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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油区办权力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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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油区办权力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1 项目名称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 巡护、检测和维修,对不符合安全 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 造或者停止使用,未依照本法规定 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 志,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 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 作的部门备案,未制定本企业管道 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 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 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发生 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未对停止运行 、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 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 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 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 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 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濮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书》(濮政【2010】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 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 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 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据此, 市政府决定授权濮阳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管本市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3— 备注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2 3 项目名称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 、五百米、一千米等地域范围 内,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 一千米地域范围内,修建铁路、 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未 按有关规定施工作业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濮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书》(濮政【2010】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 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 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 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据此,市 政府决定授权濮阳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管本市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 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濮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书》(濮政【2010】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 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 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 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据此,市 政府决定授权濮阳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管本市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4— 备注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4 5 项目名称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毁 损或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 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 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 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 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 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 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濮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书》(濮政【2010】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 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 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 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据此,市 政府决定授权濮阳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管本市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业务科 《濮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市政府授权 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负责濮阳市辖区内油田电力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依据具 体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实施必 要的行政处罚。 —5— 备注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1 2 项目名称 强制拆除管道上方规定范 围内的违法修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 植物、堆放物品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限期拆除。 《濮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书》(濮政【2010】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 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 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 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据此,市政府决定授权濮阳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管本市辖区内石 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 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濮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市政府授权市油区工 作办公室负责濮阳市辖区内油田电力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依据具体情况,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 —6— 备注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1 2 项目名称 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 安全隐患检查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 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检查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业务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 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2.《濮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书》(濮政【2010】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 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 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 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 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据此,市政府决定授权濮阳市油区工 作办公室主管本市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业务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 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2、《濮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市政府授权市 油区工作办公室负责濮阳市辖区内油田电力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依据具体情 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实施必要的行政 处罚。 —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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