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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条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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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 同济外语内〔2021〕19 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 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条例》经 2021 年第 17 次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外国语学院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1 - 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三全育人”改革工作,培养学生国 际视野和全球胜任力,规范学生公派出国(境)事宜的办理程序 和管理工作,根据《同济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同济 学[2020]16 号)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是同济大学全日制在籍在读、需 要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类别及条件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公派出国(境)按照时间长短分为 短期出国(境)和长期出国(境)。短期出国(境)为出国(境) 在三个月以内,长期出国(境)为出国(境)达到三个月(含三 个月)以上。 第四条 本条例所指公派出国(境)类别包括以下两类: 1.国家公派:国家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 金或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助金等资助,赴国(境)外进修 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含应届毕业生获得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攻读硕士或博士)。 - 2 - 2.单位公派:单位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获得学校资助或 由学校批准等方式公派出国(境) 。 第五条 凡学生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地区或单位, 个人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含学生已公派在国/境外再赴 第三方国/境外)参加会议、比赛、演出、志愿服务、培训、进 行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夏(冬)令营、学科竞赛、联合设计等 相关活动的,或在国内参加线上留学、参加外国主办方举办的国 际会议,均应按公派出国(境)管理,按公派出国(境)办理审 批手续。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申请赴国(境)外自费留学,需办理 退学手续后自行至户口所在地办理。 应届毕业生毕业后赴国(境)外自费留学,需自行将户口、 档案转移到原户籍所在地后自行至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七条 公派出国(境)交流生的选派,本科生一般在二、 三年级学生中进行,研究生一般在二年级学生中进行,应届毕业 生除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赴国外攻读硕士或博士项目外,原 则上不得申请公派出国(境)交流。应届毕业生受国家留学基金 资助赴国外攻读硕士、博士项目,出国(境)前按照在校生流程 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在完成公派任务后,需回学校履行回 国(境)报到手续。如继续在我校升学的应届毕业生,确因工作 需要派出的,需由学生的后续导师同意,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 3 - 讨论通过方可派出。 第八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2.身心健康,外语能力优良,能够完成在国(境)外的学习 任务; 3.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并支持其出国(境),具备在国(境) 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4.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无恶意欠缴学 费行为; 5.具有出国(境)目的地学校、研究机构或其他部门开具的 有效邀请函件; 6.符合公派出国(境)项目及国(境)外接受单位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九条 在符合前面公派出国(境)条件的基础上,本科生 选拔可以依据学生的绩点排名,结合各系(所)交换留学安排、 学生的出国(境)访学意愿及经济状况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及档案人事关系不在校的学生申请 出国(境),应在其档案人事所在单位办理派出手续。如因项目 需要确需学校派出的,应当征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如是公务员、 国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需征得上级局级单位的书面同意) , 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 4 - 第三章 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项目的选拔、实施及派出手 续等工作由学院外事条线、各系(所)、学工办、教务科分工负 责。出国(境)项目的审核和实施,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 原则,落实各项准备事项,做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确定派出后,学院外事条线、各系(所)、 教务科、学工办等协同开展出国流程审核、行前、行中、行后管 理教育及成绩认定等有关工作。学院及系(所)外事秘书、班主 任和导师主要负责出国(境)学生的交流项目协调、行前教育、 行中管理及课程修读、学术研究把关事宜;学工办辅导员主要负 责出国(境)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实施奖 优助困等学生事务管理,开展归国学生谈心谈话等工作;教务科 教务员主要负责出国(境)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认定、学分兑 换等工作。各条线应明确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共同做好出国(境) 学生的请假、学业、教育、管理和返校报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及各系(所)外事秘书每学期需汇总出国(境) 学生情况,与学校外事办公室保持及时沟通。 第四章 公派出国(境)前的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办出国(境)流程前,须征得所在系(所) 负责人同意(包括对计划修读课程的认可),研究生则须同时征 - 5 - 得导师同意。 第十五条 涉及学分兑换的,学生申请赴国(境)外学校交 流前,需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内容及学分一 般应与同济大学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接近或相当,教学要求 应基本符合同济大学对学生培养的要求。本科生应在系(所)负 责人和导师指导下,制定《同济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修读课程计 划表》 ,明确拟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及对应的本校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出国(境)前需在学院接受行前教育。教育 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国家安全观教育、安全教育、保 密教育等。行前教育由学生所在班班主任负责开展。行前教育完 成后形成《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行前谈话表》, 学生与班主任须亲笔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学生出国(境)前需办理学校派出手续,手续办 理完毕获得学校批件后方可出行。学生办理审批手续,须在同济 大学综合管理门户网站“学生出国(境)”系统进行出国(境)申 请。 学生擅自出国(境)、出国(境)请假未获准,按《同济大 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公派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出访,包括参加外单 位组团,由学校审批并印发批件;学生赴台湾地区出访,包括参 加外单位组团,由学校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并 - 6 - 印发赴台批件。 第十九条 关于学生公派出国(境)出访天数、行程安排、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费来源、护照签证办理、学籍、户(学) 籍证明办理、学位申请、修读双学位、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等的规 定依照《同济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同济学[2020]16 号)执行。 第五章 公派出国(境)期间的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出国(境)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严格遵守 我国法律法规、外事纪律和我校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我国有关保 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言 行。自觉遵守目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的文 化及风俗习惯,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关系国家、学校利益和 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在国(境)外期间如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外事纪律和我校 相关规定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 除学籍。如有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学生必须采取购买保险等医疗保障 等措施。在国(境)外期间,学生安全由本人自行负责。学生须 注意人身安全,熟记当地火、警、急救、使领馆等的应急电话; - 7 - 妥善保管个人护照,防止丢失和被盗,一旦遗失,立即向当地警 局及使领馆报失并及时补办。外出时提高警惕,少带现金,集体 行动并相互照应。留意当地媒体信息,了解当地政治、经济、社 会形势,尽快适应当地生活。在外期间一旦遭遇突发事件,要及 时与中国驻当地使馆教育处、学院联系,如实地报告事件的真相, 以获得及时的、正确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期间,各系(所)应加强 对学生的行中教育关心。班主任、导师、辅导员需定期关心国(境) 外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情况;长期出国(境)的,学生要定期与 学院保持联系,本科生每两周须向班主任汇报交流情况,研究生 每月须向导师汇报交流情况。若学生未按时与班主任或导师汇报 情况,班主任或导师需要主动与学生联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期间应当在每学期初按学 校要求完成注册工作,回国(境)办理报到手续后由学院加盖注 册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及时关注学校及学院通知和通告等,涉 及自身权益的事项(如奖助学金、优秀学生、推荐免试直升研究 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助学贷款、就业等)由本人自行对未及 时申请、报名等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的预备党员,须回国后本人书 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 - 8 - 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 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其它关于学生党、团组织关系 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交流的学生干部须至少完成一 学期任职者方能进行考核及相应加分。交流期间的学生干部职 务,由学工办、团委以及班主任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根据学校对不同种类助学金、助学贷款 的评审要求及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发放。 第六章 学生归国(境)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流期满后,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学校有关规 定,按照计划按期回国返校。回国(境)前至少提前一周向学工 办报备归国行程安排,回国(境)后一周内需到学院完成报到手 续,超过报到时间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未回国报到者,作自 动退学处理;两周内需在同济大学综合管理门户网站“学生出国 (境)”系统进行归国(境)登记。完成登记后,学院指定专人进 行归国谈话,谈话完成后学院进行系统审核。长期公派出国(境) 学生,必须于返校后两周内向学院、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和外事 办公室提交“出访交流报告”。 公派出国(境)学生若需延长在国(境)外的学习时间,应 当提前一个月向学院、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延 - 9 - 续。出国(境)请假获准后逾期回国(境)、未获得批准擅自延 长国(境)外学习时间的,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 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关于学分兑换,本科生须在本科生院通知的规 定时间内,按期到学院教务科办理学分认定手续,逾期不办理者, 后果自负。未经学院同意出国(境)交流的学生,学分不予认定。 本科生在他校所学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本专业课程 相同或相近的,经本专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认定为本专 业课程学分。成绩经认定后将在同济大学学生成绩系统中如实记 载,认定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第三十条 本科生在交流期间学分总量原则上应与学生在同 济大学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学期的课程学分相当。对于院系认定 必须补修的课程,须在回国后补修。 第三十一条 其它关于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校修得的课 程成绩事宜,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 管理规定》、《同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国语学院根据 学校相关规定负责最终解释。 第三十三条 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 10 - 定为准;如上级有相关规定、文件变动的,以上级最新规定、文 件为准。 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11 - 外国语学院办公室 - 12 - 2021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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