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18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 1 — 修订说明 更新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2023 年 3 月 14 日 新增参与人端入账功能以及配套指定付款账户申报相关内容。 2023 年 2 月 17 日 新增科创板股票相关内容。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修订多 边净额担保交收业务的清算、交收相关内容,包括预清算、资 金核验、可售交收锁定、T+1 日交收安排等;修订交收违约处 理的相关内容,包括待处置交收锁定、待处置证券处置等。 2022 年 12 月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 法》 ,修订最低备付金限额管理的相关内容。 3、相应调整变更及注销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办理条件、跨市场 划款受理时间等。 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 布实施,新增了新债券交易方式的结算模式、投资者自行选择 2022 年 5 月 结算方式并调整了 RTGS 日间交收的开始时间。 2、为精简业务指南,承接并补充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中债券交易净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为配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 2022 年 3 月 法》的修订,对债券以外其他证券品种适用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比例进行调整。 1、新增上交所基金通平台做市商及销售机构开立相关资金结 2022 年 1 月 算账户的材料要求; 2、配合新债券交易系统上线,新增了债券交易系统的表述, — 2 — 删除了竞价交易系统、综合电子平台等表述; 3、配合部分 ETF 申购采用 RTGS 结算,调整 RTGS 勾单的相关 表述; 4、明确定向可转债转让业务结算方式为 T+0 日日终逐笔全额 非担保; 5、其他文字性修订。 1、QFII、RQFII 最低备付相关表述已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 2020 年 12 月 南》明示,本指南中该部分内容指向前述业务指南; 2、配合指定收款账户业务优化,简化指定收款账户申报材料; 3、删除了买断式回购相关内容。 1、根据 RTGS 系统升级改造事项,对勾单指令申报、交收情况 查询及操作权限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完善,调整非担保结算相 关内容; 2、根据信用保护工具、科创板股份询价转让及上市基金做市 商开展 ETF 代收代付等业务变化,在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章节增 加相关内容,同时明确结算参与机构首次使用资金代收代付功 2020 年 9 月 能前签署反洗钱承诺的要求; 3、根据沪市债券质押式回购现金担保品调整事项,增加结算 参与机构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申报提交、返还现金担保品 相关内容; 4、为进一步提升结算资金服务,新增预留印鉴在线业务申报 内容。 2020 年 1 月 1、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时 — 3 — 间延长,将 RTGS 实时交收时间延长至 15:40,将 RTGS 勾单时 间延长至 16:00; 2、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跨市场 ETF 交易的结算模式调整, 修订 ETF 申赎结算相关内容; 3、为进一步提升结算资金服务,新增尚未支付金额查询功 能; 4、为配合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和限制性股票融资 业务试点工作,新增六类资金划拨划款用途; 5、为配合本公司推出现金担保品业务,新增现金担保品业务 相关内容,调整关于欠库的计算公式及部分表述; 6、为配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 办法》的修订,对债券以外其他证券品种适用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比例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备付金账户计息方式。 为了配合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以及挂牌期 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本公司对《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 2019 年 5 月 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在“逐笔全额等非担保结算”章节 中,新增“为特定债券转让提供实时或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 务”的内容。 1、调整资金划拨业务处理时间及相关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可 划款金额公式; 2019 年 1 月 2、新增接口方式办理资金账户查询类、划拨类业务相关内 容; — 4 — 3、根据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延长的业务变化,调整预清 算数据查询批次及时间; 4、因债券兑付登记日由 P-3 日调整为 P-1 日,债券兑付清算 由首次清算调整至二次清算,当日兑付清算债券的出库由首次 出入库调整至二次出入库后; 5、新增期货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结算业务相关内容。 1、在非担保结算品种中新增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相关内 容; 2018 年 5 日 2、新增现金申赎的债券 ETF 相关内容; 3、在预约划款部分增加了做好资金安排的提醒。 1、新增结算业务在线受理相关内容; 2017 年 11 月 2、完善了原“可用余额”的相关表述,保持与实际业务相 符。 1、配合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修订了发行类业务 的资金结算相关内容,主要修订见:第二篇-第五章第二节至 第五节。其中: (1)新增“可转债网上发行资金申购”、“可交换债网上发 行资金申购”章节。 2017 年 9 月 (2)修订“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的无效认购处 理”、“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申购违约惩戒机制”章 节。 2、对原股东配售公司债(股配债)的结算模式进行修订(原 非担保交收模式调整为担保交收模式)。 3、增加可转债发行失败后续处理相关内容。 — 5 — 1、增加RTGS日终交收批次、勾单模式设置功能、产品管理人 数据查询有关功能,并延长RTGS业务服务时间。 2017 年 7 月 2、延长预约划款指令提交时间。 3、修改了结算资金查询电话。 1、配合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利率形成机制,调整 了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购回清算公式; 2017 年 3 月 2、首次清算、二次清算相关内容修订; 3、增加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1、新增指定收款账户等在线业务申报功能; 2、新增PROP短信通知服务功能; 3、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和资料,修订了有关预留印鉴的部分内 2017 年 2 月 容; 4、根据总部《关于新加入开放式基金系统参与人及相关产品 采用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的通知》内容,修订了开放式基金部 分内容。 1、结合2016年1月中国结算修订颁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上发行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 细则》,修订相关内容; 2、结合总部统一要求,修订相关资金交收违约处置内容; 2016 年 2 月 3、根据业务运行现状,删除隔夜回购相关内容,补充完善政 策性金融债、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跨境ETF交收期的有关内 容; 4、结合A股预清算查询服务优化升级,修订相关内容。 2014 年 10 月 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终止申请材料新增总部出具的开户业务权限 — 6 — 关闭证明文件。 1、新增优先股相关内容; 2014 年 8 月 2、调整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相关内容。 2014 年 6 月 调整跨市场资金划拨相关内容。 1、新增国债预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相关内容; 2、开放式基金交收账户开立规定调整; 2014 年 1 月 3、新股发行相关内容调整; 4、跨市场资金划拨相关内容调整。 1、代收代付业务运行时间调整; 2、资金出入账时间调整; 2013 年 8 月 3、开放式基金交收时点调整; 4、新增预约划款内容。 2013 年 7 月 新增黄金 ETF、股票质押回购、报价回购相关资金结算内容 2013 年 6 月 新增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在线办理。 2013 年 5 月 新增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及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功能。 1、新增结算保证金、股息红利差别化实施相关内容; 2、新增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资金结算相关内容; 3、新增中小企业私募债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相关内容; 4、新增信用交易、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资金结算内容; 2013 年 4 月 5、新增单市场债券 ETF 及单市场国债 ETF 计入质押式回购质 押券品种相关内容; 6、备付金账号扩位; 7、预留收款账户办理机制修订; 8、对指南目录及架构进行调整,结算账户管理部分按结算参 — 7 — 与人类别及申请业务类别分类,资金结算部分按多边净额、逐 笔全额、代收代付等结算方式以及发行类业务、基金类业务、 信用交易业务等业务大类进行分类。 2012 年 11 月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业务优化。 跨市场、跨境 ETF 价差保证金、清算、交收及代收代付业务相 2012 年 10 月 关内容。 2012 年 8 月 部门调整。 2012 年 2 月 新增 RQFII 相关内容。 2011 年 4 月 备付金划款时间延长,增加参与人划款预约机制。 2011 年 2 月 服务热线号码变更。 2010 年 5 月 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的清算、交收等业务。 — 8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1.1 概述 ......................................................... 11 第二章 结算账户管理................................................ 11 2.1 概述 ......................................................... 11 2.2 结算业务开通 ................................................. 12 2.3 结算参与人申请变更结算账户信息 ............................... 32 2.4 结算参与人申请终止结算业务 ................................... 34 2.5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 36 2.6 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 ....................................... 43 第三章 资金结算.................................................... 69 3.1 概述 ......................................................... 69 3.2 结算业务要点 ................................................. 69 3.3 多边净额结算 ................................................. 72 3.4 逐笔全额结算 ................................................. 88 3.5 双边净额结算 ................................................ 102 3.6 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 102 3.7 发行类业务的资金结算 ........................................ 109 3.8 基金业务的资金结算 .......................................... 126 3.9 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 .......................... 127 3.10 其他资金结算业务 ........................................... 129 第四章 结算风险管理............................................... 133 4.1 概述 ........................................................ 133 4.2 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 .......................................... 134 4.3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 ................................ 134 4.4 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 151 4.5 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 155 4.6 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 159 第五章 数据交换................................................... 160 5.1 电子数据交换 ................................................ 160 — 9 — 第六章 附则....................................................... 161 — 10 — 第一章 总则 1.1 概述 为明确结算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结算风险管理、数据 交换及账务查询等业务处理流程及操作规范,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 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章 结算账户管理 2.1 概述 2.1.1 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相 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本公司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及结算参与人的申请进行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的维 — 11 — 护和管理。结算参与人名称、相关信息及结算路径发生变更 时,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以确 保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信息的准确。结算参与人终止资金结 算业务的,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关闭相应结算账户, 终止相关结算业务。 2.2 结算业务开通 2.2.1 结算业务开通基本流程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本公司的结算业务,按以下基本程 序办理:向本公司总部申请相关结算业务资格→向本公司申 请 PROP 用户及操作权限设置→向本公司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由本公司分配相应结算账号→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正 式开通结算业务。对于已有 PROP 用户的结算参与人,可通 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登录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参与人业 务)发起结算业务相关申请。详见《结算在线业务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 海市场) 。按照结算参与人的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等)以及所申请的结算业务范 围(A 股结算业务、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基金结算业务等) , 以下对各类结算业务的开通手续分别进行介绍。 2.2.2 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 12 — (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 A 股经纪及自营结算账户1 证券公司获得中国结算批准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后,可按 以下程序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1.准备以下申请文件(须加盖公章) : (1)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 (2) 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其中申请单位名称 须填写申请人全称,且须与申请人公章内容一致); (3) 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4) A 股预留印鉴; (相关内容见 2.6.6“预留印鉴在线 办理”) (5) 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6) 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 申请(自愿申请) ; (相关注意事项:所申请关联账户 必须同性质,即客户非担保账户与客户担保账户进 行关联、自营非担保账户与自营担保账户进行关联; 仅允许单向关联,即担保账户多余资金可用于非担 保账户资金不足时的交收) (7) 营业执照、有权机关业务许可等文件;具体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证券机构新设等批文(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法 人机构参与证券业务的批复)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核 1 结算账户包含证券交收账户与资金交收账户 — 13 — 发的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主 管部门批准的可参与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无此文 档) ; (8) 其他文件。具体包括: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 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法人公章) ;其他资料(申请单位出具的法人授 权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 件等)。 2.PROP 用户开通及操作权限设置:证券公司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 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 关操作权限设置。原则上本公司为同一家参与机构的结算业 务只配置一个 PROP 用户。 3.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向本公司提交上述申请文件, 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为其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 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交收价差保证金 账号。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 相关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 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将 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 — 14 — 知单,以备查阅。 (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融资融券结算账户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 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 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 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 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 ,分 别用于完成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相关申请 办理手续如下: 1.向本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详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 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 →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上海市场) 。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本公司审核上 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金 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 3.PROP 系统操作权限设置:本公司为证券公司设置相 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 相关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 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 — 15 — 5.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将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 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信用证券 账户所发生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依据“谁开立谁负 责结算”的原则处理,由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承 担交收责任,与指定交易和发生交易的交易单元无关。融资 融券交易的清算路径设置如下:投资者信用交易证券账户→ 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09***)→结算参与人融 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和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有关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的具 体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 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上海市场) 。 (三)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保险产品等)托管结算业务 具体比照本章 2.2.3 中“商业银行(托管人)申请开通 托管结算业务”进行处理。 (四)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业务 中国结算设立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系 统”),为中国结算总部开放式基金产品或其它产品(如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基金”)提供 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服务。目前中国结算的基金结算系 — 16 — 统参与人分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销售代理人(包括直销人与 代销人)两类。 1.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2 证券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 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销 售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登录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 cn)→参 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上海分公司业务, 或者登录上海分公司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软件→在线业务受 理系统→参与人业务→开放式基金业务栏(无 PROP 用户的, 需先提交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点击“开放式基金 结算业务开通”,在线填报产品全称。首次申报时,填写联 系人信息和营业执照所载信息等内容。同时,需向本公司提 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 2.6.6“预 留印鉴在线办理”) ;其他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通过网站或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上传) ,法人授权书(如存 在授权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 盖法人公章)(通过网站或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上传) 。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资金账号:本公司根据 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业务部相关通知,并审核证券公司的上述 资料无误后,为其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资金账号。 2 基金销售资金账户指基金代销账户、基金直销账户 — 17 — (3)PROP 操作权限设置:本公司为证券公司设置相应 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 (4)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对于参与 担保交收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缴纳最低标准的结算备付 金和初始保证金。 (5)本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后,证券公司在线打印资金账 户开立通知。证券公司在获准开通基金资金结算业务后,可 在线打印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请妥善保管告知单,以 备查阅。具体办理手续可详见《结算在线业务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 海市场) 。 2.作为管理人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户3 证券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 需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一个管理人费用账户,并选择以法人名 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资金账户或者以产品名义为 其所管理的每只产品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参与担保交收的证 券公司,无论以法人名义还是以产品名义开立的资金账户, 最低备付金限额和初始保证金金额均以资管产品的数量为 单位计收,参与担保结算的每只产品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 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均为 15 万元,管理人费用账户无需 缴纳。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详见本章 2.2.2(四)中“作 3 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户指基金费用账户、基金产品账户 — 18 — 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已经以产品名 义开立资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如欲重新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 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资金账户,须首先选择一个产品的资 金账户,将其变更为法人名义的资金账户,在完成已有产品 资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后(即将所有产品资金账户合并至上述 统一的法人资金账户下) ,将其余产品资金账户予以销户,并 不得再以新发行的产品名义单独开立资金账户。 3.作为上交所基金通平台做市商申请开立做市商资金 账户,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一)作为销售代理人 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4.作为上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销售 资金账户,相关申请办理手续比照(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 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五)证券公司申请开通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1.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上市基金做市商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证券公司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作为做市商通过自 营部门开展上市基金做市业务,可申请开通资金代收代付业 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登录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参 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上海分公司业务, 或者登录上海分公司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软件→在线业务受 — 19 — 理系统→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无 PROP 用户的,需 先提交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点击“开通资金结算 业务受理”,业务类型选择“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 付业务”。同时,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 ETF 申购赎回及其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主管部门有关核准 基金直销/代销/上市基金做市商业务资格的文件;结算系统 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 算业务用表》;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 2.6.6“预留印鉴在线 办理”) 。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本公司审核 上述资料无误后,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做市商结算参与人 配置资金代收代付权限。 2.作为代销机构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场外资金代收代 付业务 证券公司作为代销机构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代收 代付业务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代收代付资金账 户。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开放式基 金场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对于选择使用已开立的基金结算 账户的代销机构,仅需提交该材料) ;主管部门有关核准基金 — 20 — 直销/代销业务资格的文件;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预留印 鉴(相关内容见本章 2.6.6“预留印鉴在线办理”) 。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本公司审核 上述资料无误后,为代销机构分配结算备付金账号,并配置 代收代付业务权限。 3.作为信用保护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信用保 护工具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证券公司作为信用保护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可申请开 通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生成权限,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ETF 申购 赎回及其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生成的 合约交易确认书。申请人不是合约交易确认书签署方的,还 应当提供托管协议等结算关系证明文件。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本公司审核 上述资料无误后,为信用保护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配置资金 代收代付指令生成权限。 4.作为科创板股份询价转让业务的受托券商申请开通 科创板股份询价转让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证券公司作为科创板股份询价转让业务的受托券商可 申请开通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生成权限,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 — 21 — 下: (1)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ETF 申购 赎回及其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与参与转让的股东签订的向 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委托协议。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本公司审核 上述资料无误后,为受托券商配置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生成权 限。 2.2.3 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商业银行(托管人)申请开通(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 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产品等)托管结算业务 1.申请开立托管结算账户 (1)准备以下申请文件(须加盖公章):PROP 用户开通 相关申请材料;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结算系统参与 人 基本 信息 确认 表; A 股 预留 印鉴 。(相 关内 容见 本章 2.6.6“预留印鉴在线办理”) ;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自愿申 请) ;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或银监会关于核准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文复印件,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上述文件填写的相关注 意事项,详见本章 2.2.2(一)中“证券公司申请开立 A 股经 — 22 — 纪及自营结算账户”。托管人应当同时向本公司总部申报选 择固定比例或差异化比例最低结算备付金计收模式。 (2)PROP 用户开通及操作权限设置:托管人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 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托管人内部再进行相关 操作权限设置。 (3)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向本公司提交上述申请文件, 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为其分配相应的结算备付金账号、证 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号。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 的相关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 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 将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 单,以备查阅。 2.申请新增托管产品 (1)准备以下申请文件(须加盖公章):A 股资金结算业 务开通申请(申请单位名称填写产品托管人名称+产品管理 人名称+产品类别(基金、年金、社保组合、特定资产、集合 资产、定向资产、保险产品等) ,需同时加盖托管人公章及基 金管理公司公章) ;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包括托管产品相关 合同复印件(明确产品的托管人和管理人) 、主管部门对托管 — 23 — 产品设立的核准文件等;共用结算路径申请及承诺。托管人 负责共用专用交易单元的各只产品的明细清算。共用专用交 易单元进行清算的各只产品应当指定或托管于该专用交易 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管理人 PROP 用户开通及操作权限设置:如新增产 品的管理人无 PROP 用户,则产品管理人需向本公司提交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并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 系完成 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如其已有 PROP 用户,则本 公司直接为托管人和管理人开通其新增托管产品相应的 PROP 业务权限。 (3)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向本公司提交申请,经审核通 过后,本公司为新增托管产品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 (4)托管人在申请新增托管产品清算编号时,可向本公 司申请向基金管理人复制发送上述托管产品的相关登记结 算数据。 (5)本公司完成相关结算业务开通手续后,向申请人发 送结算业务开通通知。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管 理人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 行交易清算。 (二)商业银行(托管人)申请开通 QFII(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及 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结 算业务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详见本章 2.2.3(一)中“申请开 — 24 — 立托管结算账户”。其中: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中应当包括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批准其 QFII 托管人 资格的批复复印件;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 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 金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 算与交收→上海市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 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涉外与跨境业务→上海市场) 。 (三)商业银行申请开通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 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详见本章 2.2.3(一)中“申请开立 托管结算账户”。 (四)商业银行申请开通证券质押结算业务 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详见本章 2.2.3(一)中“申请开立 托管结算账户”。其中: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中应当包括中 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核准该银行办理证券公司股票质 押贷款业务的批复复印件;对参与证券公司质押贷款业务的 商业银行,如其已在相关交易所关闭纳入净额结算的买入交 易权限,则在向本公司出具确认函后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 证金账户;如果其尚未关闭纳入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 则由本公司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为其开立结算保证金账 户和计算保证金。 — 25 — (五)商业银行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业务 1.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 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用于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比照本章 2.2.2(四)中“ 作 为 销 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2.作为管理人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可以以管理人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 品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其管理产品的申赎款交收。并按其管 理产品数量缴纳最低备付金和初始保证金。相关申请材料及 办理手续比照本章 2.2.2(四)中“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 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3.作为上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销售 资金账户 相关申请手续比照本章 2.2.2(四)中“作为销售代理人 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办理。 (六)商业银行申请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1.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做市商开通 ETF 申购赎回 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商业银行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做市商可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 比照本章 2.2.2(五)中“证券公司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 — 26 — 上市基金做市商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 务”。 2.作为代销机构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场外资金代收代 付业务 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代收 代付业务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代收代付资金账 户。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本章 2.2.2(五)中“证券 公司作为代销机构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场外资金代收代付 业务”。 2.2.4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业务 1.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 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资金账户,用 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详见本章 2.2.2(四)中 “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2.作为管理人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 格后,需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一个管理人费用账户,并选择以 其自身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资金账户或者 以产品名义为其所管理的每只产品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参与 担保交收的基金管理公司,无论以法人名义还是以产品名义 — 27 — 开立的资金账户,最低备付金限额和初始保证金金额均以资 管产品的数量为单位计收,参与担保结算的每只产品最低结 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均为 15 万元,管理 人费用账户无需缴纳。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本章 2.2.2(四)中“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已经以产品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的基金管理 公司如欲重新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 资金账户,须首先选择一个产品的资金账户,将其变更为法 人名义的资金账户,在完成所有产品资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后 (即将已有产品资金账户合并至上述统一的法人资金账户 下) ,将其余产品的资金账户予以销户,并不得再以新发行的 产品名义单独开立资金账户。 3.作为上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销售 资金账户 相关申请手续比照本章 2.2.2(四)中“作为销售代理人 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办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1.作为 ETF 发行人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 付业务 对于已发行 ETF 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与相关代销机构 就相关 ETF 产品的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做法商定一 致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 28 — 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登录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参 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上海分公司业务, 或者登录上海分公司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软件→在线业务受 理系统→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无 PROP 用户的,需 先提交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点击“开通资金结算 业务受理”,业务类型选择“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 付业务”。同时,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 1)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2)ETF 产品申购赎回资 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 结算业务用表》 ;3)主管部门有关核准基金直销/代销业务资 格的文件;4)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具体见《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5)预留印鉴(相关内 容见本章 2.6.6“预留印鉴在线办理”)。对于沿用已开立的 基金管理人费用账户做代收代付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仅需 提交材料 1)、2) 、3)。基金管理公司后续为非首只 ETF 产品 申请开通代收代付业务时,仅需提供材料 2) 。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本公司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的上述资料无误后,为其分配结算备付金账号, 并配置代收代付业务权限。 2.作为上市基金做市商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 — 29 — 收代付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上市基金做市商可申请开通 ETF 申 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本 章 2.2.2(五)中“证券公司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上市基 金做市商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3.作为管理人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场外资金代收代付 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 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代收代付资金账户。相关申 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本章第 2.2.2(五)中“证券公司作为 代销机构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场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2.2.5 期货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结算业务 (一)期货公司获得中国结算批准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后, 准备以下申请文件(须加盖公章)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 材料;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其中申请单位名称须填 写申请人全称,且须与申请人公章内容一致);结算系统参与 人基本信息确认表;A 股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 2.6.6“预留 印鉴在线办理”) ;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营业执照、 有权机关业务许可等文件。 (二)PROP 用户开通及操作权限设置:期货公司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 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 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期货公司内部再 — 30 — 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原则上本公司为同一家参与机构的 结算业务只配置一个 PROP 用户。 (三)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向本公司提交上述申请文 件,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为其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 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交收价差保 证金账号。 (四)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 纳的相关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 (五)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将通知期货公司,期货公 司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2.2.6 其他机构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除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 司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 (二)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相 关申请手续比照本章 2.2.2(四)中“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 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办理。 (三)作为管理人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户,资 产管理公司申请为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申购赎回结算 账户,相关申请办理手续详见本章 2.2.2(四)中“作为管理 — 31 — 人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户”。 (四)作为上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销 售资金账户,相关申请手续比照本章 2.2.2(四)中“作为销 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办理。 (五)其他拟实施自行结算的结算参与机构,在获得本 公司总部批准获得相关结算参与人资格后,可向本公司申请 开立结算账户,相关申请办理手续详见本章 2.2.2(一)中“证 券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结算业务”。 2.3 结算参与人申请变更结算账户信息 2.3.1 结算参与人申请更名 (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结算参与 人当其结算账户相关信息(包括指定收款账户、结算参与人 名称、结算账号、预留印鉴、以及其他基础资料)发生变更 时,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交变更申请资料,以保证日 常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 (二)由于机构的兼并、收购、更名等原因,结算参与 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至本公司办理更名,相关申请 办理手续如下: 1.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 (1)PROP 用户信息变更相关申请材料; (2)结算系统参与人更名申请; (3)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相关注意事项 — 32 — 详见本章 2.2.2(一)中“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 A 股经纪及自 营结算账户”相关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4)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本章 2.6.6“预留印鉴在线 办理”) 。 (5)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6)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机 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更名等批文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关 于同意××法人机构更名的批复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同意托管人更名等批文复印件);中 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参与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无此文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 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 章) 。 2.上述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完成相关结算信息的 变更手续,将变更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2.3.2 结算参与人变更其他结算账户信息 (一)结算参与人涉及更名以外的其他结算账户信息变 化,应当及时联系本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变更结算账户基本信息(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人等) :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登录在线业务受理系 统→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参与机构基本信息维护) — 33 — 修改,详见《结算在线业务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三)解除非担保关联交收: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提交 《解除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 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完成相关结算信息的变更后将结果反 馈给结算参与人。 2.4 结算参与人申请终止结算业务 2.4.1 结算参与人申请终止 A 股、债券等结算业务 (一)结算参与人名下已无 A 股、债券交易单元,并结 清对本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后, 可申请终止在本公司的 A 股、 债券结算业务,关闭其结算账户。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 等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可由其清算组、 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新证券经营机构代为办理。 (二)申请人终止 A 股、债券结算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 以下资料(须加盖公章):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其他资料, 包括代理机构的相关说明,主管部门关于证券机构合并、重 组及撤销的文件复印件,成立清算组及任命清算组组长的有 关文件复印件,代理机构的法人承诺书,原证券机构法人授 权书或清算组授权书。上述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联系 申请人确定销户日期,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 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如有) 、信用交易专用交收账户(如 有)进行结息处理,通知申请人于当日将本息全额划出。本 — 34 — 公司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 PROP 用户相应业务权限, 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 单,以备查阅。 (三)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终止比照办理,结算参与人另 需提交中国结算总部出具的《开户代理业务权限申请表》 。 2.4.2 结算参与人申请终止开放式基金业务 (一)对于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结算参与 人结清与本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向总部申请销户获批 后,可向本公司申请终止基金结算业务,关闭相关结算账户。 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等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按要求办 理手续的,可由其清算组、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新证券经营机 构代为办理。 (二)结算参与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以 下资料(须加盖公章) :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其他资料详 见“终止 A 股资金结算业务文件”。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 误,联系结算参与人确定销户日期,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及 保证金账户分别进行结息,并将保证金账户的结余款项划转 至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通知结算参与人于当日将其结算 备付金账户的本息全额划出,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 PROP 用户相应业务权限。结算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本公司 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三)对于 ETF 申购赎回资金和基金代收代付业务的终 — 35 — 止,由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请,并比照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 2.5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结算参与人向上交所申请交易单元相关业务时,需同步 确认该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信息,在本公司办妥结算路径相 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证券交易。常见的交易单元业务包括交易 单元新增(或恢复使用) 、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包含交易 单元性质变更) 、交易单元租用、交易单元退租、交易单元注 销。 2.5.1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设(或恢复使用) (一)结算参与人通过上交所办理 A 股交易单元、债券 交易单元新增(或恢复使用)业务时,需在申请界面中的“本 公司结算路径业务相关确认信息——交易单元性质(经纪/自 营)”处,勾选“经纪”或“自营”性质,明确新增(或恢 复使用)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 (二)相关说明:对于仅从事经纪业务的申请人,一般 情况可按“经纪”业务确认交易单元性质;对于融资融券业务 专用交易单元,按“经纪”业务确认交易单元性质;对于承销 业务专用交易单元,按“自营”业务确认交易单元性质。本公 司收到上交所相关业务通知后,根据业务通知单上结算参与 人确认的结算路径信息完成相关结算路径的维护。 (三)特别提醒:申请人必须确定已在中国结算取得了 — 36 — 结算参与人资格,在本公司开通了结算业务,开立了各类结 算备付金账户,取得了清算编号;同时拥有自营业务及经纪 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应当认真确认交易单元的性质是自营还 是经纪,自营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自营结算备 付金账户结算,客户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客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申请人对交易单元性质的确认内容及 后果负责;如因相关结算业务尚未开通导致相关业务延误处 理,或因交易单元性质选择错误导致相关清算交收路径错误, 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5.2 A 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 (一)结算参与人通过上交所办理 A 股交易单元机构内 部变更(包括自营/经纪性质变更)业务时,需在申请界面中 的“本公司结算路径业务相关确认信息——交易单元变更 前性质、交易单元变更后性质”处,勾选该交易单元变更前 “经纪”或“自营”性质和变更后“经纪”或“自营”性 质,明确交易单元变更前、后的结算路径。本公司收到上交 所相关业务通知后,根据业务通知单上结算参与人确认的结 算路径信息完成相关结算路径的维护。 (二)特别提醒:对于仅变更交易单元经纪/自营性质、 对应营业部名称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也需通过上交所办理; 如办理交易单元性质变更业务,申请人必须确定该交易单元 已无未到期回购等未了结的结算业务以及限制转指定等情 — 37 — 况;如因存在以上情况无法完成结算路径变更,上交所及本 公司将通知申请人调整报备信息;申请人必须确定已在中国 结算取得了结算参与人资格,在本公司开通了结算业务,开 立了各类结算备付金账户,取得了清算编号;同时拥有自营 业务及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应当认真确认交易单元的性 质是自营还是经纪,自营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 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客户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 申请人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申请人对交易单元性质的 确认内容及后果负责;如因相关结算业务尚未开通或交易单 元上有未了结业务导致相关业务延误处理,或因交易单元性 质选择错误导致相关清算交收路径错误,一切责任及后果均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5.3 A 股交易单元租用 (一)申请人通过上交所办理 A 股交易单元租用业务时, 需在申请界面中的“托管银行”选项处勾选,申请人确认的 托管行即为该交易单元租用后结算路径所属机构。此外,托 管人需要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前端,在线申报相关交易单 元租用指令,确认租用交易单元结算关系(清算编号) 。托管 人可在线查询上述业务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本公司收到上交所业务通知单,与托管人上报的 电子指令进行核对,确认租用方机构、托管人、交易单元等 信息一致后完成相关结算路径维护,并通过 PROP 系统向托 — 38 — 管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特别提醒:申请人必须确定其所选择的托管银行 已在中国结算取得了结算参与人资格,在本公司开通了结算 业务,开立了各类结算备付金账户,取得了清算编号;申请 人须事先征得托管人同意,正确填写相关内容;申请人必须 确定该交易单元已无未到期回购等未了结的结算业务以及 限制转指定等情况;如因相关结算业务尚未开通、或托管人 信息填写错误、或交易单元上有未了结业务导致相关业务延 误处理,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托管人须及 时在线提交相关结算信息确认指令,否则该业务将被中止, 直到确认指令送达后所司再重新启动办理程序。 (四)A 股交易单元在不同结算参与人之间变更结算路 径的,要求拟变更交易单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未到期回购; 2.申请变更交易单元变更当天无未了结的新股网上申 购; 3.申请变更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要约收购业务; 4.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质押券和处置质押券; 5.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协助司法冻结证券 申报业务; 6.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业务; 7.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港股通业务; — 39 — 8.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股票期权业务; 9.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 10.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5.4 A 股交易单元退租 (一)申请人通过上交所办理 A 股交易单元退租业务时, 需在申请界面中的“本公司结算路径业务相关确认信息— 交易单元退租后性质(经纪/自营)处,申请人(退租协办方) 需勾选该交易单元退租后“经纪”或“自营”性质以明确 退租后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比照交易单元租用业务,托管 人需通过在线申报方式向本公司确认解除交易单元结算关 系。托管人可在线查询上述业务申请的受理情况。本公司收 到上交所业务通知单后,与托管人上报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 确认相关信息一致后完成相关结算路径维护,并通过 PROP 系统向托管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特别提醒:申请人必须确定已在中国结算取得了 结算参与人资格,在本公司开通了结算业务,开立了各类结 算备付金账户,取得了清算编号;同时拥有自营业务及经纪 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应当认真确认交易单元的性质是自营还 是经纪,自营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自营结算备 付金账户结算,客户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客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申请人对交易单元性质的确认内容及 后果负责;申请人必须确定该交易单元已无未到期回购等未 — 40 — 了结的结算业务以及限制转指定等情况;如因相关结算业务 尚未开通或交易单元上有未了结业务导致相关业务延误处 理,或因交易单元性质选择错误导致相关清算交收路径错误, 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托管人须及时在线提 交相关结算信息确认指令,否则该业务将被中止,直到确认 指令送达后所司再重新启动办理程序。 (三)A 股交易单元在不同结算参与人之间变更结算路 径的,要求拟变更交易单元必须同时满足多项条件,详见租 用业务。 2.5.5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注销 (一)结算参与人通过上交所办理 A 股交易单元、债券 交易单元的注销业务,本公司直接根据上交所的相关业务通 知办理有关结算路径的注销。 (二)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到期回购; 2.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新股网上申购; 3.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要约收购业务; 4.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质押券和处置质押券; 5.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指定交易证券账户; 6.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清算配股业务; 7.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业务; — 41 — 8.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港股通业务; 9.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股票期权业务; 10.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 11.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5.6 其他业务 (一)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社保基金等由托管银行结算的特 殊产品业务,需先向本公司确认相关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信 息,在本公司办妥结算路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相关证券交 易。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新设时, 作为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须提前按规定 通过上交所报备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新设,并提请托管银行通 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前端在线申报相关交易单元结算关系 (清算编号)。待托管银行确认本公司 PROP 系统反馈相关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已处理成功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 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须按规定通过上交所报备相 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并提请托管银行通过本公司 PROP 系 统前端在线申报解除相关交易单元结算关系(清算编号) 。待 托管银行确认本公司 PROP 系统反馈相关交易单元结算路径 已处理成功后方可用于自行结算的其他业务。 — 42 — (四)社保基金新设时,作为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证券 资产管理公司须单独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及时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变更手续,并提请托管银行通过 本公司 PROP 系统前端在线申报相关交易单元结算关系(清 算编号) 。待托管银行确认本公司 PROP 系统反馈相关交易 单元结算路径已处理成功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五)社保基金终止时,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 须单独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时办理交易 单元结算路径变更手续,并提请托管银行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前端在线申报解除相关交易单元结算关系(清算编号)。 待托管银行确认本公司 PROP 系统反馈相关交易单元结算路 径已处理成功后方可用于自行结算的其他业务。 2.6 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 2.6.1 结算资金账户体系 (一)根据中国结算相应业务规则要求,结算参与人应 当以法人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不同种类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或称资金交收账户)以及保证金账户。目前,结算参与 人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五大类:一是担保交收 账户(分设客户/自营/信用交易) ;二是非担保交收账户(分 设客户/自营/信用交易);三是基金账户(包括基金代销账户、 基金直销账户、基金费用账户、基金产品账户和基金代收代 付账户),其中基金代销账户和基金产品账户需对应设立保 — 43 — 证金账户;四是结算保证金账户(分设客户/自营/信用交易); 五是价差保证金账户(分设客户/自营)。参与国债预发行交 易的结算参与人需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国债预发 行交易保证金。国债预发行交易保证金按额度管理。 (二)现行结算资金账户体系如下图所示: — 44 — 交收账户类 纳入担保交收 担保交收账户(自营) 保证金账户类 结算保证金(自营) 价差保证金(自营) 担保交收账户(经纪) 结算保证金(客户) 价差保证金(客户) 担保交收账户(信用) 纳入非担保交收 结算保证金(信用) 非担保交收账户(自营) 非担保交收账户(客户) 非担保交收账户(信用) 基金账户 基金代销/直销账户 代销/直销保证金账户 基金产品账户 基金产品保证金账户 基金费用账户 基金代收代付账户 2.6.2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 (一)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结算参与人的担保交收账 户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以下简称“最低备付”)。对于 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交收账户不设最低备付限额。 (二)最低备付含义:最低备付指本公司为结算备付金 — 45 — 账户设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即结算参与人在其结算备 付金账户中至少应当留足的资金量。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 收,但不得划出。如果已用于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于当日 及时补足,如当日为非交易日,则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 易日补足。新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从加入之 日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规定。 (三)最低备付调整 1.场内业务最低备付调整(不含 QFII/RQFII 托管行) (1)最低备付调整及生效: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本公司 对除 QFII/RQFII 托管行以外结算参与人的最低备付进行核 算,并将含最低备付、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证券买入金额 等信息在内的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调整后的最低备付于每 月第六个交易日生效。 (2)最低备付计算规则:本公司根据各结算参与人上月 各证券品种日均买入金额和对应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 定其最低备付。 1)计算公式:某结算备付金账户本月最低备付为该结算 备付金账号下各清算编号的本月最低备付之和。其中,各清 算编号的本月最低备付=上月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买入 金额/上月交易日历天数×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最低结算 备付金比例+上月债券现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日历天数×债 券现券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上月债券回购买入金额/上月交 — 46 — 易日历天数×债券回购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单位为元(精确 至分)。 2)买入金额证券品种范围:“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 买入金额”涉及的品种包括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A股(含科 创板股票)交易清算、基金(含 ETF、上证 LOF 等)交易清 算、认购权证交易清算、认沽权证交易清算、存托凭证交易 清算、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交易清算、ETF 现金替代清算(纳 入净额结算)、货币基金场内申购赎回清算、配售减持清算等。 “债券现券买入金额”涉及的品种包括采用多边净额结算 的国债交易清算、地方政府债交易清算、企业债券清算、公 司债券交易清算、国债预发行现金结算、国债预发行交易清 算、政策性金融债交易清算等。“债券回购买入金额”涉及 的品种包括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包括债券 质押式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融资回购到期购回金额) 。 3)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本公司视结算参与人开展的各 类业务和不同证券交易品种分别采用不同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比例计收方式,相关内容可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开展托管业务的结算参与 人需向本公司总部申报选择适用差异化或固定最低结算备 付金比例计收方式;未申报的,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适用固 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已适用固定最低结算备付 金比例计收方式的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向本公 — 47 — 司总部申报变更适用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 [差异化比例计算案例] 假设债券以外的证券品种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设定如 下: 付款时点 9 点前付款 11 点前付 款 11 点后付 款 付款时点差异 化 最低结算备付 金比例 14% 16% 取款时点 9 点前取款 9 点后取款 取款时点差异 化 最低结算备付 金比例 18% 14% 18% 假设上一自然月有 22 个交易日,某结算参与人在上月 中有 12 个交易日为资金净应付,其中 8 个在 T+1 日 9 点前 付款,3 个在 T+1 日 11 点前付款,1 个在 T+1 日 11 点后付 款。由于在 T+1 日 11 点前付款的天数(合计 11 天)占总净 应付日天数(12 天)的 90%(含)以上,则视为该备付金账 户绝大多数情况下在上午 11 点前完成付款,适用的付款时 点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为 16%。 该结算参与人在上月中有 10 个交易日为资金净应收, 其中 9 个在 T+1 日 9 点后取款,1 个在 T+1 日 9 点前取款。 由于在 T+1 日 9 点后取款的天数(9 天)占总净应收日天数 (10 天)的 90%(含)以上,则视为该备付金账户绝大多数 情况下在上午 9 点后取款,适用的取款时点差异化最低结算 — 48 — 备付金比例为 14%。 假设债券以外的证券品种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70%× 适用的付款时点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30%×适用的取 款时点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则该结算参与人适用的 债券以外的证券品种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为 70%*16%+30%*14%=15.40%。 2.QFII 及 RQFII 托管银行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低备付 限额,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涉 外与跨境业务→上海市场) 。 3.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最低备付限额,详见《开放式基 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 理暂行办法》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基金与资产管 理业务)。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指令调整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的最低备付。 (四)最低备付不足 结算参与人每日应当及时查询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若可用余额为负,应当立即补足资金。如在本公司进行 T+1 交收前,结算参与人出现以下情况的: 账户余额-透支金额-冻结金额-最低备付+二级市 场清算金额<0 — 49 — 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补足最低备付。如在当日资金入账 截止时点时仍未补足,将被记录为当日最低备付不足,作为 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作为确定结算参与人 风险程度的因素之一。结算参与人可以在 PROP 综合业务终 端订阅最低备付不足提醒短信服务,具体操作详见《PROP 综 合业务终端软件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 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 (五)本公司于最低备付调整日向结算参与人发送最低 备付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向托管人发送以证券账户为核 算单位统计的最低备付数据并抄送其对应管理人,相关数据 仅供托管人及管理人参考(QFII 及 RQFII 托管银行除外) 。 2.6.3 资金账户的计息 (一)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对担保交收 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基金备付金账户、基金保证金账户、 价差保证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季 度末月的 20 日,应计利息于结息日的次日记入结算参与人 资金交收账户以及保证金账户并并入本金。遇利率调整,本 公司按相应利率分段计算利息。对于客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 账户,应计利息在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分别自动转 入对应的客户和自营担保交收账户;对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 账户,应计利息于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自动转入该 结算参与人对应的担保交收账户。 — 50 — (二)对于基金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在结息日次日计 入保证金账户后自动转入对应的基金备付金账户。计算公式: 利息=积数×日利率。 2.6.4 结算资金划拨与查询 (一)资金划入 1.银行端入账 (1)结算参与人交收头寸不足时,应当在交收日最终交 收时点前及时向资金账户补入资金,以完成当日交收,并确 保当日日终最低备付足额。结算参与人应当通过其开户银行 办理资金汇划,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开立在各结算银行的结算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到账后,结算银行根据结算参与 人注明的资金账号(十八位),通过 PROP 系统向本公司发送 入账指令,本公司自动将资金贷记结算参与人的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的入账时间为 8:30-17:00。 (2)注明资金账号:结算参与人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在各 结算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必须注明其资 金账号(十八位) ,否则将影响入账时间,极可能造成新股申 购资金不到位、二级市场透支等严重后果。如入账时未注明 资金账号,付款人可通过其开户行补充摘要信息,本公司根 据收款行收到的补充摘要信息完成资金入账。 (3)合理安排划款路径:划入资金时,各结算参与人应 当合理安排划款路径,尽可能选择同行划款,避免因跨行划 — 51 — 款造成资金入账延误。 (4)及时查询入账情况: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提供了多 样化的账户实时查询方式。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查询划入资 金到账情况。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2.参与人端入账 结算参与人通过我公司 PROP 系统提交参与人端入账指 令,我公司接收该指令并转发至结算银行,由结算银行从结 算参与人事先指定的付款银行账户、划拨资金至我公司在该 结算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参与人端入账业 务仅支持同行账户入账业务,对于跨行入账的业务,结算参 与人必须通过原有银行入账模式进行。当付款账户余额不足 时,结算银行不做部分扣款。参与人端入账服务时间为 8:3017:00。 参与人端入账指令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 PROP 资 金入账与查询接口方式提交。操作员 KEY 的管理同资金划出 业务。 (1)发起参与人端入账指令的流程如下: 1) 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系统向我公司发起参与人端入 账指令; 2) 我公司将该笔参与人端入账指令转发至付款银行账 户对应的结算银行; 3) 结算银行接收上述指令信息,并据此进行资金划拨处 — 52 — 理。结算银行需在完成付款账户的扣款及我公司备付金专用 存款账户的资金入账后,向我公司反馈处理成功,如该笔参 与人端入账处理失败,则结算银行需向我分公司反馈处理失 败; 4) 我公司接收银行反馈信息,根据成功反馈结果进行账 务处理,对于失败反馈,我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反馈结算参与人; 5) 在资金入账查询菜单或资金变动菜单进行查询,并可 打印入账凭证。 (2)批量入账流程如下: 如需同时多条入账,可选择批量入账导入功能,流程如 下: 1) 下载模板,根据模板内容填写收付款账号等具体信息; 2) 导入模板后,选择同一备付金账户的多条入账记录, 完成批量入账; 3) 在资金入账查询菜单或资金变动菜单进行查询,并可 打印入账凭证。 (3)结算参与人也可以通过 PROP 接口完成入账,具体 接口规范说明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 上海市场) 。 (4)结算银行提供指定付款账户余额查询服务的,我公 — 53 — 司提供相应查询,参与人可在办理入账时查询该结算银行相 关账户余额。银行余额信息由结算银行提供,我公司仅提供 余额信息的展示服务,具体情况以银行为准。为减轻对各方 系统造成的影响,请勿频繁查询银行余额,我公司保留对每 日余额查询次数进行限制的权利。 (二)资金划出 1.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将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到预 留的指定收款账户。结算参与人要充分考虑资金在途及整体 资金交收的需要,尽量保证结算资金的充足性、稳定性,避 免因资金划出影响交收。 2.资金划出的受理时间为 8:30-17:00(包括京、沪、深 三地资金账户间的跨市场划款) 。对于 16:30 后划出至指定银 行账户的指令,如本公司在该银行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 户余额不足以满足该笔划出,则划出失败,结算参与人可更 换其他指定银行账户。 3.资金预约划款受理时间为 8:30-16:30。本公司将在日 终非担保交收完成后至 17:00 间滚动处理预约划款指令。预 约划款指令当日有效,若截至 17:00 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仍不 足,该笔预约划款失败,指令失效。 4.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因日间不支持划款,结算参 与人可提交预约划款指令将资金划出至指定银行账户或名 下其他资金账户,本公司将于 16:30 后统一处理。 — 54 — 5.结算参与人如需划出非担保交收账户中的资金,须确 认当日日终非担保交收已全部完成(可通过查询资金变动明 细进行确认),避免因资金划出造成非担保交收失败。 6.结算参与人的对外划款和预约划款指令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 PROP 资金划拨与查询接口方式提交,在特 殊情况下,经本公司同意,可采用书面划款凭证方式进行, 具体如下: (1)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划款: 使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划出资金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结算参与人划款或提交预约划款指令时须选择 “划款用途”,且必须填写“摘要”。“划款用途”为固定 选择项,结算参与人须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其一,目前有 十一类,分别为:01:一般划款;02:跨市场;03:佣金; 04:利差;05:其他资金;11:股权激励出借融资本金;12: 股权激励归还融资本金;13:股权激励融资息费等;14:限 制性股票出借融资本金;15:限制性股票归还融资本金;16: 限制性股票融资息费等,其中 11—13 类划款用途仅用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14—16 类划款用途仅用于上 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 01:一般划款 用于向指定收款账户划付资金。 02:跨市场 — 55 — 用于完成京、沪、深三地资金账户间的划款,但本公司 在受理指定收款账户时审核控制只能用于三地自营备付金 账户之间、客户备付金账户之间等相关账户资金划转。 03:佣金 结算参与人经纪业务产生的佣金收入需划付至自营结 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客户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 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仅拥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 的应当选择该类划款用途。对该类划款,本公司业务系统控 制该结算参与人当日该类型划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备付金 账户上一交易日所有交易品种二级市场交易金额(指交易金 额绝对值之和)与佣金最高比例之乘积(根据证监会《关于 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最高比例为 3‰)。 04:利差 结算参与人可选择该类划款用途于季度结息后将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利差款项划至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 客户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 (仅拥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 05:其他资金 用于自营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间的除“佣金”、“利 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上市公司限制性股 票融资业务外的其他正常资金划转,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摘 要”中注明具体用途。 — 56 — 11:股权激励出借融资本金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需 从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向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转股权激 励行权融资业务本金时,可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12:股权激励归还融资本金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需 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向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客 户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仅 拥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归还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 务本金时,应当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13:股权激励融资息费等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需 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向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客 户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仅 拥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划转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 务融资息费等费用时,应当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14:限制性股票出借融资本金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需从 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向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转限制性股 票融资业务本金时,可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15:限制性股票归还融资本金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需从 — 57 — 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向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客户 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仅拥 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归还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本 金时,应当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16:限制性股票融资息费等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需从 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向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客户 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仅拥 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划转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融 资息费等费用时,应当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2) 结算参与人付款账户为其资金账户,收款账户可以 是银行账户,也可以是该参与人在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或深 圳分公司开立的其他资金账户。无论是银行账户还是资金账 户,收款账户必须在本公司办理过指定收款账户手续,且收 款账户的输入必须与指定收款账户严格一致。 3) 结算参与人提交预约划款指令时,付款账户为其资 金账户,收款账户只能是办理过指定收款账户手续的银行账 户,且收款账户的输入必须与指定收款账户严格一致。 4) 划款复核的流水号必须与该划款指令录入时的流 水号一致。 5) 资金划出后,应当立即查询明细账,确认资金确已 划出,资金账户余额减少。 — 58 — 6) 为确保证券结算资金的安全,保证资金结算和划拨 业务正常进行,结算参与人应当妥善管理操作员 Key,实行 专人负责制,且用户授权、资金划拨(录入、复核、授权) 应当充分考虑人员的权限分配及双线制约机制。 (2)通过 PROP 资金划拨与查询接口划款:具体接口规 范说明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 海市场) 。 (3)通过书面划款凭证划款:由于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 暂时无法使用 PROP 系统划款时,结算参与人应当与本公司 联系并提交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经同意后使用划款凭证作 为应急措施划拨资金,划款凭证格式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 通过书面划款凭证方式划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收款人名称和收款银行账户必须与指定的收款账 户严格一致。 2) 划款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划款金额大、小写一致, 划款金额不大于资金账户当前的可用余额。 3) 发送划款凭证时应当注意不要放大或缩小,以免本 公司无法验印。送达后,需及时与本公司确认。 (三)信息查询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 PROP 资金划 — 59 — 拨与查询接口进行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查询: 1.资金余额查询。结算参与人可按资金账户和查询日期 查询资金账户实时或历史信息。其中,实时查询结果包括可 用余额、尚未支付金额、余额积数、最低备付积数、结息利 率等数据。 (1)可用余额 可用余额=账户余额+交收日为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 +MIN(0,交收日为次一交收日的担保交收净额)-网上发 行交收应付款-冻结金额-最低备付限额-透支金额-指 定非担保交收资金 其中: “交收日为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该资金账户交收日 为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资金。当日交收完成后,该项数值为 零。 “交收日为次一交收日的担保交收净额”:该资金账户 交收日为次一交收日的担保交收净额资金。该项数值于当日 预交收完成后生成。 “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包括: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签认购应付款、可转债网上发行 中签认购应付款、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中签认购应付款(对于 T 日申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T+3 日日间,参与人 查询资金账户余额时,可用余额已扣除当日应交收的网上有 — 60 — 效中签款,且可用余额根据放弃认购情况实时更新) ; 2)以网上申购、资金冻结方式发行的股票增发、优先股 的申购款; 3)ETF 网上多日发行认购款。 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系统划款时,系统控制的最大可 划款金额不扣除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即 T+1 日可划款金额 =账户余额+交收日为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MIN(0,交收 日为次一交收日的担保交收净额)-冻结金额-最低备付限 额-透支金额-指定非担保交收资金。如特殊情况下 T+1 日 参与人需将部分或全部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划出,将导致对 应网上发行交收无法正常完成,参与人应当及时联系本公司 告知有关情况。 (2) 尚未支付金额 结算参与机构可实时查询结算备付金账户截止查询时 点尚未划付的当日应支付金额。根据账户类型不同,尚未支 付金额计算公式不同,具体如下: 1)担保交收账户 担保交收账户尚未支付金额= Max(0, 网上发行交收应 付款 +冻结金额 + 最低备付限额 + 透支金额 – 账户余额 –T+1 交收净额) 担保交收账户尚未支付金额可查询时间为 8:30 至 16:00。 2)非担保交收账户 — 61 — 非担保交收账户尚未支付金额=Max(0, Σ 当日交收的非 担保交收应付未付额 + Σ 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 + 冻结金额 + 透支金额–账户余额–Σ 申报成功且未撤销的非担保交收不 履约申报金额) 其中: “当日交收的非担保交收应付未付额”包括: ①T+1 日终非担保交收应付未付额(T+1 日 8:30 起在尚 未支付金额中体现,T+1 日完成非担保交收后该金额为零); ②T+0 日终非担保交收应付未付额(T 日结算明细第一 批次发送后,该金额在当日的尚未支付金额中体现。对于未 包含在结算明细第一批次数据中的 T+0 非担保应付数据,不 在尚未支付金额中体现) ; ③RTGS 应付未付额(付款方对清算指令进行确认(以 下简称“勾单”)后,该笔 RTGS 金额在当日的尚未支付金 额中体现。当该笔 RTGS 业务成功交收后,该笔金额在当日 的尚未支付金额中去除) 。 ④“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包括:交收日为当日的有效 代收代付指令中未勾单金额。(如此笔代收代付业务成功勾 单,则在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中去除) 非担保交收账户尚未支付金额可查询时间为 8:30 至 16:00。 3)基金账户 — 62 — 基金账户尚未支付金额= Max(0,Σ 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 + 冻结金额 + 最低备付限额 + 透支金额 – 账户余额 – 开放式基金 T+2 交收净额) 其中: “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 包括: ①总部开放式基金非担保交收指令中未勾单金额(如此 笔代收代付业务成功勾单,则在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中去 除) ; ②基金公司上传成功且未撤销的 ETF 代收代付指令和 非中国结算总部托管的开放式基金代收代付指令中未勾单 金额(如此笔代收代付业务成功勾单,则在代收代付应付未 付额中去除)。 ③“开放式基金 T+2 交收净额”:该资金账户交收日为 当日的开放式基金担保交收净额资金。当日交收完成后,该 项数值为零。 基金账户尚未支付金额可查询时间为 8:30 至 17:00。 2. 资金变动查询。结算参与人可按资金账户查询账户资 金变动明细。 3.预留账户查询。结算参与人可按资金账户查询该资金 账户下已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4.账户列表查询。结算参与人可查询其 PROP 用户下的 资金账户信息。 — 63 — 5.A 股结息凭证查询(仅提供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方式)。结算参与人可按资金账户查询账户结息情况。 6.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账户资料的保密,本公司不接受 资金账户账号、账户余额、指定收款账户、预留印鉴等内容 的电话查询。 2.6.5 指定账户在线申报 (一)指定收款账户申报 1.结算参与人办理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业务,需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者公司网站网上业务平台中的参与人 业务→资金账户管理→指定收款账户维护发起申报(包括新 增、变更、注销) 。相关系统设置及业务操作说明见《结算在 线业务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 →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 2.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1)指定收款账户户名为结算参与人在开户银行的账 户名称,需与申请主体一致,账户户名不超过 29 个汉字; (2)开户银行必须在本公司结算银行范围内,并应当填 写开户银行网点全称,网点全称不超过 19 个汉字; (3)办理新增或变更银行账户作为指定收款账户业务 前,结算参与人须请开户行完成该银行账户在中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的报 备工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外的结算参 — 64 — 与人以及自有性质银行账户无需报备); (4)对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交 收账户) 、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交收 账户),结算参与人只能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 专用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必须是本公司 的结算银行)存款账户指定为收款账户。其中,申请预留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须提前请开户行完成银行账户 的报备工作;申请预留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或融资融券其他收 款账户的,须提供结算参与人已完成报备的相关证明,并将 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至申报页面; (5)对于开放式基金业务,如指定银行账户户名与备付 金账户申请主体不一致的,需要在申请时上传托管人和管理 人出具的账户户名说明函,托管人需加盖托管业务部部门章 或公章,管理人需加盖公章,并在说明函中明确指定银行账 户信息; (6)QFII 及 RQFII 托管人只能以托管人名义指定一个 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7)申请单位申请预留跨市场资金账户时,指定收款账 户填写在北京或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10 位备付金账号; (8)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结算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 的收款人必须为该托管银行; (9)商业银行办理证券质押结算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 — 65 — 的收款人以及开户行必须是该银行; (10)以基金管理人法人名义开立的基金申购赎回备付 金账户,可以预留一个自有性质银行账户以及多个(根据产 品数量而定)产品托管户作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11)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的基金申购赎回备付金 账户,可以预留一个自有性质银行账户以及多个(根据产品 数量而定)产品托管户作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12)办理港股通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业务,开 户银行必须为本公司港股通结算银行; (13)办理期权资金账户指定收款账户业务,开户银行 必须为本公司股票期权结算银行。 (二)指定付款账户申报 1.结算参与人通过预留指定付款账户,经本公司结算银 行审核通过后,可以通过 PROP 系统提交入账指令,将资金划 入结算参与人相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参与人办理指定付款 账户相关业务,需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者公司网站网 上业务平台中的参与人业务→资金账户管理→指定付款账 户维护发起申报(包括新增、变更、注销) 。相关系统设置及 业务操作说明见《结算在线业务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 上海市场) 。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1)结算参与人需确认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本公司结 — 66 — 算银行,且已上线参与人端入账功能;结算参与人需与结算 银行确认双方是否需要签署相关协议,方可开展此业务;结 算参与人需与结算银行提前确认指定付款账户的可用性,如 因账户受限导致入账失败或入账延迟的,我公司不承担相关 责任。 (2)入账功能的备付金账户范围:除开放式基金和保证 金账户外,其余各类备付金账户均可预留指定付款账户并通 过参与人端入账功能完成备付金账户入账; (3)一个备付金账户可提交多个指定付款银行账户; (4)指定付款账户户名为结算参与人在开户银行的账 户名称,需与申请主体一致,账户户名不超过 29 个汉字、开 户银行为开户银行网点全称,网点全称不超过 19 个汉字; (5)结算参与人申报指定付款账户流程时,需在线签署 相关业务协议; (6)办理港股通备付金账户的指定付款账户业务,开户 银行必须为本公司港股通结算银行; (7)办理办理期权资金账户指定付款账户业务,开户银 行必须为本公司期权结算银行; (8)指定付款账户申报,不得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6.6 预留印鉴在线申报 (一)结算参与人办理预留印鉴相关业务,需通过 PROP — 67 — 综合业务终端或者公司网站网上业务平台中的参与人业务 →资金账户管理→资金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在线申报。 (二)预留印鉴在线申报的业务种类分为新增、变更、 注销和查询。相关系统设置及业务操作说明见《结算在线业 务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 作手册→上海市场) 。 (三)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1.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预留印鉴(样本)的规定位置加 盖印鉴, 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下载、扫描和上传等环 节请勿对预留印鉴(样本)有任何缩放和变化,确保上传印 鉴大小与实际印章大小一致。预留印鉴(样本)具体见《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2.加盖的预留印鉴须清晰完整。其中业务专用章可加盖 法人单位业务专用章,也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预留私(人 名)章样本为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或被授权人个人印章或签字。 专用章和私(人名)章的使用枚数由结算参与机构自行确定, 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确使用枚数。使用预留印鉴有特殊要 求的,请另行提供使用说明。 3.预留印鉴(样本)中的基础资金账号与在线业务受理 系统申报菜单中填写的基础资金账号保持一致。 4.授权条款落款处的公司名称应当为法人单位公司全 称,加盖的公章名称应当与落款公司名称一致,如某些特定 — 68 — 结算参与机构授权下属经营机构加盖被授权单位印章的,应 当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 第三章 资金结算 3.1 概述 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可分为资金清算和资金交收两个 过程。通过清算,确认交收日各交易参与方的债权、债务关 系;通过交收,完成资金实际收付。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 种,本公司可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也 可不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双边净额、资金代收 代付等其他结算服务。 3.2 结算业务要点 3.2.1 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法人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以法人名义直接在本 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其与本公司间的结算。 (二)分级结算: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本公司负责办理 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不 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本公司负责办理结算参与 人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 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三)货银对付:对于纳入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证券交 — 69 — 易,本公司自清算开始时作为中央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原 则与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 中,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互为条件,当且仅当结算参与人履行 资金交收义务的,相应证券完成交收,结算参与人履行证券 交收义务的,相应资金完成交收。 3.2.2 结算方式 (一)多边净额结算: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本公司 根据 T 日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交易及其他非交易数据,作为 结算参与人的中央对手方,组织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 多边净额清算,并依据净额清算结果,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 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二)逐笔全额结算:在逐笔全额结算方式下,本公司 对每笔证券交易均独立清算,同一结算参与人应收资金(证 券)和应付资金(证券)不轧差处理;在交收时点,买卖双 方应付资金和证券都符合要求的,完成交收;任何一方或双 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或应付证券不足的,交收失败。本公 司不作为双方的中央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逐笔全额结算的主要特点是: 1.资金(证券)的足额以单笔交易为最小单位,资金(证 券)足额则全部交收,不足则全不交收,不分拆交收; 2.交收期灵活,从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到交收期为 T+0~ T+N 不等。 — 70 — 3.交收方式多样,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货银对 付(DVP) 、纯券过户等多种交收方式。 (三)双边净额结算:在双边净额结算模式下,本公司 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进行轧差清算,形成应收资金(证券)净 额和应付资金(证券)净额。本公司不作为双方的中央对手 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四)代收代付服务:代收代付是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 提供的资金划付增值服务。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结算参与 人等主体可自行清算并上传清算数据,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 规定或付款方确认的数据办理资金划付。如果付款方资金不 足,则划付失败。 3.2.3 基本流程 清算交收业务的基本流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收上 交所的当日交易成交数据、各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上传的 非交易数据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业务规则产生的非交 易数据,并以此作为清算的依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各 结算参与人当日的证券交易进行资金和证券清算(包括计收 各项费用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各 结算参与人发送清算数据文件;各结算参与人依据清算数据 完成资金和证券交收。图示如下: — 71 — 证券交易 确定应收应付;确定/交收期/ 交收方式/交收责任主体 清算处理 担保交收 --通过担保交收账户完成 非担保交收 --通过非担保交收账户 (专用交收账户)完成 3.3 多边净额结算 3.3.1 结算品种 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的品种包括:A股(含科创板股 票) 、封闭式基金、ETF、LOF、存托凭证、可转债、公开发 行的优先股、权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品种 的交易;在相关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匹配成交方式达成的国 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及符合净额结算标准4的公司 债、企业债、可交换债等其他债券的交易;通过点击成交、 协商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方式达成的且交易成交时投 资者选择净额结算的上述债券的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配 股及股配债、国债预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场 内分销、纳入净额结算的ETF申购赎回、场内实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等。 3.3.2 清算 4 具体标准可见《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 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 — 72 — 对于纳入净额提供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在清算日将当日全部净额担保交收的品种的资金清 算结果以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进行轧差汇总,最终形成结算参 与人在交收日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净额。 (一)预清算数据查询 1.为便于结算参与人的头寸安排,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在每一交易日提供按既定的计算公式向结算参与人提供预 清算数据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 或通用接口于每个交易日分三个批次查询当日净额结算品 种的预清算数据,具体操作说明详见《PROP 综合业务终端 货银对付业务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 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 2.其中,第一批次预清算数据为截至 14:30 的交易结果, 可查询时间为 14:30 左右;第二批次预清算数据为截至 15:00 的交易结果,可查询时间为 15:15 左右;第三批次预清算数 据为截至 15:30 的交易结果,其第一子批次的可查询时间视 当日闭市后上交所交易数据发送本公司的时间而定,一般为 15:45 左右,第二子批次在第一子批次的基础上增加了科创 板盘后交易、大宗交易、科创板配售交易等业务,可查询时 间视当日闭市后上交所科创板盘后交易数据、大宗交易数据 和科创板配售数据发送至本公司的时间而定,一般为 15:50 左右。 — 73 — 3.结算参与人可在预清算查询中,查询当日“清算金额 (包含四费)”和“资金核验净应付金额”。 4.对于“清算金额(包含四费)”,资金应收方显示为 正数,资金应付方显示为负数。 5.对于“资金核验净应付金额”,显示为“0”表示结 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核验足额,显示负数则表示结算参与 人当日纳入日终资金核验的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为净应付,应 当及时补足备付金账户余额,确保 17:00 资金核验时账户余 额(含最低备付,同时应考虑冻结及透支情况)大于“资金 核验净应付额”的绝对值,以满足资金核验要求。 6.资金核验净应付金额=min(0,清算金额(包含四费) + max(逆回购初始交易的应付金额-逆回购到期购回的应收 金额,0)+max(正回购到期购回的应付金额-正回购初始交 易的应收金额,0))5 7.“清算金额(包含四费)”和“资金核验净应付金额” 为预清算数据,仅供结算参与人参考,最终清算结果以日终 清算数据为准。 (二)首次清算 结算系统对交易类业务、部分非交易类业务进行首次清 算,轧差形成结算参与人首次清算净应收应付资金净额。具 体包含如下: 5 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含义见下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 — 74 — 1. A 股(含科创板股票) 、封闭式基金、ETF、LOF、存 托凭证、权证、债券现券交易、国债场内分销、公开发行优 先股的交易 某笔证券交易的应收付金额=结算价格×成交数量-各 项费用 其中:实行净价交易品种的结算价格=成交价格+成交日 应计利息;不实行净价交易品种的结算价格=成交价格。 应计利息的计算如下: (1)附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每百元面值×票面利率÷365 天×已 计息天数(闰年 2 月 29 日不计息) (2)贴现发行的零息债券应计利息 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每百元到期兑付额-每百元发行 价格)÷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天数]×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 此公式中天数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闰年2月29日计 息。 2.债券质押式回购 (1) 交易清算 某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应收付金额=该笔回购的成 交数量(元)-各项费用 债券质押式回购以资金为标的,因此其融资方为买方, — 75 — 是资金的应收方,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称为债券质 押式融资回购交易、正回购交易;出资方为卖方,是资金 的应付方,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称逆回购交易。 (2) 购回清算 某笔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的应收付金额=购回清算金额 +各项费用(经手费等,费用用负数表示) 。 购回清算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购回清算金额 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 2 位。 回购交易的购回价格=100 元+(回购交易的成交年利率 /365)×资金实际占用天数×100 元 “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是指回购交易成交日对应的交 收日(含)至回购交易购回日对应的交收日(不含)的自然 日天数,闰年的 2 月 29 日算实际占用天数。 成交金额指该笔回购交易的成交数量(单位:元) 。 债券质押式回购到期时,交易时的融资方(即买方)是 资金的应付方;交易时的出资方(即卖方)是资金的应收 方。 3.国债预发行 包括国债招标日之前的清算以及国债招标日的清算,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 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www.chinaclear.cn →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 76 —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 务-上海市场) 。 4.配股(不含股配债、原股东配售的增发) (1) 在相关股票配股申报期间,结算系统每日接收上 交所传送的相关股票配股申报数据,但当天不进行清算。 (2) 在相关股票配股申报截止日的次日:若该股票配 股成功,则结算系统对该股票在配股期间的全部申报数据进 行一次性清算,资金清算按相关申报交易单元在清算日的清 算路径进行清算:若该股票配股不成功,则结算系统对该股 票在配股期间的全部申报数据均不进行清算。 某笔配股申报的应收付金额=配股价格×申报数量-各 项费用 5.股配债 对于采用原股东配售方式发行的公司债(股配债) ,清算 方式同配股业务类似,但股配债申报期仅为 1 个交易日,本 公司于申报日下一工作日(T+1 日)清算并于 T+2 日在担保 交收账户中完成交收。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 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可以中止 发行。”T 日日终,如原股东配售及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 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经 — 77 —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申请,上交所可启动中止发行事宜,届时 本公司将根据上交所通知,T+1 日不再进行原股东配售(股 配债)清算及后续处理。 6.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 ETF 申购赎回 结算系统每日接收上交所传送的 ETF 申购赎回申报数 据并进行以下清算: (1) 组合证券过户的过户费清算: 一笔 ETF 申购赎回的股票过户费=∑(该笔申报中各种沪 市股票的每股股票面值×过户数量×过户费费率) 一笔 ETF 申购赎回的债券过户费比照债券交易过户费 收取。 (2) 现金替代清算 一笔 ETF 申购赎回的现金替代应收付金额=∑(该笔申报 中相关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现金替代金额) 7.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结算系统每日接收上交所传送的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 场基金申购赎回申报数据并进行以下清算: 一笔货币市场基金申赎的应收付金额=申赎价格×申赎 数量-各项费用 8.风控资金及违约金 — 78 — 如结算参与人 T 日发生欠库或者证券交收违约,本公 司将进行欠库扣款、证券交收违约扣款,并收取欠库违约 金、证券交收违约金,清算金额并入首次清算净额。 欠库扣款、证券交收违约相关内容参见“第四章 结算 风险管理”。 (三)二次清算 结算系统在完成证券交收的变更登记、质押券二次出入 库后,对债券兑付(含最后一次利息兑付)、分期偿还、债券 兑息、现金红利等应收资金进行二次清算。首次清算和二次 清算金额轧差后形成结算参与人 T 日最终净应收或净应付资 金净额。 1.债券兑息 某证券账户债券兑息应收金额=债券兑息权益价格×该 证券账户持有的债券兑息权益数量。 对于回购质押券的兑息,本公司按原出质账户生成明细 债券兑息权,并与质押库外的债券兑息一并清算。 2.债券兑付 债券兑付包含最后一期利息,不含已经分期偿还部分本 金。 某证券账户债券兑付应收金额=债券兑付权益价格×该 证券账户持有的债券兑付权益数量。 其中,债券兑付权益价格=债券本金兑付价格+最后一次 — 79 — 债券兑息权益价格 对于回购质押券的兑付,参见“第四章 结算风险管 理”。 3.债券分期偿还 某证券账户债券分期偿还应收金额=债券提前偿还价格 ×该证券账户持有的债券权益数量 4.现金红利 某证券账户现金红利应收金额=现金红利权益价格×该 证券账户持有的现金红利权益数量。 3.3.3 交收 本公司以结算参与人的清算编号为单位生成有关清算 数据,并通过在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上直接贷(借) 记完成其与本公司间最终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结算备付金 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资金除外)先用于二级市场交收,后 用于一级市场交收(新股) 。交收具有终局性、不可逆转性。 — 80 — 清算 17:00 前 申报“优先标识指令” 或“免除标识指令” 足额 日终资金核验 T日 不足额 加设“可售交收锁 定”标识 9:00 交收批次 资金足额 资金不足额 10:00 交收批次 资金足额 取消“可售交收锁 定”标识 资金不足额 T+1 日 12:00 交收批次 资金足额 资金不足额 16:00 最终交收批次 资金足额 资金不足额 交收违约 交收成功 (取消标识) (一)T+0 预交收 交收系统于 T 日日终进行 T+0 预交收,即交收系统对每 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对应的所有清算编号的二级市场清算 数据进行净额轧差,生成该账户的 T+0 预交收净额6。 6 预交收净额不含债券兑付(含最后一次利息兑付) 、分期偿还、债券兑息、现金红利等资金。 — 81 — (二)T 日资金核验及对证券加设可售交收锁定标识 1.可售交收锁定标识证券范围指令申报 结算参与人如认为 T 日日终其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可能 因资金核验不足额而导致当日净应收证券被加设“可售交 收锁定”标识(以下简称“打标”),可在 T 日 17:00 前通过 PROP 系统向本公司申报“优先标识指令”或“免除标识指 令”。通过优先标识指令,结算参与人指定优先打标的当日 净应收证券;通过免除标识指令,结算参与人申报免除打标 的当日净应收证券。结算参与人同一交易日同时申报优先标 识指令和免除标识指令的,本公司只处理优先标识指令。优 先标识指令或免除标识指令仅当日有效。优先标识指令或免 除标识指令申报要素应当包括: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账户、 证券代码等证券五要素7(选填)、证券数量(选填) 。对于优 先标识指令,如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核验不足值小于等于优 先标识指令证券市值,则本公司仅对有效申报的优先标识指 令所含证券打标。对于免除标识指令,如结算备付金账户余 额大于等于免除标识指令证券市值,则本公司仅对有效申报 的免除标识指令之外的当日净应收证券打标。证券市值以有 效申报证券数量乘以当日日终收盘价8计算。结算参与人未申 报指令或申报指令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优先标识指令 申报不足额、免除标识指令申报超额等)的,视为向本公司 7 8 证券五要素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权益类别、挂牌年份。 如当日无收盘价,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仍无则按证券面值。 — 82 — 申报对其当日全部净应收证券打标。相关申报及查询操作说 明详见《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货银对付业务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 海市场) 。 2.资金核验 本公司于 T 日日终对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核验, 公式如下: T 日日终资金核验余额=T 日 17:00 的备付金账户余额冻结金额-透支金额-T+1 日 16:00 为最终交收时点的担保交 收净应付金额9+ max(逆回购初始交易的应付金额-逆回购到 期购回的应收金额,0)+max(正回购到期购回的应付金额正回购初始交易的应收金额,0)+结算保证金收取-结算保证 金返还+连续透支期间已结转待处置证券价值和待处置锁定 证券价值+已处置未充抵透支所得资金+债券回购违约金额10 3.打标处理 若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核验足额,即资金核验余额 大于等于零,本公司向证券净应收方参与人给付相应证券且 不进行打标处理;若资金核验不足,即资金核验余额小于零, (1)对于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托管业务,本公司将按照可 售交收锁定标识证券范围指令申报情况对当日相关净应收 此公式中的担保交收净应付金额不含债券兑付(含最后一次利息兑付) 、分期偿还、债券兑息、现金红 利等资金。 10 债券回购违约金额,指资金交收违约金额中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违约的部分,该部分金额的确定见 4.5.2“处置待处置证券” 。 9 — 83 — 证券打标;核验不足额且未申报指令或申报指令不符合要求 的,即视同结算参与人委托本公司按业务规则对其相应业务 的证券账户所持当日全部净应收证券打标。 (2)对证券公司 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本公司向证 券净应收方参与人交付相应证券且不加设“可售交收锁定” 标识,并有权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作为 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 T 日日终其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净 应付资金足额。T 日日终处理完成后,本公司将包含打标等 信息在内的日终明细数据发送给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 当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加设标识信息的查询服务或告知其客 户证券加设标识情况。T 日日终证券被可售交收锁定、T+1 日 日间用于担保交收业务的,相关业务交收成功。具体如下: (1)可售交收锁定证券用于卖出的,T+1 日资金交收违约不 影响交收成功,但本公司会将其卖出所得资金留存在结算系 统内用于后续履行交收义务。 (2) 可售交收锁定证券用于 ETF 申赎等担保交收业务的,T+1 日资金交收违约不影响交收成 功,但本公司将参与人以申赎等方式获得的证券纳入到 T+1 日日终打标证券范围。T 日日终证券被可售交收锁定、T+1 日 用于担保交收之外其他各类业务的,相关业务是否成功取决 于 T+1 日资金交收结果。参与人资金交收未违约的,上述业 务处理成功;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但申报的“待处置交收锁 定”证券或本公司扣划自营证券后足额、日终解除可售交收 — 84 — 锁定的,上述业务也处理成功;资金交收违约且日终可售交 收锁定转为待处置交收锁定的,则处理失败。 (三)T+1 日净额担保交收 1.交收时点 本公司在 T+1 日 9:00、10:00、12:00、16:00 四个时点检 查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足额情况11,资金足额的,取消相 关证券的“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结算参与人可就其相关证 券的“可售交收锁定”情况进行查询,具体操作说明详见 《 PROP 综 合 业 务 终 端 货 银 对 付 业 务 操 作 手 册 》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 海市场) 。T+1 日 16:00 资金不足额的后续处理见 4.5“资金 交收违约处理”。为保证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在 T+1 日通过 PROP 系统及时查询当日资金情况。如果可用余额为 正,则该余额为满足 T+1 交收、网上发行交收以及最低备付 限额后的最大可划出金额;如果可用余额为负,则该余额为 结算参与人应补足金额。结算参与人可以在 PROP 综合业务 终端订阅二级市场资金未到位短信提醒服务,具体操作详见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软件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2.交收处理 本公司于 T+1 日 16:00 进行 T 日交易的最终交收,将结 11 资金足额的条件为: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最低备付+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0。 — 85 — 算参与人 T 日的应收金额记增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或将应 付金额从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中扣减。为落实证监会关于结 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在 T+1 日 16:00 进行净额担保交收时,对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的 参与人,对其对应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进行关联交收。 3.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见 4.5“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4. 资金核验及多批次交收案例 假设 T 日(交易日) ,某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自营业 务完成交易,合计产生资金核验公式中的以 T+1 日 16:00 为 最终交收时点的担保交收净应付金额 400 万元,通过其自营 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清算交收,其中逆回购初始交易发 生的应付金额为 100 万元, 逆回购到期购回的应收金额 50 万 元,正回购到期购回的应付金额为 90 万元,正回购初始交易 发生的应收金额为 95 万元。当日该结算参与人另发生债券 兑息清算 10 万元。除此以外,未发生债券兑付(含最后一次 利息兑付) 、分期偿还、现金红利等业务的清算,未发生结算 保证金收取及返还,亦未发生过资金冻结和交收违约,冻结 金额、透支金额、连续透支期间已结转待处置证券价值和待 处置锁定证券价值、已处置未充抵透支所得资金、债券回购 违约金额均为 0。当日该结算参与人申报了优先标识指令, 合计证券价值 200 万元且日终系统校验全部有效。 当日 17:00 — 86 — 该自营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为 200 万元,其中含最低备 付 180 万元。T+1 日(交收日)8:35 该结算参与人向该账户 汇入资金 100 万元,账户余额为 300 万元;9:30 结算参与人 向该账户再汇入 150 万元,账户余额为 450 万元。则,该结 算参与人自营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 T 日(交易日)日终资金 核验余额=T 日 17:00 的备付金账户余额-冻结金额-透支金额 -T+1 日 16:00 为最终交收时点的担保交收净应付金额+ max (逆回购初始交易的应付金额-逆回购到期购回的应收金额, 0)+max(正回购到期购回的应付金额-正回购初始交易的应 收金额,0)+结算保证金收取-结算保证金返还+连续透支期 间已结转待处置证券价值和待处置锁定证券价值+已处置未 充 抵 透 支 所 得 资 金 + 债 券 回 购 违 约 金 额 = 200-0-0400+max(100-50,0)+max(90-95, 0)+0-0+0+0+0= -150 万元。因 此,该账户 T 日日终资金核验不足,资金核验不足值为 150 万元。该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有效优先标识指令证券价值大于 资金核验不足值,因此对该结算参与人申报的优先标识指令 证券全部进行打标。该结算参与人最终的担保交收净额= 400+10=-390 万元。T+1 日 9:00,该账户可用余额+最低备付 +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账户余额+交收日为当日的担保交收 净额+MIN(0,交收日为次一交收日的担保交收净额)-冻结 金额-透支金额=300-390+MIN(0,0)-0-0=-90 万元<0,该担 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尚未足额,因此“可售交收锁定”标 — 87 — 识未取消。T+1 日 10:00,该账户可用余额+最低备付+网上 发行交收应付款=账户余额+交收日为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 +MIN(0,交收日为次一交收日的担保交收净额)-冻结金额 -透支金额=450-390+MIN(0,0)-0-0=60 万元>0,该担保结算 备付金账户资金足额,因此取消全部证券的“可售交收锁定” 标识。 3.4 逐笔全额结算 3.4.1 结算品种 目前纳入逐笔全额结算的品种包括: (一)通过点击成交、协商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 方式达成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以及符合净额 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交易,投资者选择实时逐笔 全额结算服务(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 (二)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 的公司债等其他债券交易以及特定债券转让,本公司根据交 易数据中的结算方式,提供 RTGS 或 T+1 日终逐笔全额结算 服务; (三)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信用保护凭证转让、部分 ETF 申购业务(具体品种详见《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 务规则→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上海市场,下同),本公司提 — 88 — 供 RTGS 服务; (四)对于纳入逐笔全额结算的除提供上述 RTGS 服务 之外的其他 ETF 申购业务、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 让、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原股东 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交换 公司债换股业务、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合约实物结算、凭证 现金结算与实物结算)、定向可转债转让等,本公司提供日终 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3.4.2 清算 对于纳入逐笔全额清算的结算品种,本公司在清算日以 每一笔成交数据为单位,按相关计算公式逐笔计算各交易参 与方在交收日应收、应付资金及证券的数额,生成逐笔清算 结果。 (一)RTGS 清算 对于 RTGS 的结算品种,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实时发送的 成交数据,进行实时清算,实时发送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 可在交易日日间通过 RTGS 日间实时业务回报文件(新) (rtgshb002yyyymmdd)查收 RTGS 业务日间清算(交收通 知)数据。结算参与人也可在日终后通过结算明细第一批次 文件(jsmx01)查收 RTGS 清算(交收通知)数据。详见《登 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www.chinaclear.cn→ — 89 —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各类 RTGS 结 算品种的清算规则详见相关指南,具体如下: 序号 1 结算品种 1)通过点击成 交、协商成交、 询价成交、竞买 成交方式达成的 国债、地方政府 债和政策性金融 债以及符合净额 结算标准的公司 债等其它债券的 交易,投资者选 择 RTGS 2)私募债券转 让、资产支持证 券转让及不符合 净额结算标准的 公司债等其他债 券交易、特定债 券转让等 2 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 3 债券质押式三方 回购 4 信用保护凭证转 让 5 部分 ETF 申购业 务 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 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信用保护工具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 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 90 — 业务规则→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上海 市场) (二)日终逐笔全额清算 对于日终逐笔全额清算的结算品种,本公司根据上交所 日终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清算并发送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 可在日终后通过结算明细第一批次文件(jsmx01)查收 T+0 非担保业务的清算数据(可交换公司债换股业务等除外) ,通 过结算明细第三批次文件(jsmx03)查收 T+1 非担保业务的 清算(交收通知)数据等。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 算参与人版)》(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 接口规范→上海市场)。各类日终逐笔全额结算品种的清算 规则及相关指南,具体如下: 序 号 1 2 结算品种 私募债券 转让、资 产支持证 券转让及 不符合净 额结算标 准的公司 债等其他 债券交 易、特定 债券转让 等 除提供 RTGS 服 务之外的 其他 ETF 申购业务 清算规则 业务指南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 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 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 上海市场)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www.chinaclear.cn→法 律规则→业务规则→基金与 — 91 — 3 大宗专场 4 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的转让 5 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 的转让 6 原股东配 售的增发 资产管理业务→上海市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 务结算指南(试行) 》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 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 →上海市场) / 对于通过大宗交 易系统达成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 转让的交易,本 公司根据上交所 传送的转让数 据,于转让达成 当日(T 日)日 终,对转让双方 应收/应付资金和 计划份额的情况 进行清算。 对于非公开发行 的优先股,本公 司根据经上交所 确认的转让结 果,于转让达成 当日(T 日)日 终,对转让双方 应收/应付资金及 应收/应付证券按 逐笔全额方式进 行清算。 原股东配售申报 截止日(T 日), 本公司根据上交 所申报数据对结 算参与人当日所 有申报逐笔进行 清算,计算结算 — 92 — / / / 参与人每笔申报 应付资金和应收 证券的数量,同 时确定主承销商 应收资金和应付 证券数量。 7 公司债场 内分销 本指南 / 8 约定购回 式证券交 易 / 9 股权激励 计划股票 期权自主 行权 / 10 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 易 / 11 可交换公 司债券换 股业务 / 12 信用保护 合约实物 结算、信 用保护凭 证现金结 算与实物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 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www.chinaclear.cn→法 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 存管→回购类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 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 →上海市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www.chinaclear.cn→法 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 存管→回购类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 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 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 上海市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用保护 工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 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 上海市场) — 93 — 结算 13 定向可转 债转让业 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 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 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 上海市场) / 3.4.3 交收 (一)交收账户 本公司对纳入逐笔全额结算的品种,通过结算参与人的 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交收。 (二)交收顺序 各品种的交收顺序详见下表: 顺序 1 2 品种 1) 通过点击成交、协商 成交、询价成交、竞 买成交方式达成的国 债、地方政府债和政 策性金融债以及符合 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 债等其它债券的交 易,投资者选择 RTGS; 2) 根据交易指令数据约 定的结算方式,为私 募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不符合净额结 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 他债券交易以及特定 债券转让提供 RTGS 结算服务; 3)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 购、债券质押式三方 回购、信用保护凭证 转让、部分 ETF 申购 业务等。 (以下简称“RTGS 业 务”)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结算模式 交收期 交收时点 RTGS RTGS 日间实时交 收 9:00~15:40 双边净额 T+0 16:00 — 94 — 3 除提供 RTGS 服务之外的 其他 ETF 申购业务 4 大宗专场 5 提供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 私募债券转让、资产支持 证券转让、不符合净额结 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他债 券交易以及特定债券转让 6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 7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让 8 原股东配售的增发 9 公司债场内分销 10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11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 主行权 12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13 可交换公司债换股业务 14 定向可转债转让业务 非担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日终逐笔 全额非担 保 T+1、T+0 16:00 T+1 至 T+N (N≤5) 16:00 T+1 16:00 T+1 16:00 T+1 16:00 T+1 16:00 T+1 16:00 T+1 16:00 T+1 16:00 T+0 16:00 T+0 16:00 T+0 16:00 15:40 前未交收成功及 RTGS 日终批次交 15 RTGS 16:00 15:40-16:00 期间勾单的 收 RTGS 业务 注 1:第 1 和 3 项的 ETF 申购业务具体结算品种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注 2:结算参与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在每交易日日终后发送的资金汇总文件(zjhz)查询非 担保交收业务按品种分别汇总的买卖金额数据。 注 3:交收时点 16:00 是指本公司日终交收处理开始时点,非完成处理时点。 — 95 — (三)RTGS 交收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进行 RTGS 交收情况查询与勾单,产品管理人可通过 PROP 综合 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进行 RTGS 交收情况查询。含“可售交 收锁定”标识或“待处置交收锁定”标识的证券不可用于 RTGS 交收。PROP 综合业务终端中的 RTGS 交收情况查询 与勾单操作方法详见《PROP 综合业务终端实时逐笔全额结 算(RTGS)业务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 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RTGS 通用接口规范详见 《 登 记 结 算 数 据 接 口 规 范 ( 结 算 参 与 人 版 )》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 海市场) 。 1.RTGS 操作权限设置 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中 赋予不同操作员不同资金账户的 RTGS 业务查询或勾单权限, 实现操作员与资金账户的 RTGS 业务权限管理。该设置仅对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操作员有效。 2.勾单 若一笔 RTGS 业务需要勾单,当且仅当该笔业务的所有 勾单方勾单确认后,该笔业务方进行交收。各 RTGS 业务是 否需要勾单、需要何方勾单,见本章 3.4.3(二)中纳入 RTGS 的结算品种的相关业务指南及规则。对于需要勾单的 RTGS — 96 — 业务,勾单方可在交收日 9:00-16:00 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 端或通用接口进行勾单指令申报。若某笔 RTGS 业务的所有 需勾单方在 9:00-15:40 间完成勾单,则该笔 RTGS 业务可进 入实时交收程序;若需勾单方在 15:40-16:00 间完成勾单,则 该笔 RTGS 业务将进入日终批次交收程序;若截至 16:00,需 勾单方仍未完成勾单,则该笔 RTGS 业务不进行交收, 但 16:00 前未勾单的部分 ETF 申购业务,也将纳入 RTGS 日终 批次处理。对于各方均无需勾单的 RTGS 业务,清算后直接 进入交收程序。勾单申报一经确认不可撤销。 3.勾单模式设置 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置资金账户的勾单模式 属性,可选择资金/证券的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初始默 认为手工勾单) 。使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的结 算参与人均需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完成上述设置。勾单 模式的设置于次一工作日生效。当一笔清算结果既涉及资金 勾单也涉及证券勾单时,当且仅当资金和证券都为自动勾单 时,按自动勾单处理,否则按手工勾单处理。 4.交收 RTGS 业务进入交收程序后,系统逐笔检查付款方结算 参与人非担保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付券方证券账户中 相关证券是否足额等。若满足交收条件,则系统实时完成相 关资金和证券的交收,收款方相关资金和收券方相关证券实 — 97 — 时可用;若不满足交收条件,则系统持续进行处理,直至交 收成功或纳入日终批次交收;若日终批次交收时,仍不满足 交收条件,该笔 RTGS 业务交收失败。 5.查询 (1)当日清算交收情况查询:结算参与人和产品管理人 可于每个交收日 9:00-17:30,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 用接口查询本机构当日参与的 RTGS 业务的清算交收情况。 (2)历史清算交收情况查询:结算参与人和产品管理人 可于每个交收日 9:00-17:30,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 用接口查询本机构近一年内 RTGS 业务的清算交收情况。 (3)相关方信息查询:若某类 RTGS 业务允许查看相关 方信息,结算参与人和产品管理人可于交收日通过 PROP 综 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实时查询相关方信息及其勾单情况。 (四)交收结果数据发送 结算参与人可在交易日日间通过 RTGS 日间实时业务回 报文件(新) (rtgshb002yyyymmdd)、接收 RTGS 业务日间交 收通知和交收结果数据。结算参与人可在日终后通过结算明 细第三批次文件(jsmx03)查收 RTGS 交收结果、T+0 非担 保交收结果、T+1 非担保交收结果等, 通过资金汇总文件 (zjhz) 接收 RTGS 交收通知、交收结果的汇总数据。详见《登记结 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 (www.chinaclear.cn→服务 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 — 98 — (五)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及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 报 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申报和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 报限于交收期为 T+1 至 T+N(N>1)的日终非担保交收品种的 交易。其中,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功能仅对托管机构类结 算参与人开放。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申报和非担保交收 不履约申报时间为:8:30-15:00,查询时间为:8:30-17:00。 1.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申报 结算参与人可根据结算资金实际情况,将其非担保交收 账户资金指定用于当日某笔非担保交收指令,具体为:结算 参与人进入 PROP 综合业务终端“非担保资金指定交收申报” 菜单后,可通过“勾单”方式,将非担保交收资金锁定用于 当日某笔非担保交收指令。“勾单”是否成功的判定条件为: 账户可用余额>=该笔交收指令应付金额,“勾单”成功后系 统对已“勾单”的交收指令标识为“资金锁定”;否则提示 “勾单”失败并提示结算参与人“余额不足”。判定资金是 否足额的最小单位是单笔交收指令,不支持非担保交收部分 资金的指定和锁定。结算参与人可对已申报成功但尚未交收 的交收指令进行撤销申报。撤销申报后,该笔交收指令恢复 到未勾单状态。非担保资金指定交收申报查询时,默认显示 参与人所有应收应付非担保交收指令,但对应收交收指令进 行申报指定交收时系统会反馈失败,并显示“实际收付必须 — 99 — 小于零”。 2.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 托管机构类参与人可根据客户结算资金实际情况,对当 日某笔非担保交收指令申报不交收,具体为:托管机构类参 与人进入 PROP 综合业务终端“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菜 单后,可对交收指令通过“勾单”的方式进行不履约申报。 “勾单”成功后,该笔交收指令标识为“不履约”。托管机 构类参与人可对已申报成功但尚未交收的交收指令进行撤 销申报。撤销申报后,该笔交收指令恢复到未勾单状态。托 管机构类参与人已申报不履约的交收指令无法再次申报非 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需撤销后才可申报指定交收。因参 与人申报不履约导致非担保交收失败的,本公司将根据实际 情况上报主管机构。 3.其他注意事项 同一参与人对于一笔交收指令只可进行一项申报。只有 实际资金应付方可进行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申报。资金 应收应付方均可申报非担保交收不履约。对非担保交收资金 指定交收申报及不履约申报系统提供批量勾单或单选勾单 功能。对于批量申报,按照交收编号的顺序逐笔进行确认, 满足条件的即申报成功,若不满足上述勾单成功条件,即资 金不足时,则该笔及之后申报均失败。此外,因非担保交收 账户资金被司法冻结可能导致资金指定交收申报失败。 — 100 — (六)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的关联交收 1. 在担保交收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分设的情况下,为进一 步提高结算参与人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非担保结算业务交收 成功率,参与人可向本公司提交申请,对同一参与人名下同 性质的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之间实行单向关联 交收。 2. 在客户(自营)非担保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且对应的 客户(自营)担保交收账户有可用资金的,多余资金可用于 完成当日非担保交收账户中相关产品的交收。担保交收账户 可关联交收金额=Max[0, 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交收 日为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Min(0,交收日为次日的担保交 收净额)-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冻结金额-透支金额]。 3.关联交收不适用于 RTGS(包括 RTGS 日间实时交收 及 RTGS 日终批次交收) 、质押式报价回购等品种的非担保 交收。 4.客户担保交收账户只能和客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关联, 自营担保交收账户只能和自营非担保交收账户关联。 5.对于自营账户,如对应客户担保交收账户资金不足, 需先完成和客户的关联交收后,余额方可用于自营担保账户 与自营非担保账户的关联。 6.结算参与人可通过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查询关联交收 情况。 — 101 — 3.5 双边净额结算 3.5.1 结算品种 对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本公司提供双边净额结算服 务。 3.5.2 清算 对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本公司于 T 日,分别以证券 公司的自营非担保交收账户(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客 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对当 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进行轧差清算,相关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并据此在证券公 司的自营和客户非担保交收账户之间代为进行资金划付。详 见《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及 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 》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债券业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 回购类业务规则) 。 3.5.3 交收 本公司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采用非担保结算模式,在 交易日 16:00 通过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交收。 质押式报价回购的交收顺序见本章 3.4.3(二)中“交收顺序”。 3.6 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 102 — 为支持证券市场创新发展,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供资金 代收代付功能,可为未纳入多边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的 ETF 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 ETF 基金管理人与其销售代理人 之间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以及相关费用 等)、转融通业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对于合约保护费、前 端费用、提前终止的结算资金及合约现金结算) 、科创板股票 询价转让等相关资金划转提供资金代收代付服务,并可支持 其他基金场外资金结算的需要。使用资金代收代付功能的各 方参与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公司业务规 则的规定,使用业务规则允许的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收付, 确保通过 PROP 系统进行的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均为基于真实 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不进行与所申报业务无关的资金收 付,不存在洗钱或协助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首次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使用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功能前,需 登录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在提示页面,签署反洗钱承诺。 资金代收代付失败的,中国结算不承担交收责任,由债权方 向债务方追索。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代收代付功能的操 作方法详见《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业务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 海市场) 。资金代收代付的 PROP 接口规范,详见《登记结算 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 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 103 — 3.6.1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未纳入多边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的 ETF 申购赎回 涉及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以及相关费用 等,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一)采用资金代收代付服务的 ETF 申购赎回资金清算 1.结算系统每日接收上交所传送的 ETF 申购赎回申报 数据并进行相关现金替代清算: 一笔 ETF 申购赎回申报的现金替代应收付金额=∑(该笔 申报中涉及纳入资金代收代付的现金替代金额) 2.结算系统每日接收基金管理人传送的上一交易日期 的相关 ETF 申购赎回申报的现金差额数据、结合上交所传送 的上一交易日期的相关 ETF 申购赎回的申报数据进行现金 差额清算: 一笔 ETF 申购赎回申报的现金差额应收付金额=该笔申 报数量/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准单位现金差额 (二)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的生成和发送 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生成并上传。基金管理 人可于交收日 8:30-15:00 上传资金代收代付指令(可多次上 传)。资金代收代付指令包括以下要素:交收日期、划付类别、 收付标志、付方资金账号、收方资金账号、币种、划付金额、 交易日期、应交收日、基金代码、资金类型等,详见《登记 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 — 104 — 要按资金类型等要素汇总成一笔或多笔指令,例如:可将所 有资金收付汇总成一个净额,形成一笔指令;也可将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相关费用等分别汇总为多个 净额,形成多笔指令。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PROP 数据交换系 统与销售代理人交换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的明细数据文件。对 于基金管理人上传的资金代收代付指令,本公司系统就交收 日期、划付类别、收付标志、付方资金账号、收方资金账号 等字段的有效性进行校验。其中,对于指令中的资金账号, 仅可使用基金结算账户和非担保交收账户,且本公司仅做有 效性校验,准确性由 ETF 基金管理人负责。校验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即可在 PROP 系统上查询到相关资金 代收代付指令的全部信息。本公司系统不对交易日期、应交 收日、基金代码、资金类型等信息校验。基金管理人可删除 未成功划付的代收代付指令。 (三)资金的代收代付 资金的划付由资金应付方发起确认。资金应付方对于资 金代收代付指令各要素确认无误后,可于交收日 8:30-17:00 对资金代收代付指令进行确认操作,本公司根据其指令实时 完成资金划付。资金应付方可以自行选择资金划付的顺序 (资金应付方账户资金足额),先发起的资金代收代付操作 先执行。本公司收到资金应付方对于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的确 认后依次进行以下检查: — 105 — 1.校验付款方资金账户对应的 PROP 网点与发起划付 申请的 PROP 网点一致; 2.校验资金代收代付指令中交收日日期必须为当日; 3.检查应付方资金账户资金是否足额。 上述检查通过后,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账,资金划付完成; 上述检查未通过的,本公司系统反馈付款方划付失败。系统 不支持部分资金划付。 此外,资金应付方只能对交收日为当日的指令进行确认。 对于交收日非当日的指令,资金应付方不得确认。对于交收 日日终仍未确认的指令,交收日后自动失效,双方另行协商 解决。 (四)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的查询和数据发送 基金管理人、销售代理人及做市商可于交收日 6:0018:00 对资金代收代付指令和资金代收代付指令是否成功划 付等信息进行查询。此外,资金划付成功后,相关资金账户 的资金变动数据将体现在日终发送的资金变动文件(zjbd) 文件中。 3.6.2 转融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 (一)证券出借及转融通所涉资金划转 对于证券出借及转融通所涉资金划转业务,本公司提供 代收代付服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发送的 划转指令逐笔全额办理资金划转,资金划转指令提交时间为 — 106 — 每个交易日 9:00-16:00。本公司在收到资金划转指令的当日, 对符合要求的资金划转指令实时进行划转处理,如果划出的 资金大于该资金账户中可划款金额,则对该笔资金划转指令 不做划转处理。 (二)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 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由本公司总部担保 品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在每个交易日 16:00 之前,将当日审 核通过的资金划转指令发送本公司。资金划转指令发出后不 可撤销。本公司在收到资金划转指令的当日,对符合要求的 资金划转指令进行实时划转处理,如划出的资金大于该资金 账户中可划款金额,则对该笔资金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有关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结算的具体内容,可详见《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 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 则→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上海市场) 。 3.6.3 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金划转 本公司于每一交收日向相关结算参与人转发中国结算 总部的基金清算明细文件,具体内容可详见《登记结算数据 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 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各应付方结算参与人依 据该文件将应付款划入其开立在本公司的基金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向本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 — 107 — 令,将相应应付款支付给应收方。基金代收代付业务的指令 生成和发送、删除、确认、查询、数据发送等规则详见本章 3.6.1。 3.6.4 信用保护工具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对于信用保护合约的合约保护费、前端费用、提前终止 的结算资金以及信用事件发生后采用现金结算的,交易双方 计算应收付资金净额后,可以通过本公司或者自行协商的其 他方式完成划付。通过本公司办理的,由合约卖方结算参与 人根据信用保护合约相关划付数据,生成并通过 PROP 综合 业务终端上传资金代收代付指令。其中,对于指令中的资金 账户,应当使用非担保交收账户。付款方对已上传的指令发 起付款确认后,在付款方资金账户足额情况下,本公司完成 资金划付。对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上传的指令,本公司系统 仅进行有效性校验,准确性由上传指令的合约卖方结算参与 人负责。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应当确保所上传的资金代收代 付指令真实、准确、完整。资金代收代付的指令生成和发送、 删除、确认、查询、数据发送等规则详见本章 3.6.1“ETF 申 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3.6.5 科创板股份询价转让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科创板询价转让股份的本金划付由受托券商组织完成。 受托券商可通过本公司或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向参与转让 的股东划付本金。通过本公司办理的,由受托券商根据询价 — 108 — 转让股份本金划付数据,生成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上 传询价转让股份资金代收代付指令。其中,对于指令中的资 金账户,应当使用非担保交收账户。受托券商对已上传的指 令发起付款确认后,在受托券商资金账户足额情况下,本公 司完成资金划付。对受托券商上传的指令,本公司系统仅进 行有效性校验,准确性由上传指令的受托券商负责。受托券 商应当确保所上传的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真实、准确、完整。 资金代收代付的指令生成和发送、删除、确认、查询、数据 发送等规则详见本章 3.6.1“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 务”。 3.6.6 其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其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的指令生成和发送、删除、确认、 查询、数据发送等规则详见本章 3.6.1“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 收代付业务”。各业务特殊操作内容详见其业务指南。 3.7 发行类业务的资金结算 3.7.1 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对于按《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 则》,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 式进行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 109 — T日 T-1日 本公司向上交所发送 投资者日均市值数据,上 交所向各会员单位发送投 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 投资者申购、上交所配号 T+2日 T+3日 投资者确保日终前资金账 户有足额认购资金 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 (如有)、本公司扣收实 际应缴纳中签款并划至主 承销商账户 T+1日 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 摇号、发送中签数据, 我司根据中签结果清算 并发送中签清算数据 T+4日 主承销商公布网上发行结 果、资金划转给发行人 注:“T 日”指申购日。 (一)T 日市值申购 网上申购日交易时间,投资者可以根据其网上可申购额 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 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可用 于新股申购。证券公司不得与投资者签订全权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投资者进行新股申购。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 券公司在新股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 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二)T+1 日终接收中签数据,并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 资金 T+1 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中签 — 110 — 结果进行汇总后清算,并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 签交收通知(见 jsmx 结算明细文件) 。T+3 日放弃认购申报 和资金交收将按 T+1 日交收通知中的清算编号(jsmx 文件中 jshy 字段的内容)和资金账户进行。结算参与人应当据此要求 中签投资者及时准备认购资金,提醒督促中签投资者及时缴 纳中签认购款。 (三)T+3 日日间进行放弃认购申报 T+3 日 8:30-15:00,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系统(证券 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网上放弃认购申报、网上放弃认购申 报查询)或 PROP 通用接口软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 起放弃认购的实时申报、修改和查询。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 为 1 股。结算参与人应当认真核验,并如实申报投资者放弃 认购数据。相关数据接口说明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 (结算参与人版)》(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 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T+3 日 15:00-16:00,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已成功申报的有效放弃认购数 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 (四)T+3 日 16:00 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 T+3 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认购资金实行 非担保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即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 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当保证在 T+3 日 16:00 有足额资金 — 111 — 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 T+3 日 16:00, 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 无效认购。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其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以 及包括新股中签认购应付款在内的各类交易清算应付资金 情况,及时安排资金划付。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实 时查询其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情况(T+3 日日间查询资金账 户余额时,可用余额已扣除当日应交收的新股网上有效中签 款并根据放弃认购情况实时更新) ,并相应安排资金划付。 (五)T+3 日终确认有效认购 T+3 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接收结算明细文件(jsmx)、 资金变动文件(zjbd)、证券变动文件(zqbd),获得有效认购数 据、资金交收和股份交收数据。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证券发行→ 上海市场) 。 3.7.2 可转债网上发行资金申购 对于可转债网上发行,相关的资金结算流程如下图所示: — 112 — T+1日 T日 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 摇号、发送中签数据, 我司根据中签结果清算 并发送中签清算数据 新股东申购、老股东优先 配售 T+2日 T+3日 投资者确保日终前资金账 户有足额认购资金 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 (如有)、本公司扣收实 际应缴纳中签款并划至主 承销商账户 T+4日 主承销商公布网上发行结 果、资金划转给发行人 注:“T 日”指申购日。 (一)T 日新股东申购 网上申购日交易时间,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 券账户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可转债。可转债网上发行采用信 用申购,申购不与市值挂钩,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对 于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 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 应证券账户。 (二)T 日原股东优先配售 对于采用原股东配售方式发行的可转债,本公司于申报 配售截止日(T 日)下一工作日(T+1 日)进行清算,并于 T+2 日在结算参与人担保交收账户中完成交收。 — 113 — (三)T+1 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 的中签结果进行汇总后清算,并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 发送中签交收通知。T+3 日放弃认购申报和资金交收将按 T+1 日交收通知中的清算编号和资金账户进行。 结算参与人应当据此要求中签投资者及时准备认购资 金,提醒督促中签投资者及时缴纳中签认购款。 (四)T+2 日,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准备中签交收 资金。应当于当日日终前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可转债认 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五)T+3 日日间结算参与人进行放弃认购申报 T+3 日 8:30-15:00,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系统(证券 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网上放弃认购申报、网上放弃认购申 报查询)或 PROP 通用接口软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 起放弃认购的实时申报、修改和查询。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 为 1000 元(1 手,“元”仅代表债券的数量单位,债券的实 际面值可能会因分期偿还等原因有所变化)。结算参与人应 当认真核验,并如实申报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 T+3 日 15:00-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 与人已成功申报的有效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 际应缴纳的可转债网上认购资金。 (六)T+3 日 16:00 完成可转债网上认购资金交收 T+3 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可转债网上认购资 — 114 — 金实行非担保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开立的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即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 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网上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 当保证在 T+3 日 16:00 有足额资金用于可转债网上认购的资 金交收。如果结算参与人在 T+3 日 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 可转债网上认购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 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其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以及包括可转 债网上中签认购应付款在内的各类交易清算应付资金情况, 及时安排资金划付。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实时查询 其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情况(T+3 日日间查询资金账户余额 时,可用余额已扣除当日应交收的可转换债网上有效中签款 并根据放弃认购情况实时更新) ,并相应安排资金划付。结算 参与人应当实时查询其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情况,并相应安 排资金划付。 (七)T+3 日终确认有效认购 T+3 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接收结算明细文件(jsmx)、 资金变动文件(zjbd)、证券变动文件(zqbd),获得有效认购数 据、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数据。 (八)可转债发行失败后续处理 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网下 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 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可以中止发行。”T 日日 — 115 — 终,如原股东配售及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 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经主承销商和发行 人申请,上交所可启动中止发行事宜,届时本公司将根据上 交所通知,T+1 日不再进行原股东配售(股配债)清算、网 上中签清算及后续处理。T+3 日日终,如因网上网下认购弃 配,导致原股东配售及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 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经主承销商和发 行人申请,上交所可启动中止发行事宜。届时,本公司根据 上交所通知,按规定对结算参与人和主承销商完成已交收资 金和证券(含原股东配售部分)的反向回冲。 3.7.3 可交换债网上发行资金申购 对于可交换债网上发行,相关的资金结算流程如下图所 示: — 116 — T+1日 T日 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 摇号、发送中签数据, 我司根据中签结果清算 并发送中签清算数据 投资者申购、上交所配号 T+2日 T+3日 投资者确保日终前资金账 户有足额认购资金 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 (如有)、本公司扣收实 际应缴纳中签款并划至主 承销商账户 T+4日 主承销商公布网上发行结 果、资金划转给发行人 注:“T 日”指申购日。 (一)T 日申购 网上申购日交易时间,投资者可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 账户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可交换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采用 信用申购,申购不与市值挂钩,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与投资者签订全权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投资者 进行可交换债申购。对于参与可交换债申购的投资者,证券 公司在可交换债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 T+3 日) ,不得 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二)T+1 日终接收中签数据,并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 资金 T+1 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中签 — 117 — 结果进行汇总后清算,并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 签交收通知(见 jsmx 结算明细文件) 。T+3 日放弃认购申报 和资金交收将按 T+1 日交收通知中的清算编号(jsmx 文件中 jshy 字段的内容)和资金账户进行。结算参与人应当据此要求 中签投资者及时准备认购资金,提醒督促中签投资者及时缴 纳中签认购款。 (三)T+2 日,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准备中签交收 资金。应当于当日日终前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可交换债 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四)T+3 日日间进行放弃认购申报 T+3 日 8:30-15:00,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系统(证券 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网上放弃认购申报、网上放弃认购申 报查询)或 PROP 通用接口软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 起放弃认购的实时申报、修改和查询。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 为 1000 元(1 手,“元”仅代表债券的数量单位,债券的实 际面值可能会因分期偿还等原因有所变化)。结算参与人应 当认真核验,并如实申报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相关数据接 口说明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 海市场) 。T+3 日 15:00-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 参与人已成功申报的有效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 实际应缴纳的可交换债认购资金。 — 118 — (五)T+3 日 16:00 完成可交换债认购资金交收 T+3 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可交换债认购资金 实行非担保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开立的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即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完 成可交换债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当保证在 T+3 日 16:00 有 足额资金用于可交换债认购的资金交收。如果结算参与人在 T+3 日 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可交换债认购的资金交收,则 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其备付金 账户余额情况,以及包括可交换债中签认购应付款在内的各 类交易清算应付资金情况,及时安排资金划付。结算参与人 可通过 PROP 系统实时查询其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情况(T+3 日日间查询资金账户余额时,可用余额已扣除当日应交收的 可交换债网上有效中签款并根据放弃认购情况实时更新), 并相应安排资金划付。 (六)T+3 日终确认有效认购 T+3 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接收结算明细文件(jsmx)、 资金变动文件(zjbd)、证券变动文件(zqbd),获得有效认购、 资金交收和股份交收数据。 3.7.4 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的无效认购处 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 同一日有多只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进行认购的,对未到 — 119 — 位资金按该结算参与人各只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有效中 签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 进行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数量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 单位为 1 股。同一只可转债或可交换债的认购,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处 理,无效认购处理的数量向上取整为整数 1000 元(1 手, “元”仅代表债券的数量单位,债券的实际面值可能会因分 期偿还等原因有所变化) 。无效认购的股票、债券将不登记至 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3.7.5 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申购违约惩戒机制 为约束投资者获配后又弃购的失信行为,将建立并统一 IPO 和再融资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具体操作上,投 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参与申购但未足额缴款的 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 转债、可交换债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 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合并只数计算。放弃认 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 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申购并发生放弃认 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 — 120 — 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证券公 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 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若结算参与人未 对投资者放弃认购信息进行申报,则视同投资者已全额缴款, 在结算参与人完成日终交收后,相应的股票、债券将登记至 该投资者名下。 3.7.6 股票增发、优先股网上发行资金申购 对于采用申购资金冻结、摇号抽签方式公开发行的股票 增发(面向新股东) 、优先股等上交所网上发行品种,相关 的资金结算流程如下图所示: T日 T+1日 T+2日 T+3日 T+4 申购 资金冻结(资金 交收) 验资、交易所配 号 摇号、根据中签 结果清算 未中签部分冻结资 金返还 注: (1) 经发行人向上交所申请同意后,可将上述周期缩短 1 天,调整为 T+1 日晚 验资、配号,后续工作相应提前 1 天。 (2) “T 日”指申购日。 在上述新股资金交收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 完成申购资金的结算,并将资金到账情况如实提供给指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人需根据申购清算结果,于 T+1 日 16:00 前将足额应付资金划入其担保资金交收账户。T+1 日,中国 — 121 — 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组织完成当日 A 股、债券等担保交收品种 交易的交收后,根据 T 日新股申购资金清算结果,从参与人 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申购资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 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结算参与人应当确保 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可满足当日交收要求。如账户中资金不 足,则按实际金额进行扣收,并将相关情况如实提供验资会 计师事务所。根据《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的规定,对新股申购不到位资金对应的申购,上交所将不予 配号。参与人可以在 T+1 日 16:00 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 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透支 总额相等) ,上交所于 T+2 日根据验资结果并核实上报情况 后,将上述账号的申购确认为无效申购;如在 T+1 日 16:00 前未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告知上交所,则 T+2 日上交所将 根据验资情况,选取该参与人所属交易单元中资金申购量最 大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 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如申购不足金额超过该交易单 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同 时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其他交易单元按照 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 3.7.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指按上交所和中国结 算共同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 — 122 — 则》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和本公司登记结 算平台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代 付及股份初始登记业务。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证券发行→上 海市场) 。 3.7.8 配股 配股发行纳入多边净额结算。在相关配股申报期间,结 算系统每日接收上交所传送的相关股票配股申报数据,但当 天不进行清算。在相关股票配股申报截止日的次日,若该股 票配股成功,则结算系统对该股票在配股期间的全部申报数 据进行一次性清算,资金清算按相关申报交易单元在清算日 的清算路径进行清算。若该股票配股不成功,则结算系统对 该股票在配股期间的全部申报数据均不进行清算。 3.7.9 债券发行类业务(非摇号抽签方式) (一)国债、地方政府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场 内分销:对通过上交所系统完成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及政策 性金融场内分销,本公司于分销日(T 日)清算并于 T+1 日 在担保交收账户中完成净额交收。 (二)公司债场内分销:对于采用场内分销方式发行的 公司债,本公司于分销日(T 日)清算并于 T+1 日在非担保 交收账户中完成逐笔全额交收。 — 123 — (三)原股东配售公司债(股配债) :对于采用原股东配 售方式发行的公司债,本公司于申报日下一工作日(T+1 日) 清算并于 T+2 日在担保交收账户中完成交收。 3.7.10 ETF 多日网上发行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采用网上方式发售、投资者通 过现金进行认购的,资金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完 成(在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交收,但本公司不提供交收担 保) 。有关 ETF 发行相关资金结算的具体规定,详见《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www.chinaclear.cn→法律 规则→业务规则→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基 金与资产管理业务→上海市场) 。 — 124 — 3.7.11 发行类资金结算业务比较 交收方式 新股网上发行 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 新股网下发行 网下增发 股票增发 在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交 收,但不提供交收担保 配售对象将足额配售款划入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 行的网下发行专户,主承销商 根据获配情况和配售款到账情 况进行配售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网上增发 (面向新股 东) 在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交 收,但不提供交收担保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 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非公开发行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网上公开发行 在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交 收,但不提供交收担保 网上 增发 网上 发行 公司债场内 分销 网下发行 原股东配售 网上 发行 网上申购 可交换债 发行 国债、地 方政府债 发行 ETF 多日 发行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 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通过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进行 非担保交收 网下发行 可转债发 行 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配售款到账 情况,也可以向主承销商查询配售款到 账情况 原股东配售 优先股 公司债券 发行 交收结果/资金到账查询方式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 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通过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进行 非担保交收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类似配股业务(但缴款期只有 1 天) ,通过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交收 在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交 收,但不提供交收担保 网上发行 在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交 收,但不提供交收担保 网下发行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网上发行 在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交 收(担保交收) 网下发行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125 —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 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 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 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 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 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 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网上多日发行 每个认购日(N 日)对应的交 收日(N+1 日)在担保结算备 付金账户进行交收,但不提供 交收担保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 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3.8 基金业务的资金结算 本公司对于总部基金业务同时提供多边净额结算和全 额非担保结算两种资金结算模式,结算参与人可以选择其一 作为其适用的资金结算模式。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初始资 金结算模式默认为多边净额结算。 3.8.1 多边净额结算 本公司于 T+1 日根据中国结算基金系统生成的清算数据 进行资金预交收,生成结算参与人基金备付金账户 T+1 交收 金额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基金 T+2 资金交收时点为 17:00。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及时查询当日基金备付金账户 资金情况,如果可用余额为负,应当立即补足头寸,并确保 在交收时点前到账。对于结算参与人基金备付金账户的透支, 本公司将按每日 1‰的罚息率收取罚金,并于下一季度结息 日的次日(或该备付金账户销户日)按备付金利率收取垫付 利息。 3.8.2 逐笔全额结算 本公司于每一交收日向基金结算参与人转发中国结算 总部的逐笔全额清算明细文件,各应付方结算参与人依据该 文件将应付款划入其开立在本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通 过 PROP 系统向本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以将相应应付款 — 126 — 支付给应收方,收款方结算参与人不得向本公司发起资金划 付指令,该业务受理时间为 8:30-17:00。结算参与人同一日的 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与多边净额资金交收通过同一结算备 付金账户进行。在逐笔全额结算模式下,对于交收对手方的 违约行为,由应收方结算参与人自行向应付方结算参与人追 索,本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3.9 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 3.9.1 结算主体 信用证券账户所发生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依据 “谁开立谁负责结算”的原则处理,由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 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与指定交易和发生交易的交易单 元无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路径设置如下:投资者信用交 易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09***)→ 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 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3.9.2 资金清算 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的成交记录,完成交易 申报中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本公 司将在结算参与人名下已办理指定结算的信用证券账户发 生的成交记录,归并到该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 (09***)进行资金清算,生成各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应收 (应付)资金,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对某 — 127 — 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资金清算所适用的计算原则、费 用标准与该品种普通交易清算所适用的一致。 (一) 资金交收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的信用 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 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 应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出现交收 违约的,违约处理适用现有对结算备付金账户违约处理的有 关规定。为保证交收成功,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信用交易专 用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向本 公司申请办理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与信用交易专用资金 交收账户的单向关联交收。 (二) 相关资金账户管理 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执行。信用交易结算 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参照本公司现行结算保证金管理原则执 行。结算参与人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信 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并且应当事先备案。信用交易资 金交收账户与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间可以互为指定 — 128 — 收款账户进行资金划拨。结算参与人向融资融券投资者收取 的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其通过资金存管 银行扣收。信用交易相关结算业务的细节,可详见《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融资融 券与转融通→上海市场) 。 3.10 其他资金结算业务 3.10.1 A 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补缴 税款的收取 本公司每个交易日核算结算参与人(券商、托管行)名 下投资者当日卖出股票持有期(权益登记日后)适用股息所 得税税率,按相关原则计算投资者应补缴税款,并于次一交 易日上午 5 时前将明细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具体股息所得 税率及计算方法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市场) 。 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每个交收日 15:00 前通过 PROP 综合 业务终端向本公司确认其截至上一交收日已收投资者税款 明细(该报表不累计,即不含参与人以往已报送的向投资者 收取的税款) 。确认要素为日期、编号(该编号为投资者应补 缴税金明细表中的编号) 、证券账号。若参与人未能成功向投 资者补收税款,参与人可以参考本公司发送的应补缴税款明 — 129 — 细数据继续向投资者补收,最晚在 S+31 日申报(S 为投资者 转让交割股票日,S+31 日按交收日计算) 。从 S+32 日起,本 公司不再接受转让日期为 S 日的补税申报。根据结算参与人 当日确认的已收投资者税款明细中已收税款合计,本公司于 确认当日日终以该结算参与人清算编号(净额)为单位进行 净额清算数据轧差,于次一交易日交收时点自动从其对应的 担保交收账户中汇总一笔扣收(所有证券代码汇总一笔) 。本 公司于次一交易日日终将当日已扣税款明细发结算参与人, 并按证券代码汇总已收税款金额。投资者资金账户暂无资金 或资金不足的,各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补足资金。 对于持续欠税超过期限的,上市公司、各结算参与人应当协 助有关税务机关依法处置。 3.10.2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本公司根据收 购人或其委托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 办理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涉及的登记结算业 务,包括对收购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及相应的资金支 付等事宜。 (一)协议收购 1.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协议收购的,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 办理收购资金支付手续。 2.申请人应当于收购股份过户登记日前两个工作日将 — 130 — 收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凭证备注中需注明 该资金用途,同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供委托其办 理现金支付的申请及已公告的现金支付方案。为确保资金及 时到账,申请人汇款时应当根据同行划付原则在本公司提供 的银行账户中选择收款人账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 本公司核收资金。 3.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到账后依据相关材料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并在股份过户登记日当日向股份过出方划付相应资 金。具体办法是:若股份出让方为结算参与人或结算参与人 的客户,则其实际应收资金将于股份过户当日合并计入其当 日资金清算净额中,与当日的资金清算结果合并为一个净额 进行资金交收;若股份出让方不是结算参与人或结算参与人 的客户,则申请人应当提供股份出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正本) ,本公司将其实际应收资金划入该指定账户。 4.收购人因故取消收购或收购完成后尚有资金余额的, 收购人申请退回其相应资金,收购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返还收购资金的申请及指定收款账户证明(正本); (2)上交所对股份转让申请不予确认的通知或对收购 人取消本次收购的确认(仅适用于协议收购取消时) 。 5.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付至 申请人指定账户。 (二)要约收购 — 131 — 要约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对收 购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及相应的资金支付等事宜。 1.申请人最晚应当于要约收购摘要公告提交上交所审 核日的前一工作日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 保证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申 请人汇款时应当根据同行划付原则在本公司提供的银行账 户中选择收款人账号,在汇款凭证的备注中注明该资金用途 (需含“收购”字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本公司 核收资金。 2.要约收购期截止日次日 12:00 前,本公司向收购人提 供股东预受要约的最终结果和资金汇付通知。 3.收购人应当根据汇付通知在要约收购期截至日次日 15:00 前向本公司划付全额收购资金(包括本金和相关费用) 。 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收购人汇款时应当根据同行划付原则 在本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选择收款人账号,在汇款凭证的 备注中注明该资金用途(需含“收购”字样),并将划款凭证 复印件提供给本公司核收资金。 4.本公司在预受要约股份过户当日办理相应资金清算。 5.因要约收购取消或要约收购期届满后履约保证金有 结余的,收购人申请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报告(正本); (2)上交所对收购人取消本次要约收购的确认(仅适用 — 132 — 于要约收购取消时) ; (3)收购人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划 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6.对在要约收购业务中临时保管的履约保证金及收购 资金,本公司按照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 利率及实际保管天数核算利息,并于收购资金划付结束后的 第一个季度结息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利 息款划付至其指定账户。 7.上市公司收购涉及股份过户,收购人与股份出让人 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费用,详见中国结算网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 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 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市场) 。 第四章 结算风险管理 4.1 概述 证券结算风险是指证券交易的结算过程中交易一方或 各方无法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义务,交收被延 迟或交收失败导致结算对手方资金损失或整个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转的可能性。对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本公司将按 照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等采取计收透支利息及违约金、报告 — 133 — 证监会等相关处理措施;同时,针对现券、回购等不同结算 品种及结算风险情况,本公司还将采取证券交收违约扣款制 度、回购质押库制度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4.2 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 4.2.1 本金风险的防范 本金风险包括资金交收违约导致的本金风险和证券交 收违约导致的本金风险,分别见本章 4.5“资金交收违约处 理”、4.6“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4.2.2 价差风险的防范 本公司目前采用的价差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是交收价差 保证金制度。为防范价差风险,本公司对部分存在价差风险 的交易品种实行交收价差保证金制度,目前适用范围为国债 预发行交易。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保证金管理详见《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登记 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 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4.3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 4.3.1 回购质押品管理 (一)回购质押库制度 1.参与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的结算参与人,须按相关规 则规定,向本公司申报提交合资格债券或合资格债券型基金 作为质押券,由本公司实施转移占有后即建立结算参与人与 — 134 — 本公司之间的回购质押关系。 2.本公司以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设立回购质押库, 并依据备付金性质分别设立自营和客户质押库,分别用于存 放参与人提交的用于自营融资回购和客户融资回购的质押 券。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提交入库的各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质押 券作为该证券账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应付款项的质押品,用 以担保本公司享有的向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的该证券账 户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的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 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3.本公司以参与人为单位通过在结算系统开立回购交 易质押品保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结算系统质押专户”) 的方式设立质押库。结算系统质押专户也同样按照质押库性 质分别设立,属于自营性质的结算系统质押专户用于保管属 于自营的质押券,属于客户性质的结算系统质押专户用于保 管客户提交的质押券。 4.此外,结算系统还为参与人开立结算参与人质押专用 账户(以下简称“参与人质押专户”)。一个结算系统质押专 户对应开立一个参与人质押专户。参与人质押专户属性与其 对应的结算系统质押专户相同。参与人质押专户由本公司统 一开立,该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投资者交付参与人的债券或债 券型基金,以及将投资者交付的债券或债券型基金质押给本 公司。该账户只能用于债券回购质押业务,不可买卖证券, — 135 — 不可挂失、挂失转户或销户。 5.本公司根据质押券提交申报、转出申报数据和参与人 资金交收情况完成质押券在结算系统质押专户和参与人质 押专户之间的划拨;并根据参与人委托,完成投资者提交的 质押券在参与人质押专户与投资者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 6.可提交入库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或债券型基金是指 经本公司认可可参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合资格债券或合资 格债券型基金。 (二)标准券折算管理以及标准券核算 1.标准券折算管理 合资格债券或合资格债券型基金申报为质押券后,其用 于回购融资业务的质押价值将统一使用根据标准券折算率 或标准券折算值折合的标准券数量表示,其中标准券折算率 指单位债券折合标准券数量与单位债券面值之比;标准券折 算值指一单位 ETF 份额折合的标准券数量,即: 单位债券折合标准券数量=单位债券面值×标准券折算 率 单位 ETF 份额折合的标准券数量=单位 ETF 份额×标准 券折算值 一般情况下,对于合资格债券或合资格债券型基金,本 公司在每个交易日(T 日)收市后计算各券种在当日以后第 二个交易日(T+2 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或折算值(具体 — 136 — 公式请参阅《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 )。对于新上市 的合资格债券或合资格债券型基金,本公司最迟在债券或债 券型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根据债券发行价格与相应的折扣 系数计算该债券上市日及次一交易日适用的债券标准券折 算率,根据债券型基金参考价与相应的折扣系数计算该债券 型基金上市日及次一交易日适用的债券型基金标准券折算 值。对于上市以后在上交所未发生交易的产品,本公司比照 新上市产品计算其标准券折算率或折算值。标准券折算率和 折算值由本公司、上交所在计算日日终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 统、网站予以发布。另外,为避免重大市场变化、重大政策 变化或债券被过度集中持有导致所确定的折算率或折算值 无法真实反映其质押价值的情况,本公司可在会商上交所后, 根据市场情况对折算率或折算值的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2.标准券核算 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参与人为对象、以证券账户为明细核 算单位进行标准券和回购融资的核算。每个交易日日终,本 公司按照当日适用的债券标准券折算率和债券型基金标准 券折算值,计算各账户提交并入库的标准券数量。某一账户 申报提交的在库各品种质押券折合的标准券数量之和即为 其可参与质押式融资回购的额度,与每笔未了融资回购交易 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每日日终,本公司以证券账户为明细 核算单位比对其未到期融资回购与其融资额度,并结合其现 — 137 — 金担保品数量,以判断参与人质押品是否足额从而进行质押 品管理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同一结算参与人名下不同 证券账户之间标准券不可串用。 (三)出入库申报处理 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可申报出入库,提交或转出质押券。 本公司依据出入库申报指令并结合参与人证券及资金交收 结果,在 T 日日终完成质押券的转移占有或返还处理。最终 是否能成功转出或入库以结算系统日终处理结果为准,交易 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报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不 一定成功。 1.出入库申报的处理原则 结算系统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日终出入库处理: (1)只有已完成交收的债券或债券型基金的入库申报 才能成功入库。其中当日买入并申报入库的债券里用于回购 的部分、当日买入或者申购并申报入库的债券型基金里用于 回购的部分成功入库。 (2)当日卖出或用于弥补历史证券交收违约的债券出 库申报,以及当日卖出或赎回的债券型基金出库申报成功出 库,结算系统对由此可能造成的质押券不足进行欠库扣款, 其余出库申报根据标准券余额情况逐笔处理。 (3)在回购质押券足额的前提下,结算系统将自动处理 已到期兑付质押券的出库。 — 138 — (4)所有出入库申报指令当日有效。 2.出入库申报处理流程 首次出库:出库申报当日卖出(赎回)或弥补历史证券 交收违约部分的出库 首次入库:按申报顺序处理已用于回购的入库申报 标准券足额情况下,已兑付质押券的出库 欠库核算 第一次出入库处理 剩余入库申报的处理:完成变更登记的才能入库 剩余出库申报的处理:根据标准券余额逐笔办理出库 标准券足额情况下,当日兑付清算债券的出库 第二次出入库处理 3.出入库申报的日终处理 — 139 — 为满足回购业务的交易习惯,确保当日出库且卖出的债 券、当日出库且卖出或赎回的债券型基金不会出现证券交收 违约,当日买入(或申购)申报入库且用于回购的债券入库 成功、当日买入或申购并申报入库且用于回购的债券型基金 入库成功,结算系统对申报出入库指令分成两次处理,包括 首次出入库和二次出入库。首次出入库在首次清算之前进行, 具体内容包括:出库当日卖出(含赎回)或用于弥补历史证 券交收违约的质押券的出库、已申报入库债券和债券型基金 的部分或全部入库、已兑付质押券的出库。完成证券交收、 变更登记处理之后,结算系统对剩余出入库申报和当日兑付 清算债券进行二次出入库处理。相关流程如下图所示: 4.首次出入库 — 140 — (1) 质押券的首次出库 在处理出库申报指令时,结算系统首先完成当日交易系 统申报出库且已卖出(含赎回)或用于弥补历史证券交收违 约部分的出库。 1)无历史证券交收违约情况的: 当日某账户某品种交易净卖出(含赎回)数量大于交收 前未冻结余额的,则超出部分与申报出库中的较小值为出库 且卖出(含赎回)部分: 某证券账户某一代码证券申报出库且卖出(含赎回)的 数量=Min[Max(当日交易净卖出数量+当日净赎回数量-账 户交收前未冻结余额, 0), 当日申报出库数量] 其中,账户交收前未冻结余额=上日未冻结余额-当日 实时冻结数量 当日交易净卖出数量=当日交易卖出数量-当日交易 买入数量当日净赎回数量=当日赎回数量-当日申购数量 2)有历史证券交收违约情况的: 当日某账户某品种交易净卖出数量、净赎回数量与历史 未平仓证券交收违约数量之和与申报出库中的较小值为出 库且卖出或弥补证券交收违约部分。 某证券账户某一代码证券申报出库且卖出的数量= Min[Max(当日交易净卖出数量+当日净赎回数量+历史未平 仓证券交收违约数量, 0), 当日申报出库数量] — 141 — (2) 质押券的首次入库 对于入库申报,结算系统按申报顺序将其分为申报入库 且用于回购部分和未用于回购部分,已用于回购部分视为正 常完成交收予以入库,未用于回购部分二次入库时再处理。 含“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证券申报入库且用于回购的,如 当日发生资金交收违约,首次入库失败,但不影响回购交易。 (3) 已兑付质押券的出库 对于已兑付的质押券,结算系统在完成前述出入库处理 后,根据剩余标准券数量处理出库,直至已兑付质押券全部 出库或无多余的标准券。 (4) 欠库扣返款 结算系统完成首次出入库处理后,根据质押券以及现金 担保品足额情况进行首次欠库扣/返款处理,该欠库扣/返款 并入首次清算净额中。 5.第二次出入库处理 结算系统根据证券变更登记结果进行第二次出入库处 理,包括:尚未处理的入库申报、尚未处理的出库申报和当 日兑付清算债券的自动出库。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1) 质押券的第二次入库 对于尚未处理的入库申报,结算系统在完成证券变更登 记后,根据证券账户中债券、债券型基金持有余额(扣减冻 结部分)办理入库,入库数量以证券账户实际持有(扣减冻 — 142 — 结部分)为上限。 (2) 质押券的第二次出库 对于首次未处理的出库申报指令,结算系统以日间申报 出库的顺序逐笔处理首次未处理的出库申报指令。剩余回购 质押券足值的出库成功,不足值的,出库失败。结算系统以 每个证券账户为单位,逐笔计算可出库质押券折合标准券最 大数量: 可出库质押券折合标准券最大数量=标准券总量-未到 期融资回购-融资回购应付款 其中“标准券总量”在结算系统处理完第二次入库以 及前台调整的基础上,随剩余每笔出库申报的处理结果而不 断变化。 “融资回购应付款”按当日该证券账户融资回购到期 金额减去当日新发生回购金额进行计算。仅当该证券账户对 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发生 T+0 预交收不足时,“可出库质押 券折合标准券的最大数量”需要考虑该证券账户的“融资 回购应付款”。另外,债券出入库申报按 1000 元的整数倍处 理(“元”仅代表债券的数量单位,债券的实际面值可能会 因分期偿还等原因有所变化);债券型基金出入库申报按份 处理,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单笔申报的处理结果可能是部分 成功部分失败。 (3) 当日兑付清算债券的出库 — 143 — 结算系统在完成前述出入库处理后,根据剩余标准券数 量处理出库,直至当日兑付清算的质押券全部出库或无多余 的标准券。 (4) 质押券的划拨 对于结算系统确认可入库的入库申报,日终处理后将从 投资者出质账户上划出,并转入对应的结算系统质押专户。 整个入库过程分为两步:首先从投资者出质账户上划出,转 入对应的参与人质押专户;接着从参与人质押专户划出后直 接转入对应的结算系统质押专户。 投资者证券账户 参与人质押专户 结算系统质押专户 对于结算系统确认可以出库的出库申报,日终处理后将 从质押库内转出返还到投资者出质账户,出库质押券在 T 日 日终时转到投资者账户上。整个出库过程也分为两步:首先 结算系统质押专户 参与人质押专户 投资者证券账户 从结算系统质押专户划出,并转入参与人质押专户;再从参 与人质押专户划出后转入投资者证券账户。 (5) 出入库的划拨记录 本公司完成质押券出入库划拨当日,向参与人发送证券 变动文件(zqbd) 、结算明细文件(jsmx)等数据文件,告知 出入库的处理结果。 (6) 合资格可转债的特别说明 — 144 — 符合质押式回购准入资格的可转债入库参与回购后,其 出库失败将导致转股和回售失败,仅当出库成功才能进行转 股或回售处理。 (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 质押债券兑息时,结算系统根据质押债券原出质账户按 照现有方式进行兑息发放。质押债券兑付时,结算系统依据 剩余标准券数量自动将多余部分兑付出库。 1. 质押债券兑息 在债券兑息清算日,对于库内质押债券的兑息,结算系 统按原出质账户生成明细兑息权,兑息资金划拨方式与库外 债券的兑息做法一致。 2.质押债券兑付 在质押债券兑付清算当日,结算系统在二次出入库处理 后检查所涉出质证券账户在该时点标准券是否足额。若标准 券足额,则根据该时点剩余标准券数量、兑付债券的标准券 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债券数量,自动予以兑付划付。 某账户库内可兑付的债券数量=Min[该账户剩余标准券 数量/该债券标准券折算率,该账户当日可进行兑付清算的库 内债券余额] 对于未能自动出库的部分,结算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债 券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 债券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债券兑付权兑付为止。 — 145 — 出库的兑付应收款=出库的兑付数量×单位兑付本息之 和 对于质押库内的债券兑付权,结算系统将从下一交易日 起根据标准券是否足额判断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兑付,直至 全部兑付完毕为止。 (五)质押债券型基金的现金分红 库内质押债券型基金现金分红时,结算系统根据质押债 券型基金原出质账户按照现有方式进行现金红利发放。在债 券型基金现金分红清算日,对于库内质押债券型基金的现金 分红,结算系统按原出质账户生成明细现金红利权,现金红 利划拨方式与库外债券型基金的现金红利发放方式一致。 4.3.2 现金担保品管理 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可提交现金担保品作为指定证券账 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应付款项的担保金,用以弥补回购欠库, 但现金担保品不增加指定证券账户的可融资额度。本公司设 立现金担保品专用备付金账户,用于存放参与人提交的现金 担保品。 (一)现金担保品的提交与返还 1.参与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风险管理→债券质押式回购→现金担 保品指令申报)或 PROP 通用接口软件向本公司申报提交或 返还指定证券账户的现金担保品。现金担保品指令申报时间 — 146 — 为每个交易日 8:30-15:30。 2.参与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可向本公司申 报提交指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现金作为指定证券账户的 现金担保品。该指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必须为该指定证券账户 对应的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且该指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必须 属于该申报提交现金担保品的结算参与人。结算系统对符合 要求的现金担保品提交申报指令进行实时处理。结算参与人 可申报提交的现金担保品最大数量为该指定证券账户对应 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当前可用余额。可用余额足额的,结 算系统实时将申报提交的现金担保品从该指定结算备付金 账户划入现金担保品专用备付金账户,并在当日日终欠库扣 款清算前为指定证券账户记增相应数量的现金担保品余额; 可用余额不足额的,该笔申报失败,指令失效,结算系统不 进行资金划拨及增加现金担保品余额。结算参与人可根据指 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当前可用余额,重新申报提交现金担保品。 3.已提交现金担保品的结算参与人,可向本公司申报返 还指定证券账户的现金担保品。现金担保品仅能返还至该指 定证券账户对应的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且该担保结算备付 金账户必须属于该申报返还现金担保品的结算参与人。在日 终质押券的第二次出库后,当日兑付清算债券的出库前,结 算系统以 PROP 申报顺序逐笔处理当日申报的符合要求的现 金担保品返还指令。指定证券账户可返还的现金担保品最大 — 147 — 数量=Max[该证券账户的当前现金担保品余额+Min(该证券 账户的当前标准券余额,0),0],即现金担保品返还不会导 致该指定证券账户欠库。对每一笔返还申报,结算系统为指 定证券账户记减相当于 Min(申报返还数量,可返还的现金 担保品最大数量)的现金担保品余额。现金担保品返还对应 的资金划转以备付金账户为单位统一进行,即对指定返还至 同一个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全部返还申报,结算系统汇总 实际计减的现金担保品数量,并将对应资金从现金担保品专 用备付金账户划入该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 4.通过 PROP 通用接口软件申报的,具体接口规范说明 详 见 《 登 记 结 算 数 据 接 口 规 范 ( 结 算 参 与 人 版 )》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 海市场) 。 (二)现金担保品指令查询 申报现金担保品指令的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综合 业务终端(风险管理→债券质押式回购→现金担保品指令查 询)或 PROP 通用接口软件,查询当日 PROP 申报的符合要 求的现金担保品指令及指令处理结果。现金担保品指令查询 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8:30-17:00。通过 PROP 通用接口软件查 询的,具体接口规范说明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 算参与人版)》(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 接口规范→上海市场)。结算系统每日日终通过业务回报文 — 148 — 件(ywhb)向参与人发送当日申报的符合要求的现金担保品 指令处理结果。 (三)现金担保品专用备付金账户结息安排 现金担保品专用备付金账户正常计息,但应计利息不并 入本金。应计利息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核算,并于结息日 次日自动转入到各证券账户对应的担保交收备付金账户中。 如遇非工作日季度结息日,应计利息于非工作日季度结息日 后第一个 A 股交收日转入各证券账户对应的担保交收备付 金账户中。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及利率标准详见本指南 2.6.3 资金账户的计息。 4.3.3 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一)回购欠库处理 1.欠库核算和扣款处理 完成首次出入库后,结算系统根据各证券账户转入质押 库中的质押券按相关折算率或折算值折成的标准券总量(其 中在库的质押券兑付权,按最后一次该质押券适用的折算率 或折算值计算标准券)与该证券账户中的现金担保品数量之 和,与该证券账户相应的未到期融资回购总量比较。若前后 两者之差小于零,则该证券账户发生回购欠库。当日发生回 购欠库的,结算系统将对相关结算参与人实施欠库扣款,该 扣款并入当日首次清算净额。结算系统在每个清算日日终先 将前一清算日的欠库扣款全额作还款处理,再根据各证券账 — 149 — 户当日回购交易等最新情况核算其是否发生回购欠库,如有 则相应做欠库扣款处理。每日欠库扣还款金额与当日其它应 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 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入首次清算净额。在交易系统对回购业 务进行前端控制的情况下,回购欠库一般由标准券折算率或 折算值下调引起。结算参与人可以通过补充提交质押券、压 缩融资规模或提交现金担保品的方式防止出现欠库。 2.欠库违约金的计收 出现连续欠库的结算参与人,结算系统将从出现欠库的 次一清算日起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计收违约金:T 日欠库 违约金=T 日欠库扣款金额×违约金比例×违约天数。其中,违 约天数=下一清算日日期-计收当天日期。当前适用的违约 金比例为千分之一。 3.参与人发生欠库的后续处理 结算参与人发生回购欠库时,中国结算将采取相应的自 律管理措施。具体请参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自律管理实施细则》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 则→其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 理规则》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结算参 与机构管理→结算参与人管理) 。 (二)其它回购风险防范措施:对于债券回购业务量过 大、持续进行滚动回购业务操作,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承受 — 150 — 能力的结算参与机构,本公司将予以重点监控,并有权采取 必要的处理措施,包括提高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限制结算 备付金划款、要求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4.4 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其它风险管理措施包括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制度、交收担 保品制度、结算保证金制度、限制撤销指定交易、准入制度 和提请上交所暂停相关参与人交易资格、场内实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等。 4.4.1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一)根据证监会和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 法》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 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 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其来源之一是结算 参与人按相关证券品种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 (二)具体收取标准为: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 的十万分之三、国债及地方政府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 一、1 天期债券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 天期债券回购成 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 天期债券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 4 天期债券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 天期债券回购成 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 天期债券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 28 天期债券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 天期债券回购成 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 天期债券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 — 151 — 二。 (三)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如结算风险基金的净资产已 达到或超过 30 亿元,本公司将通知全市场结算参与人自下 一年度起不再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风险基金,但新加入结 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除外。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 法》的规定,结算参与人自加入结算系统并首次缴纳结算风 险基金起的一年内必须缴纳。 4.4.2 交收担保品制度 交收担保品是指根据相关结算业务规则,由结算参与人 提交给本公司的,或本公司直接取得的用于担保结算参与人 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证券等资产。交收担保品为证券的,应 当是在相关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 度、流动性较好的证券。 (一)交收担保品的担保范围 交收担保品的担保范围包括资金交收账户的透支本金、 利息、违约金、因处置担保品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其它因处 置事宜发生的合理支出。 (二)交收担保品的申报提交及扣取 最终交收时点前,结算参与人可能发生交收透支的,应 当向本公司申报提交交收担保品。结算参与人申报提交交收 担保品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明确交收担保品的种类、数量、 所在证券账户: — 152 — 1.结算参与人对被提交的交收担保品有处分权; 2.被提交的担保品可供本公司依法处置; 3.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结算参与人可以将自营证券申报提交为自营交收账户 或客户交收账户的交收担保品,结算参与人可向本公司书面 提交相关申请及承诺,指定同名自营证券账户作为指定担保 交收账户的预留交收担保品提交账户。在结算参与人 T 日预 交收资金不足或 T+1 日交收透支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上述交 收担保品提交账户中的可用证券作为交收担保品进行管理。 已经提交的交收担保品不足以弥补违约金额的,本公司有权 直接扣取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作为交收担保品。 (三)交收担保品的处置 结算参与人在 T+1 日发生资金交收透支并且截至 T+2 日 最终交收时点没有补足因透支发生的违约金额的,本公司自 T+3 日起有权处置该结算参与人的交收担保品。 4.4.3 结算保证金制度 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则 的规定,对参与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 种股票交易、基金等产品场外申购赎回)交易结算业务的结 算参与人收取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退出 — 153 — 以及使用等,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 4.4.4 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对于涉及未完成交收的证券交收违约及存在入库质押 券或现金担保品的证券账户,本公司提请上交所限制其撤销 指定交易。 4.4.5 准入制度和提请相关交易所暂停结算参与人交 易资格 对于 ETF 申购赎回、权证交易、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 基金等近年来发展的业务,本公司还实施参与人准入制度。 如果结算参与人未能在最终交收时点履行交收义务,则本公 司有权提请相关交易所暂停其下一交易日相关品种的交易 或申赎资格。 4.4.6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 对于场内实时申赎纳入净额结算的货币基金,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其净申购、净赎回实施额度控制,并于收市后规定 的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业务限制数据。本公司根据净额 结算风险控制需要,结合托管行报送的该货币基金现金类资 产数据和基金管理人报送的小额账户标准,对货币基金次一 交易日适用的净申购额度、净赎回额度、总申购额度、总赎 回额度进行审核确认。本公司可根据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以 — 154 — 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提请上交所于下 一交易日对货币基金的净申购、净赎回、总申购、总赎回规 模进行控制。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基金与资产管 理业务→上海市场) 。 4.5 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结算参与人必须在规定的交收时点前确保相关结算备 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足额完成交收。如在 T+1 日 16:00 资 金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用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资金交收的 可用资金余额(含最低备付)及可关联交收账户(如有)的 资金余额之和不足以支付其 T+1 日场内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 务应付资金的,构成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可对资金交收违 约采取计收透支利息及违约金、处置待处置证券、关闭电子 划款通道等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收风险。 4.5.1 计收透支利息及违约金 本公司将于资金交收违约当日通过 PROP 系统向相关结 算参与人发送通知信息文件(即数据接口规范中的 tzxx.mdd 文件),下一交收日起按每日 1‰对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部分 收取交收违约金,同时按照结算备付金利率每日收取透支资 金利息。 4.5.2 处置待处置证券 — 155 — (一)“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和债券回购违约金额申 报 结算参与人预计将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应当在 T+1 日 于 16:00 前通过 PROP 系统在“可售交收锁定”证券范围内 申报“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并可就资金交收违约金额中 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违约的部分进行申报,相关申报及查询 操作说明详见《PROP 综合业务终端货银对付业务操作手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 海市场) 。 (二)债券回购违约金额确定 T+1 日 16:00,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 T+1 日申报的债券 回购违约金额,并在不超过 T+1 日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 付金额与 T 日本公司确定的债券回购违约金额之和、不超过 T+1 日资金交收违约金额的范围内,确定 T+1 日结算参与人 的债券回购违约金额。 (三)可售交收锁定证券转为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 T+1 日 16:00,结算参与人自营、托管、经纪和融资融券 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扣除债券回购违约金额后仍违约 的,相应处理流程如下: 1.自营业务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将“可售交收锁定”自营证 券变更标识为“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足额的,取消剩余 — 156 — “可售交收锁定”证券标识;不足额的,本公司可扣划该结 算参与人的其他自营证券。 2.托管业务 结算参与人应当将违约客户“可售交收锁定”证券申报 转为“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足额的,本公司取消剩余 “可售交收锁定”证券的标识;不足额的,本公司可扣划该 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扣划后仍不足额的,本公司按照该 结算参与人相关证券账户所涉“可售交收锁定”证券市值 由大到小顺序选择证券账户,将所选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可 售交收锁定”证券转为“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直至足额, 取消剩余“可售交收锁定”证券的标识。结算参与人已尽职 向本公司申报其全部违约客户全部“可售交收锁定”证券 作为“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并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承诺 (说明)的,本公司按上述顺序扣划自营证券后,不再按证 券市值大小确定“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 3.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 本公司可扣划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若经上述处理 后,“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以及本公司扣划的自营证券无 法弥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金额(扣除债券回购违约金 额后)的,本公司核验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对应应收 证券的情况。如对应应收证券已被用于证券转融通实时出借 业务的,本公司有权商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相 — 157 — 应证券出借业务的展期申请和场外归还申请,并在归还后进 行处置以弥补资金交收违约金额,对不足部分进行追偿。如 对应应收证券已用于其他业务等导致本公司无法取得对应 证券或对应证券不足的,本公司向该违约结算参与人追偿。 除按相关规则用于违约处置外,待处置交收锁定的证券,不 可用于任何业务。T+1 日日终处理完成后,本公司将包含“待 处置交收锁定”证券等信息在内的日终明细数据发送至结 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加设标识信息 的查询服务或告知其客户证券加设标识情况。 (四)待处分证券的确定与处置 T+1 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后,违约结算参与人可 在 T+1 日 16:00 前向本公司报送待处分证券明细清单,列明 证券账户、证券品种和具体数量。证券公司自营、经纪和托 管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以及其他自营交易、直接结 算结算参与人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的,申报范 围原则上是自营证券账户的证券以及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 券。托管银行资金交收违约的申报范围原则上是违约托管客 户的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券。本公司按申报确定待处分证券。 待处分证券价值小于实际资金缺口的,本公司将违约结算参 与人相应证券(主要为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以及债券质押式 回购质押券)划至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直至扣划 的证券价值足以弥补资金交收违约数额。债券质押式回购质 — 158 — 押券的划转不得导致回购欠库,质押券价值按照适用的标准 券折算率折合成标准券金额计算。 (五)证券处置 T+2 日日终,违约结算参与人已补足应付资金、违约金 和利息的,本公司不再计收透支利息及违约金,将取消证券 的“待处置交收锁定”标识,返还其自营证券;未补足的, 本公司将相关“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及已扣划的自营证 券等待处置证券及其孳息转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T+3 日 起,本公司可以处置待处置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在扣除 处置费用后用于弥补交收违约金额、违约金和利息,处置所 得和相关证券有剩余的,退还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有不足的, 本公司向违约结算参与人继续追偿。同时,本公司将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对违约结算参与 人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4.5.3 QFII 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 对于采用指定结算模式的 QFII 证券交易,QFII 托管人 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后续处理安排,参照本章 4.5.1 和 4.5.2 相关违约处置安排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4.6 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本公司作为中央对手 — 159 — 方可以动用下列证券,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 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以冲抵的相同证券;以专用清偿账 户中的资金买入的相同证券;其他来源的相同证券。无法及 时获得足额相同证券以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 的,本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临时借券以完成与对手方结 算参与人的交收;对结算参与人相应应收证券账户延迟交付 证券;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进行现金结算;本公司可采取的 其他措施。对证券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暂不向其 交付相应应收资金,并将相应应收资金作为待处分资金划转 至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结算参与人无应收资金的,本公司 扣减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同时,本公司自 T 日起向该违约 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T+1 日,如果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 交收证券及其权益、违约金的,本公司将向其交付前述暂不 交付资金。未补足的,本公司可以自 T+2 日起动用待处分资 金补购相应证券。待处分资金在弥补证券交收违约和相关违 约金及费用后有剩余的,交付给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有不足 的,本公司向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继续追偿。 第五章 数据交换 5.1 电子数据交换 参 与 人 远 程 操 作 平 台 ( Participant Remote Operating Platform, PROP)是本公司为完善市场运作功能,规范清算交 — 160 — 收、登记和存管业务,提高对市场服务的效率而开发的建立 在本公司通信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结算参与人可通 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中的公用模块接收本公司发送的有关 资金结算文件。资金结算数据文件的具体说明详见《登记结 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 (www.chinaclear.cn→服务 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 第六章 附则 6.1 本指南提及的相关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详见本 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 海市场);提及的本公司在各家结算银行的账户信息详见本 公司网站(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 ;上海证 券交易市场资金清算各项收费标准详见本公司网站(服务支 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 。 6.2 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结算参与机构及人士理解在 本公司以人民币进行的相关资金结算业务而制定。如本指南 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 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南, 恕不另行通知。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6.3 本指南自 2023 年 3 月 14 日起施行,本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 161 — 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 162 —