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保障论.pdf
当代法学 年第 2 期 2 02 3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股东 优先购 买 权保 障论 高星阁 内 容提要 有 限 责任公 司 股权强 制 执行程序 中 其 他股东 优先 购 买 权 的 保 障 不仅仅 是 立 法技 术 问 题 : 到 优先购 买 权权利 实现 与 司 法 拍 卖 程序 功 能 法理之间 的 协调 问 题 应当 明确 。 通 知 程序作 为前置 另 ; 一 执行程 序效率 性 目 标之 间 的 利 益 平衡 、 一 步 夯实其 正 当 性 方面要坚持 以 “ 关键 词 《 : 提供具体立法 建议 民 事强 制 执行法 以 及相关公 司 法理和 执行 , 在 具体路径上 。 一 , “ 为 以价格为核心 的 进而为 《 , 并通 方面要重设规范化 的 优先购 买权执行 同等条件 民 事强制 执行法 草案 ( 形成机制作 为 备位 ” ) 》 第十 二章 “ 最后构 ; 对股权等 其他 。 草案 ( ” 询价法 建其他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行 使 辅助 机制 作 为 保 障 ” , 更涉及 , 有 限责任公 司 人 合性应 当 成 为 执行程 序 中 优先购 买 权实 现之权利 基础 , 过其 与 司 法拍 卖程序之 间 的 协 调进 财产 权 的 执 行 * ) 》 优先 购 买 权 ; ; 同等条件 强制 执行 ; 问 题 之提 出 一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是 法 律规 定 股东 在 同 等 条 件之 下 对其 他 股东 拟 对外 转 让 的 股 份享有 的优先购买 的 权利 是 , 一 种 为保 障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人 合 性 而 赋 予 股东 的 权 利 国 经 济 社会 的 繁 荣 发 展 和 现 代 公 司 制 度 的 完 善 金 股权投 资越来越 受 到 青 睐 不 动 产 等 传 统 财 产 类 型 之 外 现 代 社会 的 新 型 财 富 载 体 、 财产进入执行程序 中 时 烈 , ” 的 强 制 性 特征 的 难 点 所在 。 〔 2 随着 我 。 股权 逐 渐成 为 除 现 , 当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股权作 为 责 任 〕 。 由 于股权 的 转让 过 程 明 显 区 别 于 契 约 行 为 下 的 自 愿 平 等 性 而 具 有 , “ 浓 此 时其 他股东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能 否 行 使 以 及 如 何 行 使便 成 为 了 困 扰 司 法 实 践 , 虽然我 国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规定强 制 执 行程 序 中 股东 有 权 行使优先购 买 权 但是 , 以 自 由 转 让 为 基础 设立 的 股东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规 则 是 否 适 用 于 以 强 制 性 为 主 要 特征 的 民 事 执 行 程 序 尚 需在 法 理层 面 夯 实 其 正 当 性 并 以 此 为 基础 进行 制 度 , 目 的 的 契合 。 规定 》 ( 年 2 02 1 法释 2〇 2 1 〕 〔 1 月 1 2〇 号 , 股权执行 问题研究 〕 参见 禹 海波 〕 参见何东 宁 1 〔 〔 2 用 法学》 2〇22 ( : 、 2 0 2 1 XZ N D Q N 《 , : 第 M 页 《 ” ( 0 1 〈 ” 以 实 现与 强制 执行 程序 立法 , 最高人 民 法 院关 于人 民法 院强制 执行股权若干 问 题 的 有 权 但无从行使 “ ) ( 草案 ) 》 第 的 尴尬 状态 ” 1 1 9 条和第 西 南 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 2 0 &ZD 1 95 ) 和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202 的 阶段性成果 股权转 让案件裁 判 精 要 》 邵 长茂 等 年第 2 期 种 法学博士 国 家 治 理体 系 中 民 事 执行 现代 化研究 ” 一 民事强制 执行法 西 南政 法大学法学 院 副教 授 * “ 《 《 再造 回 避 了 强 制 执 行程 序 中 股东 优先 购 买 权 的 具 体行 使规 则 而 导 致 执 ) 行程序 中 股东 优先购 买权处 于 人 大 常 委会 审 议 的 日 通过 的 1 5 “ , 1 。 1 。 2〇 2022 年 6 月 2 1 日 提请 全 国 条初 步规定 了 司 法拍 卖 程序 本 文 系 2 020 年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年 度校级科研资 助项 目 “ 实体和程序交互作用 下 的 。 法 律 出 版 社 2020 年 版 , 第 46 1 页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于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行 股权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的 理解 与适用 》 , 载 《 中 国应 。 ? 1 1 1 ? 当 代法学 中 优先购买权行使 的 时 间 和 方式 适用 规则 第 , 1 条 明 确 了 在股权执行程序 中 对第 67 1 第 9 、 1 但 是 鉴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 所 具 有 的 财 产 权 和 人 身 权 之 双 重 属 性 , 不动 产强制 执行程序 中 的 优 先购 买 权 行 权 规 则 时仍 然会存 在 “ 水土不服 ” 的 法 律 效果 不 仅及 于 债权 人 展 践 申 请执行人 和 股权买 受人 、 的现象 甚 至对 , 在强制 执行程序 中 探索 出 方的经济 事强 制 执行法 ( 草案 、 不仅可 以 为 , 《 民 同 时也是落实党 的 二 十 , 。 股 权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行使 的 正 当 性 基础 、 股 权 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 正 当 性 的 论争 基 点 一 ( 强制 执行股权 。 立 足我 国 国情和 司 法实 , 条行之有 效 的 对股东 优先 购 买 权 的 保 护 路径 大报 告 提 出 的 全 面 推 进 国 家 各 方 面 工 作 法 治 化 的 关 键 所 在 二 故此 。 中 优先 购 买 权 行使 提供 可 资 借 鉴 之立 法 建议 》 ) 一 需要立 足有 , 同 时还 事 关公 司 结构 的 稳定性 和 经 营 发 , 产业 安 全 等都会 产生 不 同 程度 的 影 响 , 一 条 的参照 其在参照 适用 ,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 的 本 质 属 性 并 结 合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之特 点 进 行 针 对 性 的 设计 和 完 善 20 1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强 制 执行 程 序 中 对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行 使 的 正 当 性争 议肇始 于 对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 本 身 能 否 强 制 执行 的 论争 最初 有 观点 认为股权是不 能够被作 为强 制 执行 的 标 的 的 。 由 便 在 于强 制 执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权 一 方 面 破坏 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人合 性 通 过强制 性 的 手段 , 将第 三 人 引 入公 司 内 部治 理结构 中 将危 及公 司 本 身 的 信誉 及 合作 等 公 司 发展 的 根 本 事 项 面法 律规定 股权转 让应 当 经 过半 数 以 上 股东 之 同 意 显然有悻 于 现代契 约 精神 中 的 自 愿原则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股权 的 强 制 性 转 让 与 自 愿 转 让 之 间 有 本 质 的 区 别 时 其他股东 的 意愿 应 当 是有所 限制 的 , 〔 5 虽 然 现在来讲 〕 。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权 可 以 被 作 为 强 制 执行 标 的 已 经 成 为 共识 要保 障 其他 股东 的 优先购 买 权仍 然存在 争 议 在 的 条 件 应 当 建立 在 双方 平 等 的 市 场 自 主 交易 行 为 之上 “ 行 价高者得 ” 的 价格形 成机 制 和 交 易 模 式 成两种 制 度 在具体适用 上 的 冲 突 定状态 “ 6 〔 域外如 〕 。 对 于 以 强 制 执行方式 或者从破产基金 中 的 出 卖 止 本质上仍然属 于买 卖 的 种 实体法权利 一 种 上 述 论争 根 本上 归 结 为 一 个问题 3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强 制 执行 法 《 适 用 本 法第 九 章 至第 十 〔 〔 〔 〔 〔 〔 议》 . 4 5 6 7 8 9 参见郭 国汀 、 〕 参 见 张韬 魏青 松 〕 参见 王泽鉴 〕 参见 〕 孙宏 涛 〕 参见许小青 载 , 1 1 章 的规定 〕 《 2 . 《 、 : 高子才 《 《 : 《 ( 交会 “ 草案 》 ) 第 1 67 条第 国 际经济贸 易 法律 与律师实 务 》 郑冲 款 规定 1 〔 8 种不确 。 , : 虽 然 该条 规定 后来 被废 〕 即 当 行使优先购 买 权所获 而持肯定论者则 认为 司 法拍 卖 从 〕 。 一 7 〔 般 的 市 场交易 行 为 优先购 买权作 为 , 〔 9 可 以 发现 〕 。 , “ : 而对这个 问 题 的 回 答则 需要 。 对本 章规定财产 的执行 : 《 、 中 国政法大学 出 版社 , 试论对公 司 股权 的强 制 执行 》 ( 第 卷 1 贾红梅译 ) , 法律 出 版 社 , 人文社会 科学版 ) 》 , 载 《 中 国法学》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〇〇3 年 版 1 999 年版 载 , 论股东 优先购买 权在 股权拍 卖 中 的实 现 ( 则会造 1 ” 时 如 何 进 行 价值衡 量 ” 股权执行 中 优先购 买权域外考察 》 湖 北经济学 院学报 , 一 本章没有规定的 , , 参照 。 季俊 东 , 其存 , ” 王 泽 鉴 法 学全集 》 吴章峰 : 《 : 、 德 国 民 法典》 、 种 私法权利 即 当 以 国 家强制 力 为保 障 的 强制 执行程序 与 以 现代契 约 精神 作 , 为 基础 的有 限 责任公 司 人合 性架 构 〔 一 不 能 仅 仅 因 为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的 特 殊 性 而 否 定 该 实 体权 利 的 行 使 , 有 德 国 民 法典》 第 5 2 条亦 曾 明 确 规定 《 其 仅仅在 交 易 规 则 上 区 别 于 , , 而 以 拍 卖 为 内 核 的 股权 强 制 执 行 程序 实 , 优先购买权 将会 被排 除 , 则 在 股权 强 制 执 行 程序 中 是 否 需 , 但 是德 国 法上 对 股东 的 优先 购 买 权 问 题采 取 的 是 固 守优 先 权原 则 , 得之 收益小 于其所损 害之利 益 时 一 但是 , 方 在强制 执 行有 限 责 任公 司 股权 , 不得行使先买 权 , 一 而 肯定说 的 观点 则 认为 〕 使得 拍 卖 程 序 中 竞 价人 以 最 高 竞 价拍 得 的 标 的 物 处 于 , 最 终将偏 离 拍 卖 制 度 的 设 置 目 的 , 4 如果在 司 法拍卖 中 引 入优先购买权制 度 , 另 无论是理论研究 还是立 法规定 , , 〔 。 否 定论者认为 优先购 买 权作 为 。 ; 如 果允许强 制 性转让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股权 , 损及现代公司 制 度之根本 , 其理 , 2〇 l S 年第 《 , 期 , 〈 第 96 《 页 996 年版 , 第 7 年第 2 期 第 62〇 页 , 20 1 9 公 司 法》 97 1 9 94 1 页 。 第 59 页 , 。 。 。 人 民 法 院报》 基于 S 第 99 页 1 。 年 2 月 司 法解 释 1 5 ( 日 四 , ) 第 〉 S 版 。 第二 十二条规定之刍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保 障 论 回 到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人合性 之本质 中 探 寻 ( 二 ) 。 人 合 性 是 股 权 强 制 执 行 中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之 基 石 相 较 于 股份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相对 封 闭 , 司 进行交易 行 为 时 注重 的 不是公 司 资本之多寡 司 的 治 理结 构 和 股东 关 系 层 面 为如此 而是 该公 司 股东 之个人信用 , 1 () 〔 〕 。 按 照 此逻 辑 保 障义 务之 限制 1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人合性 意 味着 股东通 过 与 自 , 〕 。 向 外 转 让 股权 时 都 有 权 要 求 其 他 股东 履 行 其 人 合 性保 障 义 务 理进 程 中 的 种 利 益 平衡 机 制 一 外 的 受让人利 益 之平衡 司 治 理结 构 的 大厦 根 基 〔 。 障的正当性 《 因此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是 在 公 司 治 , 还 体 现 了 对 转 让人 和 股东 以 , 灵魂 “ ” 支撑 了 现代公 对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人合 性 的 维 护 不仅是公 司 股东 之义 务所在 , “ 强制性 而且也体现 , 转让 的 全 过程之 中 ” 。 公 司 法 》 第 7 2 条 已 经从立 法层 面 肯定 了 在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中 对 股东 优先 购 买 权保 该正 当 性 的 本质在 于对有 限 责任公 司 人合性 的 维 护 。 而且在 出 现其他股东 , 人合性作 为 现代有 限 责 任公 司 制 度 的 , 在股东 对外 自 由 转 让 股权 以 及通 过 民 事 执 行程 序 这种 我 国 现行 。 不 仅体 现 了 对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之 保 障 , 因此 2 〕 1 而正 因 , 但 是 股东 的 处分行 为 必 须受 到 其 对公 司 人合 性 , 人 合性保 障义 务不仅 限制 股 东 对 外 转 让 股权 的 自 由 1 〔 还 取决 于 公 , 进 而 降低对外进行商事 活 动所可 能产 生 的 风 险 和不确 定性 , 虽 然 理论上 股东 有 自 由 处 分股权 之权 利 , 而且在有 限 责任公 , 其 存 续 和 发 展 不 仅仅 依 赖 公 司 股 东 各 自 之 资 本 投 入 , 司 股东 之 间 的 相 互 信任 和 彼此关 系 己 了 解 和信任 的人进行合作 这种 封 闭 性 的 外 在表 现不仅是相对人 与该公 , 在强制 执行程序 中 则 体现为 具 , “ 有 国 家强 制 力 属 性 的 强 制 执行权 面对有 限 责任公 司 人合 性这种 私 法 契 约 性架 构 的 ” 妥协 从而 , 实 现 以 申 请 执 行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为 主 要 目 标 的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制 度 价值 和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合 性 保 障 之 间 的 价值 平 衡 通 过 股 东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这 种 平衡 机 制 。 行 以 偿还债务实现执行 目 的 “ 而避 免 陌生人 ” 通过 同 时 又 可 以 保 障 公 司 其 他 股东 对 于其 他 人加 入 公 司 时 的 决定 权 , 和股东 私权优先性之 间 的 平衡 1 〔 加入对 现有 公 司 治 理架构 之 冲击 ” 强制性 “ 3 三 ) , 其 核 心 特征 即 为 价 高 者得 为如 果允许行使优先购 买 权 , 一 直存 在 争 议 我们 必须清醒 的认识 到 一 种 必要 和 可 能 〔 尽 管拍 卖 是 民 商事 活 动 中 的 而优先购 买 权作 为 民商法上 当 事 人 的 , 1 第 1 0 〕 1 。 参见郑或 参 见 赵磊 〔 〕 46 页 : 《 股东优先购 买权 参见 蒋大兴 ” 的适 用 与 限制 》 兼评 最 终 损 害 拍 卖 标 的 物 的 实 际 价值 , 种特殊 性 的 交易 方式 种法定权利 , , 1 〔 5 。 〕 因 , 1 〔 〈 , 载 论股东 优先购 买 权在 司 法拍 卖 中 的实 现》 5 参见王利 明 主编 同前注 〔 M : : : 《 〕 , : 《 中 国 物权法草案 建议稿及说 明 》 潘勇锋文 , 第 52 5 3 页 , 中 国 法学》 载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 4 〕 。 对此 , 但是究其本质仍然 在拍 卖 过程 中 有 获 得保护 的 , 那 么 司 法 实践 中 很可 能 出 现先买义 务 公 司 法 司 法解 释 四 《 参 见 潘勇 锋 6 〕 穿 透效力 《 〕 4 〕 1 种竞争性 的 比 如所有 权人 可 以 自 行委托拍 卖机构 进行拍 卖 , 股东 优先购买 权行使 中 被忽 略 的价格 形 成机制 》 1 〕 一 公 司 法上 的利益平衡》 参见张民安 1 一 《 2 〕 〔 而在 。 如 , 2〇 1 5 年第 5 期 第 2〇 条 》 〉 , , 载 《 第 24 8 页 。 法学家》 2〇2 1 第 73 页 年第 1 期 。 3 〔 “ 一 那 么 所有 权 人 则 可 以 利 用 该规 则 很便捷地 架 空 优 先 购 买 权 , 《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性 质 与 效 力 1 〔 〔 : 1 〔 。 无需 考虑 优 先购 买 权人 的 利 益 , 如果禁止在拍 卖程序 中 行使优先 购 买 权 6 〕 1 , 果在拍 卖程序 中禁止行使优先购 买 权 1 在强制执行程序 有 观点认为 拍卖 的 本质是 。 则 势必会 导致拍 卖徒有 虚名 人利 用 拍 卖 程 序 规 避 优先 购 买 权 行 使之情 形 〔 种体现方式 , 这 与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的 优 先 受 偿存 在 本 质 矛 盾 , 进而认为 在 民 事 执行程序 中 法 院 在拍 卖 被执行财产 时 是买 卖 的 实现法 院公权力 的 强制 性 股权强制 执行程序 在 司 法 实践 中 运作 的 主要 方式是 司 法拍 卖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中 是 否 可 以 行 使优 先 购 买 权 , 一 从 , 司 法拍卖 程序 中 股东优先购买 权保 障 的 正 当 性 与 股权 的 自 由 转 让不 同 买卖 , 股东 的 优先购 买 权 与 公 司 人 合 性 互 为 表 里 〕 。 中 保 障 股东 的 优先 购 买 权 只 不 过 是 公 司 人 合性 的 另 外 ( 在执行 程序 中 既 可 以 通 过对 股权 的 执 , , , 载 《 , 《 法学》 20 1 2 第 24 5 页 法 律适 用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0 , 74 。 。 20 1 2 1 年第 6 期 年版 年第 5 期 , 第 52 页 , 第 53 页 。 。 。 ? 1 1 3 ? , 当 代法学 制度 1 〔 7 尽 管 司 法 拍 卖 从性 质 上 被 定 性 为 公 法 行 为 〕 。 现债权人 民 事 实体权利 具有 则 一 致性 此外 ; 而 优先 购 买 权 同 样也 是 实体法 赋予 相 关 主 体之法 定 权利 , 民 法 院 网 络 司 法拍 卖若干 问 题 的 规定 》 已 经初 步确 立 了 上 述规则 计予 以 实现 的 间来看 最后 。 《 法释 〔 20 1 6 〕 民事强制 执行法 从利 益 平衡视角 审 视 一 种 , 1 号 8 草案 ( 8 对此 〕 第 》 ) 1 三、 一 ( ) 《 司 以 及 全体股东 规定 的模糊 性 《 1 〔 9 我 国 台 湾地 区杨 与 龄教授亦认为 〕 。 ” 〔 2( 总 而言之 ) 〕 , 人 民 法 院强 制 执行 股东 的 股权 时 需 要 但是 。 对于 , 即 开 始 起算 同 等条件 “ , 确 立 之 时 决定 是 否 行 使优 先 购 买 权 先购 买 权 的 行 使逻 辑 “ 同 等条件 ” 往需要通 过 跟价法 〕 参见李家军 〕 参 见 毋爱斌 参见 杨柳 9 〕 〔 20 〕 参见杨与龄 2 参见杨鹏 〔 ? “ 〔 页 1 〕 。 1 1 4 ? 公 , 由 于 现 行 法 律 及 其 司 法解 释 , 。 第 : 一 : : : : 《 : 《 尴尬 “ 同 等条件 ” 其 二 十 日 的 优先 购 买 权 行 使期 间 , 同 等条件 “ ” 将 导致股东 优先购 买 权 事 实上 的 行使不 能 ; 若是 根据 即是 同 等条件 “ 即 该股权 的 转让 条件 或者 价格 ” , , 询 价法 , 几种 特殊 出 卖 情 形 下 的先买 权行使 问题辨析》 民 事 执 行 拍 卖 制 度 研究 》 载 , 冲 突 与协调 : 《 法 律适用 》 厦 门 大 学 出 版 社 20 4 年 版 第 1 有 限责 任公 司 股 权 强 制 拍 卖 中 的 优先 购 买 权保护 》 , 2 按照 股东 优 1 〕 同 等条件 “ , ” 此 时 欲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股 东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往 《 强制 执行 法总论》 〔 。 但 是在 股权 执 行 司 法 实 践 中 等 方式 参 与 到 股权 司 法拍 卖 的 进程 之 中 , 种方式理 一 如果 只是 一 理 论 上 第 二 种 理解 较 为 合 理 。 ” 。 若是 根据 第 : 使其在二 十 日 的 优先购 买 权 行使期 间 决定 是 否 行 使权 利 “ 但是 目 前来讲 ” , 《 《 “ , ” 在 , 已经明确 的形 成往往依靠 随后 的 司 法拍卖 程序 才 能够确 定 0 9 ” 第 二 种 理解 则 认 为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 在 司 法实践 中都 面临着适用 上 的 , 执 行法 院 在通 知 股东 同 时亦 须将 , 告知 给 优先购买权人 1 事先通知 而 有 意 向 行使优先购 买 权 的 股东 可 以 通 过 参 与 或 者 现场 观摩 之形 式 ” 但是 股东 行 使优 先购 买 权 的 重 要 前 提之 , 第 二 种 方 式 理解 1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规定 的通 知 只 是在对股 权强 制 执 行程 序 启 动 之前告 知 其 他股 东 股 通 知 股东 相 关 事 实 而 未 明 确 8 “ 公 司 法》 第 72 条规 定 的 通 知 内 容 有 两 种 不 同 的 理解 《 执 行法 院 只 是 将 该股权 即 将 被 执行 的 事 实 通 知 给 其 他股东 7 条 行 之 有 效 的 程 序 路径 其立法 目 的 就在 于通 过二 十 日 的 期 间 设定督 促 其 他股东 及 时 行 使优 先购 买 权 , 无论是 从 哪 个 角 度 进 行解 释 1 强制拍 “ 只 有 明 确 了 在执行程序 中 , 一 中 法 院在进行通 知 时其 内 容应 当 包含股权强制 性转让 中 已 经确 立 的 1 从物上 负 担 发生 的 时 对 于 股权 强 制 执 行 程序 中 通 知 程 序 的 具 体适 用 在 司 法 实践 中 引 起 了 很 大 的 争 议 , 《 执行 过程 中 〔 , 确 立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公权 力 行 使 和 私 权 利 保 障 之 间 的 价值平 衡 , 公 司 法》 第 72 条之规定 权将被强制 执行 的 事 实 〔 是 可 以 通 过合理 的 制 度设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对通 知 的 内 容规定不 明 确 种 理解 认为 , 因 。 股 权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行使 的 困 境 分析 从法解 释学 的 角 度 审 视 解 条亦进行 了 类似规定 2〇 条 1 即 便 在 股权 强 制 拍 卖 过程 中 行使优 先购 买 权 可 能 , 避免 因 其权利 的滥用 迟滞 甚 至破坏强制 执行程序 的 正 常进行 . 第 2 ) 股东 优先购 买权行使 的 通 知 程序 适用 混乱 根据现行 1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人 网 拍 规定 》 《 种 准物权 一 才有 可 能 真 正 在执 行 程序 中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 的 实 现上 探 索 出 , 《 , 以 下简 称 , 优先购 买权作 为 自 不影 响 优先购 买 权人 之权 利 。 对股东 优先购 买 权保 障 的 正 当 性 理念 , 也应 当 对优先购 买 权 予 以 保 护 , 亦属 买卖之 , , 因 为 优先 购 买 权存 在 于 强 制 拍 卖 之前 , 会 减 损 其 价值 卖 并且 。 ( 1 〔 。 在 股权 司 法拍 卖 程序 中 保 障 其 他股东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两者 并 不 冲 突 , 两者在 目 的 上 , 在 司 法 拍 卖 过 程 中 对 股东 的 优先 购 买 权 予 以 保 护 并不 影 响 拍 卖 价高 者 得之规 , 因 为 优 先购 买 权 的 实 现 也是 建立 在 价 高 者 得 的 基 础 上 的 , 此 但是 司 法拍卖 从 目 的 上 讲是 为 了 最 大化 实 , 三 民 书 局 出 版 社 2 005 年 版 , , 载 第 46 , 《 1 1 1 2 20 1 4 页 人 民 司 法》 页 , 在通 过 拍 卖 形 成 股权 年第 9 期 , 第 1 02 1 03 页 。 。 2009 年第 3 期 , 第 8 6 页 。 。 有 限公 司 股 权 强 制 执 行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保 护 》 , 载 《 社 科 纵横》 2020 年第 1 0 期 , 第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保 障 论 最 高 应价 时 决定是 否 行使权利 可 以 发现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 中 的 《 , 使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股东 要 及 时 参 与 随 后 的 股 权 司 法 拍 卖 进 程 出现 在 “ 无 锡 新 中 润 集 团 工会 与 闻 汉 良 等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案 一 对于 , 《 ” 现行 〔 《 2020 〕 号 同 等条件 “ 拍卖法》 2 1 上 的悻论 《 《 同 等条件 “ 《 《 拍卖 变卖规定》 、 之规定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关 于 “ 因为 。 《 拍卖 ” 的成就 根据 变卖财产 的规定》 、 法释 ( 一 同 等条件 “ 并告知 应当对 , 存在逻辑 ” 《 公 司 法 》 。 二 十 日 行 使期 间 变卖规定 》 第 、 但 目 前无论从 , 同 等条件 “ 并且 , ” 计算 方 式 冲 突 但是 , 1 1 认收悉 的方式通 知 已 知 优先购买 权人 的 行权期 间 由 于通知具体 内 容 , 导致该规定 的 行权期 间 与 现行执行法律法规规定 的 期 间 存在 冲 突 , 加 重 了 司 法 实践具 , 条确 立 了 在拍 卖 五 日 前 以 书 面 或 者其 他 能 够确 而 ; 《 网 拍规定》 第 1 条则 进 6 一 步细化 确立 , 了 在 拍 卖 公告 发布 三 日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者 其他 能 够确 认 收悉 的 方式 通 知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的 同 时 定 了 拍 卖 公告 公示 满 五 日 视 为 已 经 通 知 知 的 内 容是 否 包含 同 等条件 “ ” 而 , 《 可 以 发现 。 拍卖 知 股东 股权 被 拍 卖 的 事 实 以 及 竞 拍 时 间 同 等条件 “ 五 日期间 《 是 一 种叠加关 系 还是 一 《 还 设 立 了 ” 定 的 时 间 之做法 执行法 ( 的通知模式 3 + 5 种包含 与被包含之关 系 存在 歧义 草案 ) 亦有适用 , 》 该规 定 同 样 面 临 与 第 《 华人 民共和 国 公 司 法 解释 ( 四 》 ) ) 1 1 9 《 更 加模 糊 了 期 间 的 起算 点 , 拍卖 、 变 卖 规定 》 之模式 条采用 了 类似 于 若干 问 题 的规定 ( 四 ) 》 ( 法释 第 22 条规定在适用 第 72 条规定 的 但 是 由 于存 在 不 同 的 现行 法 依 据 “ 是 , 虽然 20 H 〕 〔 通知 ” 时 《 6 1 , 《 卖 的 方式实现 明显 。 因此 , , 作 为构成要件 的 “ 不 仅如 此 。 同 等条件 ” 亦在这 22 〕 号 , 根据相关法律 ( 20 1 2 ) 澄 商 调 初 字第 005 0 号 江苏 省 无锡 市 崇 安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3 〕 , ( 20 1 4 ) 、 ( 23 〕 《 1 1 20 1 5 ) 苏 审 三 商 申 字第 00 3 9 S 号 三 日 期间 、 《 ; ” 而 , 中 〈 公司 法 司 法 司 法解 释 确 定 。 在某种意义上 已 经 , 般需要通 过 司 法拍 一 一 环 无锡新 中 润 国 际集 团 有 限公 司 股权转 让 纠 纷 案 、 号 0 8 金燕等执行复议案 民事强制 通知程序要件化的趋势愈发 江苏省 江 阴市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崇 商初 字第 网 拍规定》 。 ( 20 1 3 必须 , , 江苏省 , 澄 执 字第 3334 号 ) 3 、 。 具 体 参 见 江 苏 新元 国 际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诉 江 苏 远 东 国 际评估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等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案 民事裁定书 〔 。 “ 以 下简称 由 于 股权 强 制 执 行 过程成 就 和 。 具 体 参 见 无 锡 新 中 润 国 际集 团 有 限公 司 工 会 委 员 会 诉 闻 汉 良 江阴 市人 民法 院 民 事调解 书 〔 一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 规 通 知 程 序 的 合 理构 建作 为 在 强 制 执 行程 序 中 股东 优先 购 买 权 行 使 的 重 要 在后 续 的制 度 构建 中 作 为 关键节 点 予 以 构 建和 推进 〔 , 《 , 最高人 民 法 院关于适用 通 知 程序 作 为 在强 制 执行程序 中 股东 行使优先购 买 权 的 前提和 重 要保 障 成为 优先购 买权制 度 的重 要 内 涵 和 关键支撑 二十 日 期 间 不仅如 此 ? 但是取消 了 , ” 二 是 上 述 期 间 的 起算 点 是 ; 仍需在后续 的 制 度 构建 中 予 以 厘 清 , : “ 同案不 同执现象 凸 显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规定如何协 调 的 困 惑 〉 一 实践 中 有采用 。 网 拍 规 定 》 之做法 《 中 的 通 知 明 显 仅仅告 网拍规定》 则 需要 在拍 卖程序终结之时 才 明 确 ” 公 司 法 》 规定 的 为 准还 是 以 在 股权 司 法拍 卖 公 告 前 五 日 作 为 标 准 “ 规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 并 没 有 具 体 明 确 通 《 变卖规定》 和 、 而 , 由 于 ,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 的 行 使期 间 以 及 期 间 的 起 算 点 存 在 明 显 的 冲 突 和 矛 盾 ” 。 往往需 要 欲行使优先购 买 权 的 股东 亲 , 此 时要 求 执行法 院在通 知 时 就 , 。 因 为在强制执行程序 中 执行法 院 。 为 保 障 股权强 制 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及 时 行 使 , 体适 用 中 的 困 惑 以 的 并 由 其 承担相 应 后 果 , 会 对 司 法 实 践裁 判 产 生 相 反 之 影 响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虽 然规定 了 二 十 日 内 优先 购 买 权 的 行 使 期 间 的不 明 确 “ ” 无锡 新 中 润 集 团 工 会 与 闻 汉 良 等 股 权 的成 就存在 时 间 上 的 先后 顺 序 ” 第 72 条 的 通 知 内 容进行 明 确 和 细 化 .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 民事执行 中拍卖 以 下简称 , 因此 。 案 一 执 行法 院 最终认定通 知 程序 并 不 违 法 22 〕 〔 〔 , 自 参 与 或者 亲 自 到 场 才能 实 现 2 恰恰 只 是告知 欲行 等待或者及 时促成 , 均会 出 现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具体适用 上 的 疑难 , 的做 出 与 ” 通知 即 为 适例 公 司 法 》 第 72 条之理解不 同 哪 个 层 面解 释 “ ” 通知 如果其不 到 场 或者不 亲 自 参 与 随后 的股权处 置进 程将 事 实 上 导致 其 无法 行 使优 先购 买 权 , 转让 纠 纷 由此 “ 北 京市 高级人 民 法 院执行 裁 定书 ( , 江苏 省 高 级人 民 法 院 20 1 8 ) 京 执复 . 1 1 2 号 1 5 。 . 当 代法学 二 ( 股权执行程序 中 ) 同 等条件 “ 实 现 股权 的 的新 内 涵 1 强制性 同 等条件 的 认定 疑 难 同 等条件 之内涵 ” 转 让属 于 特殊 情 形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 “ ” “ 而 现行法规定之缺失 , ” 其本 质 是 民 法 上 等 价有 偿 , 直接决定着 优先购 买 权人 和 相 关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利 害 关 系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规定 的 “ 同 等条件 是优先购 买 权行使 的 实 质要件 ” 公司 法 中 的体现 《 “ ” ” 的 成就 因 此 又 具有 不 同 于平等转让 例 同 等条件 , 资本投入 让 ” 具有 丰富 的 内 涵 其不仅包含价款数 额 , 高 管聘任 等价格 因 素 之外 的 其他对 价 、 第 7 2 条 并 没有 明 确 规 定 股权 执 行程 序 中 何 为 “ 第 3 款之规 定 或 者 第 72 条 之 条进 一 的数量 步 明 确人 民法院在判断 价格 、 中 如何形成 经非 常 明 确 件 《 ” 1 8 即在适用 , 网 拍规定 》 作 为 一 ” 《 同 等条件 〔 对此 。 才是 同 等条件 即 , 同 等条件 “ “ 28 〕 〔 。 为 同 等条件 有 观点认为 “ ” 同 等条件 。 同 等条件 “ 之形 成机制 ” 付方 式 等 因 素 是 否 适 用 之 问 题 定 下文 会 论 及 , ) , 24 〕 参见 闫 荣涛 25 〕 〔 参 见 朱建军 〔 : : 1 、 8 应 当 考虑 转让 股权 同 等条件 的确 定 “ ” 但 同 时对在股权强 制 执行程序 , ( 依据相关法律 , 第 22 条 已 四 ) 、 司 法解 释确 定 》 股权执行程序 中 的 , 。 同 等条 “ 以 价格 , 司 法 实 务 中 有 经验 的 法 官在 判 断 时会 , 主张先考虑 同 等条件适用 的 , 般条件 , 应当 以 《 价格 、 支 付方式 等 因 素 进行确 定 、 ( 四 ) 第 》 1 “ 对此 《 , 同 等条件 ” 形成机 实行价高 者得 , 条 规定 的 数量 8 笔 者认 为 司 法 拍 卖 实 行 价高 者 得 之原 则 对 , 价格 、 支 、 只 有会影 响 到 司 法拍 卖 , 比 如 以 数量 因 素 为 代表 的 股东 行 使部分优 先购 ( 价格 因 素 自 不 用 提 出 现特殊 情况 时 中 确 立 的 优先购 买 权行使方式作 网 拍 规定》 公 司 法 司 法解 释 《 , 是 因 为 同 等条 件 深刻 影 响 着 在 股权 交 易 过 , 鉴 于股权执行程序 以 司 法拍 卖 为 核 心 。 之理解 ” , 一 但必须 明 确 适 用 于 股权 平 等 转 让情 形 下 的 自 不 能 成 为 影 响 因 素 之所在 。 , 时 第 》 ) 条第 2 款 1 是指在拍卖程序 中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 程序 中 价格 形 成 的 因 素 才 能 够 成 为 考 虑 之 因 素 买权 的 问题 ” 四 ( 并 且 该解 释第 ; , 公 司 法 司 法解 释 《 , 同 等条件 之所 以 难 以 确 定 而对 于 。 时 股权执行程序 中 , 只 有 对 股权 交 易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数量 。 ” 公 司 法 》 。 认定 之关 键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 ” 同 等条件 司 法解释确 定 《 2 7 〕 〔 制 未 必 当 然 适用 于 股权执 行程序 之 中 “ 条第 3 款 的 而另 有 观点 认为 ; 公司法》 第 7 《 、 “ 而 , 公 司 法 司 法解 释 依据相 关法律 部专 门 针对 民 事 执行 司 法拍 卖 的 司 法解 释 程 中 买卖 双方 的 根本利 益 “ 1 《 , 适用 , 支 付方 式 等 因 素 确 定 、 26 〕 将 同 等条件 区 分为 绝 对 同 等 和相 对 同 等 页 ” 作 为 股东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 再考 虑 变 通 处 理 。 , 公 司 法》 第 72 条之 高低作 为股权 最终归 属 之标 准 同 等条件 价格 、 未 予说 明 应 当 依 据 该规 定 确 定 “ 时 公司 法》 第 7 条综 合 数量 同 等条件 “ 《 ” 支 付方式 以 及 期 限 等 因 素 、 应 当 依 据 该解 释第 而 同 等条件 “ 还包含如 , 上 述思 维视角 是立 足 于股权 的 自 由 平 等转 25 〕 。 条 规定通 过拍 卖 向 股东 以 外 的 人转让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 的 22 《 〔 付款方式 等 同 等价格条件 、 , 有 学者认为 依据商事 交易 惯 。 而 通 过 民 事 执 行程序 实 现 的 股权强 制 性转 让 明 显 有 别 于 股权 的 平 等 交易 过 程 , 。 其衡量依据 是转 让股东 在 向 非 股东 方 转让 股权 的 条件 , 其外 在表达 形 式是 转让股东 与 非 股东 方 当 事 人 签订 的 股权转 让合 同 “ 必须 明 确 , 内涵不明 作 为 股权 转 让 的 内 容 ” 。 造成 了 司 法 实践 中 竞买人 和 优先购买权人之 间 的 权利 冲 突 , 同 等 条件 “ 因此 24 〕 通 过 司 法拍 卖 的 形 式在强 制 执行程序 中 , 同 等条件 “ 其 , 但是 。 公平 等 基本价值在 、 〔 , 而支付方式 因 在 司 法拍 卖 程序 中 有 明 确 之规 民事强制执行法 ( 《 论 有 限公 司 股东 行 使 优 先购 买 权 的 同 等 条 件》 《 我 国 有 限责 任公 司 股份转 让法定规则 的立 法技 术分析》 , 载 《 草案 公 民与法 , 载 ) ( 《 第 》 法学 》 ) 1 2〇 2〇 1 政治 与法律》 1 条 第 、 年第 4 期 20 1 4 1 67 条 持相 第 49 页 , 年第 7 期 , 第 。 8 9 90 。 26 〕 参见李宁 27 〕 〔 参 见 张澎 〔 院报》 〔 20 1 9 2 8 〕 1 1 1 、 月 第 , 6 . 1 02 有 限公 司 股 东 优先购 买 权适用 张成军 日 3 参见 葛伟军 年第 4 期 . 年 《 : 页 《 : 。 , : 《 “ 同等条件 ” 的 法 律解 释》 有 限责 任公 司 股 权强 制 执行 中 优 先购 买 权 的保 护 第 007 版 , 吉 林人 民 出 版 社 20 1 6 年版 , 第 9 以公 司 法第七 十 二 条 为 切 人 》 8 , 页 载 。 《 人民法 。 股东 优先 购 买 权 的新 近 发展 与 规则 解 析 : 兼议 〈 公 司 法 司 法解 释 四 〉 》 , 载 《 中 国政法大学学报》 2〇 l S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保 障 论 似之观点 人竞 得 2 优先购 买 权人 可 以 与 其他竞 买 人 以 相 同 的 价格 出 价 , 没有更高 出 价的 , 由 优先购买权 , 。 ” 价格 “ 以 . 为核心的 同 等条件 “ ” 形 成机制 不清 拍 卖 的 价格形 成机制 有 助 于 最 大化 的 实 现 拍 卖 标 的 之价值 核心 的 “ 同 等条件 以 价格 为 核 心 的 拍卖 司 法实践 中 ” 在拍 卖 程 序 终结 同 等条件 “ ” 即拍定 时形成 , 形成过程 则 成 为 了 优先购 买 权行 使 的 关 键所在 , “ 价格 ” 为 在拍卖 过程 中 优先购买权人如何参 与 到 。 优先购 买权人 的 参与 方式 主要有 两种 , 股权执行程 序 中 以 。 一 : 是 跟价法 目 前 。 在股权 , 具 体是指 在 股权 司 法拍 卖 。 过程 中 由 执 行 法 院 直接通 知 优先 购 买 权 人 参 与 到 股权 司 法拍 卖 程序 之 中 作 为 竞 买 人 进行 竞 价 , 实 具体是 指 执 行 法 院 在 股权 拍 卖 期 日 通 知 优 先购 买 权人 到 拍 卖 现 场 , 但 行价高 者得 二是 询 价法 。 ; 是不参 与竞 价过程 果其表示愿 意 待最 高 应价 出 现 , 则 由 主持人 再询 问 最 高 应价人是 否 愿 意加 价 , 对 于 上 述 两 种 价格 形 成方 式 从理论层 面 考 量 “ 同 等条件 之内涵 ” 由 主持人 询 问 优先购 买 权人是 否愿 意 以 最 高 应价购 买 , 之区别本身 就与 “ 之 间 存在较 大冲 突 无论是理论层 面 还 是立 法 中 均存在诸多 争 议 , 存在矛 盾 之处 ” “ 另 有 观点 则 认为 〕 。 主 张 者 是 否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之后 才 能进 行 形式审查 优先购 买权人行使权利 据 拍卖法》 第 3 《 拍卖 过程之 中 式看 似 相 似 1 条以及 《 更 为 合适 1 条选择 了 20 “ 护 上 仍 然存 在 质 疑 的 声 音 “ 1 条之规定 网拍规定》 和 《 拍卖 ” 询 价法 因此 的立 法模式 , 3 行权程序 〔 〔 〔 〔 3 〔 而执行程序 只 负 责 , ” 跟价法 则 既 能够 满 足 从立法层 面来看 1 〕 。 拍卖 《 。 “ 1 3 待 , 跟价法 和 询 价法 两种 模 只待拍卖程序 , 变卖规定》 同 属 于人 民法 院执 。 虽然 《 民 事 强制 执行法 同 等条件 草 ( 在 优先 购 买 权保 , 要 实 现 在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中 对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充 分保 护 , 根 , 变 卖 规定 》 第 、 但 由 于 缺 乏 具 体操作 规 范 〕 , 其前 形 成 过程 的 具体路径 和 ” 股 权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行使 路 径 “ 则 赋 予 了 股东 是 否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自 由 选 择 权 ” 29 〕 同前注 〔 3 0 〕 同前注 〔 〕 同前注 〕 参见 李保根 〕 《 3 1 3 2 3 3 〔 i s 〕 , 27 〕 , I 8 〕 : 毋 爱斌 书 张澎 、 毋 爱斌 书 , 《 第 m 页 , 张成军文 第 , I I , 3 相 同 的价格 出 价 , 没有更高 出 价的 , ( 。 两个 阶段 同 等条件 ” “ , 通知程 形成过程 的 这两个 阶段本质上 都指 向 优 先购 。 。 论股权 司 法拍 卖 中股东 优先购 买权 的行 使》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强 制 执行 法 而作为 , “ ” 。 第 007 版 页 行权 通知 通 过赋予 知 情权从源 头 上保 障 了 股东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行 使 ” 〔 而 , 、 对 于 司 法实践 中 如何适用却 不 明 确 , 。 《 强 制 执 行 程序 中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 行 使 的 重 点 即 在 于 “ “ 。 四 、 序 漏洞 ” 优先购买权人并不 以 竞买 人 身份参 与 司 法拍卖 进程 , 。 价格 高 低 因 为 询 价法 的 适 用 前提须等 确 定 而 2020 年 修 正 的 ; , 优先购 买权人是 以 竞买 人身份参 与 到 , 提则 必 须 明 确 在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中 股 东 参 与 以 价 格 为 核 心 的 方式 。 但是 两 者 的 根 本 区 别 在 于 询 价法 中 股东 并 不参 与 股权 司 法拍 卖 进程 , 。 参 与股权拍 卖 与 优先购 买 权 再 询 问 优 先 购 买 权 人是 否 愿 意 以 最 高 应 价购 买 相 应 股权 , 行领域 的专 门 性 司 法 解 释 第 跟价法 优先购买 权是否存在是 实体 问 题 , 网 拍规定》 第 2 结束 后 才决定 是 否 行 使优 先 购 买 权 》 ” 跟价法 以 跟价 法 的 方 式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最高 应价 出 现 ) 因 此依据 , ” 也 能够 避 免对 优 先 购 买 权 是 否 存 在 作 出 判 断 , 条则 确 立 了 以 询价法 为 基础 的行权方式 案 “ 此种情形 下优先购买 权人 的 权利 救济程序 出 现 , 2 9 〕 : 因 为 同 等条件在我 国 现行法律规 范 中 主要 是依 据价 格进 行判 断 同 等条件 3 () 经过反 复 询 价直 至 最终成交 〔 有 观点 认为股权执 行程 序 中 竞价方式 本身 并不符合优先购 买 权行使 中 , 。 〔 , 如 , 草案 ) 》 第 1 20 条第 , 1 吉 林 大 学 2020 年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款 规定 拍 卖 的 不 动 产 由 优 先 购 买 权人竞得 “ : 竞价过程 中 , , 第 1 5 页 。 优先 购 买 权人 可 以 与 其 他 竞 买 人 以 ” 。 ? 1 1 7 ? 当 代法学 买权行使的 要件 “ 即 , 同 等条件 序 中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 的 行 使 基础 使的 “ 因此 两者相互融合 , “ 完善 以 , 共 同 承载起 了 股权强制 执行程 , 行权 通知 ) 在 承认 优 先 购 买 权 制 度 的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相 关 立 法 中 通知义务 , 买 权 行 使要 件 的 同 等条件 ” 。 由 于 股权 拍 卖 实 行 价高 者 得 并且 根据 目 前条件 无 法解 决 ” , 件 就 无法决定 是 否 行 使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担 忧 股权 转 让 的 事 实 以 及 同 等 条 件之后 人 民法 院根据 , 终行 权 则 须 等 待 下 有 论者认为 作 为 一 一 《 一 , 。 一 一 并告 知 分 之认 知 , 3 7 同 等条件 对 《 《 。 有 论者认为 是增 加 了 一 《 网 拍规定 》 《 以及 〔 〔 〔 1 3 6 3 7 3 8 1 《 拍卖 公 司 法 》 第 72 条 之规 定 与 个前置程序 形成 了 , “ 一 二十 日 个 ” “ 另 〕 ; 一 , 事 实之外 , 〕 。 笔 者认为 种权利 衡量机制 , 拍 卖 底 价在 确 , 方面 , 股权 的 评 估 , 其 应 当 对 案 涉 股权 的 价值有 充 。 双段式 ” 《 “ 自 人 民法 院通知 之 日 参见 戴孟勇 〕 参 见 夏青 〕 同前注 〔 拍卖 、 〕 同前注 〔 〕 同前注 8 ? 〔 9 〕 M M 〕 〕 , 论优先购 买权 中 的通知 义 务》 杨柳文 , , 潘勇锋文 , 潘勇锋文 第 , , 8 7 页 。 第 55 页 第 54 页 。 。 司 法实践中 变卖规定》 第 M 条之间 并不 冲 突 的股东 优先购买 权行权期 间 。 , 第二 阶段则 是 载 《 云南 社会科学》 《 关 于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法 律 冲 突 及解 决 途 径 》 : 1 《 : , 变 卖 规定 》 中 所规定 的 行权通 知 期 间 如 何 、 人 民 法 院应 当 最迟 在 股权 拍 卖 程 序 开始 之前二 十 日 通 知 公 司 其 他股东 〕 ” 〔 3 8 〕 。 在第 一 , 只 阶段 行权期 间 是强 制 执行程序 中 股东 优先购 买 权行使 的 前置性 的 行 权 期 间 内 决定 是 否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3 6 3 5 此外 。 但不 可 否 认拍 卖 底 价 的 形 成过 程受 到 多 方 面 因 , 公 司 法 》 第 72 条规定 的 期 间 起算 点 为 公 司 法 》 第 72 条规定之 3 5 〔 一 是否最 , 公 司 法 》 第 7 2 条 规 定 的 股东 优 先 购 买 权 二 十 日 的 行 使 期 间 正 确 理解 之关 键 在 于 对 该期 的 争 议焦 点 在 于 该 期 日 与 3 4 一 〔 此 时并 不会 因 拍 卖 底 价 的 缺 失 造 成 对 其判 断是 否 行 使优 先 购 买 权 的 疑 难 间 起算 点 的 界定 , 环节 确 定 时方 可成 就 由 于 拍 卖 底 价 并 非 成 交价 。 下 的 具体行 权 问 题 ” 况且优先购 买权人 同 样 作 为 公 司 股东 〕 。 ”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优 先 购 买 权 通 知 的 期 间 . 。 “ , 而在股权执行程 ; 起步 其实质在 于通 过拍 卖 底价确 立 , 种 建立 在统 计学 基础 上 的 人 为 判 断 〔 同 等条件 ” “ 以 作 为 优先购 买 权人 的 行权参考 , 事实 转让人通 知 优先购买权人 , 执行法 院在通 知 程序 中 除 了 告 知 股权 即 将被 强 制 执 行 这 , 此 时难 言 , “ 一 此 时并不会 引 发不告 知 同 等 条 公 司 法 》 第 7 2 条 的 通 知 仅 仅是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 的 种折中 素影 响甚至人为干扰 。 因 为 在股权 的 私法转让 中 方 面 从拍 卖 底 价 的 性质 和 功 能 审 视 价值 仅 仅 是 〔 。 其 内 容应 当 限定 于股权 即 将被强 制 执行这 , 阶段 股权 司 法 拍 卖 中 以 价格 为 核 心 的 定 时交易 尚 未 真正 发生 期间 〕 因 此在强 制 执行程序 中 人 民 法 院对 于 潜在优先 购 买 , 防止 因 拍 卖 价格 过 低对被 执行人 的 合法 权益 造 成损 害 《 34 人 民法 院无法事 先 明 确 通 知 内 容 的 , 优先购买 权 即 进入 到 是 否 行权 的 最后 环节 , 还 应 当 将股权 拍 卖 底 价作 为 通 知 内 容 协调 〔 。 可 以 发现其争 议 的 核 心在 于人 民 法 院 的 通 知 内 容 中 是 否 包含作 为股东 优先购 , 同 等条件 “ 以 便 其 为 后 续 可 能 的 优先 购 买 权 行 使进 行 心 理 以 及 资 金 上 的 准备 2 因 而具有重要 意义 , 应 当 重设规 范化 的 通 知 程序 以 保 障优 先购 买 权 的 充 分行使 权人 的 通 知 内 容应 当 区别 于 股权 的 私法 转 让 不妥 以 便其 能 够充 分考量 和 自 由 决 公 司 法 》 第 72 条 明 确 规定 了 执 行 程 序 中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其 他 股东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通 知 义 根据上 文 分析 序中 但是通 知 义 务 的合理 , 明 确 股权执行程序 中 优先购 买权通 知 的 内 容 . 《 “ , 并 且会 导 致优先购 买 权 的 除斥 期 间 开始 计算 , 同 样强制 执行程序 概莫能外 。 。 般都 明 确 规定 了 转让人负 有 一 从理论上 讲转 让 人 的 通 知 虽 然 不是 优 先购 买 权行 使 的 前 提条件 。 定是 否 行使优先购 买 权 务 为 核 心 的 股东 优先购 买 权行 , 履 行 却 可 以 有 效保 障 优 先 权 人 知 悉 优 先 权 的 行 权 事 实 及 行 权 条 件 1 ” 重设规范 化 的优先购买 权执行通 知 程序 作 为 前置 一 ( 。 的形成过程 路径 将成 为 畅 通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股东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 的 关 键 所在 ” 二 阶化 ” , 载 《 拍卖 2〇 1 9 、 并要求其在二 十 日 , 变卖规定》 第 年第 4 期 《 甘 肃 社 会 科 学 》 , 第 2005 1 1 S 1 1 9 年第 4 期 页 , 1 4 条 的衔接期 。 第 70 页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保 障 论 间 其 他股东 在二 十 日 的 行 权期 间 内 明 确 表示 放 弃权 利 行使 的 : 五 日 通 知 其 于 拍 卖 日 到 场 参 与 拍 卖 以 行 使优先 购 买 权 能再行 主张优先购 买 权 人 民 法 院 则 无需 根 据该规 定 提前 , 其虽 然仍可 以 参加 司 法拍 卖程序 , 如 果其 他 股东 在 行权 期 间 内 明 确 表 达 了 行 权 意 向 的 ; 述期 间 通 知 其参与 后续 的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但是不 , 人 民 法 院 可 依据上 , 如 果其 他股东 在 行权期 间 内 不作 是 否 行 权 的 意思 表示 ; 的 , 则 应 当 视 为 其 放 弃优 先 购 买 权 置 , 使 得 人 民 法 院 和 后 续 拍 卖 程 序 的 竞 买 人 在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开 始 之 前便 知 晓 拍 卖 标 的 物 是 否 存 在 优先购买权 , 人 民 法 院 则 无需 再行 通 知 的 合 理衔接 和 有 效 配 置 因此 。 通过 , 不仅能够有效实 现 , “ 双段式 公司法》 和 《 够 真 正 实 现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行使与 强 制 执行程 序 之 “ 公司法》 第 7 式 i 条 中 但仍然需要 明 确 , 《 、 公 司 法 司 法解 释 ( 四 》 ) 在 。 “ 胡锡通 、 式相 契合 “ , 寄送达 和 电 子送达 , 二 . 一 明 确 股权 司 法 拍 卖 中 ) 坚持 以 底 价法 同 等条件 “ 询价法 ” 。 此外 “ 道 “ 关卡 同 等条件 〔 4 因此 1 〕 。 , ” “ 因为 询 价法 一 另 ; 一 方面 “ “ 同 等条件 ” 具体参见 范 兆 峰等执 行复议案 同前注 〔 34 〕 42 〕 参见 李祖军 43 〕 〔 参见 黄忠顺 〔 为 了保障 , 执行法 院 。 一 个具 应 当 优先适用 邮 , 畅 通股权 , 发现 机制 。 因为 一 42 〕 〔 : : 戴 孟勇 文 , 《 面对优先购买 利益 和 司 。 ; “ , 第 , , 1 并 以 此 为 基础 , 方 面程序 利 益 和 实体利 益 都是 民 事 诉讼所欲 另 一 方 面人 民 法 院执行权 的 权威性和 公信 是 民 事强制 执行制 度赖 以 生存 的 根本 , 询 价法 ” 必须予 以 优先保 护 , 作 为 以 价格 为 核 心 的 “ , 云 南 省 高 级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 页 利 益保 障 目 的 论解 说 并 , ( 皖 2020 ) 拍卖师落槌之 、 1 2 。 执复 1 8 号 。 。 论 民事诉讼制 度 的 目 的》 《 民 事 执 行 机 构 改 革 实 践 之 反 思 》 , 载 ” 此 时行权既维 护 了 司 法拍 卖 , 云 执 复 67 号 20 1 8 ) 安徽省 阜 阳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执行 裁定书 26 4 3 〕 合 理兼顾 了 执行 程序 中 债权人 的 债权 实 现 与 优 将股东优先购 买 权 的 行使时 间 定在竞 价结束 ” 〔 。 同 等条件 方 面 将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行 使镶 嵌 于 股权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之 中 询 价法 具体参见 胡 锡通 等执 行复议案 〕 在笔 者看来 4Q 〕 确 保 潜在 的 优先 购 买 权 人 的 知 情 权 , 在 股权 执 行 中 应 当 坚 持 以 , 〕 1 〔 , 应 当 首 先 通 过 合 理 的 制 度 设 计 实 现 两 者 之 间 的 利 益 平衡 , 40 〕 〔 4 , 股权执行程序 中 的 通知 可 以 以 由 于此 时 最 高 竞 价人 与 人 民 法 院之 间 的 司 法 拍 卖 合 同 尚 未 生 效 〔 ” 形 成机制 作 为 备位 通 过 集 合 竞 价 的 方 式 实 现 案 涉 股 权 价值 的 最 大 化 3 9 案 。 是利 益保 障 中 利 益 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在 此 价 值衡 量 标 准 之 下 先权 之行使 一 而公 司 则 充 当 了 法 院转告人之角 色 , 本 质 上 蕴含 着 对 利 益 冲 突 的 不 同 协 调 方 式 , 力 是强制 执行程序 的 基 石 所在 。 条 1 ” ” 在 两 者 难 以 协 调 时 优 先考 虑 拍 卖 的 公信利 益 发现 机制 1 书 面或者 其他 能够确认 收悉 的 适 当 方 考 虑 到 民 事 执行 程 序 的 效率性 原 则 , 作 为 以 价格 为 核 心 的 存 在 不 同 认识 法公信利 益 之 间 的 冲 突 实现之 目 的 变卖规定》 第 、 跟价法 以 及 询 价 法 由 于 不 同 的 价 值 取 向 而 对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 ” 拍卖 进 而使优先购 买 权人 明 确 意识 到 自 己 收到 的 通 知 是 , 并 以 公告送 达方式 作 为 兜 底 执行程序 中 优先购 买权行使 的第 〔 。 通 知 的 方式应 当 与执行法 院 的 执行权运作 方 , 避免其 以 未 收 到 通 知 来 对抗 执 行 书 面方式并通 过法定方式 予 以 送达 , 《 必 须将 股 权 执 行 程 序 中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通 知 方 式 法 定 化 , 以 要式 主义取代任意 主义 , 有法律 意义 的 通 知 ( 而且能 , 致 使有 股东 以 未 尽 到 通 知 义 务 为 由 来 对抗法 院 的 强 制 , 的 通 知 属 于 执 行权 行 使维 度 下 的 公权力 类 型 的 通 知 前 变卖规定》 的 协调 、 此外 更有 部 分执行 法 院 直接 以 司 法拍 卖 公告 替 代 其 通 知 义 务 。 执行法 院 的 通 知 能够切 实有效 “ 拍卖 云南烟 草 兴云 投资股份有 限公 司 借贷 纠 纷执行 却 未 能 真正 尽 到 执行机构 法定 的 告 知 义 务 1 构 造 的 股东 优先购 买 权通 知 期 间 第 n 条以及 执行法 院 只 是通 过 电 话方 式 通 知 股权 所在 的 公 司 , 执行 实 现权利 保 护 和 价 , 与 效率 要 求 之 间 的 利 益 平衡 ” 刚性 均明 确 了人 民法 院对 于股东优先购买权 的通 知 方式 为 ” 《 ” 种 前 置性 期 间 的 设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优 先 购 买 权 通 知 的 方 式 . 《 一 便 于竞 买人对后续程序 中 优先购 买 权人 可 能行权有充 足 的 准备 , 高 者 得 两 者 两 种 价值 目 标 之 间 的 协 调 3 通过这样 。 《 现 代 法 学 》 , 载 2〇 《 现代 法学 》 n 年第 2 期 , 2000 第 I 2 年第 2 期 页 , 第 30 3 1 页 。 。 ? 1 1 9 ? 当 代法学 的 公信力 与 权威性 衡 〔 对此 44 〕 。 又不会损 害 尚 未 产 生 的 拍 定 人 的 信 赖 利 益 , 应 当 肯定 , 《 需 要 在 后 续 司 法解 释 中 对 2 “ . “ 询价法 询 价法 的 产 生 阶段 《 拍卖 ” “ 询 价法 ” 规则 进 一 第 》 ) 步予以 明确 。 但是 第 : 一 , 在股权 司 法 拍 卖 的 第 “ 人合性 。 之维 护 ” 不 仅如 此 只 应 在 出 现 最 高 应 价 时行 使优先 权 之特殊 性 因此 。 , “ 竞买人 法解 释 中 应 当 赋予 股东 自 由 选 择 权 一 , , , 〔 47 〕 。 因此 第二 。 权人继续竞 拍 , 则 体 现不 出 优先 购 买 权 之特殊 性 发现 同 等条件 , 优 先购 买 权人有 权 以 此 价格 获 得 拍 卖 标 的 。 人加 价 的本质是在其 自 身 出 价 的 基础 上 自 行加 价 买权人购得 的 〔 5 ° 债权 实 现 高出价 〔 5 , 另 1 〕 ; 一 44 〕 页 66 参见宋昱璇 页 一 行使 之形成过程 ” 有学者认为 。 〔 已 经 明 显 区别 于 , 张海燕 、 《 : 优先 , , 如果优先购买权人执意 , , 则 应 当禁止 在优先购买 权 , 〔 48 〕 其 有 损 害 竞 买 人 财产权 之嫌 , , 就 不 再 询 问 最 高 应 价者 是 否 再 加 价 一 。 方面 并且恶 意 的优先 , , 优先购 买 权 拍 卖 标 的 直接 由 优 先 购 , 一 , , , 定 限度 “ 在 自 己 出 价 的 基础 优 先权 人 就 已 经 取代 了 竞 买 人 的 最 其 在 此 阶段 根 本 无需 加 价 般 竞 买 人 之地 位 一 以 尽 可 能保 障 申 请 执 行 人 的 , 竞买人并非 , 通 过竞 拍 并且 在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中 主 张竞 买 我 国 台 湾地 区 采用 的 即 是 上 述模式 49 〕 。 对 于优先购 买 权人来讲 , 更 , 民 事 强制 执行法》 及其后续之 司 更 应 当 考 虑 如 何 实 现 转 让 股权 价值 的 最 大化 , 方面 应价人 的加 价 即 可 第 65 《 , 。 因 为 当 优先权人作 出 了 行权 的 意 思 表 示 之 时 ” 同 等条件 进 而 主张 将拍 卖 作 为价格 发现 机制 , 笔 者认 为 应 当 赋 予 最 高 竞 价 人 的 加 价 权 。 上 自 行加价 〔 损 害 竞 买 人 之利 益 , “ 持 肯 定 论者 则 认为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对 于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保 护 应 当 是 有 〕 。 进入执行程序 后 , 优先购 买 权人被 赋予 了 更大 的 , 持 否 定 说 学 者 认 为 如 果 允许 最 高 竞 价 人 与 优 先 购 买 最 高 竞 价人是 否 享有 加 价权 般表示 愿 意 以 最 高 应 价购 买 后 及 似 乎并未 限制 优先购买 在 最 高 应 价产 生 之后 的 第 二 阶段 , , 漏洞 网 拍规定》 则 应 当 视 为 其 选 择通 过 主 动 公平竞 价 的 方 式 取得 相 人 主 张权利 时 ” 《 即最高应价 , 旦其选择 以 优先购买 权人身 份参与 司 法拍 卖 其再 以 竞 买 人 身 份 进行相 应 的 出 价行 为 权人 可 利 用 此 但仍 , 优先购买权人不应参 与 全部竞 购 过程 ” 优先购 买权人 和竞买 人这 两 种 身 份 只 能 择 , 相 应 的则 放弃 了 其优先购买权人之 身 份 “ 规则 如 果 允许 其 参 与 到 拍 卖 竞 价 中 则 无 法 体 现 法 律 赋 予 的 优 先 权 参与 司 法拍 卖程序 中 普通 竞买人之 间 的 竞价 , ” 优先购买权人 同 时 以 竞买 人身份参 与 司 , 双重 身份之下 , 阶段 一 根据 。 , 这样有 违 司 法拍 卖 的 公平原则 , 购买 权人参 与 司 法拍卖程序 时 其 身 份 并不 是 46 〕 〔 询价法 其存在之 目 的 是 以 牺牲交易 相 , 其不仅可 以 通 过参 与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影 响 以 价格 为 核 心 的 , “ 。 从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权 利 本 质 审 视 , 可 以 在 同 等 条件成 就 时行 使优先 购 买 权 人 条所确 立 的 2〇 除 了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对竞 买 人 资 格 有 特殊规 定 之外 , 法拍 卖 程序 则 会造 成 明 显 的 利 益 冲 突 一 1 优先购 买 权人 能 否 作 为 竞 买 人 直接参 与 到 司 法拍 卖 进 程 , 对 人 部 分 利 益 为 代 价来 实 现 对 公 司 应股权 草案 在 股权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中 的 适用 规 则 权人作 为竞 买人参 与 竞价 决策 权 ( 规则 在具体适用 中 有 两个要 点 ” 变卖规定》 、 民 事强制 执行法 实现 了 各方利益之间 的协调平 , , 其 只 需要跟随最高 而这种特殊 性 已 经充分反 映 了 优先购 买 论 司 法 拍 卖 中按 份共有人优先购 买权 的 实 现》 , 载 山 东法官培训 学 院学报》 《 202 1 年第 1 期 , 。 〔 45 〕 同上注 〔 46 〕 参见 石少侠 〔 47 〕 参见 陆超楠 第 66 页 , 《 : 对 。 《 〈 公 司 法》 司 法解 释 ( 四 ) > 若 干 规 定 的 理 解 与 评 析 》 , 载 《 当代 法学》 2〇 1 7 年第 6 期 , 第 1 〇5 。 2006 年第 6 期 〔 48 〕 49 〕 〔 年版 〔 . 1 5 0 5 第 54 同前注 〔 M 参见 江必新 第 23 0 页 , 〔 , 同前注 〕 参见 戴孟勇 20 . 〕 5 5 , 页 《 优先购 买权若 干法律 问题探讨 以 房 屋 承 租人 为 视 角 》 , 载 《 广 西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 。 潘勇锋文 刘贵祥 、 : : , 第 54 页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网 络 司 法 拍 卖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理 解 与 适 用 》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 。 〕 1 朱作鑫 、 〔 H 〕 : , 李 家军文 , 第 1 〇2 页 。 《 论 按 份 共 有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行 使 规 则 》 , 载 《 法学杂 志 》 2〇2 〇 年第 9 期 , 第 56 57 页 。 1 7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保 障 论 权人 的 优先地位 3 。 以 数 量 为 核 心 的 部 分 优先 购 买 权 原 则 上 应 予禁 止 . 无论是 在 股权 的 自 主 转 让还 是 在股权 的 强 制 转让 过 程 中 愿 意 行 使部 分优先 购 买 权 之情形 权兼具财产权 和人 身 权双重 性 质 常会 出 现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股 东 只 , 对 于 股东 是 否 可 以 行 使部 分优先 购 买 权 的 问 题 。 实践 中 有 观点 认为 股权作 为 。 产 最 大 的 区 别 在 于 其 没有 物 理形 态 。 进 而认为 股权 作 为 从数 量 上 对 股 权 分 割 并 不 影 响 股 权 之 性 质 〔 52 一 “ 种 虚拟 ” 症结仍在 于股 , 财产 , 其 与 有 体财 种抽 象性 的财产权利 具有 高 度 同 质性 一 但是上 述 观点 却 忽 略 了 股权 的 人身 权属 性 〕 。 股权 , 的 人 身 权 主 要 体现 在 其对 公 司 经 营 决策 的 表决权 , 最 终影 响 的 则 是 公 司 的 资 产 和 股权 的 价值 资 者 在 决策 过 程 中 除 了 看 重 股权 的 财 产 价值之 外 , 多 数 时 候 会 考 虑 相 关 股 权 的 决 策 价值 些情 况之下投 资者受让股权 的 目 的 就是 为 了 取得 公 司 的 决策 权 已 经 成 为 伴 随 特定 比 例 股 权 而存 在 的 公 司 控 制 权 和 决 策 权 已 经 具 备不 可 分之性 质 权 件 对此 。 公 司 法 司 法解 释 《 的 判 断标 准之 中 ” 因 此从股权 的 人 身 权 属 性上 讲 。 ( 四 条件 , 进 而无法 实现执行之 目 的 , 8 因 此 数量 因 素 应 当 被 价格 因 素 所 吸 收 思自治 在 股权 自 由 转让 的 情 形 下 。 , 〔 54 此持肯定态度 55 。 〕 四 ( 1 一 方面 一 致 , 第 “ 牺牲 ” , 5 6 5 2 5 3 54 〔 74 页 , , 。 如果相 , 司 法 实践 中 相关判 例亦对 , 执行法 院应 当 尊重其选择权 , 的判断标准 则 应 当 赋予最 高 应价人 的 自 由 选择权 , , 如果最高 但从执行程序 的效率 , 避 免后 续 可 能 产 生 的 争 议 。 “ 反悔 之处理 ” 《 此种情形类 似 于 。 。 因此 在 , 禁止 因 权利 的 滥用 对执行 当 事 人利 益 , 执行程 序 中 对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 的 合 理规制 主要 体现 在 两 个方 面 但是 由 于优先购买 权人毕 竟不是竞 买人 〕 , 《 : 网 拍 规 定 》 第 24 条 中 其在 司 法拍 卖程序 中 又 没有缴 纳 竞拍保证金 网 拍 规 定 》 第 24 条 在 具 体 适 用 上 存 在 缺 陷 , 其 身份应 当 和 第 M 页 。 第 M 页 。 〕 同前注 〔 24 〕 , 闫 荣涛文 , 〕 同前注 〔 24 〕 , 闫 荣涛文 , 〕 参见 李欣红 5 5 号 〕 具 体 参 见 刘 月 荣诉李 旺梅 等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纠 纷 案 叶伶 俐 、 《 : 一 。 般竞买人 有论者认为 优先购 买 权人 除 了 可 以 以 最 一 样 , 应 当履行和 对 有 限公 司 股 权强 制 执行 中 股 东 优先购 买 权 的法律思 考》 ; 20 1 5 〔 ; 李顺芝诉云 南纺织 西 法 民 初 字第 5 90 号 ) 5 6 〕 , , 载 《 一 般竞 买人相 同 之义 山东审判》 陕 西 省 榆林市 榆 阳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黄 素 开 诉佛 山 市顺 德 区创 晔胶粘 制 品 有 限公 司 股 东 资 格 确 认 纠 纷 案 粵 0 6 民 终 6 9 64 号 ( , 20 1 3 年第 5 期 第 , 。 〔 63 7 8 一 主 要是指 竞买 人未在拍 卖公告规定 的 期 限 内 足 额支 付竞 买保 证金 以 外 的 剩 余价 款之 ” 。 , 。 高 应 价行使优先购 买 权之外 〔 ” 部分程序 利 益 实 现 与 优先 购 买 权保 障之 间 的 利 益 平衡 股东 行 使优先 购 买 权 之后 一 悔拍 之义 务 〔 同等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 的 合 理 规 制 . 〔 “ 构 建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辅 助 机 制 作 为 保 障 ) 可 能造 成之损 害 情形 在 司 法拍卖程 , 都应 当 尊重 当 事人之 间 的 意 , 同 等条件 “ 当然应 当 尊重 和支持 执行 程序 中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 的 行 使也必 须维持在合理 限 度 的 方面 司 法拍 卖 的本质决定 了 执行程序 中 , 由 于数量 因 素本 身 就是 而 在股权 司 法拍 卖 程序 中 强制 执行程序 以 “ 。 原则 上禁止 以 数量 为 核 心 的 股东 部 分优 先 购 买 权之行 使 , 具体 的 行权 过程可 纳 入执行 和解程序 , 一 同 等条 “ 数量等 因 素 纳 入 、 而股权 之数量 又 成 为 了 影 响 其 价格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 应 价 人 同 意 其 他 股 东 行 使 部 分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性原 则 考量 作 为 转 让标 的 之股权 , 原 则 上 应 当 禁止 股东 行 使部分优先购 买 , 条 明 确 规定将股权 的 价格 另 〕 ; 关方 当 事 人 就 部分优 先购 买 权之行 使达 成 〔 甚至有 , 作 为 执行标 的 之股权 , 从此 意 义 上 讲 , 无论是 股权 的 自 由 转 让还 是 通 过 司 法拍 卖 程序 的 强 制 性 转让 , 此时 〕 投 , 那 么 普 通 竞 买 人 可 能会 因 无 法 取 得 公 司 之 控 制 权 而 拒 绝 受 让 的判 断 以 标 的 股权 之价格 为 核 心 ” 但是 1 53 在股权 的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中 应 当 遵 循 同 样 之 法 理 。 序 中 如 果允许 部分行 使优 先 购 买 权 剩余股权 第 》 ) 〔 。 , 同前注 49 〕 〔 , ( 集团 ) , ( 20 1 9 ) 陕 0 802 民 初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股份有 限公 司 与公 司 有关 的 纠 纷 案 , ( 20 1 7 。 江 必新 、 刘贵祥书 , 第 332 页 ) 云南省 昆 明 市 西 山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 1 2 1 ? 当 代法学 务 如 缴 纳 竞 拍 保 证金 等 , 有 明 确 区分 〔 57 笔者 以 为不妥 〕 。 不能 因 此而混淆两者之界 限 , 方式不适用 于优先购买权人 权 获 得相 应 股权之后 对此 。 应股权 之价 款交付人 民 法 院 指 定 账 户 利 原 最 高 应 价人 同 步取得 相 应 股权 , 可 以 适用 民 事诉讼法》 第 《 其赔 偿 合 理 损 失 的 第二 股权 , 拍 卖 之延 续 首次 司 法拍 卖程序 中 权参 考之 同 等条件 〔 59 , 在 流 拍 后 的 再次拍 卖 、 确 放 弃其权 利 行使 的 权 如果根据 。 《 一 , 如果在第 , 一 ? 应 当 视为 该意思 表示具有 致性 条以及 6 视为 放弃优先 购 买 权 , 次拍 卖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 。 2 “ 而 , 前者 即 受 到 其 意 思 表 示 在第 , 一 , 同 样有维 护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人合性 , 一 条第 3 款确 立 了 各 自 协 商 1 第 2 条则 规定 了 “ 1 视为放弃 应 当 推定 为 权 利 人仅放弃本 ” 次拍 卖 程序 中 更 遑论后 者 “ 对此 要 争 执在 2022 , 年 协商法 “ 《 ” 《 ; 拍卖 权份额 见认 为 民 事强 制 执行法 “ 和 抽 签法 〔 〔 〔 5 7 5 9 6 〔 ? 此 时权利 人 , , 仍然是股 , 漠视 “ ” 该权 才能 够督促相 关优先 。 , 1 〕 〕 同前注 条第 3 款规定处理 〔 1 9 〕 〔 , 〔 44 〕 , 参见 赖 淑春 同前注 1 2 2 ? 〔 , , 杨 与龄书 宋昱璇 《 : 54 〕 杨柳文 , 2〇 〕 、 第 , 8 7 页 、 现行法规定存在 冲 突 “ 同 等条件 ” 网拍规定》 《 由 抽 签方式决定买 受人 。 实践 中 主 考量 , 〔 6 也有 反 对 意 1 〕 。 如果在执行程序 中 按照 优先权人按 照各 自 出 资 比 例行 使权 利 则 是对 行权 前提之 , 。 第 45 6 页 张海燕文 , 。 第 67 页 叶伶 俐 文 , 第 74 页 。 。 , 载 《 之规 ” 才 可 以 按 照 出 资 比例确 定其行 , 维 护 公 司 内 部 治 理结 构 之稳 定 “ : 优先权人之 间 相 互协商 的解决 , 只 有 在协 商不成 之 时 , 而 ; 中 也并 未 涉 及 到 该 问 题之解 决办 法 》 优先购 买 权 的 法理分析 及在 执行 程 序 中 的适用 》 李欣红 , 拍卖财产 由 出 价在先 的 优先购 , 条更 是确 立 了 3 支 持前者 的 观点 认为 。 应 当尊重 , 1 ) 从执行程序 中 股东 优先 购 买 权 行 使 的 同前注 〕 之间 草案 , 同前注 1 ( 如 此 则 能 够 尽 量保 持各 自 之持股 比 例 〕 60 〕 ” , 司法》 第 7 5 8 ” 股东 明 确 放弃 的 , 协商不成 按 出 资 比 例行 使之规 则 , 变卖规定》 第 、 办法是 当 事 人 意思 自 治之体现 〔 同 等条件 唯有如此 。 顺序相 同 的优先购买 权人 以 相 同 价格 出 价 的 之规则 ” 买 权人竞 得 。 优先购 买 权人经通 知 而 ,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多 个 股东 同 时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之解决 . 公司 法》 第 7 则 是否可 以 , 次司 法拍卖程序 中 就 已 经 明 对 于在 执行程 序 中 出 现 多 个 股东 同 时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时 的 处 理规 则 《 。 应 当 理解 为 是 全 部 放 弃还 是 仅 放 弃 ” 避 免权利 之滥用 , 次 在 〕 变卖 程序 中 其 、 之情形 则 表 明 了 相 关权利 人从根本上 ” 5 8 禁止其在后 续程序 中 再次 主张优先购 买 , 视为放弃 “ 〔 一 由 于 缺 乏 股东 行 , 在后 续拍 卖 变卖 中 可 能 出 现新 的 、 , 原最 高 应价人 主 张 司 法 流拍程序作 为第 。 变卖规定》 第 M 条 、 “ 致性之约 束 诚实 善 意 的 行 使权 利 、 , 如 果股东 在第 有学者 主张 。 视为 放弃 一 一 拍卖 该 。 举重 以 明 轻 6Q 〕 〔 东 行 使优 先 购 买 权 的 体 现 购买 权人及 时 审慎 《 在人 民法 院 的后续拍卖 仍 可 再 次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 次股权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中 放 弃 其 优 先 购 买 权 之股 东 次 司 法拍卖程序 中 的优先购 买 权 呢 利 之存 在 在拍卖 成交后 三 天 内 将相 。 变 卖程序 中 主张优先购 买权 1 之 ” 有 证据 证 明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滥 用 权 利 意 图 达 到 非 法 目 的 的 司 法 流 拍 程 序 应 当 遵 从相 同 之法 理 。 网 拍 规定 》 第 未 到 场行使权利 的 第 , 条妨害 民 事诉讼行 为 的 强 制 措施 进行规 制 4 悔拍行为 视为优先购买 权人放弃其权 , 不应 当 视 为 优先购 买权人放弃 其权 利 主 张 ” 但 问 题是 〕 。 , 两者应 当 , 优先购买权人通 过行 一 当 无人 应 买 或者 最 高 应 价低 于 股权保 留 价而 导 致 流 拍 时 , 仍然 可 以 主 张优先购买权 之义 务 。 网 拍 规 定 》 第 25 条 之 规 定 逾 期 没有 交付相 应价款 的 , 第 : 后 其他股东 是 否 可 以 再次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 流拍 通 过竞 拍保证金 制 度来规 制 , “ 均 由 国 家执 行 机 构 主 导 下 完 成 且 以 最 大 化 实 现 债 权 人 之 权 利 作 为 主 要 目 标 , “ 1 《 人 民法 院可 视情况予 以 支持 , “ 1 因此 。 应 当 通 过专 门 之规定予 以 实现 , 应 当 遵循类 似 于 , 优先购 买 权人和 竞 买 人身 份不能混 同 , 法学论 坛》 2009 年第 2 期 , 第 6 1 页 。 “ 《 公 同等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股 东 优 先 购 买 权 保 障 论 条件 ” 的突破 应 当 从债 权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角 度 考 虑 62 〕 〔 。 各个 优先权 人之 间 再次 以 拍 卖 之形 式 进 行 竞 价 笔者 以 为不妥 从 司 法拍 卖 程序 运 行规律考量 。 此 时如 果允许 再 次 竞 价 件 ” 实质上是又开启 了 , 也 不 符 合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之本 质 , 优先购买权 时 的 不 可 分性 由 出 价最 高 的 优先 购 买 权人 受让相 应股权 , 在最高应价 出 现 时 , 个新 的拍卖程序 一 《 拍卖 变卖规定》 第 、 1 3 ; 在协 商不成 时 3 避 免在 实 践适 用 上存 在 分歧 , 法拍 卖 程序 终结之前 《 民 事 诉讼法 》 第 232 条规 定 , 般 的商事买卖 , 务人 所有 , , , 可以 向上 一 的 。 级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复 议 。 因此 在 股权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中 , 64 〕 〔 。 定确 认执行行 为 违 反 法律规定 的 请求 , 优先购买权受 到 侵害 的 , , 在 股权 司 。 。 优先购 买权人对 重 点 是第 二 阶段 , , , 即 股权 司 强 制 执行 股权不 同 根据信赖利 益保 护原 也不 论拍 卖 标 的 物 是 否 真 正 属 于 债 , 并 且 不 再享 有 瑕 疵 担保请求 权 , 可 , , 也无 由 于拍 卖程序 所具有 的 强制 性 和公信 , 股权 司 法拍 卖 的 结果并不 因 执行 , 其 他股东 因 优先购 买 权行 使被侵害 而请求 赔偿合理损 失 具体 的 程序运 作 亦 可 参 照 执 行 行 为 异 议程 序 , 在执行法 院裁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股 东 可 据 此 向 执 行 法 院 提 出 具 体 的 国 家赔 偿 则 可 另 行 提起 民 事 诉 讼 进 行 权 利 救 济 , 结 但是 。 而如 果其他 股东认 为 因 债 权人 或 者 司 法 拍 卖 提供者 等 私 法 主 体 的 行 为 违反 法律规 定致使其 。 《 应当对 》 )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股东 亦 不 能请 求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司 法 拍 卖 程 序 最 高 应 价人 据 此受 让 标 的 股 权 , 可 据 此 提 出 国 家赔 偿 请 求 , 草案 。 执行法 院经过 审查 , 从强 制 执 行权 的 公法 属 性 出 发 无论拍 卖 标 的 物 的 权 利 负 担 如 何 法 院 的 瑕疵 执 行行 为 而 当 然 无效 无效 ( 可 以 分为 两个 阶段采 取不 同 之救济 措施 执 行机 关 因 自 身 原 因 致 使其 他 股东 未 能行 使优先 购 买 权 的 , 同 等条 。 拍 定人 均 能够 确 定地 取得拍 卖 标 的 物 之所有 权 需承受拍卖 物上 的 负 担 力 民 事强 制 执行法 在其法律 效 果 层 面 应 当 特别 强 调 拍 卖 效果 之 安 定 性 在 拍 卖 程 序 终结 之后 , , 鉴 于 作 为 执 行标 的 之股权 , 向 执行法 院 提 出 书 面 的 执行 行为 异 议 , 法拍 卖 程序 终结后 对优先 购 买 权 人如 何 救济 则 《 , 〕 在 多 个股东 同 时 主 张 应 当 及 时通 知 优先购买 权人 于 司 法拍 卖 程序 中 行使权利 , 人 民 法 院 的 执行 异 议裁定 不 服 的 于 , “ 相 关 股东 发 现人 民 法 院 未 恰 当 履 行其 通 知 义 务 而侵 害 其优 先 购 买 权 的 , 之后 认 为 异 议成立 的 一 63 股权 执 行 程 序 中 优 先 购 买 权 被 侵 害 之救 济 . 在执行 程序 中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被侵害 的 根据 〔 。 条通 过抽 签 之方式确 定 最终 的 优先购 买 权人 在 现 行法对 优先购 买 权权 利 竞 合 之规定存在 冲 突 的 背 景 下 此专 门 作 出 规定 不仅打破 了 既定之 , 在 , 司 法拍 卖 程序 即 宣告终结 , 从尊重 私权 自 治 的 角 度 出 发 , 可 由 多 个 股东 协 商确 定 具 体行 权 方案 , 则 可 适用 , 因此 。 在多 个股东 同 时 主 张优先购 买 权 时 , 民 事 强制 执行法 “ , 参照 式 ( 草案 ) 》 。 语 初 步 构 建 了 股权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中 股东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行 使规 则 立 法 并 不 能 有 效解 决 司 法 实 践 中 股东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所 面 临 的 问 题 ” 程序 中 对股东 优先购 买权 的 保 护 并 不 仅仅是 一 个 “ 技术性 ” 操作 问 题 , 。 。 强制 执行 在 具体路径构 建上 涉及 到 对 公 司 法 等 实 体 法 法 理 和 诉 讼 法 法 理 的 融 会 贯 通 以 及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效率 性 价 值 追 求 等 多 种 价 值 目 标之 间 的协调 。 具体行使规则 本 文 通 过 法解 释 学 的 分 析 工 具 期 望 能够 为 , 《 民 事 强制 执行法 ( , 初 步 建立 了 在 强 制 执 行 程序 中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 草案 ) 》 中 股 东 优先 购 买 权 的 保 护 提 供 立 法 建 议 责任编 辑 〔 07 版 62 〕 参见 孙宏 涛 赵齐 、 : 《 有 限公 司 股权强 制 执行 中 股东 优 先购 买 权 的 行 使 》 , 载 《 民 主 与 法制 时报》 : 20 1 9 李 晓倩 年 7 月 4 日 第 , 。 63 〕 同前注 64 〕 〔 同前注 〔 〔 〔 1 9 〕 1 9 〕 , , 杨柳文 杨柳文 , , 第 8 8 页 。 第 S 9 页 。 。 ?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