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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商银行借记卡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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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商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 商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蒙商银行借记卡持卡 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或“客户”)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 号)、中国 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业管委〔2021〕10 号)等 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蒙商银行、蒙商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由蒙商银行发行,具有支 付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先存后支、 不允许透支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蒙商银行借记卡按发行对象,可分为单位卡、个 人卡。按卡片等级,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财富卡、私 人银行卡。按持卡人从属关系,可分为主卡、附属卡。按卡片 信息载体,可分为磁条卡、IC 卡、磁条 IC 复合卡(“IC 卡”和 “磁条 IC 复合卡”以下统称为“IC 卡”)。 第四条 借记卡开户采用实名制,个人客户凭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可申领主卡和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 可申领 2 张附属卡,并可规定附属卡不同的应用授权等级。申 领人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五条 同一客户在蒙商银行开立借记卡不得超过 4 张; -1- 如已持有 4 张(含)以上蒙商银行借记卡,则不得开立或激活 新的蒙商银行借记卡,附属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 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六条 同一代理人在蒙商银行代理开卡不得超过 3 张。 代理开户的借记卡,需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银行工 作人员当面核实后办理激活,方能正常使用,卡片激活之前只 支持存款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转出、消费、理财投 资等借方交易。 第七条 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 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 殊用途的个人借记卡账户时,可由相关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 理开立的个人借记卡账户,需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激活后使 用,激活之前该账户只支持存款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 转出、消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 第八条 个人磁条卡和 IC 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账户 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 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九条 IC 卡与原有的普通磁条借记卡相比,其安全性更 高、功能更完善,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信息的安全管理,提升 支付风险防控能力,蒙商银行目前已停发磁条借记卡。存量磁 条借记卡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磁条借记卡在开卡所在 地网点更换 IC 卡。 -2- 第十条 IC 卡设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 脱机消费、查询、圈存、圈提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计名, 不能提取现金,不允许透支,不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脱机消费 交易不使用密码,余额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1000 元人 民币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挂失,持卡人应承担电子现 金丢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产生的后果。 第十一条 蒙商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 等银联非接触支付标识的借记 IC 卡,在开卡时即同步开通小额 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限额内交易时,只需将 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 需在凭条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蒙商银行对外公 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蒙商银行网 点或蒙商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商户消费结算,可 在蒙商银行网点、自助渠道、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渠道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金融交易。取 现、转账及消费结算的最高限额均按监管机关、银行卡组织规 定,且符合蒙商银行对外公布的标准。 第十三条 蒙商银行借记卡支持预授权类交易,预授权有 效期为自交易日起 30 天,根据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付 款承兑,预授权交易按预授权金额的 115%进行冻结。在预授权 有效期内,可发起预授权撤销交易,蒙商银行解除原预授权交 -3- 易冻结金额;可发起预授权完成交易,蒙商银行解除对预授权 完成后剩余金额的冻结;未发起预授权撤销或未办理预授权完 成交易,自预授权交易日起第 31 个自然日内完成预授权金额解 冻。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在蒙商银行网点办理无卡存款。无卡 存款时,需按蒙商银行的规定提供相关办理资料。 第十五条 因机器故障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自助柜员机 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由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自 助柜员机所在分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卡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委 托他人代办领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使用磁条 IC 复合借记卡时,需首先读取芯片信 息,若芯片损坏或芯片读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可读取磁条信 息,但无法使用电子现金账户。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本人借记卡,持卡人如发现 本人借记卡遗失、被盗或被伪造后,须立即办理挂失手续。挂 失仅支持正式挂失,蒙商银行为持卡人提供 7*24 小时的挂失服 务。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银等 渠道进行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即生效。挂失生效期间 内发生的盗刷交易,无需持卡人承担责任。挂失生效之前,持 卡人因借记卡遗失、被盗、被伪造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 自行承担。IC 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所产生的资 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4- 持卡人解除卡片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蒙商银行 任一网点申请解除挂失手续。 主卡、附属卡中的任一张卡挂失后,另一张卡仍可正常使 用,如果主卡、附属卡同时遗失,应分别进行挂失。 第十八条 因借记卡卡片到期、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 读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到蒙商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责任 和义务不因换卡发生变化,如 IC 借记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 电子现金余额以 30 天后脱机交易清算结果为准。 对于已经停止发行的卡种,持卡人申请换卡时,蒙商银行 可为其换发其他卡种。 第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蒙商银行借记卡。蒙 商银行借记卡的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信息为准,卡片到期需继 续用卡的,持卡人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持卡人若在借记卡有 效期届满之前终止使用蒙商银行借记卡,应持借记卡向蒙商银 行任一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 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蒙商银行有关规定在清还 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办理销户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 未缴纳相关费用,蒙商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蒙商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 借记卡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一经核实立即停止相关借记 -5- 卡的服务,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书面同意后予以销户。 第二十条 借记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 出借、出售卡片,否则,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 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蒙商银行借记 卡卡片、密码、卡片有效期、CVN2、预留电话号码、蒙商银行 发送的验证码短信等相关资料、物品和信息。凡使用密码进行 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有 效交易凭证。由于持卡人保管不善,发生泄露、遗失或被他人 盗用以上资料、物品或信息的情形,导致银行卡内资金损失的, 该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 蒙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电子现金账户时,视同使用现金, 蒙商银行无需验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及持卡人身份,通过芯 片验证后即可完成电子现金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同一日内(以蒙商银行系统时间为 准) ,通过各渠道连续 3 次输入错误交易密码,交易密码将被锁 定,只能进行转入交易。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台办 理交易密码解锁或重置后方可正常使用。在做“卡解锁”时, 连续 5 次输入错误原交易密码后,则密码冻结,需重置密码。 持卡人同一日内(以蒙商银行系统时间为准),通过各渠道连续 -6- 5 次提交错误查询密码,查询密码将被锁定,持卡人办理查询密 码重置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持卡人同意蒙商 银行可根据借记卡业务或管理需要,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申领人或持卡人的个人资料。蒙商银行依法对申领人或持卡人 的个人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或蒙商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同意蒙商银行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使用持卡人的金融信息,向持卡人推荐或提供蒙商银行 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对持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的项目,蒙 商银行应停止推荐或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须按蒙商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收 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办理规定分为现金或系统自动扣收等方 式。若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蒙商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提 供相应服务。蒙商银行借记卡金融服务价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 动,以蒙商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蒙商银行通过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自助渠道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查询账户余额及明细 交易等对账服务。持卡人通过我行柜台查询账户余额以及账户 明细信息时,必须由本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持卡人对交 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30日内(以自然日 计算)提出查询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7- 第二十九条 蒙商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 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 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三十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 的规定,蒙商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 回其蒙商银行借记卡。 第三十一条 如客户在使用蒙商银行借记卡过程中产生相 关问题,可向蒙商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或向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咨 询,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第三十二条 蒙商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监 管规定变化等需要修改本章程,蒙商银行将提前公告,不再逐 一通知客户。本章程所称“公告”均指在蒙商银行营业网点、 蒙商银行网站等公告,如持卡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应选择销 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蒙商银行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 意并接受变更或修订后的章程。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及凡发生持卡人与蒙商银 行之间的任何法律争议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蒙商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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