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章程.pdf

Black box (黑匣子)22 页 356.973 KB下载文档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章程.pdf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章程.pdf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章程.pdf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章程.pdf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章程.pdf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章程.pdf
当前文档共22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章程.pdf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安徽省口腔医院)章程 序 言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是安徽 医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是安徽省属重点大 学,是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和安徽省共建高校。学校前身是 1926 年创办于上海的私立东南医科大学,1930 年更名为东 南医学院,1949 年底响应中共中央华东局“面向农村,走向 内地”号召,内迁安徽怀远,成为安徽省第一所高等医科院 校。1952 年迁址合肥,改名为安徽医学院。1985 年更名为 安徽医科大学。 医院秉承“好学力行,造就良医”校训、“厚德至善, 博学济世”校风,弘扬“爱国爱民,献身人类健康”的光荣 传统,贯彻“兴国、奉献、仁爱”的育人理念,践行“崇教、 乐教、善教”教风和“求真、求精、求新”学风,致力于建 设高水平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前身是上海东南医学院牙 科,至今已有 90 余年历史。1984 年建口腔医学系,1997 年 9 月建成附属口腔医院,2005 年经省编办批准挂牌安徽省口 腔医院。在安徽医科大学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经过几代口 腔人的不懈努力,医院已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于 一体的现代化三级专科医院,是安徽省口腔学会会长单位、 安徽省口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 为保障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 范本单位办医行为,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举办主体:安徽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 学校依法对医院行使领导与管理。医院接受安徽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二条 医院性质: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 府办)。 第三条 医院名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 省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简称是“安徽医科大学口 腔医院(或安医大附属口腔医院)”,英文译名: Stomatological Hospital Of Anhui Medical University (Stomatological Hospital Of Anhui Province)。 第四条 医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69 号。 医院网址:www.ahskqyy.cn。 第五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 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办医宗旨:以患者为中心,以医务人员为主体, 以社会公益性为导向,坚持医教研协同发展,充分调动员工 积极性和创造力,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 安全,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二章 第七条 医院的举办和职责 安徽医科大学作为举办者依法指导医院办院 方向,监督和规范医院办院行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医 院院级领导的任用考核,考核和评估医院办院水平和质量, 监督医院经费合理使用。 第八条 学校支持医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 院;保障医院办院自主权,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为医院提 供稳定的办院资源,支持医院高水平发展。 第九条 学校推动医院深化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提 高发展质量,促进医教研协同发展。其主要权责为: (一)定期研判形势,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医院协 同发展。 (二)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医院重要工作和亟 待协调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医院特色学科群进行合理布局,开展学科评估。 (四)提供医院教学资格、课程和生源支持,给予医院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资格,优先安排临床理论 课带教。 (五)保证医院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落实。监管医 院运行,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六)对医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 医院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开展 医疗救治、预防保健、救护康复、健康教育、教育教学、科 学研究、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经营与财务 管理、公益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 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 健康发展。 (二)以患者为中心,开展与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诊 疗服务。推广应用临床新技术新项目,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 安全。 (三)承担学校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教 育及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临床试验和医学科学研究,推动医 学科技成果转化。 (四)开展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援助、对口帮扶、 健康扶贫、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公益性活动或其他政府指 令性任务。 (五)依照执业许可等要求,设置学科及亚专科,合理 调整学科布局,制定并实施学科建设方案,引导学科健康发 展。 (六)根据社会需求、办院条件和核定的办院规模,制 定和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 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医院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合法权益不应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医院依法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医院职工 医院职工由以医疗、教学为主体的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医院职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义务。 第十七条 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医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 评。 (七)就职务职称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 分等事项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医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医院,以促进医院全面发展为己任。 (三)珍惜和维护医院声誉,维护医院利益。 (四)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医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 医院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设置党委、党 总支、党支部三级基层党组织。医院党委是医院的领导核心,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条 医院党委设党委委员若干名,其中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纪委书记 1 名。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 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医院党委每届任期按上级统一规定。党总支、党支部分别设 委员若干名,由医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党委承担医院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 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 应当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总支、党支部分别承担各自 范围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是各自 范围内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全面从严 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医院党委建立基层党 组织书记、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委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教育工作方针,贯彻落实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高等医学教育改革政策措施。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 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 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落实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 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 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 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 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部门履行 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 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 委”),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 人。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 医院党委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单独设立党 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等。医院依法成立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院按照不低于医院职工总数 0.5%的比 例,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 员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医院按照不低于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0.2% 的比例,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医院按照“六有”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 所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育特色党建品牌,发挥典型带 动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管理体系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 设院长 1 人,副院长若干人、总会计师 1 人。院长是医院 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 任。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及行 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进行 任免,每届任期按照学校统一规定。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 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学校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 议。 第三十条 医院党委班子成员应当进入医院管理层。医 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中共党员的,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 子,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 第三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 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 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院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制度、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 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医院内部医疗、教学、科研、行 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医院学科建设、医疗和教学活动、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 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察、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 项。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医院重要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 重要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研究医院国有资产的重要调整与变 更事项。 (六)组织拟订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审 议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工程和设备采购项目、对外投资、经 济转让和资产处置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 保护医院资产。 (七)向上级部门、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事 项。审定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和协议。 (八)组织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行风教育、医疗质量管 理、对医护员工和学生实施的处分,以及其它涉及医护员工 切身利益的事项。 (九)研究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属院 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制度。医院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 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党政 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党政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执行医院党委、行政管理决 定;细化医院在党建、群团、统战以及医疗、教学、科研、 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 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医院党委、行政管理决 定;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 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 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 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院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行任免;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参照党政职能 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 护理、教育、科研、医学装备、信息化和药事和医学伦理等 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产生并依照相关章 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医院民主管理 的基本形式。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 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 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 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 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 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医院与医院工 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医院成立团委等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 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三十七条 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 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工会是职工代表大 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 心任务,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 第三十八条 医院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 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医院和院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 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临床医学院体制 第三十九条 医院实行院、院合一的管理体制。临床医 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兼任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 任命。一名院领导专职负责教学工作,医院设有专门的教学 管理科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和专兼结合 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学院的临床各科及 医技各科教研室按照要求设置在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 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四十条 医院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 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四十一条 医院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 要内容;医院的收入,按照学校要求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教学 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专款专用。承担教学任务的教 师享受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四十二条 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充分考虑教学、科 研工作需要,修建符合临床教学要求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 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决策机制 医院党委是医院的核心决策层,实行集体 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的制度。凡 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 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 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每 年年底向党委会议述职,党委书记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 作。 第四十四条 医院实行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 制度。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 大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院长办 公会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 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 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在提交 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充分沟通、取得共识。 第四十五条 党委会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 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政治建设、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 反腐败斗争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 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的规划、人才引 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年度进人计划;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 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须院 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先 评优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 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预算 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 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 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 纪政务处分,推荐优秀年轻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等人选, 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 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 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 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为 50 万元,超过 50 万元额度的资金,超过预算总金额 10 万元 (含)以上或超出原合同价 20%(含)以上额度的资金,新 增项目超出 10 万元(含)额度的资金,以及其他需要院党 委研究确定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医院党委会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 党委书记确定,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 事项和干部工作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 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 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的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 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 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 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 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 院长确定,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办公会讨论 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 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 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运行管理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 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十条 医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部门管 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 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第五十一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 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二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 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相关专业委员 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核 心制度。 第五十三条 医院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 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 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四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 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五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 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 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 门监督。 第五十六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 服务等内容。物资设备应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 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 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监督机制 医院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医院党 委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责任。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医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对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 建议,以促进医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五十九条 医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医院对“三重一 大”、医疗服务信息等事项,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保障医 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及患者的监 督。 第六十条 医院依法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 府部门及学校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持医院的公益属性, 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六十一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 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完善的监 督评价体系;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 第十章 第六十二条 文化建设 医院将文化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 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弘扬和践行“敬 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 传承学校“一训三风”文化,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 风严谨的行业风范。 第六十三条 医院注重对院徽、年鉴、院报、院训、院 歌等各种文化载体形式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院院徽: 院徽图案整体为圆形,以绿色、白色为主色,由蛇剑、 心、牙齿、安徽地图为元素组成。绿色象征生命和环保,白 色代表洁净光明;外圆用中英文写着院名;内圆中蛇剑是西 医的标志;洁白牙齿,也显示口腔的“口”,它和心放到一 起,表示精益求精,用心做事,爱护牙齿,关爱口腔健康; 虚线背影为“安徽地图”;下方 1984,象征口腔医学专业 1984 年建系;寓意:安医大口腔人用“心”教书育人,培养 人才。用“心”为安徽人民的口腔健康做好服务,贡献力量。 第六十五条 医院院训:厚德笃行、博学弘医。 第六十六条 医院院庆日是 9 月 28 日。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七条 医院的终止撤销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医院撤销应报学校审批同意。 第六十九条 医院申请注销登记前,须由学校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 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的监督 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学校审 批同意,向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第七十二条 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 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 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 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 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 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医院讨论审议,报安徽医科大学 和医院主管部门审查批核准,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发布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共安徽医科大学附 属口腔医院委员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