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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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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安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吉市科计字〔2022〕17 号 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 细则(试行) 》的通知 井冈山经开区经发局,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 施细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吉安市科技局 2022 年 11 月 15 日 - 1 - 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障项目的顺 利实施,规范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根据《江西省科技厅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赣科规〔2021〕3 号) 、 《江西省科技厅科技 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实施细则》 (赣科发计字〔2021〕39 号) 、 《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验收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赣科规 字〔2022〕2 号)和《吉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吉府办发〔2021〕 13 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理简称项目) ,是 指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在一定期限内实 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科技计划中科技计划专项(包 括“揭榜挂帅”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和 监督等项目管理工作,其他采取后补助等方式资助的科技创新奖 补类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客观公 正、监督有力、绩效明确”的原则,努力构建和形成科学、规范、 - 2 - 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提供战略支撑。 第四条 验收(结题)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诚 实守信的原则,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运用客观科学的评估机 制,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倾向,鼓励科 研人员大胆探索,体现“宽容失败、严防腐败”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吉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 称“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参与主体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评 审咨询专家。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 向; (三)负责计划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管理; (四)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工 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年度与中期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 - 3 - 评价、监督检查、档案管理; (六)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年度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 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参与主体的 科研诚信审查; (八)协调处理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各地、各部门的项目主管部门,包 括各县(市、区)、井冈山经开区、吉安高新区、井冈山农科园 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和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其他单位 等,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技局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本 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以 下简称合同书)、年度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 进行审查; (四)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 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 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 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好 - 4 - 项目档案管理;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受市 科技局委托主持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 括在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 校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 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经费决算; (三)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 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 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 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六)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 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 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 - 5 - 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开展验收;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 收时编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专项经费 50 万元及 以上的项目须提供); (三)及时向市科技局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 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主动配合执行调整、 终止、撤销等事项的执行;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 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成果登记等相关材 料; (五)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专业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有关管理服务 的机构,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验收和过程管 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的申报 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价评估、项目验收(结题)等有 关管理工作; (二)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 在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做好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 6 - (四)严格遵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纪律,保守相关项目的技术 秘密,主动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及专业机构 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主要职责是: (一)在项目的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 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遵守利益回避原则; (三)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 护义务; (四)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 务。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精神要 求,纳入到“吉安市科学技术局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 系统)统一管理,并推行“无纸化”管理,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 网络化、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 申报推荐、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等 5 个环节。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科技发展 规划,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和产业技术需求,广泛征求高等院校、 - 7 - 科研机构、企业、管理部门、行业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分类编 制项目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对科技计划设定明 确的研究内容和方向领域及可考核、可量化的任务目标和技术经 济指标,但不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项目指南从发布申 报通知之日起到项目受理截止时,原则上不少于 50 天。未在规定 期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如实 准备相关资料,并通过业务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项目相关信息及 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归口推荐原则和项目申报的要求,结合本 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提交项目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 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受理和开展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单位 提供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结果在线查询。 第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通过业务系统,采取系统自动检 索与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主要研究内容相似度 50%以上的 项目进行重点核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 8 -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九条 评审立项包括专家评审或论证(以下统称评审)、 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 5 个环节。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独立开展项目评 审。评审主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会议(视频)答辩、现 场考察等方式,“揭榜挂帅”项目评审按《吉安市“揭榜挂帅” 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审中,综合考虑 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 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以会议评 审方式进行的,实行评审会场封闭式管理和评审打分材料归档管 理;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的,依托业务系统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市科技评审专家库。规范评审专家 的选取,根据项目类型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 和专家选取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 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专家从 省或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知邀请和专家确认。充分尊重 评审专家的意见和评审结果,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科学性负责。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管理、动态调整和责任追 究等制度,严格管理和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 - 9 -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依据本细则规定,根据专家 评审结果、项目诚信审核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情况,提出拟立项项 目建议。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拟立项项目须经相关程序进 行报批和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拟立项的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 通过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自然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公示期间虽有异议,但经 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并会同市财政 局下达立项和经费文件。 第二十五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 其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应根据项目申报书相关内容,由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系统完善相关信息,逐级审核报送。市科技局 审核通过后,合同各当事方可通过业务系统下载、打印并逐级盖 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一)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 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 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签订合同时,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 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不得降低申报指标。 - 10 -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 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 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日或者申 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 (三)市科技局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通过系统发出合同签 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推荐单位应在 30 日内,通过业务系统 填写并提交合同书;市科技局应在合同书提交后 30 日内完成审核 流程。项目推荐(主管)单位通过业务系统逐级审核项目承担单 位提交的合同书,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应退回项目承担 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料 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市科技局可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撤销 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撤销立 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 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且无正当理由 的;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情况对撤销的项目进行公 - 11 - 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撤销立项通知书,商市财政局按原渠道 追缴项目全部经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 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合同书的各项条款约定,切实 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 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实施并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 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调整研究 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但需在合同到期截止日三个月 前提交变更申请,将相关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经项目推荐(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三十条 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 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主管) 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的, 报项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涉及经费清退的,由市科技 局审核后,商市财政局核准收回。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 当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通过业务系统填报年度报告, 项目推荐(主管)单位汇总后于每年 12 月报送业务主管科室, 执行期在当年度不满 3 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送。 - 12 - 第三十二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 时,可终止结题,不再组织验收。对终止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 应及时调查核实,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项目终止结题及经费 建议,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在业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 的,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落实财政资金追缴工作,并对有关单 位及人员进行科研诚信调查。 第六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不同计划类别特点,建立分类验收(评估) 评价指标体系。 “揭榜挂帅”类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 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科技计划专项类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 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 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类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 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 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人才类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成 果、人才培养、发展潜力及学科与科研团队组织建设带头领军能 力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推荐单 - 13 - 位、专业机构)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揭榜挂帅”类项目的验收,由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室组 织实施; 科技计划专项类项目的验收,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组织或委 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科技监督科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评估)统一采用会议(现场)验收, 指采用会议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 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 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 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 施周期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吉安市科技业务综合管 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等验收材料。 项目验收材料包括: 1.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2.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实施的工作总结; 4.项目实施的技术研究报告; 5.审计报告:验收时需提交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 6.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 - 14 - 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 用户报告等;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 期结束后 3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6 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 得无故逾期;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在合同书到 期前提出验收申请。 因故不 能按期完成需 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 同到期截止日 3 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批 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 过 1 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需按正常进度组织验收 工作。 第三十七条 验收材料审核。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对验收 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 核不通过并退回项目承担单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 并提交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审核项目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以 及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 审核通过的,按照程序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 15 - 或委托(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实施。 专家产生。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以技术专家为主、财务专家为辅组成且为单数, 其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数三分之一。专家的选取实行回避 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验收专家应在科技监督科的监督下,从江西 省或吉安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揭榜挂帅”类项目验收 需配备三分之一以上市外专家,其他项目验收以市内专家为主。 如需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参加验收,专家名单可由业务科室按一 定比例推荐,并从中随机抽取产生,验收开始前,专家名单应对 外保密。 会议(现场)验收原则上由 5 名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须含 1 位财务专家),其中 1 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根 据人数情况,成员 5 人以上的可增设 1-2 名副组长。函审验收原 则上由 3 名以上的单数专家(须含 1 位财务专家),不设专家组 长。 项目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和完成情 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开展必要的现场考察等方式组织验收。 验收专家组经讨论后,形成专家组意见,并填写《吉安市科技计 划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表》。专家意见有分歧的,应写明不同意 的理由, 如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 - 16 - 否则验收不通过。 采取函审验收的,由专家对验收材料独立进行评价,并填写 《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函审验收专家意见表》,形成验收意见。 如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否则验 收不通过。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按期保质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落实到位且使 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 未 完 成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的 主 要 目 标 任 务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 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请材料进行 验收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 研究内容等;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 重 大影 响 的; 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 项经费审计的。 证书办理。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通过验收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相关手续,并按科技计划成 果管理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撰写 并提交科技报告,完成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 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结余经费处置。项目验收后,应对结余经费进 - 17 - 行处置: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归项目 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 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 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验收结论为“不 通过”的项目,应追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时, 可终止结题,不再组织验收。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 被动终止结题两种类型。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项 目主动终止结题。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的限制,致使项目 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因项目研究开发 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 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 国(境) 、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因 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 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 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 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 常实施的。 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被 - 18 - 动终止结题。 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项目超过 1 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 资金的;项目逾期(含延期) ,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 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 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 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 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按照第 四十一条规定,应主动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 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主动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应根 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及时调查核实,组织项目评估,研究提出项 目终止结题及经费建议;对发生被动终止情形的,由市科技局直 接执行或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及时调查核 实,提出项目评估方案,形成项目终止结题及经费建议。相关建 议经监督科审核后,由业务科室报请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在业务 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落实财政 资金追缴工作,并由监督科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信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和受 委托单位、组织验收部门等分别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19 - 第四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受托单位及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 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验收项 目技术成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结题审计报告未能按要 求如实反映被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或出现协助承担单位 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的, 被查处证实后,有关情况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部门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 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对项目验收(结题)情况进行 管理和汇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等级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 人和承担单位、验收专家、专业机构等有关人员开展信用评价, 相关结论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参与 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 处理规则(试行)》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 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 格等处理措施。 - 20 - 第四十九条 对在项目验收(结题)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 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直接 终止或取消其项目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科技项目的资格, 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全过程的监督评价机制,加大随机 抽查力度,强化违规失信案件调查处理,对项目管理工作中相关 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市 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 21 - 吉安市科技局办公室 - 22 - 2022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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