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示.pdf
绥芬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示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 发的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加 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下列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二)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 事设施保护区; (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四)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 档案馆、图书馆等建筑周围 30 米范围内; (五)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 商场、宾馆、超市、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周围 50 米内; (六)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周围 100 米范围内; (七)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周边 100 米范围内; 1 (八)井盖、燃气井、下水道、化粪池等可能残留易燃、 易爆气体的部位; (九)任何室内,特别是歌舞厅、KTV 等文化娱乐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二、强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监管 (一)公安机关是实施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 主管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场 监督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职能。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的各机关、人民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 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 公共绿地抛掷;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合、窗口燃放 或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 隐患。 四、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处罚 2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 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 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 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违反通告规定,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绥芬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