財產 (property)指每一種類的財產及資產(不論位於何處),以及每一種類的權利(不論是現存的或 是將來的、實有的或是或有的),包括在信託或代名人安排下作為受益人的權利,並包括以信託 方式或以受信人身分持有的財產以及每一種類的抵押權益、利益及權力; 除外財產及法律責任 (excluded property and liabilities)指— (a) 交銀香港分行的法團印章; (b) 交銀香港分行按照《公司條例》(第622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適用的法律 規定備存的文件; 第 1182 章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2 (c) 與交銀香港分行的公司銀行業務或任何其他業務有關的所有現有的任何性質的財產、儲備 金及法律責任(但僅與零售銀行業務有關的,或僅與私人銀行業務有關的,又或僅與零售銀 行業務和私人銀行業務有關的則除外); (d) 交銀香港分行和交銀的所有土地權益,但以下權益除外 —— (i) 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就交銀香港分行在香港為經營僅與零售銀行業務有關,或僅與私 人銀行業務有關,又或僅與零售銀行業務和私人銀行業務有關的業務的處所而於租賃 土地(但非政府租契)中的權益;及 (ii) 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就其在香港僅與零售銀行業務有關,或僅與私人銀行業務有 關,又或僅與零售銀行業務和私人銀行業務有關的土地中的抵押權益;及 (e) 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之前由交銀董事會以一項或多項決議或由獲交銀授權的人以證明書所指 定的交銀香港分行的零售銀行業務或私人銀行業務的其他財產及法律責任; 現有 (existing)指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結或有效者; 業務 (undertakings)指交銀香港分行的任何簿冊及紀錄所記錄或設定的交銀香港分行的業務及其所 有現有的任何性質的財產、儲備金及法律責任(但任何除外財產及法律責任則除外); 零售銀行業務 (retail banking business)指— (a) 交銀香港分行為向個人、商號、合夥、並非法團的企業或公司提供銀行或其他財務服務以 及作為《保險業條例》(第41章)所指的保險代理人和從事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章)規管的活動的註冊中介人而向個人、商號、合夥、並非法團的企業或公司提供服 務,而在交銀香港分行的簿冊及紀錄中歸類為零售銀行業務的部分;及 (b) 交銀香港分行就零售銀行業務而備存的任何簿冊及紀錄所記錄或設定的所有現有的任何性 質的財產及法律責任; 銀行或其他財務服務 (banking or other financial services)包括接受存款、提供付款及匯款服 務、提供買賣外幣、證券或其他財務工具的設施及承擔《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81(2)條所 述的財務風險。 (2)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交銀香港分行的財產或法律責任之處,即為提述交銀香港分行在緊接指定日 期之前(不論是以受益人或以任何受信人身分)有權享有的財產或負上的法律責任(但除外財產及 法律責任則除外),不論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位於何處或在何處產生,以及不論該等財產或法律 責任能否由交銀香港分行移轉或轉讓,亦不論交銀香港分行是根據香港法律或是香港以外任何 國家、領土或地方的法律而有權享有該等財產或負上該等法律責任的。 (3) 任何政治體、法團及任何其他人的權利如受本條例任何條文影響,則該政治體、法團或人須當 作於本條例中述及。 條: 3 公告指定日期 11 of 2017 14/07/2017 (1) 交銀(香港)的董事可為本條例指定一個日期作為指定日期。 (2) 交銀(香港)及交銀香港分行須於憲報刊登聯合公告,述明被指定為指定日期的日期。但如因任 何原因該被指定的日期結果並非指定日期,則交銀(香港)及交銀香港分行須於憲報刊登聯合公 告表明此情況並述明被指定為指定日期的下一個日期或已過去的指定日期。 條: 4 業務轉歸交銀(香港) 11 of 2017 14/07/2017 (1) 在指定日期當日,業務憑藉本條例而無需其他作為或契據,移轉予和轉歸交銀(香港),以令交 銀(香港)繼承業務,猶如在各方面而言交銀(香港)與交銀香港分行在法律上均是同一人一樣。 (2) 如任何屬業務組成部分的財產及法律責任的移轉及轉歸是受香港法律以外的規定所管限,則倘 若交銀(香港)提出要求,交銀香港分行須在指定日期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採取所有必 第 1182 章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3 要步驟,以確保該等財產及法律責任有效地移轉予和轉歸交銀(香港)。而在作出移轉及轉歸之 前,交銀香港分行須自指定日期起以信託形式為交銀(香港)絕對地持有任何該等財產並承擔任 何該等法律責任,直至有效移轉和轉歸為止。 條: 5 信託財產及遺囑 11 of 2017 14/07/2017 (1) 凡任何財產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交銀香港分行持有,不論是單獨持有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 有,亦不論是以任何信託契據、授產安排、契諾、協議或其他文書的受託人或保管受託人身分 (不論原先是否以該身分獲委任,亦不論是經簽署或蓋章獲委任或藉任何法庭命令或以其他方式 獲委任)持有,或是以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身分、藉任何法庭命令而委任的司法受託 人身分或任何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並憑藉本條例轉歸或當作轉歸交銀(香港),則在指定日期 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交銀(香港)將以有關信託給予交銀香港分行的同一身分,單獨持有或聯 同任何其他人(視情況所需而定)持有該財產,並擁有和受限於分別適用於該等信託的權力、條 文及法律責任。 (2) 凡任何屬業務組成部分的財產,因根據或憑藉任何現有文書或任何法庭命令(如屬遺囑,則包括 任何遺囑認證的授予書),歸屬以任何第(1)款提述的受信人身分行事的交銀香港分行,則該文 書或命令以及任何其中訂明交銀香港分行因以任何該等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付或留存酬金 的條文,或任何訂明交銀香港分行因以任何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付或留存酬金的現有合約 或安排,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須在猶如文書、命令、合約 或安排中凡提述交銀香港分行之處(但不包括對交銀香港分行的條款及條件或收費率的提述(不 論如何措詞,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均以提述交銀(香港)取代的情況下解釋和具有效力,而 本款並不阻止交銀(香港)更改須按照該文書、命令、合約或安排的條款支付的酬金或收費率。 (3) 任何在指定日期前訂立但在指定日期前未在香港申領遺囑認證並屬業務組成部分的遺囑,以及 任何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之後訂立並屬業務組成部分的遺囑,如委任交銀香港分行以受託人的身 分作為任何財產的執行人、受託人或收受人,則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該遺囑中凡 提述交銀香港分行為執行人、受託人或收受人或其他與該委任有關之處(但不包括對交銀香港分 行的條款及條件或收費率的提述(不論如何措詞,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均猶如以提述交銀 (香港)取代的情況下解釋和具有效力。 (4) 任何具遺囑性質的饋贈均不得僅因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施行而廢止。 條: 6 補充條文 11 of 2017 14/07/2017 在不影響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除非本條例任何條文有相反效力,否則本條的下述條文對 業務具有效力— (a) 凡交銀香港分行(不論是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亦不論是以主事人或代理人的身分,亦不 論是否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參與訂定、接獲、發出或被指明為收件人的所有現有合約、協 議、保險單、認購權文件、約務更替文件、證明書、裁決、批地文件、轉易書、契據、租 契、特許、通知、許可證、擔保、授予任何抵押權益或包含任何抵押權益的文件、債權證 明書、彌償、委託、指示及其他文書及承諾、(只要是)交銀(不論是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 人,亦不論是以主事人或代理人的身分,亦不論是否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參與訂定、接 獲、發出或被指明為收件人的有關文件,以及交銀香港分行(不論是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 人,亦不論是以主事人或代理人的身分,亦不論是否採用書面形式)擁有權益的保險單(而 如該等文書所訂或根據該等文書確立的權利、法律責任、權益或任何據法權產屬業務的組 成部分),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在猶如有以下轉變的情況下解釋和具有效力— (i) 當事人一方為交銀(香港),而非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 第 1182 章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4 (ii) 凡提述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之處(不論如何措詞,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就在指 定日期當日或以後辦理的事情而言,均以提述交銀(香港)取代;及 (iii) 凡提述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各董事或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之處(不論如何措 詞,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就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辦理的事情而言,即為提述交銀 (香港)各董事,或(視情況所需而定)交銀(香港)為該目的而委任的任何交銀(香港)董 事、高級人員或僱員,如無作出委任,則為提述身分與該名首述的董事、高級人員或 僱員最為接近的交銀(香港)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 (b) 除第16條另有規定外,(a)(ii)段適用於任何法定條文、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並非立約一方 的任何現有合約(或關於除外財產及法律責任而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為立約一方的任何現有 合約)的任何條文,以及任何其他現有文件(合約及遺囑除外)的任何條文,一如它適用於該 段所適用的合約; (c) 交銀香港分行與客户之間的任何帳户,在指定日期當日移轉予交銀(香港),並成為交銀(香 港)與該客户之間的帳户,規限該帳户的條件和附帶條件(包括任何帳户號碼)與先前的相 同;就所有目的而言,每一帳户須當作為單一個無間斷的帳户;而交銀香港分行(不論是單 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亦不論是以主事人或代理人的身分,亦不論是否採用書面形式)訂 立、參與訂定、接獲、發出或被指明為收件人的任何現有合約、協議、保險單、認購權文 件、約務更替文件、證明書、裁決、批地文件、轉易書、契據、租契、特許、通知、許可 證、擔保、授予任何抵押權益或包含任何抵押權益的文件、債權證明書、彌償、委託、指 示及其他文書及承諾,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須在猶如有以下轉變的情況下解 釋和具有效力:凡提述交銀香港分行與客户之間的帳户之處(不論如何措詞,亦不論是明訂 或隱含),就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辦理的事情而言,並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均以提述交 銀(香港)與該客户之間單一個無間斷的帳户取代,而且,本條例並不影響交銀(香港)或任 何客户更改規限持有任何帳户的條件或附帶條件的任何權利; (d) 交銀香港分行接獲或發出或(只要是)交銀代表交銀香港分行接獲或發出的(不論是單獨或聯 同任何其他人共同接獲或發出)任何現有指示、命令、指令、委託、授權書、授權、承諾或 同意(不論是否採用書面形式,亦不論是否與帳户有關),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 起,須在猶如是交銀(香港)接獲或發出,或交銀(香港)聯同任何其他人共同接獲或發出的 情況下適用和具有效力; (e) 要求交銀香港分行或代表交銀香港分行的交銀兌現的、由交銀香港分行或代表交銀香港分 行的交銀接獲、承兌或背書的又或須於交銀香港分行的任何營業地點支付的任何可流轉票 據或付款指令票據,無論是在指定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要求交銀香港分行或代表交銀香 港分行的交銀兌現,或在指定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由交銀香港分行或代表交銀香港分行 的交銀接獲、承兌或背書的,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在猶如已要求交銀(香港) 兌現,或已由交銀(香港)接獲、承兌或背書,又或於交銀(香港)的同一營業地點支付的情 況下具有同樣效力; (f) 交銀香港分行以受寄人身分對任何文件、紀錄、貨物或其他物件的保管,在指定日期當日 移交交銀(香港),而交銀香港分行根據關乎該等文件、紀錄、貨物或物件的任何委託保管 合約而具有的權利及義務,在指定日期成為交銀(香港)的權利及義務; (g) 本段的下述條文適用於抵押權益— (i) 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或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的代名人、代理 人或受託人,持有而用作保證任何法律責任獲得償付或解除的任何抵押權益,在指定 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由交銀(香港)持有或由該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為交銀 (香港)持有(視情況所需而定),並須供交銀(香港)(不論是為其本身利益或是為任何其 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證該法律責任獲得償付或解除; 第 1182 章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5 (ii) 就按照本條例轉歸或當作轉歸交銀(香港)的任何抵押權益及以該抵押權益作為保 證的任何法律責任而言,交銀(香港)所享有的權利及優先權,以及規限交銀(香港)的 義務及附帶條件,與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倘若繼續持有該抵押權益即本會享有的權利 及優先權以及本會規限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的義務及附帶條件一樣; (iii) 在不影響第(ii)節的原則下,關於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與交銀(香港)之間存續的 任何現有法律責任而言,如交銀香港分行、交銀或交銀(香港),或交銀香港分行、交 銀或交銀(香港)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就該法律責任持有抵押權益,則為強制 執行該抵押權益或將該抵押權益變現而言,即使業務轉歸交銀(香港),該法律責任仍 當作為繼續有效; (iv) 第(i)、(ii)或(iii)節提述的並擴及適用於未來貸款或未來法律責任的任何抵押 權益,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須供交銀(香港)(不論是為其本身利益或是為 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證未來貸款獲得償付以及未來法律責任獲得償付或解除,而 其可供使用的範圍及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與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該抵押權益保證 交銀香港分行、交銀或交銀(香港)借出的未來貸款或對交銀香港分行、交銀或交銀(香 港)承擔的未來法律責任的範圍及方式一樣; (v) 即使有第(i)節的規定,如任何抵押權益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不會供交銀(香港)用作 保證任何其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獲得償付或解除,或不會供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用作保 證任何其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獲得償付或解除,則該抵押權益不會因本條例在指定日期 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成為可供交銀(香港)就該法律責任的償付或解除用作保證,但在 下述情況下則除外— (A) 該抵押權益的條款另有明文規定; (B) 交銀(香港)取得授予該抵押權益的人的書面同意;或 (C) 該抵押權益是根據一般法律產生的; (vi) 即使有第(ii)節的規定,如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交銀(香港)不會就任何其須承 擔的法律責任享有在當時已屬存在的任何抵押權益所關乎的權利及優先權,或交銀香 港分行或交銀不會就任何其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享有在當時已屬存在的任何抵押權益所 關乎的權利及優先權,則交銀(香港)不會因本條例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就 該法律責任享有該等權利及優先權,但在下述情況下則除外— (A) 該抵押權益的條款另有明文規定; (B) 交銀(香港)取得授予該抵押權益的人的書面同意;或 (C) 該抵押權益是根據一般法律產生的; (h) 本段的下述條文適用於權利或法律責任— (i) 如交銀香港分行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或交銀(代表交銀香港分行或僅與業務有關) 持有的任何權利或承擔的任何法律責任,憑藉本條例而成為或當作成為交銀(香港)的 權利或法律責任,則交銀(香港)及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具有同 樣的權利、權力及補救(尤其是在提起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辯,或向任何主管 當局提出或反對申請方面具有同樣的權利及權力),以便確定、完成或強制執行該權利 或法律責任,猶如該權利或法律責任在任何時候均屬於交銀(香港)一樣;而由交銀香 港分行或交銀(代表交銀香港分行或僅與業務有關)或針對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代表交 銀香港分行或僅與業務有關)提起、並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決的任何法律程 序,或由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代表交銀香港分行或僅與業務有關)或針對交銀香港分 行或交銀(代表交銀香港分行或僅與業務有關)向任何主管當局提出、並在緊接指定日 期之前存在或待決的申請,均可由交銀(香港)繼續進行,或可針對交銀(香港)繼續進 行; 第 1182 章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6 (ii) 如交銀香港分行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或交銀(代表交銀香港分行或僅與業務有 關)持有的任何權利或承擔的任何法律責任,在指定日期之前已屬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 (代表交銀香港分行或僅與業務有關)作為一方的仲裁或法律程序的標的,則在指定日 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自動由交銀(香港)取代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成為該等仲裁或 法律程序的一方,而無需其他任何一方或有關仲裁人、法官或其他機關的同意; (i) 裁定交銀香港分行或(如交銀代表交銀香港分行或僅因與業務有關而在判決或裁決中被判勝 訴或敗訴)交銀勝訴或敗訴的任何判決或裁決,如在指定日期之前仍未獲完全履行,則在指 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在可由或可針對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強制執行的範圍內,成 為可由或可針對交銀(香港)強制執行; (j) 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任何適用於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代表交銀香港分行或僅 與業務有關)的法庭命令,均適用於交銀(香港)而非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 (k) 本條例不終止或損及在指定日期之前由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所委任 的任何接管人或任何接管人兼管理人的委任、權限、權利或權力;及 (l) 如私隱專員本可就交銀香港分行違反或被指稱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或保 障資料原則一事而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根據該條例就交銀香港分行行使任何權力,則在指 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私隱專員可就交銀(香港)行使該權力;但憑藉本條例將業務 移轉予和轉歸交銀(香港),以及因預期或由於進行移轉及轉歸而向交銀(香港)作出的任何 資訊披露,不會構成違反交銀香港分行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所承擔的任何保密責任,亦不 構成交銀(香港)或交銀香港分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或保障資料原則。 條: 7 交銀(香港)和交銀香港分行的會計處理 11 of 2017 14/07/2017 (1) 即使有任何其他條例的條文的規定,憑藉本條例,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 (a) 業務以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在交銀香港分行的報表中列明的、該等業務的帳面價值移轉予交 銀(香港);及 (b) 屬業務的組成部分或以其他方式與該等業務有關的交銀(香港)的每項儲備金的款額、名稱 及性質,在各方面而言,均與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交銀香港分行相應的現有儲備金(或類似 性質的項目)的款額、名稱及性質一樣,而所有在香港的成文法則及法律規則適用於交銀 (香港)的該儲備金或就交銀(香港)的該儲備金而適用,適用的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與它 們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適用於交銀香港分行相應的現有儲備金或就交銀香港分行相應的現 有儲備金(或類似性質的項目)而適用的方式一樣。 (2) 在第(1)(b)款中,凡提述交銀香港分行的現有儲備金,均包括任何儲備金或同類準備金,不論 其名稱或稱謂如何(亦不論其款額是正是負),以及任何損益表內貸方(或借方)所記的任何數 額。 條: 8 課稅及稅務事宜 11 of 2017 14/07/2017 (1) 就《稅務條例》(第112章)的目的而言,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交銀(香港)就業務而 言,視作猶如是交銀香港分行的延續,並在法律上與交銀香港分行是同一人一樣。 (2) 據此(並在不影響第(1)款的原則下),任何財產或法律責任憑藉本條例轉歸或當作轉歸交銀(香 港),就《稅務條例》(第112章)的任何目的而言,並不構成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脫除該財產或法 律責任,亦不構成該財產或法律責任的性質的改變。 (3) 在計算交銀香港分行在涵蓋指定日期的課稅年度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部應課稅的利 潤時,須計入在該課稅年度之內以及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結束的期間產生的交銀香港分行的利 潤或虧損。 第 1182 章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7 (4) 在計算交銀(香港)在產生利潤或虧損的課稅年度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部應課稅的利 潤時,須計入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的日期開始的任何期間,從移轉予交銀(香港)的業務所產 生的利潤或虧損。 (5) 如第(1)、(2)、(3)或(4)款的施行可通過扣減、折舊提撥或其他方式,致使交銀香港分行及交 銀(香港)就同一評稅年度的同一支出、開支或資產獲得稅務寬免,則稅務寬免於稅務局局長考 慮各相關事實(包括本條例旨在產生的影響)後,僅須如其認為合適地給予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 (香港)。 條: 9 僱傭合約 11 of 2017 14/07/2017 (1) 第6(a)條適用於僅從事業務經營的任何人士所簽訂的僱傭合約,而根據該合約受僱於交銀香港 分行和交銀(香港),就所有目的而言,須當作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2) 交銀香港分行的董事、秘書或核數師,不會僅因本條例而成為交銀(香港)的董事、秘書或核數 師。 條: 10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11 of 2017 14/07/2017 構成或關乎在香港設立並名為交通銀行愉盈退休強積金計劃(BCOM Joyful Retirement MPF Scheme) 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以及交銀香港分行須支付的供款的契據、規則及文件,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 定日期起,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就僅因本條例而成為交銀(香港)的高級人員或僱員的交銀香港分 行的高級人員或僱員(且是該計劃的成員者)而言,須在猶如契據、規則或文件內任何提述交銀香港 分行之處,均以提述交銀(香港)取代的情況下解釋和具有效力。 條: 11 對禁止合併的寬免 11 of 2017 14/07/2017 (1) 在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香港)為立約一方的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文件內,或在交銀為立約一 方的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文件(該合約、協議或文件所訂或根據該合約、協議或文件確立的權 利、法律責任、權益或任何據法權產屬業務的組成部分)內,如載有任何條文禁止將業務移轉予 和轉歸或當作移轉予和轉歸交銀(香港),或載有效力是禁止將業務移轉予和轉歸或當作移轉予 和轉歸交銀(香港)的條文,則該條文須當作已被免除。 (2) 在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香港)為立約一方的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文件內,或在交銀為立約一 方的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文件(該合約、協議或文件所訂或根據該合約、協議或文件確立的權 利、法律責任、權益或任何據法權產屬業務的組成部分)內,如載有任何條文表明業務移轉予和 轉歸或當作移轉予和轉歸交銀(香港)會引致違約或失責情況出現,或當作引致違約或失責情況 出現,則該條文須當作已被免除。 條: 12 證據:簿冊及文件 11 of 2017 14/07/2017 (1) 在指定日期之前本會就任何事宜作為支持或針對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的證據的所有簿冊及其他 文件,會在與業務有關的範圍內就同一事宜獲接納為支持或針對交銀(香港)的證據。 (2) 在本條中— 文件 (documents)具有《證據條例》(第8章)第46條所給予的涵義。 第 1182 章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8 條: 13 《證據條例》第III部 11 of 2017 14/07/2017 (1) 在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證據條例》(第8章)第III部適用於憑藉本條例轉歸或當作 轉歸交銀(香港)的交銀香港分行的銀行紀錄,亦適用於在指定日期之前已列入該等紀錄內的記 項,猶如該等紀錄是交銀(香港)的紀錄一樣。 (2) 就《證據條例》(第8章)第20條而言,凡銀行紀錄因本條例而當作已成為交銀(香港)的銀行紀 錄,而其內有任何記項看來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已列入者,則該等紀錄須當作為在列入該記項時 已屬交銀(香港)的普通銀行紀錄,而任何該記項須當作為在慣常及通常業務運作中列入的。 (3) 就《證據條例》(第8章)第40及41條而言,先前由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保管或控制的與業務有關 的文件,均須當作為先前由交銀(香港)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4) 在本條中— 銀行紀錄 (banker’s records)具有《證據條例》(第8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條: 14 移轉和轉歸的證據 11 of 2017 14/07/2017 (1) 就所有目的而言,出示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為業務或其中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移轉予和 轉歸或當作移轉予和轉歸交銀(香港)的確證。 (2) 在不影響第(1)款的原則下— (a) 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連同刊登指定日期公告的證據— (i) 在關乎憑藉本條例移轉予和轉歸或當作轉歸交銀(香港)的任何註冊證券的所有目的而 言,均具有作為就該等註冊證券從交銀香港分行移轉予交銀(香港)而妥為簽立的移轉 文書的效用;及 (ii) 再連同第2(1)條中除外財產及法律責任的定義的(e)段所指的任何決議或證明書的 核證副本,為由該決議或證明書所指明的財產及法律責任乃除外財產及法律責任的充 分證據; (b) 任何契據或其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訂立或簽立,而交銀(香港)、交銀香港分行 或交銀藉該契據或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將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在緊接指定日期之 前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並屬業務組成部分的任何財產轉易或移轉予任何人(不論是否 為代價而作出),或其意是藉該契據或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將該財產轉易或移轉予 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代價而作出),或藉該契據或文件而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申請註冊為 該財產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則該契據或文件為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對該財產持有的權益根 據本條例轉歸或當作轉歸交銀(香港)的充分證據; (c) 如交銀(香港)、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在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有任何其他交易或看來是交易 的交易,而該交易所涉及或關乎的任何財產或法律責任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是交銀香港分 行或交銀的財產或法律責任並屬業務的組成部分,則為有關交易的任何其他一方或透過或 藉著該一方提出申索的人的利益起見,交銀(香港)須當作有全面的權力及權限進行該宗交 易,猶如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已根據本條例轉歸或當作轉歸交銀(香港)一樣;及 (d) 凡有由交銀(香港)或代表交銀(香港)在任何時候發出的證明書,證明其內指明的任何財產 或法律責任(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為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的財產或法律 責任)根據本條例須當作或並不當作轉歸交銀(香港)者,該證明書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它 所證明的事實的確證。 (3) 第(2)(c)或(d)款不影響交銀(香港)及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就或看來已就它們任何一方在涉及或 關乎任何財產或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任何事情而對另一方所負的法律責任。 (4) 本條不適用於在第4(2)條範圍內的任何財產及法律責任。 (5) 在本條中— 第 1182 章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9 註冊證券 (registered securities)指股份、股額、債權證、貸款、債權證明書、單位信託計劃中 的單位或受該計劃的信託所規限的投資的其他股份,以及其他任何種類可轉讓而持有人是名列 登記冊(不論登記冊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備存)的證券; 轉易 (convey)包括按揭、押記、租賃、允許、藉轉歸聲明或轉歸文書而作出的轉歸、卸棄、讓予或 其他方式的轉易。 條: 15 土地權益 11 of 2017 14/07/2017 (1) 土地權益憑藉本條例轉歸或當作轉歸交銀(香港)一事— (a) 就《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53(4)(a)或(7)(a)條而言,不構成該權益的取得、 處置、轉讓、移轉或放棄管有該權益; (b) 就《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6(1)(b)條而言,不構成該權益的轉讓或分租或該 權益的轉讓協議或分租協議; (c) 並無將任何租賃權益併入其預期的復歸權的效用; (d) 就關乎該權益或影響該權益的任何文書所載的任何條文而言,不構成對該權益作出轉讓、 移轉、轉予、放棄管有、作出處理或其他產權處置; (e) 不違反禁止讓與的契諾或條件的效果; (f) 不導致任何權利的喪失,亦不引致任何損害賠償或其他訴訟權利; (g) 不令任何合約或抵押權益失效或獲得解除;及 (h) 不終絕、影響、更改、縮減或延遲該權益的任何優先權,不論該優先權是根據《土地註冊 條例》(第128章)、普通法或衡平法而存在的。 (2) 所有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在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不論是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名下憑藉本條 例轉歸或當作轉歸交銀(香港)的關乎土地權益的任何文書而作出的現有註冊,在指定日期當日 並自指定日期起,須在猶如已將“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Bank of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imited)”的名稱而非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的名稱記入土地登記冊的情況下解釋和具有 效力。 (3) 為使交銀(香港)能夠在它認為合適時,將憑藉本條例轉歸或當作轉歸交銀(香港)的任何土地權 益的擁有權,藉擁有權公告、契據、文書或其他方式予以完備,或使交銀(香港)能夠追溯該擁 有權,本條例須當作並可用作以交銀(香港)為受益人而作出的該等土地權益的轉讓、轉易、移 轉或一般產權處置的文書,而出示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且就交銀香港分行在香港為經營 僅與零售銀行業務有關,或僅與私人銀行業務有關,又或僅與零售銀行業務和私人銀行業務有 關的業務的處所(且處所所在的土地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出租予交銀香港分行或交銀)而言,則 連同該等處所的清單的核證副本,就證明或追溯該擁有權是以交銀(香港)為受益人而言為確 證。 (4) 為使公眾人士可透過在土地註冊處的關乎受本條例影響的土地權益的公共紀錄而獲悉本條例, 交銀(香港)須就憑藉本條例轉歸或當作轉歸交銀(香港)的交銀香港分行的全部土地權益,或轉 歸或當作轉歸交銀(香港)的交銀的全部土地權益一事,將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而就交銀 香港分行在香港為經營僅與零售銀行業務有關,或僅與私人銀行業務有關,又或僅與零售銀行 業務和私人銀行業務有關的業務的處所(且處所所在的土地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出租予交銀香港 分行或交銀)而言,則連同該等處所的清單的核證副本,針對憑藉本條例而使其土地權益被轉歸 或當作轉歸交銀(香港)的財產,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但任何租期不超過3年且繳付全額租金並在 指定日期之前未曾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租契則除外。 (5) 交銀(香港)、交銀香港分行及交銀不因本條而免受《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所規限。 第 1182 章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10 條: 16 關於其他成文法則的保留條文 11 of 2017 14/07/2017 交銀(香港)、交銀香港分行、交銀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屬公司,不因本條例而免受任何規管它們任何 一方的業務經營的成文法則所規限。 條: 17 關於公司的保留條文 11 of 2017 14/07/2017 本條例不影響交銀(香港)修改其組織章程細則的權力,或處置或處理其財產、抵押權益或法律責任 的權力,或經營或不再繼續經營其任何部分的業務的權力;而本條例亦不影響交銀在指定日期之前 修改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權力,或在指定日期之前處置或處理其財產、抵押權益或法 律責任的權力。 條: 18 保留條文 11 of 2017 14/07/2017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或藉 著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第 1182 章 -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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