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以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案.pdf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三政复决字〔2022〕50 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乔建厚,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没有 处理为由,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 机关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邮寄了关于灵宝市 x 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通过挂号信 XA39707045542 邮寄至被 申请人,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2 日签收,至今并未告知申请 人该投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 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 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 1 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 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 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 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 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 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 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 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 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 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根据上述 规定,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回复该投诉履职申请,属于 行政违法,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 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履 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成立。2022 年 6 月 2 日,被申请人接到申 请人杨某关于灵宝市 x 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举报信,根据 举报件反映的内容于当天下午在“全国 12315 平台”登记,并依 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 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之规定,按照属地 管辖原则分送至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灵宝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件后,积极采取措施,于 6 月 9 日对被举报人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门店招牌已拆除,防盗门紧闭, 电话联系被举报人秦某,人在外地,门店已关停。6 月 22 日,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 12315 平台”进行了回复。二、 申请人杨某向三门峡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不妥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以及《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 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 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 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之规定,网络 交易平台内经营者涉嫌违法的,应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 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 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 3 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 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 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为灵宝市 x 镇 x 街,应由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投诉举报,并由其 依法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的结果。申请人杨某认为市场监管 部门未依法履行告知职责的,应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对灵宝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将 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分转有处理权限的灵宝市市场监管局调查 处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2 年 5 月 31 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 交《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举报灵宝市 x 店(经营场所为灵宝 市 x 镇 x 街)出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产品,举报请求为灵 宝市 x 店登报道歉一个月(省级以上报刊),将相关涉案人员违 法犯罪事实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奖励申请人。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6 月 2 日签收以上邮件后,根据举报件反映的内容于当日下午 在“全国 12315 平台”登记,分送至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4 处理。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举报件后,于 6 月 9 日对被 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照片显示被举报人门头已拆除,防盗 门紧闭。现场笔录显示:此次检查时灵宝市 x 店负责人秦某未到 场,x 店的门牌已拆除,门店的门已关闭,透过窗玻璃观看里面 已是空房,已无任何物品。现场走访相邻的商户均证明该门店已 不干三四年,人已不在 x 镇。6 月 22 日,“全国 12315 平台” 显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该企业已关闭停业,调 查终止。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 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 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在“全国 12315 平台”上进行登记,并 将该举报件分送至被举报人灵宝市 x 店的经营地灵宝市市场监 5 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一 款 之 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 年 9 月 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