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党教字〔2019〕99 号 ★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 准则》(教师〔2018〕16 号)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 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 法(试行)》 ,经 2019 年 10 月 28 日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施行。 - 1 - 特此通知。 中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委员会 2019 年 11 月 7 日 - 2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 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2018〕16 号)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 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 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 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学校师德建设 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最终审议,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其他 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章 第五条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增 强底线意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 3 -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 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 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 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 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 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 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应实名且以书面方 式提出,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 实、相关证据或者明确的线索等。 - 4 - 第七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有明 确线索的举报,应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社会组织披露或 者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的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可以直接进入 调查程序。 对于没有明确对象、事实和证据的举报或举报事项已经处 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理由进行 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受理的案件,根据失范行为具体情况,由学校师 德建设委员会或其秘书处组织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应不少于 3 人。 对于应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牵头调查;涉及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的,由党委 宣传部牵头调查;涉及教学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牵头调查; 涉及研究生导师规范的,由研究生院牵头调查;涉及科研和学术 道德的,由科研部牵头调查;涉及学生工作的,由党委学生工作 部(处)或校团委牵头调查;涉及招生就业的,由招生就业处牵 头调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牵头调查;涉及其 他方面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或其秘书处根据部门职责指定相关 部门牵头调查。 第九条 调查工作应认真听取涉事教师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举报人、证人、涉事教师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报送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调查报告应包含调查内容、调查经 - 5 - 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被举报人的陈述、调查结论等。 第十一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调查报告及其 相关材料,认定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结束调查并告知举报人。 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责令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 组织负责对被举报人进行提醒谈话。 对于可能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 处报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 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教师确认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依纪依规予以 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 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 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 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 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 6 -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 到处理决定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提 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师德建设责任落实 各单位应切实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指导意见》(党教字〔2018〕14 号)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 法(试行) 》(党教字〔2018〕15 号)相关要求,创新师德教育、 加强师德宣传、健全师德考核、强化师德监督、注重师德激励, 高度重视师德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肃对待师德失范行为的预防和查处 工作,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 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等 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发现问题线索故意隐 瞒不报; (三)未按要求开展调查或配合调查,或调查工作中出现较为 严重的工作失误,违反工作纪律等现象; (四)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五)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 7 -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六)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 影响;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 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 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其受理、调查、认定按照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党 教字〔2019〕10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 8 - 2019 年 11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