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校园内机动车违规处理管理细则.pdf
浙大校办〔2018〕3 号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印发《浙江大学校园内 机动车违规处理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校园内机动车违规处理管 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2 日 — 1 — 浙江大学校园内机动车违规处理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加大对违规机动 车的处理力度,减少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通 畅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浙江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浙大发保〔2014〕1 号) (以下 简称《规定》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动车行驶违反《规定》第七条,在紫金港校区内 车速超过 45 公里/小时或在杭其他四校区内车速超过 30 公里/小 时,安全保卫处可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处理。 对于固定注册车辆,安全保卫处根据超速情节的轻重给予以 下处理: (一)一个月内累计超速 2 次,以短信方式提醒车主,严重 超速每次提醒; (二)一个月内累计超速 3 次,通报车主所在部门或单位; (三)一个月内累计超速 4 次,在学校办公网上予以公开通 报; (四)一个月内累计超速 5 次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速 11 次及以上,违规车辆在 3 个月内停止按固定车辆停车收费标准计 费,改为按临时来校车辆计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 2 — (五)违规车辆被停止按固定车辆收费标准计费 3 个月后, 一年内再次出现本款第(四)项违规情形的,禁止该车辆进入校 园。 对于未注册为固定车辆的临时来校车辆,安全保卫处根据超 速情节的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个月内累计超速 2 次,以短信方式提醒车主,严重 超速每次提醒; (二)一个月内累计超速 3 次,车主应到安全保卫处接受安 全教育,并签订安全行车保证书,登记存档,如未到安全保卫处 接受安全教育,则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三)一个月内累计超速 4 次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速 9 次 及以上,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违反《规定》第十条,违规在学校门口、 交叉路口及转弯处、行人通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位置 停车时,安全保卫处可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处理。 对于固定注册车辆,根据违规停车情节的轻重给予以下处 理: (一)违规停车一次,给予贴警告单或锁车告诫; (二)一个月内累计违规停车 2 次,通报车主所在部门或单 位; (三)一个月内累计违规停车 3 次,在学校办公网上予以公 开通报; — 3 — (四)一个月内累计违规停车 4 次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违规 停车 9 次及以上,对违规车辆在 3 个月内停止按固定车辆停车收 费标准计费,改为按临时来校车辆计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五)违规车辆被停止按固定车辆收费标准计费 3 个月后, 一年内再次出现本款第(四)项违规情形的,禁止该车辆进入校 园。 对于未注册为固定车辆的临时来校车辆,安全保卫处根据违 规停车情节的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规停车一次,给予贴警告单或锁车告诫; (二)一个月内累计违规停车 3 次,车主应到安全保卫处接 受安全教育,并签订保证书,登记存档,如车主未到安全保卫处 接受安全教育,则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三)一个月内累计违规停车 4 次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违规 停车 9 次及以上,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严重超速”指在紫金港校区内车速 超过 60 公里/小时或在杭其他四校区内车速超过 40 公里/小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一个月”指自然月。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 释。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 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 4 — 主动公开 2018 年 6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