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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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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 学年校政字 15 号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经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九届六次会议讨论及 2018-2019 学年第 17 次校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9 年 1 月 11 日 - 1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 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按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 级,按类型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 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相应的学术水 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达到本细则 申请和授予学位条件的,可申请并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第四条 学士学位 申请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准予毕业,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 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 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及附则之要求, 负责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各项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各门课 - 2 - 程的考试、考查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规定时 间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提名名单,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处等 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查。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 单,并将通过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第七条 硕士学位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 方案的学习项目,经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经指导教师推 荐的,可申请硕士学位。 申请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课程考试和科研要求参照学校相应 类别学科专业培养计划执行。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按照《中国人民大学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执 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应符合《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 论文及其摘要的撰写和印制要求》 。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 - 3 -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经指导教 师审核定稿的硕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核通 过后列入学期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计划。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组成不少于两人,由高等 学校或科研机构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 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可担任硕士论文 评阅人,但人数不超过论文评阅人总数的 1/2。 (二)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组成和评阅要求参照各 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三)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组成和评阅要求,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四)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进入答辩阶段: ①评阅专家的评阅得分均在 70 分以上;②论文无抄袭、作假现 象,无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情况。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经评审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位 论文答辩会。 (一)学术型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四人,由教授 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我校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可担任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但人数不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 4 - 1/2。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以上(含 副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至多有一人可作为答辩委 员会成员。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 会委员,但可旁听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二)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参照各专 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三)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要求按照《中国人 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 则》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对学术论文必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坚 持学术标准,维护学位声誉。 (二)答辩会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校内外有关人员可列席 旁听。 (三)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应逐一开展,保障监督质量。 (四)答辩工作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会议秘书介绍情况。须完整介绍答辩人个人培养计划执行 情况,包括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以及学位课程考试结果和学 位论文评阅情况,宣读指导教师推荐意见和校内外专家论文评阅 书。 - 5 - 3.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简要介绍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应着 重阐述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问题。答辩人对论文介绍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 4.委员和旁听者提问。提问后,答辩人可有二十分钟的准备 时间。 5.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人应简明扼要地回答答辩委员会委 员及旁听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答辩人可携带与学位论文有关的 书刊资料,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可翻阅查证。 6.答辩评分及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主席根据答辩进行情 况,征得其他成员同意后,宣告答辩告一段落。申请者和旁听人 员退席。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的评价 项目和评价要素,对答辩人的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评分。 答辩委员会应对答辩人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然后作出是 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在作出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 2/3(含 2/3)以上表决通过的视为 答辩通过。 7.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应对本次答辩 作出决议。决议除公布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外,还必须有对论文 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向答辩人当面宣 读,并形成书面文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存档。 - 6 -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 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 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在规定年 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项目,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具有 较高质量的科研论文,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并经指导教师推荐的, 可申请博士学位。 博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和科研要求参见学校相应学科专业 博士生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应符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 文写作规范》和《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的撰写 和印制要求》。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经指导教 师审核定稿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核通 过后,列入学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计划。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进行匿名评阅,具体要求参照中国人 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执行。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组成不少于五人,由高等学校或 科研机构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 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如特别需要,可请特别优秀的、 - 7 -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但人数不超过 学位论文评阅人总数的 1/5(含 1/5) 。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担任 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三)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进入答辩阶段: 1.有 2/3 以上(含 2/3)的评阅专家的评阅得分在 70 分以 上且所有专家的评分平均在 70 分以上; 2.论文无抄袭、作假现象,无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情 况。 (四)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出现争议的,按照《博士 学位论文进行专家评阅后争议问题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经匿名评审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 学位论文答辩会。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高等学校或 科研机构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 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 1/2, 一般应是所在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 特别优秀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亦可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委员会委员,但人数不得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5(含 1/5)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亦可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 员,但总人数不得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博士学位论 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担任。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担任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 - 8 - 辩委员会委员,但可旁听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对学术论文必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坚 持学术标准,维护学位声誉。 (二)答辩会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校内外有关人员可列席 旁听。 (三)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应逐一开展,保障监督质量。 (四)答辩工作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会议秘书介绍情况。须完整介绍答辩人个人培养计划执行 情况,包括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以及学位课程考试结果和学 位论文评阅情况,宣读指导教师推荐意见和校内外专家论文评阅 书。 3.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简要介绍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应着 重阐述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问题。答辩人对论文介绍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 4.委员和旁听者提问。提问后,答辩人可有二十分钟的准备 时间。 5.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人应简明扼要地回答答辩委员会委 员及旁听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答辩人可携带与学位论文有关的 书刊资料,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可翻阅查证。 6.答辩评分及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主席根据答辩进行情 - 9 - 况,征得其他成员同意后,宣告答辩告一段落。申请者和旁听人 员退席。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的评价 项目和评价要素,对答辩人的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评分。 答辩委员会应对答辩人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然后作出是 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在作出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 2/3(含 2/3)以上表决通过的视为 答辩通过。 7.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应对本次答辩 作出决议。决议除公布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外,还必须有对论文 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向答辩人当面宣 读,并形成书面文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存档。 第十九条 名誉博士学位 (一)对于在学术、教育、科学、文化以及社会和人类进步 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卓越 学者、科学家或者著名政治家或者社会活动家和其他知名人士, 可申请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二)名誉博士候选人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由 五名以上相同学科同行专家推荐,其中应包括境外专家一人,其 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专家二人。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名誉博士学位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经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为 - 10 - 通过。学校通过后,有关推荐材料、审核结果一并报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依据《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 每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四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并设副主席若干 人、秘书长一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学校及学院推荐人选 中产生,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学位办) ,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研究决定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宜; (四)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 资格的决定; (六)对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等提 供咨询意见; - 11 - (七)对学校有关学科(专业)建设和学科评估工作等提供 咨询意见; (八)研究和处理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相关的其他事 宜。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度召开二至 三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授予学位、撤销学位决 定时,应通过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委员 2/3(含 2/3) 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设立或调整撤并学科 (专业)决定时,应通过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般需经出席委 员 2/3(含 2/3)以上同意为通过,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个别 事项需要全体委员 2/3(含 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 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 席请假,请假结果应及时告知学位办。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 3 次 或累计 5 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参照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进行。 - 12 -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参加学位 授予仪式。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 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工作,各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名委员组成,任 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其成员主要从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遴选,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另设秘书一人。分委员成 员的人选,由学院推荐,经学校审定后由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 下职责: (一)审议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通过; (二)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建议; (三)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议学科点设置、学位授权工作;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六)组织开展上级管理部门委托、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分委员会审议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一般 流程: (一)有关学院对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审核,填写《中国人 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审核表》 ,并向分委员会报告。 (二)分委员会听取学院的审核报告,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 课程学习质量、论文的学术水平和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逐一 - 13 - 进行审核。 (三)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 2/3(含 2/3)以 上委员审议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 学位的决定后,应将决定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 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学位撤销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九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学位资格乃至获得学位证书者,经校学术 委员会认定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依法撤销其学位。 第三十条 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 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有向学校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出 现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况,学校可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 体等,以适当形式对拟撤销学位事宜予以公告,自公告当日起 15 个工作日后仍未接收到当事人回应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 (即相关院系)负责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 因各种原因无法签收的,可采取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或通 - 14 - 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相关部门应注销其注 册信息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同时公开声明相应的学位证书无 效。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附 则 除经学校特别许可的合作办学项目外,申请我 校学位的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学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 位申请学位。 第三十四条 在我校申请学位的学生,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 论文。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 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待 处分期满、处分解除后,方可按照程序申请授予学位。 第三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后,学校 应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核实后可出具 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明书原则上只办理一次。 第三十七条 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应按时提交 给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八条 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成果涉 - 15 - 及国家秘密的,或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 定密的,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 请。涉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和学 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发布的相 关文件规定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依本细则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 16 - 2019 年 2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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