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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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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院政字〔2014〕151 号 枣庄学院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发 明创造和服务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匹配资助与奖励在科研工作和 服务地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全面提升我校的科 研竞争力,特在枣院政字〔2012〕63 号文件的基础上修订本办 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办法旨在快速推进以争 高层次科研课题、出高水平科研成果、获高级别科研奖励为主要 内容的“三高促进计划”和服务地方重点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 -1- 内容包括高层次科研立项、高水平科研成果、高级别科研奖励、 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奖励等。 第二章 第三条 高层次科研立项 国家级科研立项 (一)获得国家级有资经费科研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 20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助,其中 30%用于对项目组的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有资经费科研项目的子课题,学校按到账 经费的 10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助,其中 20%用于对项目组的奖 励。 (三)获得国家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学校按相同级别、相 同类别平均资助额度的 5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助,其中 10%用 于对项目组的奖励。 (四)匹配资助与奖励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 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 学规划办公室)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部) 、高校古籍整 理研究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下达的项目。 第四条 省部级科研立项 (一)获得省部级有资经费科研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 10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助,其中 20%用于对项目组的奖励。 (二)获得省部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学校按相同级别、相 -2- 同类别平均资助额度的 5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助。 (三)匹配资助与奖励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社科司)、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科技司) 、文化部科研项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国家 体育总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科技计划 项目(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社会 科学规划办公室)、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 规划办公室)、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 合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 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 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将到账经费的 30% 用于对项目组的科研绩效奖励。 第六条 上述资助与奖励中所指的科研立项项目,必须是我 校教师为首位主持人,主持单位署名“枣庄学院”,且在科技处 备案并提交立项证明或合同的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类别根据项目 所处学科领域和实际研究内容确定。 第三章 第七条 高水平科研成果 学术论文成果 (一)依据国内外收录期刊索引、权威学术文摘、最新中文 核心期刊目录、学科目录,将学术期刊依次划分为特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和八级共九个级别,详见 最新《枣庄学院学术期刊分级目录》 。学校对特级、一级、二级、 -3- 三级、四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其中在特级奖励期 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10 万元;在一级奖励期刊上发 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3 万元;在二级奖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 论文,每篇奖励 2 万元;在三级奖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 篇奖励 1 万元,在四级奖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5000 元。 (二)奖励中所指的学术论文,必须是我校教师为首位作者, 单位署名“枣庄学院”,且能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查询、提供原 件和收录检索证明的学术论文。 (三)摘要、简讯、书评、综述、非学术性论文、非奖励期 刊上的论文以及奖励期刊的增刊、专刊及论文集中的论文不予奖 励。 (四)同一成果符合几个级别的奖励时,不重复奖励,只按 最高一级奖励。 第八条 应用技术成果 (一)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按期完成并通过相应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后的成果,学校按照国家级每 项 1 万元、省部级每项 5000 元对课题组奖励。 (二)教师申报专利权人为枣庄学院(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个 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成果,学校按每项 1 万元对获得人奖励(所有专利必须是《枣庄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中所规定的职务发明专利) 。 (三)教师申报专利权人为枣庄学院的职务发明专利,并获 -4- 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 人还可按照《枣庄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枣院科字〔2010〕4 号) 申请“枣庄学院专利维持基金”资助。 (四)凡将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事业单位实行工业化生产 的成果,学校按到帐转让金额的 40%给予奖励。 (五)奖励中所指的应用技术成果,必须是我校教师为首位 完成人,主持单位署名“枣庄学院”,且在科技处备案并提交鉴 定或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转让证明的成果。 第九条 学术著作成果 (一)学术著作的标准 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 研究,撰写出版的有重要价值或重大发现的学术成果;该成果应 对学科的建设发展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 一般应包含以下要件: 1.学术著作应在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书封 面标注有“著”字样。著作内容一般应包含:序、前言、目录、 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索引、后记等要素。 2.学术著作应体现创新性。主题或基本内容具有明显的学术 创新意义;创新点所在的章节以及创新的内容,要在前言或后记 中明确说明。 3.学术著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符合学术引文规范,引 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 或电子版,均应做出明确说明;标引方式主要包括:文后参考文 -5- 献表、正文中冠名引用、文中注、脚注、尾注、附录等。 (二)学术著作的认定 1.符合上述所列的学术著作标准。 2.校学术委员会或另组专家评审组组织认定。 (三)出版社的级别 学校将出版社分为 A、B、C 三级,分级目录如下: A 级: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 B 级:除 A 级以外的国家级出版社、各部委出版社、各省人 民出版社、985 和 211 高校出版社; C 级:除 A 级、B 级以外的其他出版社。 (四)学术著作的奖励 在 A 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 3 万元; 在 B 级出 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 2 万元; 在 C 级出版社出版的学 术著作,每部奖励 1 万元。 (五)奖励中所指的学术著作,必须是我校教师为首位著者, 且有正式书号(ISBN)和完整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提 供原件的学术著作。 (六)由学校专项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予奖励;按每千 字 50 元给予著者稿酬。 (七)编著、译著、科普图书、工具书、教材等非学术著作 不予奖励。 第四章 -6- 高级别科研奖励奖 第十条 国家级科研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学校按一等奖 100 万元、二 等奖 80 万元、三等奖 50 万元予以奖励。 (二)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 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第十一条 省部级科研奖励 (一)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学校按一等奖 30 万元、二等奖 15 万元、三等奖 10 万元予以奖励。 (二)获得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学校按一等 奖 20 万元、二等奖 10 万元、三等奖 5 万元予以奖励。 (三)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包括:教育部自然科学 奖、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教育部技术发明奖、教育部高校科 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科学技进步奖、 山东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包括:教育部高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文化 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十二条 艺体比赛奖励 (一)教师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等单位定期主办 或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 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摄影 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等机构定期主办的全国艺术类专业大赛 或美术(设计)作品展获奖,学校按一等奖 1 万元、二等奖 8000 -7- 元、三等奖 5000 元,对获奖人奖励。 (二)教师参加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广电厅等单位定 期主办或由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美术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 省舞蹈家协会、省戏剧家协会、省电影家协会、省摄影家协会、 省书法家协会、省动漫协会等机构定期主办的全省艺术类专业大 赛或美术(设计)作品展获奖,学校按一等奖 8000 元、二等奖 5000 元、三等奖 2000 元,对获奖人奖励。 (三)教师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正式的全国性体育比赛 获奖,学校按金牌 1 万元、银牌 8000 元、铜牌 5000 元对获奖人奖 励。 (四)教师参加省体育局举办的正式的全省性体育比赛获 奖,学校按金牌 8000 元、银牌 5000 元、铜牌 2000 元,对获奖 人奖励。 (五)教师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含各单项 锦标赛)等大型赛事获奖,学校将另行奖励。 (六)教师参加的艺术类技能比赛或指导学生获得的奖励, 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中所指的科研成果奖和艺体比赛奖,必须是 我校教师为首位获得者,单位署名“枣庄学院”,且在科技处备 案并提交获奖证书或奖牌的奖励。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奖 年度内获得科研立项奖、科研成果奖、科研奖励 奖总金额排名前三位的二级学院,学校按 1 万元对所在学院进行 -8- 奖励;并授予枣庄学院年度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二级学院,学校按 1 万元对所在学院进行奖励;并授予枣庄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优 秀组织单位。 第十六条 年度内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二级学院,学校按 5000 元对所在学院进行奖励;并授予枣庄学院省部级科研项目 优秀组织单位。 年度内在服务地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 第十七条 地方机构或团队,学校按 1 万元对所在机构或团队进行奖励;并 授予枣庄学院服务地方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年度内在服务地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学 校按 5000 元对个人进行奖励;并授予枣庄学院服务地方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双肩挑干部按专业隶属归口各二级学院。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凡单位署名“枣庄学院”,我校教师署名位次第 一的项目、成果或奖励,学校按奖励金额的 100%发放给位次第 一的我校教师,并由其按贡献大小对其他人员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鼓励我校教师与外单位联合申报国家级、省部 级等高级别科研奖励;凡单位署名“枣庄学院”,我校教师署名 位次第二、第三、第四的高级别奖励,学校按照第十条、第十一 条的 40%、20%、10%对我校教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其他智力支持为我校争取高层次科研项 目、完成高水平科研成果、获得高级别科研奖励;我校离退休人 -9- 员、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和其他校外人员,凡第一单位署名“枣 庄学院”,个人署名位次第一的项目、成果或奖励,享受同等奖励 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其经费来源为“科研 项目匹配经费”和“科研奖励经费” 。 第二十四条 科技处负责对项目、成果、奖励的级别及其学 术性进行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 9 月份对上一年度本办法涉及到的有关奖 项进行申报。程序是:个人或课题组上报材料,所在单位审查汇总 上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校学术委员会确认,奖 励公示。如遇特殊情况或争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 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匹配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 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实施 2014 年度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 励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相符之处,皆以本办法为 准。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枣庄学院科研工 作匹配资助与奖励办法》 (枣院政字〔2012〕63 号)同时废止。 -10- 枣庄学院 2014 年 12 月 10 日 枣庄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10 日印发 校对:刘书玉 共印 60 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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