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意见.pdf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豫市监办〔2021〕191 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河南 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已经省局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 年 11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 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及《河南省市场 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含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条 《免罚清单》包括法定不予处罚事项和酌定不予处 罚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不涉及公民生 命健康安全,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 改正,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第四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有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酌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根据市场监管 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 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不予行政处 罚的事项。对于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当事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除外。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 处罚事项,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 现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给予行政处 罚,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 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 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符合酌定不予处罚 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第八条 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 予处罚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 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 行为,并监督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食品、产品质量、特 种设备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 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 罚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制定的免予处罚规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 况下,可以继续适用。 — 4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序 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1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当事人及时办 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政处 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 理变更登记。 罚 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 当事人及时办 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 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 理变更登记。 政处罚 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 当事人及时办 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 理变更登记。 的行政处罚 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当事人及时办 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记的行政处罚 理变更登记。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5 5—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当事人及时办 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 的行政处罚 理备案。 以下的罚款。 备注 — 6— 6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将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 当事人及时改 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 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正违法行为。 位置的行政处罚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代表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 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 当事人及时改 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行政处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正违法行为。 罚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8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当事人及时改 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政处罚 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 正违法行为。 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核验、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登记义务;不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 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不按照规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 当事人及时改 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 正违法行为。 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履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 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 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 义务的行政行政处罚 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 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 10 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 当事人及时改 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 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正违法行为。 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 — 7— 11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 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 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当事人及时改 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 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商 正违法行为。 政处罚 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 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 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 当事人及时改 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 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违法行为。 所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 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 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 息的链接标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 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 起少于三年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 当事人及时改 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 正违法行为。 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 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 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8—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提供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14 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 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网 当事人及时改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 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 正违法行为。 额等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 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 15 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的经营者;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 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 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 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未对平台 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 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未自决 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 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第二十八条:网络 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 当事人及时改 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 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条:网络交 正违法行为。 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 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 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 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 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 16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 当事人及时办 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 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 理相关手续。 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 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 当事人及时改 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 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正违法行为。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8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当事人及时改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未提交报告的行政处罚 正违法行为。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 当事人及时改 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 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 正,产品经复查 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 查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合格。 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9— — — 10 2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检验机构和检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 当事人及时改 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作刁难企业的行政处罚 正违法行为。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2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当事人及时改 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 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未按照规 正违法行为。 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 的行政处罚 报告。 2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当事人及时改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 正违法行为。 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 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 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 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 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 者的行政处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者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时更新备 当事人及时改 案信息的;(二)未按时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三)未按规定保 正违法行为。 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和召回信息的。 23 生产者未按时更新备案信息;未按 时提交调查分析结果;未按规定保 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未按规定发 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 的行政处罚 2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零部件 汽车零部件生产者违反规定不配 当事人及时改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合缺陷调查的行政处罚 正违法行为。 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5 — 消费品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 消费品存在应当报告的情形未及 时报告;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开展的缺陷调查;不立即停止生 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 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立即停止 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召 回;不报告召回计划;不发布召回 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不按照召 回计划实施召回;不按照规定提交 召回阶段性总结的行政处罚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 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 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 当事人及时改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 正违法行为。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11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 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 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 当事人及时改 的罚款。第十五条: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应当符合 正违法行为。 下列要求:(一)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 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27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 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活动中,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 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 当事人及时改 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 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 正违法行为。 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 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行政处 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 罚 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28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 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 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 当事人及时改 活动中,未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 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 正违法行为。 净毛绒计算公量的行政处罚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 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 12 26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 活动中,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 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 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 行政处罚 29 30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毛绒纤维经营者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 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活动中,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 当事人及时改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 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 正违法行为。 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行 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 政处罚 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 万元以下的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未 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 当事人及时改 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 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违法行为。 算公量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 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以下统称原 毛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 绒计算公量。 — — 13 — — 14 31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 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 当事人及时补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 检验的批量山羊绒的行政处罚 办公证检验。 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第三款: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的,应当符合本办 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 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 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 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 当事人及时改 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 当事人及时改 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源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正违法行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4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 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的行 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 当事人及时改 政处罚 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 正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35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 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 当事人及时改 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 正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培训的行政处罚 万元以下罚款。 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 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36 37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 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 工作的行政处罚 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四) 当事人及时改 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 正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 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 当事人及时改 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 元以 正违法行为。 下罚款。 15— — — 16 38 39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五 加油站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 当事人及时改 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正违法行为。 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认证机构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 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 者限制条件;自行制定认证标志的 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 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认 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 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 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 当事人及时改 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 正违法行为。 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 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 收费标准等信息;未对认证过程作 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 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未及时向 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 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行政处罚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 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 40 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 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 当事人及时改 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 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正违法行为。 志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的。 — 41 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证机构增加、减少、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 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 当事人及时改 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行政处 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 正违法行为。 罚 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2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检验 检测;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 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未在 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 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 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 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3 万元以下罚 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当事人及时改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 正违法行为。 明而未注明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 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 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 围签发的。 — 17 — — 18 4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当事人及时改 更手续;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 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1 万元以下 正违法行为。 标志的行政处罚 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 当事人及时改 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 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正违法行为。 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办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 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 当事人及时改 合格产品信息的行政处罚 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 正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46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 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 当事人及时改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 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正违法行为。 散装食盐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47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 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 当事人及时改 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行政处罚 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违法行为。 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48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 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 当事人及时改 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 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正违法行为。 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49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 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 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食品生产者 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 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 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行政处罚 50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 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 当事人及时改 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 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 正违法行为。 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5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 当事人及时改 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 正违法行为。 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 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 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 当事人及时改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 — 20 52 53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 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 当事人及时改 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政 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 正违法行为。 处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 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初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一)该违法行为的法 定处罚为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的;(二)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的;(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存在行政机关相关规定不清晰,或者行政指导不当情况的;(六)其他 应当考虑的因素。 承诺书(参考样式) 编号: : 你单位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 监督检查中发现承诺人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承诺人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 要求承诺人予以改正。 承诺人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 —— 21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22 —— 2021 年 11 月 9 日印发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柔性执法工作,在市场监管中依法积极 推行行政指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高效服务,保护和增进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 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柔 性执法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 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 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 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 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 指导工作的领导,各级执法稽查和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 协调、宣传培训、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机 构)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加强“互联网+”在行政指 导中的应用,配备必要的拍照、录像、录音等设备,逐步实现行 政指导工作信息化。 第五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增进利益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 - 2 - 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听从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 赖保护。 (二)合法原则。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行 政指导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应 当符合法律原则、法律精神;行政指导应当贯穿于行政管理、行 政执法全过程,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指导要符合行政执法主 体、程序等相关规定,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做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三)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同行政相对人互动 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与配合,提高行政指导的实效性。行政 相对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 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 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四)合理原则。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职责, 实施行政指导要尽量采取合理、简易、便捷的行政指导方式,要 简化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五)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 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 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实施行政指导必须符合行政管理目 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指导信息应当公开。 - 3 - 第六条 行政指导的方式: (一)引导。制定发布引导性、鼓励性政策、规划、计划, 发布信息、公布情况,提供优质信息服务,用于市场监管和行政 执法工作之中,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二)示范。通过树立行为典范、推荐展示等方式,鼓励行 政相对人自愿按照符合社会公益、有利于实现行政目标同时也符 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去做出行为。 (三)提示。把行政相对人理应知晓或容易疏忽、出错的问 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避免不必 要的错误和损失;或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醒、提议行 政相对人妥善解决问题。 (四)辅导。就市场监管业务、市场监管信息、法律政策等 方面对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解释帮助等。 (五)建议。基于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需要,向行政相对人 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六)规劝。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 能造成危害后果、可能升级等情形时,开导、劝说、说服行政相 对人,使其接受市场监管机关的意见、纠正行为、改正错误,避 免违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 (七)约谈。集体或个别约见行政相对人,进行交流沟通、 交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 - 4 - 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 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八)回访。对重大复杂、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或者认为有 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行政相对人,了解执法效果 和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 意见建议。 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 则要求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导 方式,还可以将多种方式的行政指导加以组合,进行综合 指导。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 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还可以根据有关单位的 指示或建议实施行政指导。 第八条 市场监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前,应当进行调查了解, 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征询专家和专业机 构意见,提高行政指导的实效。 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指导的方式、内容等提出异议,有权 对是否实施、是否听从行政指导表达意见和建议;市场监管机关 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指导提出的异议、意见和建议,并及 时给予答复。 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指导 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指导,不得强行要求或迫使行政相对 - 5 - 人服从。 第九条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电 子数据等其他简易形式。 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采用书面形式实施具体行政指导的,应 当制作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对象、 目的、时间、内容和实施人员等内容,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采取简易形式的,应当简要记录或定期统计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 情况。行政相对人要求提供书面指导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市场监管机关可以 直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简易行政指导书等简易形 式实施行政指导: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过程中,解答行政 相对人的疑问、咨询,引导行政相对人快捷办理相关事务; (二)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发布市场监管信息、便民利民举措,在线交流答复; (三)实施市场监管或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等过程中,针对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倾向进行劝告、提醒; (四)当场发放市场监管资料、宣传卡片等,引导行政相对 人合法、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其他行政指导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情 形。 第十一条 - 6 - 市场监管机关应当依据职责,针对工作特点,在 业务流程中引入简易行政指导,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指导指市场监管机关对不特定行政相 对人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或者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 影响、需要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 重大行政指导事项和实施行政指导人员由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确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时,应当制定行 政指导工作方案,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对象、 时间、内容、条件、步骤、注意事项等内容。 市场监管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征求、 听取相关意见,完善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违法 行为即将扩大升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责令当 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实施建议、规劝、约 谈等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时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 内就其采取的行动、措施,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行政机关对反 馈情况进行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指导完成或者终止后,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将 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指导工作方案、证据材料等及时收集、整理, 立卷、归档。市场监管执法中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将与行政指 导有重要关联的执法文书复印件一并入卷。 - 7 - 第十六条 行政指导可以按照方式、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 归档。 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 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行 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 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 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需 要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重大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汇总实施 行政指导的情况,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分析统计和利用,为市场 监管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机关对于听从行政指导、配合行政执法, 并符合《行政处罚法》《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柔性执法工 作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市局对各县区局和市局相关单位开展行政指导 工作情况纳入柔性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超越法定职责; (二)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 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行政指导是否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 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 - 8 - (四)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 (五)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指 导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相 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局对实施行政指导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扬,对典型的行政指导案例予以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指导文书格式范本 - 9 - 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简 易 行 政 指 导 年度 记 录 簿 - 10 - 局(分局)简易行政指导登记表 序号 行政时 间 行政指导的方式、对象和 内容 指导结果 备注 - 11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 行政指导 事项 行政指导 事项简介及 意见 承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负 责人审查 意见 负责人(签名) : 行政机关 负责人审批 意见 备注 - 12 - 负责人(签名)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简易行政指导书 编号 : 行政指导方式: 行政指导内容: 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 你(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接受。如有不明事宜或 需协助,请与我局(单位)联系。 行政指导对象意见: 签名(盖章): 年 行政指导(单位)联系人: 月 日 联系方式: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13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行政指导通知书 编号 : 为了 ,依据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经你(单位)申请(本机关依职权), 拟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提示 辅导 规劝 回访 建议 其他指导方式 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 你(单位)有权对是否实施、是否听从行政指导表达意见和建议, 可以对行政指导的方式、内容等提出异议,如果你(单位)同意, 请与我们协力合作,以便行政指导工作顺利开展。 行政指导对象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和电子送达地址: 我局(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单位印章) 年 - 14 -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行政指导书 编号 : 行政指导事由: 行政指导内容: 行政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 行政指导人员(签名及行政执法证件号): 签名: 行政执法证件号: 签名: 行政执法证件号: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15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约谈通知书 编号 : 约谈事由: 我局(单位)认为需要与你(单位)交流沟通有关事项, 你(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接受,如你(单位)同 意,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 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 ,到 就有关问题进 行沟通,具体时间,请你(单位)提前联系。 约谈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我局(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单位印章) 年 - 16 -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约谈记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行政指导人员姓名和行政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姓名和行政执法证件号: 约谈对象基本情况: 约谈内容: 行政指导对象签名(盖章): 行政指导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 17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行政提示书 字( )第 号 : 你(单位)从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 , 特提示你(单位) :在 (时间),携带 ,到 处办理相关 手续。 (单位印章) 年 - 18 -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行政指导建议书 字( )第 号 : 针对你(单位) 情 况 ,我们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以上建议,供你(单位)参考,如需我们进一步帮助,请与 我们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19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 行政指导告诫书 字( )第 号 :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单位)涉嫌 ,可能违反 之规定,现向你(单位)提出告诫,并要求你(单位) 立即(于 年 月 日前)纠正违法行为;否则(逾期不 纠正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如对告诫有异议,请与我单位指定联系人联系,我们将依法 处理。 联系人: 电话: (单位印章) 年 - 20 -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行政指导文书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送达地点 代收人(签字)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 关系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备注 备注: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能够 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指导文书。 - 21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行政案件回访表 编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指导人员姓名、证件号码 记录人姓名、证件号码 回 访 对 象 情 况 回 访 方 单位名称(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走访 座谈 电话 短信 其他方式 式 回 访 - 22 - 我局(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1.执法是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 2.是否指导、帮助当事人办理相关事项(纠正违法行为) ( ) 3.是否借执法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 请在括号内写“是”或“否” ,如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不当行 为,请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栏中注明,谢谢!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你对我局(单位)执法的建议和需要本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 内 容 行政决定的履行情况和对行政相对人的建议: 回访对象(签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指导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 23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24 - 2021 年 8 月 16 日印发

2022-20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意见.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