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保罚字〔2018〕18号 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8〕18 号 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9470918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建薇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云龙陶瓷产业基地 A1-2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对你公司 喷雾塔废气处理后排放口废气进行采样监测,并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出具监测报告(清新环监 G 字(2018)第 009 号) , 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喷雾塔废气处理后排放口颗粒物(烟 尘)折算浓度平均值为 52.8mg/m³,超过国家标准《陶瓷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单所规定的排放 限值颗粒物 30mg/m³的标准,超标 0.76 倍。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调查笔录等作为证据。 2018 年 5 月 9 日,我局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 《责 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违改字〔2018〕37 1 号),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立即对超标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限期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 式报告我局。 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对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 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 申辩。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 环保违改字〔2018〕37 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新环 保罚听告字〔2018〕14 号)以及送达回证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 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 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2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止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 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 代收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 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3 联系人:郑冬咏 电话:0763-5811104 Z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6 月 1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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