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广东财经大学文件 粤财大〔2023〕65 号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已 经 2023 年 7 月 13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广东财经大学 2023 年 8 月 25 日 广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 意见》(教财〔2018〕16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财政部办公 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教 〔2021〕72 号)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 法》(粤教助〔202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 本科学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 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是指学校对提 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办 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 2 - 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 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 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 的 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 结果, 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 内 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 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 如 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 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3 -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和职责 设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 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处)、财务与国有 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名 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学校 资助工作。纪检监察室应对学生资助工作开展专项监督。 第十二条 设立学校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授权学生 处、研究生院(处)分别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本科 生和研究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工作实施办法。 (二)组织认定。组织学院开展资助宣传、学生申请、民 主评议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组织实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材料交叉审核。 (三)认定复核。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确定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学院;落实信 息公示、建档、信息上报、档案管理;设立校内学生资助项 目。 (四)培训宣传。加强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资助政策和 操作业务的培训与纪律教育。 (五)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进行学生资助工作 - 4 - 指导、检查。 (六)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学生资助问 题。 第十三条 成立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 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学院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班 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 10 人。成员名单在学 院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包括: (一)培训宣传。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纪律教育、学生资助 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 (二)开展认定。开展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深入 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核查 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视情况组织院内交叉审核;提请本 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成立年级评议小组。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下同) 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级委(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 10 人。其中学生代表应具 有代表性,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 过年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成员名单在年级范围内公示。具 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 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 5 - 第十五条 成立学院学生监督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 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监督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 议、公示等,及时向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院(处)或纪检监 察室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本年级师生公 布监督情况。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认定依据和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 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 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 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 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 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 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 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 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 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 - 6 - 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 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 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 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 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 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 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 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 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 7 -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 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 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 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九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所列情形,但家 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 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一)告知 - 8 - 认定程序和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学生发放《广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向新 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表》等, 在相关网站和公众号上发布认定通知,以告知学生(家长)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 2《广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分析表》) 。 (三)认定 (1)年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年级评议小组回 收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分析 表》进行分析,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年级评 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年级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依照职权 对年级评议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学院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 (3)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学生处、研究生院(处)分别 组织学院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汇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 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和研究生名单,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校 - 9 - 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处)导 入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待教育厅审核定级。 年级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 作,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学院认定 工作小组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 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学生处、研 究生院(处)加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 30%以上 的学院进行重点核查,除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 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 式进行核实。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年级评议小组、学院认定工作小 组、学校认定工作组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信(或电子邮件)向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院(处)、纪检 监察室提出申诉,纪检监察室、学生处、研究生院(处)、学院 应及时核查和回复。 (四)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年级(专业或 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 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 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 老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 3 个工 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 - 10 - 处、研究生院(处)提请复议。学生处、研究生院(处)接到复议 申请、投诉、举报,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 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五)存档 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 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 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信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 系统。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材料, 包括学生资助工作宣传资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民主评 议、材料审核、复核、认定名单、困难等级确定、公示、资金 发放等各环节的通知、会议纪要、截图、凭证等文件和过程信 息的相关材料,须由学校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 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 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 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 - 11 - 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 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工作小组要落实认定工作的岗位责 任,严格执行工作监督,畅通投诉渠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的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各 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 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落实相关责任,保证资 助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广东省财政 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 人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 号)规 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学生资助资金分配 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 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认定工作组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监督 - 12 - 检查工作制度,公布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网络等投诉举 报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过程投诉举报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及时查实并处理。对投 诉反映问题,不作查实处理或虚报、瞒报的,予以通报,并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学校各级认定工作组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 督、检查,重点检查民主评议、资料审核、困难认定、信息公 示、资金发放和投诉等环节的工作制度是否完备,工作程序是 否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对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 责;对违反规定的,予以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 依法依规处理。学校加强队伍管理,对具体负责认定的辅导员 和资助工作人员,加强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教育,提升职业操 守。充分发挥学生群团组织在认定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不断提 高认定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惩 戒机制。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信息及变动情况。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将 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其中对于已取得奖学金的,不仅将收回所 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还将同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 13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学生资助资金贪污违法违纪案件,相关工 作人员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 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有 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认定过程中,学生在申 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政策调整, 按上级政策执行。《广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 办法(试行)》(粤财大〔2021〕4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广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 14 - 主动公开 2023 年 8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